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文明接待化解标准 探析信访人员的心理
2015-01-07郭松华李红伟
郭松华+李红伟
认真分析研究不同信访人员的不同心理状态,正确把握信访人员的心理活动和目的需求,有助于揭示上访人员的动机和真正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进而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合理解决他们的诉求,使他们的正当要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得到实现,对不恰当的要求给予疏导化解。因此,研究分析归纳信访人员的心理特点,不仅对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非凡,也是做好基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备的前提和素养要求。
一、信访人员的心理特点
(一)“不平”心理
一般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信访人员基本上都是因为心里“不平”。一是信访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得到的赔偿或补偿与自己期望的差距较大。二是出于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为他人、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而挺身而出,向检察机关举报。三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司法机关对其处理不当,要求重新复查。
(二)信任心理
凡是主动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大多数是出于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认为检察机关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处理问题。因此,这类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客观,可靠性较强,申诉问题也比较详细,愿意把问题说清楚,希望检察机关能通过调查改变对他们的原处理决定。
(三)恐惧心理
主要表现为担心和害怕自己或家人遭到打击报复。受这种心理影响,有的人用假名、化名或匿名举报,这也是近年来举报线索增多但成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病态心理
此类信访人员在人格上有明显的偏差,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相悖。主要表现为性格的极端性、情感的极不稳定性和行为的失常性,但仍属于非精神病范畴。
(五)侥幸心理
此类信访人员明知其举报、控告、申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但为达到个人目的,仍抱着碰运气、试试看的态度信访。
(六)趋利避害心理
有的信访人员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时,只谈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因此,在信访接待中,一定要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同时对信访人员的陈述进行认真分析,切忌偏听偏信。
(七)从众心理
此类信访人员在集体信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个性方面表现为无主见、意志薄弱,其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所反映的问题能否解决,而只是人云亦云。
二、抓住共性,突出个性,做好控申接访工作
(一)尊重信访人员,做到文明热情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在上访接待工作中,控申干警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诉说。大多数信访人员是因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心有怨气才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接待人员是第三人,要理解信访人员的心情,设身处地为信访人员着想,形成心理融合。只有达到双方心理上的沟通,才能取得理解和信任,为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化解工作
面对信访人员时要注意缓和气氛,心平气和地听取他们的陈述,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要及时答复及时解决;需要转办的,要及时将情况讲清说透;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保持与信访人员的联系,讲清理由,同时要开导其摆正心态,避免造成有理诉讼被无理压制,或无理纠缠愈演愈烈。
(三)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做到敢说、会说
要对信访人员适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抓住时机,指出其思想的片面性,并明确讲明只有实事求是才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否则不仅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控申干警接访中的禁忌
(一)及时解决问题,禁忌乱许愿
对于上访的问题,有的涉及面广,难度较大,要解决问题,特别是重要问题的时间和职责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我们能直接决定的。因此,为避免信访人员强烈的情绪反映,甚至可能做出一些不计后果的事来,要及时解决问题,但不约期许愿。
(二)调整心态,禁忌带情绪上岗
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干警,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来访者,这就要求接待人员要时刻保持头脑冷静,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提高自制能力,禁止使用刺激性语言,正确对待各类不同心理的上访者,努力把工作做好,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三)善于融入“大调解”的工作机制,禁忌单打独斗
要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难题,强化日常接待,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完善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主动将控申接待的窗口前移,上门接待来访群众,并做好相关登记,协调、处理好社会矛盾与纠纷。
(四)转变观念,禁忌墨守成规
对采取多种方法,效果仍不明显的信访案件,要善于创新工作机制,依靠群众力量,启动公开听证制,邀请县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主管单位参加,通过讲事实、摆证据,努力做到使举报人心服口服,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做到停访息诉。
(作者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