真相
2015-01-08张云岗
真相,也作“真象”。事物的本来面貌。
——题记
打击报复 维权者被抓
2009年2月2日,是农历正月初八。在农村,每逢这天,一家人往往要相约到野外春游,是取“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之寓意。还有,作为数字的8,因为是“发”的谐音,就成了一个人人喜欢的吉祥数字。结婚搬家,开业庆典,都要选个带八的日子,如初八、十八、二十八。尤其是车牌号码,带有8的要比一般数字的更受人青睐,车牌也为此增值不少。
但是,对于我来讲,2009年2月2日这一天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这天下午,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位姓张的科长来电话,想约见个面,顺便谈件事。他说他晚上跟同学在北大街的“东港海逸”聚会,路过三桥大厦时跟我小坐,让我下午4点在附近的咖啡店定个包间。临近4点,公司办公室的关主任开车送我到那里,他把车停在了三桥大厦。我去咖啡店二楼定好了包间,在那儿等候着张科长的到来。
等到6点多,张科长都一直没来。于是打电话问他,是不是五一路堵车了?张科长说不堵,你在那儿等着就行。大约7点钟左右,张科长来了。不过,来的不止他一个人,同来的还有三位,都是公安系统的。其中一个对我说他是市公安的,有个事情要和我核对,希望我不要反抗,好好配合。这些自称公安的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他们强行把我带到了“宇鸿大厦”。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那儿办公。
被戴上镣铐时,我感到了一阵阵刺骨的寒冷。
春寒料峭啊!当时,我想到的不是老家年迈的父母,不是近在咫尺的家人,也不是亲如兄弟的朋友,而是一个叫李建国的人。其实让我最担心的还是塑料集团公司那可怜巴巴的百十来号职工和公司的上亿元集体资产。
离开咖啡店的那一刻,我便失去了自由。
从晚上8点到第二天晚上9点,我一直坐在市公安经侦支队为我安排的那张特定的椅子上,25个小时,也无人问津,就好像我不存在似的。
当时,我既不害怕,更没有哭泣。因为自己心里清楚,没有做见不得人的违法事情,怕啥!我只有满腔的愤怒。他们问我,认不认识张和顺,我说不认识,认不认识薛梦斌,也说不认识。因为他们问的这两个名字,一个和我父亲同名,另一个与我外甥同名,他们又没有任何的提示,中国同名同姓的人有许多,我知道他们问的是哪个?
从我被抓到开庭,在我的审讯记录上,只有上面提到的那两句问话和两个“不知道”的回答。当天的审讯,我坚决地说:“你们不要问我。我不会回答你们的任何问题。爱咋就咋!”
但无意中我听到两个办案人之间的小声对话,一个问:“是不是领导批错了?”另一个答:“管他哩,领导批了,咱怕球啥哩!”
他们给我定的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因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塑料集团公司的烂尾楼合同无效,张云岗是威世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侵占了省塑料集团公司的“远期租赁效益”。
在我被抓的第二天一大早,公安经侦支队的人叫上居委会的人就对我家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搜查。当时家里没人。然而,让某些人大失所望,搜查的结果“一无所有”。
“四份”虚假司法鉴定报告
2009年2月2日至5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了三个多月的侦查与延期侦查。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7月20日由阳曲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第一次补充侦查。由于没有证据,无法对我职务侵占罪进行起诉。但此时已对我羁押了五个多月。无奈,只好违反法律程序,越俎代庖,鸡蛋里面挑骨头,建议查威世达公司的税。于是又“罗列”出了所谓的“涉嫌偷逃税款”罪名。从2009年7月份至2009年11月份又进行了二次补充侦查。
为了证明我有罪,公安经侦支队竟让司法鉴定所先后作了4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第1份
担任这次司法鉴定的单位是山西泽亮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所对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5月至2008年12月租赁塑料集团公司烂尾楼期间的收入、费用、利润等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审计,并于2009年7月8日出具了第一份“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律师认为,这个鉴定报告有问题,不仅存在所谓的鉴定人李旭萍的签名是郭中青代签的,而且鉴定期限也有问题。因为从2008年2月6日,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就交由省塑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以监事会主席曹亚明为经理的7人小组去经营。也就是说,从那一天开始,以后的经营状况与张云岗无关。这段时间(从2008年2月6日至12月31日)为10个月零25天。即使如此,经过司法鉴定,经营状况还是亏损。张云岗职务侵占总不能侵占了亏损吧,所以无法给张云岗定罪。
第2份
第二次与第一份属同一个文号,还是“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只是期限延长了一个月,从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
山西泽亮司法鉴定所2010年1月4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时称:
按照太原市公安经济侦查支队要求,将审计期限延长至2009年7月。我所根据要求,积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细致、缜密的审计,将数据予以修正和整理,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了第二份“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审计期限为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和“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并要求将原“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审计期限为2003年5月至2008年12月)撤回。由于种种原因,第一份“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无法撤回,造成了同时出具了两份“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但两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是真实有效的,仅是审计时限有所区别。
但鉴定结果依然不尽人意,不仅鉴定人郝得祥的签名是刘晓红代签的,而且还是亏损,还是无法给张云岗定罪。
第3份
如前所言,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审计期限为2003年5月至2009年7月),将审计期限又延长了半年。不过,这个鉴定报告我们没有见到。原因之一是从2008年2月6日,威世达公司已将经营权交塑料集团公司,之二是2009年2月2日我已被羁押,后面延长的时间当然不能算在张云岗的账上。
只是,这种做法让人觉得荒唐至极。
第4份
晋泽亮【2011】司鉴字第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审计期限还是在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而不是7月。这次做的报告也有问题,鉴定人是第二份鉴定报告中曾冒充郝得详签名的刘晓红,而且事实上结论也是亏损。
但为了达到给我定罪的目的,鉴定所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手段,把2003年-2004年富贵肥牛饭店付威世达公司并由威世达公司代交的水电费拿出来充作威世达公司2005年的经营收入。这笔钱已经鉴定部门核准是31万余元,但鉴定报告中仍是按照福贵肥牛饭店提供的54万余元计算的。这样,原本亏损的威世达公司因为有了这笔“额外的收入”,就成了盈利单位,张云岗也因此获得了所谓侵占塑料集团公司37万元远期租赁效益的“职务侵占罪”。但这个利润是该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欠税务部门89万余元的税前利润,实为亏损。
这里还要说明的一点是,为什么要把2003—2004年这一笔水电费单一拿出来作为2005年的经营收入呢?
