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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

2015-01-07彭爱华

海峡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信力公证

彭爱华

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公证公信力

彭爱华

当前我国的公证公信力在实践中遭受严峻的考验,其中有公证机构定位不准,独立性不强;公证人员准入门槛过低,公证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离公证业务的需求尚有距离;以及公证文书的质量不高等方面的原因。移动互联网时代,给公众带来生活变化的同时也给公证活动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当前,应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特性,搭建公证公众服务平台,从搭建全国公证数据中心、开通公证公众服务门户网站、开辟移动互联网入口入手,引入信誉评估机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并完善公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公证质量标准,以切实有效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公证的新需求。

移动互联网;公证公信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质量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如今,无论是都市还是乡村,只要有移动网络覆盖的地方,人们似乎都在做同一件事:看手机、摇手机、戳手机。据统计,2015年除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0亿次①陈姝:《微信红包大数据揭秘 收发总数达到10.1亿次》,http://gd.qq.com/a/20150227/024344.htm,下载日期:2015年2月26日。,支付宝红包收发总数超过2.4亿次,微博红包收发总数超过1亿次,央视春晚共摇出5亿元红包,全球共超过185个国家的网友参与了互动,所有的这一切都在告诉人们一件事: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开放、更加自由,但各类社会矛盾的负面信息传播也变得更加容易。2015年1月25日,本应于当晚21:30开奖的第15011期双色球未能如期播出,直至23:20分,才在公证员监督下开奖,实况录像于26日1:30播出。为此,网友们纷纷在朋友圈、微博、微信中转发福彩中心造假、操纵中奖结果等消息,给福彩中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网友对公证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因此,如何在移动互联时代提升公证公信力,已成为公证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移动互联网的特点

数据显示,截止于2015年1月,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已达8.75亿,手机和移动设备已经替代个人电脑,成为访问互联网的第一入口,②佚名:《工信部专家: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达8.75亿》,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5/01-21/6992398.shtm l,下载日期:2015年1月21日。每三个中国人里就有两个是通过移动设备浏览网络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低头一族”随处可见。移动互联网是在传统网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与传统网络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同时又具有众多传统网络无法比拟的特性①易北辰:《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0页。:

(一)行为移动化

在传统网络时代,用户主要在家里、办公室等场所,端正在电脑面前实现网络访问,而如今,用户可以在公交、电梯、电影院、咖啡厅等场合,或走或停,或坐或站,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轻松实现上网。

(二)入口细分化

在传统网络时代,用户主要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来查找目标网站,再点击链接进入相关网站,而如今,用户想聊天,会直接打开微信,想购物,会直接打开淘宝软件,想看新闻,会直接打开搜狐新闻客户端,想看八卦,会直接打开微博,想打车,会直接打开滴滴或快的软件。几乎所有的需求,都化身为一个个桌面APP客户端。

(三)资讯获取社交化

用户似乎更愿意相信朋友,相信朋友的评论,相信朋友的推荐,相信朋友的购买选择,通过社交媒体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朋友圈,兴趣部落,实现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通过转发、评论、点赞等行为表达自己的认同,商家直接打广告的效果变得越来越差,口碑力量成为决定品牌存亡的命门。

(四)时间碎片化

移动设备的出现,使用户可以实现一天24小时永不关机,永不掉线,于是诸如候车、等人、课间休息、上厕所等情况下出现的大量碎片时间得以利用。用户变得越来越喜欢轻阅读,用户不像过去一样喜欢长篇大论,转而追逐简短分享,简易化表达:一个表情,一张照片,一段视频,一个点赞,已足以表达用户的情感,微博、微信、微视等产品正是在这种需求下大行其道。

三、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因素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机构性质不明是制约公证公信力提高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公证机构的设置模式:其一是国家行政体制,隶属于国家机关,收支列入国家预算;其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合伙体制;其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体制,既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又必须依附于司法机关。②张烽:《公证公信力建设与公证改革发展规范》,载《中国公证》2013年第11期,第19~24页。我国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争议性较大,应然与实然之间差距较大,严重影响公证的公信力。

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明确了公证机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机构因有国家信用作为强力后盾,公证公信力毋庸置疑,但是其对司法机关的依附性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政府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进各类名目的不必要的认证或签证导致了社会广大公众心目中公证泛滥而无用的印象。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在举行彩票发行活动时,把公证处视为下属成员单位而指令其进行公证。这类带有浓重行政色彩公证活动,严重削弱了公证的公信力及其独立性。

