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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权改制后巨变的原因

2015-01-08潘徐霞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2期
关键词:林改林权林地

潘徐霞

(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农业服务中心,甘肃通渭 743311)

浅析林权改制后巨变的原因

潘徐霞

(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农业服务中心,甘肃通渭 743311)

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被称之为“第三次土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县全面完成后,再一次激发了土地的生命力,“山有其主”变成了现实,也再一次点燃了这块土地上劳动者的希望,唤醒了全县郁郁葱葱的青山绿水,激发了全县林业经济的生机和活力,部分乡镇还以林改为切入点,助推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开展林权流转。笔者在林业一线工作多年,参与了乡镇的林业改制,改制后的林业发展迅速而喜人,下面笔者就林权改制后巨变的原因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林权 改制

1 产权明晰

林改使广大农民获得了林地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造林积极性明显提高,呈现出“争山造林”、“争路造林”、“争地造林”的喜人局面。部分乡村借林改之力,大力调整了林种结构,优化了产业布局,形成了花卉苗木及用材林等特色林业经济板块。林改的核心就是明晰产权。在推进林改的进程中因地制宜,坚持落实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承包到户的林地一分也不留,彻底承包到户。条件成熟的乡镇还成立了各类产业协会,确保林改成果得到巩固,做实了产业规划,促进了林改工作。在林改中,正因为对于林权分不分、什么时候分、分到什么程度、分了以后栽什么树,都由农民自己做主,政府不包办代替,不搞行政命令,林改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尽可能依靠群众自己解决。显示了林改的彻底性。林改后群众种树的积极性更高了,事实证明,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生态脆弱地区林改必须坚持的基本政策。各乡各镇,各村各户,条件千差万别,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做到了“按人分山,按户承包”。获得林地的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放开思路,大胆投入,甩开膀子干。于是,绿水青山变成农民在“绿色银行”里的存折,沉睡了多年的农民对林地物权的意识被唤醒了,广大林农发展林业产业和造林的热情被激发了。

2 经营主体落实

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挥越充分,留下的隐患就越少。在集体林权改革进程中,核心在“分”,关键在“放”,一放到底,一分到底,彻底把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下放到老百姓手里,还权于民、还山于民、还利于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而农民也在林改中获益。

3 经营机制灵活

“每一个集体山林的承包者都是一个创业者,每一个家庭林场就是他们的创业园地。”著名经济学者厉以宁对集体林改带动农民就业一语中的。在产权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的基础上,实行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可以保障农民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地承包后,至于是发展经济林,是种植花卉,是侧重观光林立,是建立生态庄园,由林地的主人自己说了算,完全自己做主。林农也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享受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好处。林改后,有些乡镇及村户也出现了新问题,这就是土地闲置与林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三者之间的矛盾,由于借鉴?“公司化经营、规模化开发、市场化运作”为基本特征的生态庄园经济发展模式,结合城乡一体化,引导社会资金,整合农林资源,有的农民以土地、资金甚至家畜、家禽等入股,参与生态庄园经济开发,很好地将“劳动力+土地”的传统农耕经济转变为?“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的现代林业发展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

4 利益分配合理

林业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让农民得实惠,林改越彻底,利益就越明显,农民获利就越直接。林改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和各方面的利益,但最重要的是处理好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分配关系。林改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确保让农民多得利、得“大头”,同时兼顾好集体利益,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盘活森林资源等途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集体林的净收益,可拿出来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剩余收益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林改不仅调动了农民群众造林的积极性,还打开了农民依托林业产业致富的广阔前景。由于林改明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了农民在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处置收益中的主体地位,使“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只有在操作中合乎市场发展规律,顺乎现代农民意愿,这项工作才能真正惠及民生,不仅大大激发了农民造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多年闲置的撂荒地、河滩地都栽上了树,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管林护林积极性也空前高涨,“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已经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实行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实现农民收入翻番、将生态优势变成经济优势等具有重要意义。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户名副其实的成了山的主人,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保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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