因为鉴定报告中说2003—2004年威世达公司无账,无法确定其费用、利润。
但真实的另一原因是因威世达公司在2003—2004年刚经营期间,完善烂尾楼投入的钱多,费用大,经营收入少,造成亏损数百万元。
为了要给张云岗定职务侵占罪,就必须鉴定出“经营利润”来。当然,这么大数额的亏损是不能计入的。所以,只能单一将富贵肥牛饭店交威世达公司的这一笔水电费按“经营收入”移花接木到2005年的经营收入中来,才能达到定罪的目的。
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根据阳曲县人民检察院阳检刑诉2009第67号起诉书,因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山西塑料集团公司烂尾楼合同无效,张云岗是威世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以侵占了山西塑料集团公司的“远期租赁效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的职务侵占,是我侵占了塑料集团公司的“远期租赁效益”。但不知何故威世达公司2002年到2009年7年间租赁塑料集团烂尾楼所获的37万元税前利润就变成了塑料集团公司的“远期租赁效益”。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03年,山西省纪检委就责成省直纪工委对威世达公司与塑料集团公司的租赁合同进行了查处。纪工委也向山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党组通报了调查结论:鉴于威世达公司已对烂尾楼进行了投资改造,合同有些条款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太原市公安局也多次对此进行了调查。
太原市公安经侦支队2007年12月的撤案报告中称:2005年8月份,我队接到公安部经侦局、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批转的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岗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线索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工作,经我们立案审查并以张云岗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侦查。……经查证,张云岗的身份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具备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主体,张云岗的行为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条件。报案人称张云岗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我们又围绕该罪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张云岗在2002年担任省塑料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经省塑料集团公司董事长及职代会同意注册成立了太原市万泉物贸有限公司。同年5月25日,省塑料集团公司将坐落于五一路131号12层综合大楼的4-12层以28.6万元/年的价格租给了万泉物贸公司,万泉物贸公司系省塑料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该综合大楼仍属省塑料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省塑料集团公司所属的该综合大楼当时因集团公司债务纠纷等问题极易被法院查封或保全,故省塑料集团公司及其控股、上级单位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省城联社)想尽快将此大楼租让出去。但因该大楼属烂尾楼,实际投入运营仍将投入大量资金,不易租让出去。2002年6月20日,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省塑料集团公司12层大楼4—12层的涉案公司)和太原市万泉物贸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以50万元/年的价格取得了五一路131号综合大楼4-12层10800平方米的20年使用权。该租赁协议中有省塑料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宏永的签字及省塑料集团公司的公章,有万泉物贸公司法人王贵民加盖的万泉物贸公司公章,还有时任省塑料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岗的签字。但赵宏永、王贵民均反映他们当时受张云岗的胁迫、欺骗,无奈之下签的,并非本人意愿。省塑料集团公司的控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城联社得知该大楼的出租情况后,于02年7月28日召开联社党组会议,并因省联社作为控股单位事先未知晓出租情况,而且租期太长,租金偏低,条款欠妥,决定暂时终止合同。但终止此租赁合同之事一直没有人落实。据此看,威世达公司是通过协议取得该综合大楼4-12层20年使用权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说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应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解决。经调查,太原市威世达公司的法人为田秉顺(挂名),现由薛梦斌全面负责经营。没有证据证实威世达贸易公司与张云岗有关系并由其控制经营。所以,认定是合同双方的经济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并于2007年12月撤销了对张云岗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侦查。
阳曲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一审2010年5月6日(2009)阳刑初字77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威世达公司与省塑料集团的租赁合同属于省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行为,张云岗不构成职务侵占。
但2008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长一变成了苏浩,原来的民事合同纠纷立马就变成了刑事案件。
所谓的偷税24万元,是因为威世达公司2002年至2009年业务招待费超标50万元,中央空调用柴油费50万元发票不全。
为了给张云岗定罪,太原市公安经侦支队不仅违反法律程序,采取先抓人、查封威世达公司印鉴、账簿、账款等,不通知税务局,单独查处威世达公司的税务问题,而且还剥夺了该公司能补交所欠税款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这就等于撇开工商局直接查封了该公司。
另外,竟然要求山西泽亮会计司法鉴定所做出了四份冒充鉴定人签名、内容虚假、程序违法的虚假鉴定报告。
但经过太原市地税稽查局认定,逃税额仅为1.5万余元。且该公司虽然在公司已被公安查封、人员被抓的情况下仍凑现金补缴了1万元,实际逃税5000余元。
这连立案的条件都不够。但我却获得了三年的有期徒刑,且为实刑。
2009年11月27、28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开庭两天。由于泽亮司法鉴定书的假签名,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对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申请调取太原市地税稽查局认定威世达公司只存在逃税12985元工资所得税和2000余元营业税的报告。法庭休庭一个月。2009年12月25日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
但一审判决以需报请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一直拖至2010年5月10才下判。2010年5月20日我提出上诉,同时阳曲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
2010年8月1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
这个所谓的“审判程序不当”一直令我百思不解。
直到2011年4月份的发还重审开庭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就是要让李建国或他的代表参加对张云岗的刑事庭审。
至2011年4月份,该案发还重审已过去8个多月。我曾多次向阳曲看守所、阳曲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领导申诉对我超期羁押2年2个多月的事实。阳曲看守所也多次向阳曲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函催促,但均以仍在补充侦查为由一直拖到2011年4月才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法定期限为一个月,并且不能超过两次。但从2009年5月20日至2011年4月,近两年时间补充侦查次数早已超过两次的多少倍。尤其是这次依法本不应再补侦的第n次补侦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这次补充侦查程序违法且严重超期,属不合法的无效补侦。
(2011)晋泽亮司鉴字第1号鉴定书就是这次违法补充侦查期间做出的。这实际上是第四次鉴定。
本来很严肃、严格的一个法律程序,为什么要进行这么多次鉴定呢?这简直成了“儿戏”。
因为2009年一审期间,山西泽亮司法鉴定所违法安排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又冒充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又没有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假签名。而且于同一时间、以同一文号做了两份假报告。2009年11月28日庭审中,辩护律师只向法庭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并没有申请对威世达财务状况进行重新鉴定。
为什么这次又进行第三次(实际上是第四次)重新鉴定?是谁申请的?又是谁掏的鉴定费?