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条则明确界定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非营利性的独立的社会公益组织。这与司法部最初送审所拟定的公证机构为事业法人组织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公证机构并非国家行政机构,而是一个自身就具有高度公证公信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尽管在实践中,我国公证处大多已经改为事业单位,但是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各级公证处仍旧依附于司法部门,并没有独立自主地践行公证职能。

公证行业在改革中被推向市场,有些省市公证处的收支不再列入国家预算,这实质是事业单位裹上企业的性质,偏离了其设立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三千多家公证处,那些失去国家财政支撑的公证机构必须依靠提升自身的业务量来增加收入进而维持存续,甚至有公证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肆进行权力寻租,进一步加剧公证公信力之衰微。

(二)公证人员的素质

HenryW.Ehrmann在《比较法律文化》中这样描述过:“公证人员居于市民生活千事万物之开端与终点,恰如教士在宗教秩序中之地位。”①[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11~112页。由此足见公证人员对于公证公信力的影响之大。公证的公信力横贯于公证业发展的每一环节,具体体现于公证实践的各个方面。在公证实践中,公证人员依据所属公证机构所赋予的出证条件、出证权限做出公证,他们的出证行为在社会广大公众眼里代表的是其所属公证机构的整体公证质量。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养,也就是说公证人员个人对法律知识与公证业务的通晓水平以及公证人员的个人品行对于社会广大公众对该公证人员所进行公证活动的认可程度具有直接的关系。

公证人员准入门槛较低,难以保证公证员的基本素质。公证人员的职权来源于国家,并受国家的监督。大陆法系国家为让公证具备更高的公信力以期保障社会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公证人员的准入门槛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尽管《公证法》在准入制度上对公证人员作了硬性的规定,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公证人员资格取得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对于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以德国为例,每一个合格公民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成为公证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公证业的公信力大使。②何雨亭:《德国的公证制度》,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0/id/887790.shtm l,下载日期:2015年2月10日。

公证人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较低,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公证人员政治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水平较低,为民诚信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不能很好地在岗位上服务于社会广大公众。特别是改制后不再列入国家收支的公证机构的个人收益与业务数量相关联,于是诸多公证人员为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片面追求业务的数量而不注重公证业务的质量,甚至忽略了公证的信誉。公证人员建立在个人公证业务数量上之工资收入,进一步促使了公证人员趋于恶性竞争。恶性竞争表现有:降低收费标准、诋毁同行、收受回扣等。并且为了稳固案源,部分公证人员常常不依公证法律规定办事,毫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导致最终结果变成关系证、人情证;而对于模棱两可的事项,则进行模糊公证。

(三)公证的质量

目前,公证行业存在一些公证质量不高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公证程序问题。坚持严格的公证程序看似影响公证的效率,但只有在科学的公证程序中才能保障公证质量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公证公信力。在公证程序实践过程中,不仅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存在问题,在审查与审批阶段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其一,确认当事人时发生错误。例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事项,但是该当事人并不丧失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代理人被误认为公证当事人。其二,公证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申请表上记载了许多重要信息。公证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签字栏出现空白或者由别人代签的情况则会导致申请表的有效性降低。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对于公证信息不进行认真确认,对于公证的内容和公证目的之间的关联信息不了解导致填写不规范,公证内容不符合公证的目的。其三,申请、受理与办理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查程序。例如在审查和审批阶段,询问笔录不全面,针对性较差,存在纰漏;审批形式化,甚至出现审批意见太过简单的现象;当事人在审核时不予以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此类现象在财产类公证中常见,由于公证造假所获不当利益诱致提供虚假材料来骗取出具公证书的现象较为突出。

第二,公证文书问题。该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在于公证机构在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一经出具便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证文书只有在满足法定前提条件下才能够出具。此外,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严格制作。继承类、强制执行类的公证文书自2009年7月1日起推行要素式公证文书,且这两类公证文书在要素上还应具备相应的要素。

