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认定研究
2015-01-07贾芫钧
贾芫钧
摘 要: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证明力越高,则在案件中起到的证明作用就越大。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且与案件中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可以说该份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由于不同的电子数据证据,因各自的特性和与案件中的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的有着不同的关系,往往需要从证据学理论上加以认证,确保其真实可靠,满足证据链条。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类型;证明力;认定研究
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中的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证明上的强弱程度。目前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各国广泛的予以确认,而且目前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也已经被立法所确认。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问题,主要可以表现为电子数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以及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在多大的程度范围上来对案件的事实来加以证明。证明力高低的认定应该从其与案件中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多大的证明作用,如果一份电子数据证据能对案件中的事实起到完全的证明作用,不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则可以认定该份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相反,如果一份电子数据证据只能对案件中的某一件事实起到部分的证明作用,则该份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就相对的低一些。
1 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公正的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国家的公证机关已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在收集、调查到的电子数据时,收集到已经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予以采信,无需再通过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可以请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整个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予以公证,当场制作公证书并由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签字盖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自行收集到电
子数据证据后,也应该及时到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经过公正的电子数据证据即使到法院审判的时候,该电子数据证据已经毁损、灭失、篡改、被截取,只要当初对该份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公证的公证书存在,仍然可以证明其法律效力。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络技术,对互联网上存在电子身份信息、电子交易行为、数据电文资料等提供法律的认证和证明,对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网络公证电子数据证据需要注意,在提交网络公证申请时要注意加密,防止这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盗取,网络公证机构在公证以后存档备份时,也要注意保密安全问题,防止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上被泄露、损毁等问题。
2 直接电子数据证据
直接证据,即为以直接的方式与案件中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中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加害人通过网络散发、散布捏造的、虚构的信息,对受害人的个人名誉、个人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在网络上散布的损害名誉的信息则就是直接电子数据证据,它既包含信息散步者的个人信息,还包括散布信息的網络IP地址以及散布侵害名誉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证据在法庭审理时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杀人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
3 原始电子数据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是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发转述的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拷贝的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即原始电子数据证据与传来电子数据证据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例如在网络上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他们被复制到移动硬盘、光盘、U盘、磁盘等介质中,他们的表现形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证明力也是相同的。对于要备份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证据,与其内容、性质、证明力完全相同的另外一份电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在复制证据时存在技术上的故障或者操作上的失误,造成复制的电子数据证据损毁破坏,则原始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要高于传来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4 由不利方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程度不同,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证据持有不同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由对该份电子数据证据不利方的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要远远高于有利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由此也可以推导出凡是由不利方保存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它的可靠性要大于由有利方保存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此时该份电子数据证据若不具有真实性,那么另外的一方当事人就会从相反的方向加以证明反驳。
5 保持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平定纷争有着重要的作用。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案件事实,并且与案件中亟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所以对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还应该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方面加以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保持其生成之时的最原始、最为初始的状态,没有经过认为的增加、删除、更改、损毁、灭失等等。在实践中来推定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完整,首先要考察生成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计算机设备的程序运行是否是稳定的状态;其次,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设备在生成电子数据证据时同时生成的系统信息内容来确定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完整;被截取过或者删改过的电子数据证据,其内容所占空间的大小也会发生改变,应该聘请熟悉掌握电子计算机设备,并掌握相关技术的工作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束后,形成书面的鉴定结论,并由该两名鉴定人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字盖章。
参考文献
[1] 王德新.论电子证据及其运用规则的完善[J].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2] 马姝仪.网络信息的可采性认定问题研究[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