但这次重新做第三次鉴定报告,恰恰证明了第一次一审判决中采纳使用的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报告是假的,也是重审判决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错误之所在。
否则,为什么还要进行第三次重新鉴定呢?(如果加上没有露面的晋泽亮【2009】司鉴字第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话,该鉴定其实是第四份)。
(2011)晋泽亮司鉴字第1号鉴定书,因内容张冠李戴,严重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且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刘晓红曾在第二次假鉴定报告中冒充郝得详签名,所以就是一个无效的鉴定报告。
1、该报告中多次提出审计账册不全,相应费用无法确认;有些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混在一起,无法分开;银行对账单不全,无法盘点现金库,我们无法确认2008年底货币资金的实存金额;2003年-2004年,威世达无账;2003-2004年房租收入为4212723.35元,但由于无账,相应费用无法确认;本次审计,未取得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全部账册等,未取得2008年全年财务报表;本次审计对往来款项未进行函证;本次审计时存货、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
2、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经营出租房屋取得房租营业收入12659315.4元,严重失实。尤其2003年-2004年,由鉴定人主观错误核定房租收入为4212723.35元中,项目内容张冠李戴,将水电费(比如:富贵肥牛545358.55元),注册资金50万元,米德宏、柳生源投资48万元,张和顺、卫丽芳借款(75万元、55万元)等全部错误地计入房租收入。这是恶意错误加大收入。又比如,P3第8-13行,明明富贵肥牛提供虚假数字545358.55元,经核实为312904元,但该报告中仍故意按虚假数字545358.55计入2003-2004年营业收入。再如,P3第4-6行,2003年5月实际收到银行存款121357.08元,但鉴定报告中却要按虚假数字317660.16计入。
3、故意不计、少计真实、客观支出的费用,恶意扩大利润。比如:300万元的装潢改造费及已经付给塑料集团公司的部分房租款等。
4、根据一审证据27、28,2004年省塑料集团公司借威世达公司135万元,至今仍欠95万元。但该报告也有意回避不提,存在恶意。
5、2003-2009年预提的房租265万元,是根据补充协议,由威世达公司完善烂尾楼设施的300余万元中抵扣。除此以外,威世达公司还又支付了139.596万元(03年房租50万元,08年房租44.5万元,借8.496万元,09年房租36.6万元)。所以,事实上威世达公司已付省塑料集团公司租金439.596万元,只是省塑料集团公司应给威世达开发票而没有开,是省塑料集团公司存在逃税;威世达公司并没有逃税,只是没有及时向省塑料集团公司催要发票而已。
6、报告中,关于2005-2009年1月企业所得税392318.83元未缴,是由于管理费7610224.19元中有1112089.04元的招待费与中央空调用柴油款不能税前扣除。这属税务部门增调范畴。
7、2003年至2009年1月应缴房产税377248.17元,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省塑料集团公司来交,不应由承租人威世达公司来代交。
8、该报告恶意拖延时间长达三个多月。
根据该报告P第一行,报告于2010年11月2日至11月25日就完成,但落款盖章时间却为2011年2月25日。存在恶意。
该报告所述审计存在问题及结论中并没有认定威世达公司逃税,而且山西泽亮司法鉴定所也不具备对企业税务定性的法律职责及授权,更没有鉴定出张云岗职务侵占的37余万元。但不知法官在判决书中的数字是如何得来的?
另外,根据一审证据36,太原市地方税务稽查局2009年11月4日关于对威世达公司纳税情况的检查说明证实:威世达公司只存在逃税1.29余万元工资所得税和2000余元的营业税,其他问题属于税务部门增调补交问题。而且证据60证明威世达公司已于2009年12月5日补交了1万元。由此看来,威世达公司实际逃税仅5000余元,未构成犯罪,张云岗也不应该为公司承担逃税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晋泽亮(2011)司鉴字第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并没有认定威世达公司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的37万元,且该报告鉴定程序违法,内容张冠李戴,内容不全面、客观、真实,恶意少计、不计费用,加大利润,故意拖延时间,违背了司法鉴定证据合法、客观、真实、科学、准确、唯一性的司法鉴定证据原则,是一份违法的、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既然晋泽亮(2011)司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报告是一个无效的司法证据,那么阳曲人民法院以此为据做出的法律判决有何效力而言!
