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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同步“双录”制度的统一性构建

2015-01-07崔向辉

卷宗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统一性构建路径刑事诉讼法

崔向辉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统一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侦查讯问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办理公安机关立案移送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播放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遵循的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性规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统一性;构建路径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起源于英国。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为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提供了保障。

1 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限制侦查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推进法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政府侦查行为的法治化和对涉嫌犯罪的公民个人人格权的充分尊重与保障,对于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念,无疑具有重要的表率作用。限制侦查权力、防止侦查权力过度膨胀,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主流。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编总则第2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到了实处。在当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权力的过分膨胀表现在诸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刑讯逼供。在侦查讯问阶段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讯问过程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在此过程中,侦查人

员的言行举止、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时的语音、语速、语调以及表情、神态都能够动态、直观地展现出来。这无疑增强了对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威慑。

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顺应刑事司法国际潮流的理性选择。《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这三个国际公约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无罪推定”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国是这三个国际公约的签署国,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外,另两个国际公约早已对我国生效。在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有效措施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2 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可行性

对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构建之可行性考察,不能仅仅局限于物质基础层面的探讨,其还应涵盖社会实践文化土壤和法制环境等层面。一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能够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紧张主要是由于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所致。只要中央及地方政府转变认识,加大在这方面的投入就完全可以解决新制度建立所需要增加的资金。二是法治国家和地区的既有经验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本土实践能够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参考。英国是最早建立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国家,继英国之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法治国家的既有成功探索无疑为我国建立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制度蓝本。三是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和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权保障的日渐重视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孕育了肥沃的文化土壤。四是既有法规的立法积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未来配套规定的出台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的法制环境。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方面,我国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3 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具体建构

(1)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在所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中仅占较小比例。因此,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自侦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都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案件虽然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明确提出要求的也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強奸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必须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2)设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的情况排除规则

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作了除外规定。如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第3节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拘押警官可以批准讯问人对讯问不予录音,一是由于设备故障或没有合适的讯问或录音设备,且拘押警官有合理根据认为,讯问不得拖延;二是案情清楚,没有起诉可能。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强制加裁量的立法方式,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排除适用规则也可以采用强制排除加裁量排除的立法方式加以构建。对于立法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经过法定批准机关事先授权或者紧急情况下履行简易报告义务,可以裁量排除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讯问即将开始或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设备突然出现故障且短时间内难以修复、恢复使用,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法定批准部门批准并在笔录中记明情况经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二,紧急情况下,临时无录音录像设备(包括移动录音录像设备)可用,且如不即时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不能有效防止新犯罪发生,犯罪结果发生、加重或扩大,或共犯脱逃等情形,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即时报告有权批准机关,在履行了简易报告义务之后即可排除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4 结语

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转变侦查模式的必由之路。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迫使侦查人员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侦查能力和素质,从而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同时,为了兼顾侦查讯问工作和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不得不更加重视讯问前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进而逐步降低侦查对于口供的过度依赖,促使侦查工作走出“侦查水平落后、依赖口供、刑讯逼供、阻碍侦查水平提高”的怪圈,加快我国侦查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0,(3):64.

[2] 马静华.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 当代法学.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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