四、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构思

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处于不断深化的阶段,公证业已经充分发挥职能并对预防社会纠纷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公证业所面临的诚信危机。比如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彩球风波”、“宝马事件”、“撬锁公证”①李钧德:《行为不合法 公证也无效 郑州"撬门公证案"终审有果》,法易网:http://case.148365.com/7003.htm l,下载日期:2015年2月17日;佚名:《西安宝马彩票案事件回放:现场公证员严重失职》,新民网:http://sports.xinmin.cn/2011/05/19/10806169.htm l,下载日期:2015年2月17日;佚名:《摇奖彩球内有螺丝帽——湖北发生体育彩票舞弊丑闻 》,搜狐网:http://new s.sohu.com/31/69/new s144946931.shtm l,下载日期:2015年2月17日。,这些负面事件的发生使得公证活动的认可度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公证公信力遭遇滑铁卢式的严峻挑战。这些“公证不公”现象的缘由来自多方面,但是不管哪种原因,社会广大公众心中“公证不公”的认识亟需调整。因此,如何利用移动互联网提升公证公信力则是不容错失的契机。

公众之所以对公证机构缺乏信任感,主要原因是公众享有的知情权不够。②刘伟:《微博时代的公证公信力构筑》,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第246~247页。无论是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人员的素质,还是对公证的程序、文书的规范都缺乏必要、充分的了解,导致公众无法认同公证机构所做的各项工作,再加上缺乏顺畅的沟通渠道,公众对公证部门的偏见、误解由此而生。在移动互联时代,公证部门应该全面拥抱移动互联网,充分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互联网思维,嫁接公证业务,搭建基于大数据的公证公众服务平台,③孔凡敏、杨乃:《移动互联网时代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方式展望》,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23~25页。.如下图所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公证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可以公之于众的相关信息,只有让公众全面的了解事情的真实过程,才有可能消除公众的疑虑,用客观、中立的态度来看待公证活动,从而大力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搭建全国公证数据中心

搭建一个全国性的公证数据中心,把与公证相关的信息全部导入数据中心。具体包括:公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全国各地所有公证机构的信息,公证业务办事流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公证员信息,公证人员执业守则,公证文书的规范等,条件允许的话,还应当把相关历史数据也导入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是整个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基础,数据集中的过程可能比较困难,但是一旦实现了数据集中,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就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只有实现了数据集中,才能更全面、更客观地向公众展示公证服务的真实面貌。

(二)开通公证公众服务门户网站

搭建了数据中心之后,就可以开通公证公众服务门户网站。一方面,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使用门户网站,实现办公自动化,实现团队之间协同办公;另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查询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办事流程,还可以进一步查阅公证机构的资质、公证人员的简历以及其他用户对他们的评价等信息,从而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网站应提供多种互联网金融支付接口,方便用户结算,办理公证所需要的大部分材料应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递交,充分考虑用户体验,全面提高办事效率。

(三)开辟移动互联网入口

基于目前移动互联网在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移动互联网入口可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开通官方微博。微博是新媒体时代的宠儿,它以其即时性、点对面的传播方式粉墨登场,并得到迅速发展,其热门程度在特定时期曾一度超越QQ等即时通讯软件,每一个微博,事实上就是一个小型广播电台,而当微博的“粉丝”达到一定级数时,其影响力却不亚于一家传统的报社,甚至一个地方电视台,是相关部门维护其正面形象的一把“利器”。

其次,开通微信公众号。微信是目前国内移动互联网用户即时通讯、移动社交当之无愧的领头羊,每天有数以亿计的用户在使用微信,微信所推出的公众号服务无论是对商家,还是政府部门,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证行业应把握时代脉搏,顺应历史潮流,及时跟进,开通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微信公众号,抢占舆情控制的制高点。

最后,推出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APP客户端。APP客户端是瓜分移动互联网流量的重要工具,淘宝曾经投入巨资对APP用户进行奖励,从而帮助淘宝创造了电商购物节的多项世界纪录,目前,APP客户端主要包括Android、iOS两个版本,APP客户端的使用能大幅度提高平台的用户粘性,增强用户体验。

(四)引入信誉评估机制

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网络信誉评估机制是由淘宝网创立的,在淘宝上,每成交一笔业务,交易双方都可以根据交易过程的真实情况,互相进行评价,整个评价过程是公开、公正、透明的。在互相评价的基础上,淘宝网再对每个用户评出一个信用等级,以此来表示用户的可信度。虽然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仍然是目前国内网络信誉评估的主流,国内用户也已经习惯于用皇冠、钻石的颜色、数量来描述商家的可信度。在公证公众服务平台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引入这种信用评估机制,以此来帮助公证机构规范其公证程序,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提升公证质量。