“同一文号”的两种判决书
2011年5月19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以(2011)阳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25万元。
二、被告人张云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案被判处的,还有薛梦斌、张瑞香、武凤梅。
这次判决出现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在5月19日这一天,给当事人张云岗送达了同一文号但内容却不相同的两份判决书。
这件事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更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个天大笑话。
仔细研究这两份判决书,其内容确有两个不同之处。
1. 第一份判决书第5页第9行的“不论”在第二份判决书中改成了“不认”。前者的意思相当于不讨论,因合同合法必须要认可;后者的意思是不认可,不认同。
我们还是了解一下它的真实情况吧!
第二份判决书是这样叙述的:
“塑料公司的改制是省城联社与塑料集团公司共同于2004年12月16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告,说明塑料集团公司是不认三方租赁大楼协议的……”
这种陈述本身就是一种逻辑错误。
“不认”二字在这里的含义很明确,就是不认可三方协议。
而真实的情况是,2004年11月12日,在有李建国参加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召开的有关企业改制的会议上,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姚海平就谈到“12层楼50万元租金”。
2004年12月13日下午研究改制草案时,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省联社主任李荣钢也提及“12层楼的租金问题”。
如果不认可合同,从哪儿来的租金?
既然公司法人代表与上级主管领导都认可了合同,对租赁无异议。白字黑字,会议记录写得明白,有据可查。那么阳曲法院罔顾客观事实的判决是不是“就是枉法”?
2. 还有一点不同之处,就是第一份判决书第36页倒数第3行“经本院调查,被害单位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虽然营业执照和公章作废,但是该公司是事实存在的,不影响其作为一个组织参加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在同一天出现的第二份判决书中改为“经本院调查,被害单位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虽然营业执照被声明作废,但是该公司是事实存在的,不影响其作为一个组织参加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将“和公章”换成了“被声明”,字数虽未少,但其中的要害是:公章“作不作”废,决定了李建国“有没有”出庭的资格。若公章作废,那么,李建国派人持有加盖已经作废4年的公章的介绍信参加对张云岗的刑事庭审,显然是不合法的。那么阳曲法院让李建国的代理人参加这次的审理与判决就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事实上,2007年省直纪工委调查组在对山西省塑料公司非法改制的意见中已认定:李建国利用虚假文书及虚假股份转让协议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拥有者,并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
另外,2007年12月10日,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届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建议免去李建国的塑料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收回集团公司印鉴。
2007年12月16日,五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免去李建国塑料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选举张中青为塑料集团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17日,塑料集团公司股东会在《山西市场导报》刊登公告:根据山西塑料集团公司五届一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2008年1月15日上午在省工商局协调会上省工商局领导的建议,鉴于公司原法人李建国拒不交回集团公司的印鉴,2008年1月15日下午,公司召开五届二次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原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集体基金会公章等印鉴自登报之日起作废。
2008年2月3日,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山西经济导报》刊登:山西工商局于2005年4月13日核发的李建国为法人代表的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400001005851,副本注册号:1400001005851(2—1)、400001005851(2—2)作废。
鉴于以上事实与证据,那么阳曲人民法院让李建国派律师及代表手持已经作废的公章盖的介绍信参加对张云岗的刑事庭审及判决就属违反审判程序的违法行为。
其实,我自己心里非常清楚,我之所以被羁押并被判刑,完全是因为举报非法改制遭受“官商勾结、打击报复”的结果。
四份“阴阳”合同 上亿集体资产流失
请看2007年7月27日新华社内参第106期刊登的报道:“山西塑料集团非法改制亿元集体资产流失”。
新华社讯 山西省塑料集团个别领导与个体户相勾结,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文书、炮制虚假协议等办法,把价值一亿多元的集体资产以720万元的超低价卖与个人,引起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
2004年12月,山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将下属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以改制的名义卖给了个体户李建国。事后,该公司职工意识到公司改制存在很大问题,开始向山西省纪检、工商等部门反映情况。
记者从山西省纪检工商等部门了解到,最关键的股份转让协议竟然签订了3份,协议的甲方是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塑料集团集体基金会,代表是李荣钢、白永德,乙方是李建国、李近、李琪。
事情还得回到10年前。
2004年12月,朔州商人李建国在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某些领导的“帮助”下,以改制为名,不惜伪造假协议,制造虚假评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定程序,违背职工意愿,以720元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省塑料集团公司上亿元的资产。130多位原公司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工作,被遣返回家,生活没有着落,国家和集体拥有的上亿元集体资产白白流失了。
这是刊登在2007年3月30日《科学导报》记者调查栏目的一段文字。其中提及的虚假协议中最关键的股份转让协议竟然签了三份,时间都是2005年1月12日到1月18日,协议的甲方都是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代表李荣钢主任、白永德,乙方代表都是李建国、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与李建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将持有的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的49%股份(折合人民币1078万元)转让给李建国。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荣钢主任、白永德与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将持有的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的46%股权(折合人民币1012万元)转让给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别出资506万元,各自购买23%的股权。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荣钢主任、白永德与李建国、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建国、李近、李琪,转让价格为1080万元人民币。另外出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各种债务。
之前,多家媒体提到的都是以上三份协议。但据职工们调查,还有一份鲜为人知的协议。该协议的名称为“补充协议”。我把这四份协议合称为“阴阳合同”。
“补充协议”篇幅不长,特全文录于此:
补充协议
转让方(甲方)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受让方(乙方)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李近、李琪二位先生
