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剖析
2015-01-07赵国栋齐小曦
赵国栋 齐小曦
摘 要: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各级检查机关都实施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2012年,《新刑讯法》的颁布,增加了对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其从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上,从而解决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应该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本文对当前检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完善策略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类影音资料开始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被应用到各类案件的的侦查中,促进案件的尽早侦破,在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步录音录像是针对案件侦查过程的记录,不仅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还包括了检察人员的行为以及案件侦查的环境等,其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的一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1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1.1 全程性问题
在《新刑讯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该确保录音录像的全程性,保证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和客观性。这里的“全程”,将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空间限定为讯问室,时间限定为单次讯问的整个过程。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几种影响全程性的情况,一是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协助调查,通过讯问证人的方式,规避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带出讯问室,在其他场所取得证据或者进展后,再带到讯问室进行象征性的讯问,这种行为存在着逼供、诱供和骗供的可能;三是仅仅针对第一次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在看守所内的提审都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上述做法都没有真正做到“全程性”,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1]。
1.2 同步性问题
一是时间上不同步,笔录记载的开始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不一致,提押、还押时间与录像的开始结束时间不吻合;二是次数上不同步,同步录音录像的次数与实际讯问的次数没有一一对应。
1.3 一致性问题
当前,许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内容与笔录记载的内容缺乏一致性,加上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计算机设备协助办案的过程中,从效率方面考虑,经常会在犯罪嫌疑人与证人的笔录之间进行复制和粘贴,导致一些关键问题上笔录的记载与犯罪嫌疑人所表达的实际意思不符,甚至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出示视听资料,则笔录与录音录像的不一致可能会使得控方陷入被动的局面。
1.4 实用性问题
在《新刑讯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必须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于得到的视听资料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最高检《规定》的第十五条中,针对三种需要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不过只有公诉人才能提出相应的出示申请。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着“利则示,不利则拒”的情况,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不仅如此,当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一致,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两者哪一个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2]。
2 检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完善策略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刑事侦查案件中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在确保文明执法、固定讯问成果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而针对其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完善策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
2.1 规范执法理念
在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对《新刑诉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公正执法,避免出现逼供、诱供的违法行为。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得到的视听资料能够对证据进行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应该对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个积极的态度,对办案行为和办案方法进行规范,强化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以同步录音录像突破案件的新方法。另外,应该在保持办案力度、坚持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同时,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贯彻落实,提高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水平。
2.2 強化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化发展。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应该充分重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下级检查机关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结合远程指挥系统,对制度的落实进行远程检查,强化监管,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应该严格要求其立即整改;其次,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强化执法监督,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进行管理,强化办案质量,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然后,可以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监督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3]。这样,通过上下监督、内外监督等形式,促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得侦查人员能够转变执法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在法律的约束下,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
2.3 规范操作细则
应该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操作细则进行规范,确保其全程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对于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关注,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做到每讯必录,而且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一直到其对讯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后,才能够停止,确保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同时,无论是在检察机关的讯问室,还是在看守所,又或者外出办案时就地讯问,都应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另外,为了保证录音录像的全面性,可以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改进,确保在讯问室的门打开后,录音录像设备可以自动运行,从而避免违规违法讯问的行为,确保整个讯问过程都可以在监控下进行。
2.4 强化基础建设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看守所羁押后,每一次对其进行提审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但是,现阶段许多看守所内的录音录像主要是依靠便携式设备,虽然能够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但是录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更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对审讯系统进行高清改造,提审视听资料的质量。另外,应该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配合,在看守所内设置专门的讯问室,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和环境进行改善[4]。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应用先进的信息化设备,可以为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良好的证据,帮助案件的侦破。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该充分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案件侦破中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红梅.检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5):35-44.
[2]赵东平.论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河南社会科学,2014,22(3):60.
[3]张建中.检察机关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31):188.
[4]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3):1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