(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先行赔付,是一种保护买家利益的制度,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买家权益受损,买家可以找卖家进行交涉,也可以直接向平台提出赔偿请求,平台再向卖家进行追偿。这种制度比传统的保险赔偿制度更加合理,能有效控制买、卖双方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纵观国际,诸多国家对公证人员因个人的过错所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害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责任承担制度,这些制度对于公证公信力而言是保全之策。法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家制定了身份保证金制度,德国等国家采用的则是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采用的是特别基金制度。①王超:《论新体制下的公证赔偿制度》,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39页。因此,很有必要在公证公众服务平台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五、推行公证公众服务平台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公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公证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才建立起来的,直至2006年才有第一部公证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部法律是迫于社会广大公众的压力而产生的。西安“宝马事件”发生之后,公证公信力受到该丑闻的严重破坏,立法者才逐渐明白国家司法系统急需一部公证基本法去处理社会各个层面所不断涌现的各种公证问题。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逐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形成以管理规范、办证规则为基点的公证法律体系。但现行的公证法律中并无出现“公信力”一词,公证公信力只是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某种程度上抽象的精神原则去指导公证活动的开展。公证的公信力依赖于法律对公证活动的规范与指引,因此,持续抓紧制定并补充与公证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公证法律体系,规范公证行业发展,为公证实践提供充分完备的制度保障,对于公证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我国公证法律体系对于诚信制度的建设仍旧停留于原则指导层面,尚未落实到位。公证制度如若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信用的保障体系,那么诚实信用就不应仅仅是一项概括性原则,还应体现于公证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之中。因此,公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要以《公证法》为基础,以诚信制度建设为重点内容,并补充、细化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然而,对于公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必须要对《公证法》加以修正,特别是关于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性质的部分。要想不断提高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就必须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明确规定。一方面,公证的“公”字应区别于国家政府的“公”权力,故而公证机构的性质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公证的“公”字主要展现公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公证业的使命是行使证明权,而不是追求集体利益甚或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公证业应该选择事业单位体制的模式,如此便能够脱离行政体制逐层管制的模式,避免国家干预,同时又能够保持为社会广大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质。这种改制模式不仅切合公证制度的价值理念,又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达到稳定公证秩序的目的。

(二)明确界定公证质量标准

《公证法》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构对于所提供的公证服务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笔者认为应当基于此对公证质量标准做具体化的分析。首先是公证程序的质量标准。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活动作为一种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程序正义之原则。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公证程序的全面履行以及履行质量对公证活动质量起直接影响。因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程序的质量标准包括:公证事项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超越执业区域;依照法定条件判断是否受理;践行告知义务;公证费按规定收取;审慎仔细地审查、核实;公证书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有必要性的审批等。

其次是公证书的质量标准。公证书的质量标准是公证质量的另一重要内容。尽管《公证法》规定公证书的标准是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但是没有对标准“真实性”做出明确的解释。我国公证界对“真实性”标准的普遍性观点是“客观真实”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的“客观真实”几乎是一个理想型的目标,无法真正达到。这主要是因为当公证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时,公证人员无法亲眼所见、亲自证实,该类情况对“客观真实”程度造成一定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公证真实性标准应为“法律真实”,公证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处理公证事项,达到基于法律角度所认为的真实性。

再次是公证服务的质量标准。公证服务的质量标准首先体现在公证人员所提供的公证服务能否使得申请人最终得到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其次是在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其质量标准较为主观,侧重于当事人对公证服务的主观感受。公证服务质量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是经济性,即当事人在接受公证服务时所发生的直接的、间接的费用总和需是合理的;二是保证性,公证服务质量的保证表现为在当事人对公证服务不满意时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救济,从而保证当事人在公证机构确有错误时能够获得适当的救济;三是便捷性,公证服务的便捷性能够确保当事人较好较快获得公证服务;四是时效性,时效性指的是公证服务的每个环节都不得出现拖沓、延迟的现象。

(责任编辑:郑清贤)

D926.6

2015-02-27

彭爱华(1971-),女,福建仙游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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