为明确股份转让协议的效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作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本股份转让协议仅就甲乙双方在省工商局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使用。除此之外不起任何法律效应。
二、本股份转让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转让金额全部为应付省工商局办理手续所假设数额,不起任何法律效应。
三、甲乙双方需真正遵守的股份转让协议是指由甲、乙、丙、丁、戊五方所签署的带有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及受让方丙、丁、戊三方的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共九页十章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本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补充协议年月日上面,甲方有李荣钢主任的签字,乙方有李近、李琪的签字。李荣钢签字前面还有“前协议”几个字,不知什么意思。
另外,补充协议第三条中提到的“九页十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补充协议是同一天签订的。这份转让协议书股份出让方盖着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公章,但作为股份出让方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却没有加盖公章;股权受让方、股权代表李建国、李近、李琪三人签名的笔迹系一人所为。其真实性很值得怀疑。
我就此事请教过几位律师。律师认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的时间签订了不同内容的协议,其真实性值得推敲。更为荒唐的是第二份和第三份协议在同一时间、同样的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签订了内容完全不同的协议。按照李荣钢主任的说法,前两份协议均为假协议,是为了应付工商局,双方实际上执行的是第三份协议。但第三份协议的转让价格最低,而且还由转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债务,1080万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只需付720万元。即使按照他们伪造的协议来算,李建国个人也侵吞了1500万元的集体资产。
另外,几个协议中的签字人白永德原为集体基金会的代表,在2004年11月30日就已进行身份置换,买断了工龄,是没有资格代表集体基金会签署上述协议的。
签订四份“阴阳”协议,其目的就是要隐瞒资产、欺骗职工,侵吞集体资产。但恰恰也是他们犯罪的有力证据。他们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
“虚假”资产评估
再看资产评估。据李荣钢与姚海平说,原来就怕评估出问题,所以才委托省纪检委、省监委的下属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职工们说:这是一种“托词”,是在寻求“保护伞”,是想将责任推给省纪检委。更准确地来说,是想推给张秀萍常委。因张秀萍有足够的“特权”,能保护了他们。
2004年9月22日,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做了《评估报告书》。
据说评估费就花了60万元。
报告书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格做出了公允反映,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净资产为1362.8万元。
也就是说,改制将1362.8万元的净资产卖了720万元,为评估价的52.83%。
假评估报告是如何造出来的呢?
按照出让协议上的内容,当时出让的资产有:
1. 柳巷开发区14号临街六层商业门面大楼带半亩大院,2004年曾准备以700万元卖掉,现在的市场价值已超过2000万元。评估时,仅按财务账本中1987年购买时的价格470万元,经过“折旧”后,评估了200万元;
2. 五一路49号威世达大厦15000平方米大楼,1—3层2700平米商业门面,按每平方米20000—40000元计算,4—12层与地下室12100平米按每平米8000元计算,现在市场价值已超过1亿5千万元。但评估时作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资2300万,从账本上“照抄”过来;
3. 郭家巷65套住宅,价值也超过1000万元;
4. 省塑料集团公司投资的占地50亩的塑料总厂,仅一套进口设备就达3000余万元;
5. 省塑料公司的占地30亩,并配有330米铁路专用线的仓库;
6. 关于银行债务问题。银行债务根本就没有进行评估。据职工调查,6000万元债务已按照国家政策“以不良资产”即“呆死账”先后转移到东方资产经营公司和信达资产公司。债务缩水达到35—50%,公司的债务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多年来,银行债务再没有人过问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或者是核销了。
仅塑料集团公司位于太原市五一路原131号现为49号这幢临街综合大楼一项资产,减去债务,也不少于8000万元。但这家评估公司却只评估了1300万元,而且仅卖了720万元。
“虚假评估”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低估贱卖”,而且还要给其披上“合法的外衣”。上亿元的集体资产就这样白白地流失了。
谁是获利者呢?!
里勾外连 违规改制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改制、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但是,在这次改制中,评估报告是假的,协议、决议是假的,程序是违法的,可以说,这次改制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评估作假”是为了“低估贱卖”。“协议造假”用李荣钢的话讲是为了“应付工商局”。
为了炮制这些假协议,乙方当局在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议纪要”称:参加人为姚海平等10人,选举姚海平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李士俊为总经理。而董事签名中却只有姚海平、曹文会、赵玲玲、白永德4人。
纪要上写着张云岗与吴伟也参加了会议。但事实上,我和吴伟根本就没有参加过这次会议,而且我们的签名都是别人冒充签的。
真实的情况是:2003年12月7、8日,集团公司三届一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在三桥大厦召开。选举姚海平为董事长,曹文会、赵玲玲、张云岗、白永德为董事。董事会聘李士俊、谢东辉、王国炬为副总经理,关卫华为董事长助理。
他们之所以这么干,就是要为“非法侵吞塑料集团公司上亿元集体财产”排除异己,扫清“人事障碍”。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决议”中写道:基金会成员、应到131人,实到99人,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基金会章程之规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将集体基金会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转让李建国,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持有的23%转让给李近,23%转让给李琪,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为公司代表签署有关转让文件。
后面还有基金会成员99人的签字,并附131名成员的名单。
这份决议是伪造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这份名单为1997年塑料集团成立时,职工合股基金会入股名单,而不是集体基金会的名单,属于张冠李戴;二是决议中的签名造假。在签名的名单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礼、刘文广等),有的在国外(如蓝天浩当时在日本),有的已调离(如兰春红多年前调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调到税务部门、郭中阳、吕敏、刘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调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静)。而这些人的签名都出现在决议上,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职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么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参加职工大会呢?
2007年1月13日,75名职工联名发出一份声明,对上述决议及其内容予以明确否认。
让人不解的疑点还有许多!
省塑料集团公司、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改制的“公告”是在2004年12月16日打印出的,但李建国在2004年11月12日就提前参加了塑料集团公司改制方案会议。在那次会议上,李建国说:出价有点高(指720万元),一到位就是2000万元。
720万元与2000万元相差甚远,这中间“会不会”有什么其他交易呢?
