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发展趋势与实务研究
2015-01-07艾蕾
艾蕾
摘 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物权问题得到了解决,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债权法共同成为现代民法、经济法的重要支柱。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的总论主要围绕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等问题。新型的经济形式的出现,对我国物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物权法的实施和发展从绝对权利走向了相对权利,从绝对保护走向了相对保护。这个问题的产生对今后物权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于物权法的实行和完善以及实务中物权的应用和保护影响重大,本文主要从物权实务和物权发展的趋势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探讨物权的未来发展,希望对研究物权的相关学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字:物权发展;趋势;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弥补了多年来在物权方面的立法空白,该规范有利于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对于建立健全和完善的社会经济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经济模式的多样化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不能完全对目前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交易进行涵盖和解释。从绝对走向相对,成为物权发展的新面貌,对于现行物权法,这不仅是一个大的挑战更是发展方向的指引。
1 物权法的发展历程
物权法作为民法中财产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其目的是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对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构建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意义。然而,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历程确是艰辛而漫长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物权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主要是从原来的单一的所有权向所有权和他物权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存在的所有权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农村土地私有权和资本家对其所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更加没有所谓的专门规定物权的完整的《物权法》。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在经历了一翻波折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逐步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但是物权方面仍然主要是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拓展。直至改革开放,我国的物权制度才得到了长足发展,不仅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并且汲取各方优秀的制度为我国所吸收和利用,让我国的物权制度变得活跃起来,比如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于此同时,实践随着理论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化细致,不再单一,走向丰富多彩。
在我国还未专门制定《物权法》这一法律法规之前,物权制度散见于各种各样的民事规范中,例如,最初《民法通则》中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制度,是比较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而后财产管理法和行政法规以及担保法、海商法等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则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了规定,为调整物权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物权法的实践与创新
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明文规定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物权法》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至今的胜利成果,是历年来物权实践和物权法律理论研究的成果,其对很多新创造的所有权形式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成对于我国的物权领域的实践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实践中,对物权所有人的物权保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越来越向相对保护发展。以现实中发生的案件为例,某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后,得知该房产目前有人承租,租期尚有几个月才到期,买受人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民法原则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买受人某先生没有尊重其 “优先购买权”,就优先购买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物权绝对保护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解释都对“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民法原则进行了释明,即已租赁的房屋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形,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即所有权的效力,其体现了对物权的相对保护。实际生活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另外,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也明确显示了这种趋势的发展历程,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限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的范围,这样就使得在土地之上空架设管线、通行航空器,在地下铺设管线、通行地铁、等利用成为可能,否则所有权人会以损害其所有的行使为由发生纠纷,除此之外,关于地下矿藏等的归属也有了规定的空间,这样就使得经济发展的公共资源有了恰当的归属,有利于运用公权力的手段保障人民的权利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3 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物尽其用”的观念如今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这也是我国物权法要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物权法的绝对保护是一个静止的状态,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由绝对主义走向相对主义是势不可挡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物尽其用”的另一个影响体现在我国物权中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方面,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把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视为自己的核心使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物权绝对主义理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和束缚作用,影响了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各种资源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因此对物权保护这一观念应该向相对主义转变,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再者,人权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的发展。以民法为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这就要求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也就是说我国民法正从以人为本向以社会为本发展,从而衍生出一种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即要求权利人在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物权的绝对主义也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体现,而物权的相对主义恰恰就是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这也是我国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法律需求即物权相对性是“社会本位”的客观要求。正如众多学者所述,在物权绝对主义下,没有物权的劳动者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足够的物权,公共权力又在物权绝对原则的限制下无法对物权进行再分配。物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使得公民个人的努力显得那么无力,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阻碍了个人自由发展,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无论从经济、社会还是个人的角度分析,我国物权法从绝对主义走向相对主义是大势所趋。纵观未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物权法必将面临严峻考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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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俊辉.论物权相对的必然性.光明日报,2009年12月
[4]汪习根.法制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