更让人不解的是,在改制公告发表前20天,即2004年11月25日,李建国就将720万元中的大部分款“提前”打到了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财务账上。2004年11月30日之前进行的职工身份置换就使用了其中的400万元。
协议未签,款已“提前”到位,这不是“里勾外连、暗箱操作”是什么?
难怪一个多月后,也就是2004年12月29日,在太原嘉园大酒店,李建国当着塑料集团公司班子全体成员承诺:他买了公司后,每人一辆新桑塔纳轿车,工资三千元(每人每月)。
由此看来,但凡像这种“官商勾结、里勾外连、暗箱操作”的所谓企业改制,必然会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必然会损害广大职工的权益,也一定会隐藏着重大的行贿受贿勾当。这种现象近几年来已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灾区,也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重点关注。
“逼”出来的通报会
2007年1月29日的通报会,不是省联社党组主动向职工代表们进行通报的,而是在职工们的强烈要求和省直纪工委的督促下,联社的副主任姚海平、主任李荣钢才一前一后很不情愿地和大家见了面。对职工代表们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那天,我们60多位代表从下午2点一直坚持到晚上12点。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事情的真相,我们特意请专业人员对那天的通报会进行了录像、录音。
时隔7年,我从录像中看到了当年的我,满头乌发,精神焕发。4年的牢狱之灾,给我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当年的青丝有三分之二变成了白发。
通报会是在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六楼党组会议室举行的。主席台上,是联社的党组成员、联社副主任、塑料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姚海平。他的背后,正面是金黄色的党徽,左右两边各有四面红旗。台下,是塑料集团公司60多名职工代表。其中有塑料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职工合股基金会理事长张云岗、塑料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吴伟、塑料集团公司五届集体基金会理事长王健、塑料集团公司五届监事会主席曹亚明等。
姚海平告诉我们,李荣钢去了北京。
在等待李荣钢的过程中,姚海平给职工代表主要讲了两件事。一是塑料集团公司2004年12月31日“第一次非法变更”的过程及“制造虚假材料”的背景,二是省直纪工委查出的问题。
他一讲完就急着要离开。实际上就是想“逃避”职工们的质疑。但却被大家强行给拦住了。
那天上午在纪工委,我给李荣钢打电话,他说在省人代会上(李荣钢是省政协委员)。但下午却又说在北京。最后一次说还剩下60公里的路程。李荣钢说这话的时候,大约是下午2点多。我们大家觉得,60公里的路程,也就半点四十分的时间。可左等右等,几个小时也没有见到李荣钢。再打电话。李荣钢解释,他所说的还有60公里,不是指太原,而是指离石家庄。当时,大家气愤地说,今天就是等到半夜,等到天明,不见到李荣钢,我们就在会议室过夜。
实际上,李荣钢当天就在太原某个地方,只不过是与职工“藏猫猫”,比耐心。但他最终没能耗得过职工,只好于晚上九点多钟来了。
李荣钢是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主任,是一把手。姚海平虽然是联社副主任,但他却是塑料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对塑料集团公司的改制他有“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力。
看到大家的态度如此坚定,姚海平无可奈何地回到了主席台的座位上。这时的姚海平显得多少有点尴尬,两眼直呆呆地望着那些坐在台下你一言我一语众说纷纭的数十位代表,左手下意识地转动着手中的玻璃杯子,如坐针毡。
李荣钢到会议室时已经快晚上9点了。通报会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多。
通报会的主角是我和姚海平、李荣钢。内容就是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经过29天的调查后发现塑料集团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彻底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我首先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观点:职工身份置换并不是要断了职工们的生存之道,把大家赶出家门,赶到社会上去。省城联社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起到它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要你们这些“父母官”干什么?企业改制更不是随意贱卖资产,坑了集体,肥了个人。
为了表示立场,我拒绝去领买断19年工龄的28500元钱及返还入股的3000元钱。
另外直言不讳地对姚海平、李荣钢说:因为省城联社党组在改制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所以才造成了塑料集团资产流失。既然是假的,就应该推翻重来,而不是你们所谓的“完善”。应该严格落实纪工委的三点要求:第一,省城联社以党组的名义召开职工大会,承认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推翻原来的改制方案,重新来;第三,在重新来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特别声明了一点,省城联社党组没有权利制定塑料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这个方案应该通过“塑料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来决定。
会上,广大职工强烈要求,塑料集团公司改制纠正的首要一条,就是要立即终止与李建国签订的虚假协议,免去李建国的法人代表,然后再进行资产评估。
我说:“联社领导如果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会给联社造成后患。我们职工是不会偃旗息鼓的。我张云岗个人也绝不会放弃告状这个路子的,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毕竟是共产党的天下!我们还准备去中纪委,准备上两会(人大、政协)。”
我的发言赢得了职工热烈的掌声。
说实在话,我这样做,虽然也有个人的成分,但主要是为了可怜的职工,为了我们广大职工辛辛苦苦奋斗了几十年才积累下的集体财产不被流失。
尽管那天的通报会没有解决也解决不了什么实质性的问题,但那天的会议至少给大家留下了一份有声、有形、有众多人证的证据资料。通过职工代表的质疑,由姚海平和李荣钢“亲口”讲出了“虚假资产评估”和“阴阳协议”的炮制过程及背景。尽管这些前几年在《山西商报》、《西部调查》、《山西科技报》、《新华社内参》上都有过披露,但因为这次是他们自己亲口讲出来的,就显得更为真实、珍贵,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非法改制 真相大白
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省直纪工委很快做出反应,立即组成调查组,利用29天进行了认真调查,认定塑料集团公司改制为非法改制,并将调查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省城联社。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的意见精神。经过核实,省直纪工委调查组认定,塑料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改制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工会组织的书面证明。在决定集体资产转让给李建国个人的重大事项上,只是征求了离退休职工的意见,这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然在本集体企业工作、劳动。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之规定。企业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种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之相关规定。审计、评估结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而是将对集体资产处置最具监督权和发言权的所有者(即职工),先行身份置换遣散回家。审计、评估工作,未能公开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剥离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部分不严肃,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3. 2004年10月,使用变造的文书和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到省工商局进行股份所有制变更登记。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4. 利用虚假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塑料集团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股份,非法转让给集体基金会,侵犯了合股基金会成员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相关规定。
5. 2005年1月,经山西省城镇集体联社同意,李建国利用虚假文书及虚假股份转让协议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拥有者,并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6. 2005年1月18日,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领导与李建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资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西省直纪工委调查组对以上问题认定的同时,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
一、责成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限期自行纠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通过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积极探索对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进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加强对山西塑料集团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
针对山西省直纪工委的调查意见及建议,山西省城联社主任李荣钢明确表示,省城联社党组会议已经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整改。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其次要认真研究塑料集团的改制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权利,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制订出公平合理、职工满意的改制方案。
但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实际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应付”,也是一种策略。因这时李荣钢他还吃不准纪检委将对他的处理意见。况且他这个人一贯的做法就是“说一套做又是一套”。
在会上,李荣钢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别介绍了当时股权转让的特殊背景情况,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李荣钢主任要求,要根据省直纪工委意见和建议,抓好纠正和整改,汲取经验教训,以利于推进直属单位的继续深化改革。同时会议作出了具体整改的五条措施:
一、省城联社领导及机关各处室领导,都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别是《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总社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团股份转让问题的纠正与整改,进一步搞好直属单位和全系统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根据省直纪工委的要求,首先要从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要列出需要纠正的问题,逐条进行彻底纠正与整改。
三、李荣钢、姚海平同志分别牵头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属于省城联社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由李荣钢负责;属于原塑料集团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由姚海平负责。
四、纠正整改之后,成立领导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团改制问题。
五、在纠正整改过程中,自觉接受省直纪工委的全程监督和指导。
不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于2007年2月27日立案调查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职工签名等造假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以及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公司法》11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虚假证明进行的两次股权变更登记,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和25万元。
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对撤销省塑料集团两次虚假股权转让登记,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上,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听证会以后,将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程序,尽快对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对此事的处理雷厉风行,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并于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场导报》上刊登出声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联社根据山西省工商局撤销塑料集团2005年股份转让变更的通知意见精神,为确保塑料集团的改革与发展,省城联社制定了恢复并调整充实省城联社塑料集团改革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和任务等六条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团非法改制上亿元集体资产流失的“真相”才大白于天下,这使职工们才有了一点点“渺茫”的希望。
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李建国2005年4月13日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未予一并撤销。
职工怀疑,工商局内部肯定有“内鬼”,肯定有利益交易的腐败问题。
而且李建国还不服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于于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11月9日工商复字(2007)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进一步确认李建国制造假材料、假决议,变更股东登记的违法违规事实,维持省工商局作出的晋工商企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明确认定:山西塑料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参与帮助连续造假,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导致省塑料集团公司部分职工多次到山西省委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无奈之下,2007年12月10日,省塑料集团公司召开五届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选举出新的一届董事会,建议免去李建国的法人代表资格,收回集团公司公章、财务章等相关印鉴及财务账簿,确保集团公司集体资产不流失。2007年12月16日,集团公司召开五届一次董事会,决定免去李建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选举张中青为董事长、法人代表。2007年12月24日,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省塑料集团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说明》,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中青并进行工商登记。
根据省工商局2008年1月15日上午协调会上工商局领导的建议,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下午召开五届二次股东会,鉴于原法定代表人李建国拒不交回集团公司公章、财务章、集体基金会公章等印鉴,决定对上述印鉴登报声明作废。同日省城联社及省工商局均给省公安厅出函证明集团公司现合法股东为: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并同意新的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刻制公司新的印鉴。2008年1月17日,股东会在《山西市场导报》刊登公告,声明原印鉴作废,并于2008年1月24日申请公安厅刻制了公司新的公章,2008年1月31日,公司向省工商局依法报送了公司新选的法定代表人张中青的工商登记申请。
省工商局依法认定:申请变更张中青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材料齐全、形式合法。根据《工商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场给予办理,并核发新的企业法人执照。
“官商”勾结 工商执法遇阻
然而,就在职工们翘首相望,企盼问题早日得到落实的时候,意外出现了。这次不是李建国,而是山西省信访局的副局长、省纪检委副厅级检查员梁雨润。
记得梁雨润2006年在第一次接见省塑料集团公司上访的职工代表时说:“我曾劝李建国,既然改制有问题,职工又不干,不停地上访,鉴于这种情况,你弄不成了。怎么办?要不,原来掏了的600万元让他们给你退了,再给你补偿点利息。可李建国不干,坚持要让赔3000万”。
二年工夫,但不知又是什么缘故,让梁雨润局长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2008年2月3日下午,他主持召开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城联社、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处理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国等部分职工集体上访问题的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省城联社下属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次企业改制合法有效。李建国等3人出资1080万元受让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为盘活集体资产、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关于是否撤销李建国的企业法人代表一事,省工商局要待省城联社向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写出请示报告,经分管副省长批示后再进行处理。
这个决定,否定和推翻了2007年省工商局“关于对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撤销决定”,否定和推翻了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多次参与帮助个体户连续造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明确认定,否定和推翻了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用29天的时间对群众来信反映李建国侵吞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资产的问题进行查处并定性李建国对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的改制为“非法改制”的结论。
省信访局的《纪要》带来了连锁的负面反应。
2008年4月1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全文如下: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要求将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变更为张中青。我局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予以受理。在办理过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信访局于2月3日联合来文,要求我们暂停办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信访局2月3日来文(即“关于研究处理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国等部分职工集体上访问题的会议纪要”)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2008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复字【2008】81号)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就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变更登记一事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虽然该公司在两次改制中引发的矛盾非常复杂,但就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而言,符合变更条件。但是,2008年2月4日,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信访局向被申请人下发会议纪要,纪要第三条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待有关领导批示后,再予处理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出于“对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山西省人大信访局意见的尊重”,被申请人决定暂不予发放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新营业执照。
到目前为止,虽早已超过法定发照时限,被申请人也因此催促过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尽快督促落实议定事项,但相关部门对此事至今仍无处理意见。
该《纪要》客观上成为了李建国非法改制省塑料集团公司的一把“保护伞”,可以说该《纪要》是省信访局的某些领导置我公司广大职工和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完完全全站在个体户李建国的立场,专门为个体户李建国召开的一个有相关部门参加的“保护”会议。
职工到现在也弄不明白,信访局的职责是什么?属于不属于执法机构?凭什么可以指鹿为马,随意干涉、否定工商局依法行政,否定省直纪工委的调查结论?是谁给了他们这样大的胆子和权力?
职工们要问,这里的“猫腻”究竟在哪里?是上面有领导指使,还是有不可告人的经济利益交易!
2008年10月18日,30多名职工代表再次到省信访局上访。当天省信访局“来访登记表”中记录着来访事由:省信访局张全喜处长串通个体户李建国,非法干涉省工商局依法行政,使省塑料集团非法改制三年得不到纠正,省塑料集团近亿元集体资产被李建国个人侵吞,塑料集团近一年营业执照被作废。
反映问题内容提要:张全喜串通个体户李建国,欺骗上级领导,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使塑料集团近亿元集体资产被李建国个人侵吞,现怕承担责任,把责任推向省纪检委张秀萍常委。
在那张“来访登记表”的上方,还有一行醒目的字:再不尽快依法为职工办理营业执照,我们将集体进京上访。
有人说,你们明目张胆地告诉“人家”要集体进京上访。还把矛头指向了信访局和省纪检委张秀萍常委。要是你们真的去了北京,再闹出点别的动静来,恐怕有的领导还因此会受到牵连。“人家”还能不抓你吗?
这才是我被抓的真正原因。因为职工们的做法已触及到了这些人的利益。这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政治上的。而我就是他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大的“绊脚石”。所以,他们必须要搬掉。
办法就是:先抓我,后“捏”罪。
他们当时打着“维稳”的旗号,表面上要“维稳”。其真正的原因是他们已被个体户收买了,何况“上面”还有人给他们撑腰呢!
纪检委的一个办案人员说:“不抓你,人家能侵吞了这个单位(塑料集团公司)?”
公安局一个办案人员说:“张云岗这个案子肯定有问题,不管是逃税还是职务侵占,从证据上都给人家定不了罪。2007年12月公安局确实打过撤销对张云岗职务侵占立案侦查的报告,其中有些内容还是我写的。而且我与支队长共同给张云岗谈的话。我今天仍然敢说,我写的东西不管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都敢坚持。他们后来认定张云岗侵占了塑料集团公司的“远期租赁效益”,这个概念就是错的。因为关于职务侵占的罪名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内涵。职务侵占的对象,在侵占行为发生前,它就必须是一个确定的实物或者是确定数量的钱财,不能是一个不确定的东西。而“远期租赁效益”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东西,它也有可能是亏损,是负数。按照这个“逻辑”,张云岗他就有可能职务侵占了负的财物。这不成了笑话!张云岗被抓,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他的诉求渠道不对,走了上访这条路子。有些人就拿这个说事,惹怒了某个领导。”
这个领导就是张秀萍,曾经是金银焕的秘书、金道铭的“情妇”,时任山西省纪检委常委。
2008年2月,我们职工代表去找省信访局,梁雨润和张全喜当着我们的面给张秀萍打电话,张秀萍当时在电话中就说:“他们要是再闹,就抓他们!”
2008年11月,张全喜跟上访的职工说:“塑料集团公司这个事需要请示张秀萍,不行,你们可直接找张秀萍好了。”
2008年11月3日上午,我们5名职工代表去省纪检委找张秀萍,张秀萍不仅不接受材料,还把我们赶出了办公室。
省直纪工委一位办案人员说,他也曾向张秀萍汇报过这个案子。张秀萍说:“你们纪工委管这么多事干吗?”
2009年春节前,省纪检委一个工作人员说,张秀萍给金道铭书记写了张请示卡片,内容是“张云岗已构成犯罪,但公安部门包庇张云岗,建议立即对张云岗采取措施。”
市检察院一位领导说:“关于你的案子,就是姓张的那个女的(指张秀萍)叫领导们开了几次协调会。我们院里的某个领导也没起好作用。”
阳曲看守所的一检察官说:“张云岗的案子太明显啦,但胳膊拧不过大腿,有想法没办法。”
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领导说:“我们可不敢给张云岗翻案,我们面对的可是一张网啊,那些部门能吃了我们!”
经侦支队一名办案人员曾对曹亚明(威世达公司经理)说:“你怎么到现在还没弄明白,只要苏浩在,谁敢将我们查封的印鉴还给你们。很明显就是要将威世达公司拖垮。不拖垮你们,李建国如何能侵占了塑料集团的全部财产。”
他们真是“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冤假错案 企盼昭雪
今非昔比。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的力度逐步加大。
真是恶有恶报,一直插手并操纵着山西塑料集团公司非法改制和制造张云岗冤假错案的金道铭、张秀萍、苏浩、姚海平等贪官相继一个个落马。
职工们企盼:塑料集团公司非法改制的腐败问题能尽快得到依法得到查处,张云岗的冤假错案也能早日得以昭雪平反。
责任编辑/彭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