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间借贷与乡村贫富关系的发展——以“富民”阶层为视角的考察
2015-01-06黎志刚
黎志刚
宋代民间借贷与乡村贫富关系的发展——以“富民”阶层为视角的考察
黎志刚
提 要:唐宋时期,富民阶层迅速崛起,并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由于富民阶层崛起所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宋代富民逐渐取代国家成为乡村借贷的主导力量。虽然富民的借贷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加剧贫富分化的作用,但从宋代乡村的历史看,民间借贷的缺乏比富民借贷所带来的剥削更容易激化贫富矛盾。不但不是贫富矛盾产生的罪魁祸首,反而与租佃关系一起,成为这一时期“贫富相资”的重要维系力量。
宋代;民间借贷;富民阶层;贫富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民间借贷关系视为富人剥削穷人的重要手段,是造成富人兼并和小农贫困破产的罪魁祸首。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也逐渐注意到了民间借贷并不是只会加剧贫富分化,并肯定了其在维系小农家庭生产生活方面的作用。1关于民间借贷关系与乡村贫富关系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可参见漆侠、乔幼梅、王曾瑜、方行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以及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高利贷与社会再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和《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高石钢《民国时期(20-30年代)中国农村高利贷与农村经济危机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3年)等专著。本文拟以“富民”阶层为视角,具体探讨宋代民间借贷对于乡村贫富关系发展的影响。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关系获得空前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民间借贷逐渐取代官方借贷,成为乡村借贷关系的主体。王安石行青苗法,试图以官方借贷重新取代民间借贷,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2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40页。但变法却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加重了小农的困苦,“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哲宗元祐元年四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131页。最后不得不以失败告终。这标志着民间借贷占据借贷关系的主体地位不仅已成为客观的现实,也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资金有无调剂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发生于资金的富余者和资金的紧缺者之间。唐宋时期,富民阶层迅速崛起并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构成了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乡村贫富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一、民间借贷与“富民”阶层
中唐以后,随着农业人口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逐渐无法实施,编户齐民的分化也日益加剧。在社会的贫富分化中,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迅速崛起。富民依靠自身雄厚的财力进行土地兼并,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这使得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原来处在国家庇护之下的“天子之农”,转而变成了“富人之农”。宋人叶适用“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1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657页。来描述这一变化。苏辙也说:“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2苏辙:《苏辄集·栾城应诏集》卷10,《进策五道·第二道》,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330页。这标志着富民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成为“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民的发展,也就深刻影响到了整个乡村社会的发展,所以当时人就说:“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3胡太初:《昼帘绪论·势利篇第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页。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其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中也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唐宋以后,富民逐渐取代国家,成为乡村借贷的主导力量,也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放贷群体。
富民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与借贷业的丰厚利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时期,借贷业的利润普遍高于土地的收益率。因此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也乐衷于在土地兼并之外,从事放贷活动,从而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曾有过一个估计:“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4袁采:《袁氏世范》卷1,《同居不必私藏金宝》,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页。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所以郑望之说:“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船往来兴贩,岂肯闲着钱买金在家顿放?”5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9,《靖康中帙》,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14页。在这种情况下,富人取代国家成为乡村借贷的主体,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富人在乡村借贷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在宋代的史料中有诸多反映。韩琦就认为,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乃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例开质库,置课场”,从事借贷活动。6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12,《财赋门·新法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22页。这一时期,国家虽然也存在放贷行为,如北宋宣和六年,曾下诏河东、京西两路将“其已流移之民弃下田产,量行借贷,召人耕垦”。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44,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351页。南宋孝宗隆兴元年也曾诏“两浙、江东下田伤水冲损庐舍,理宜宽恤,令逐路常平司行下州县,将被水人户疾速依条借贷,以备布种,将来见得损伤,即从实检放”。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9之38,第5857页。但此时乡村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官府而是富民。北宋时,晁说之就说:“农民之用不足,不免称利于富家者,事之常而无足议者也。”9晁说之:《景迂生集》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页。到了南宋,郑侠也认为,“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10郑侠:《西塘集》卷1,《流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册,第375页。可见,普通百姓向富民借贷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长期研究借贷关系的刘秋根教授,曾将中国古代的农业金融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战国至唐中叶、唐中叶至明中叶、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他说:“第一阶段是国家主导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地主阶级主导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商人阶级主导的阶段。”11刘秋根:《中国封建社会农业金融发展阶段初探》,《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他所提到的在中唐以后占据农业金融主导地位的地主阶级和商人阶级,实际上主要正是在这一时期兴起的“富民阶层”。南宋官员方滋权户部时,“有请贫民贷富家粟第偿其半者。公曰:是使富家不贷,而贫民亦无所资食也。议不行。”1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21,《方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19页。说明富民成为放贷主体的趋势,已经被政府和官员普遍认可。富民成为放贷的主要群体,既是这一时期贫富关系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对唐宋贫富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民间借贷与贫富分化
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关系,借贷关系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营利性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固有属性。因此,在资本富余者通过借贷关系来谋求利润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往往会拉大贫富双方的差距,从而对贫富分化产生影响。
对于民间借贷在影响贫富分化方面的作用,中国古人很早就有所认识。宋代,不少人也认为民间借贷是加剧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司马光就曾经说:“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远思,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砦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盈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2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卷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63页。虽然他认为人的贫富差别主要由智力的高下不同所导致。但从他的论述来看,也认为借贷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富家“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贫民“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欧阳修也认为,富民对佃农的借贷剥削加剧了贫富的分化和兼并。他说:
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已力者、用已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畬田。夫此数十家者,素非富而蓄积之家也。其春秋神社婚姻死葬之具,又不幸遇凶荒与公家之事,当其乏时,尝举责于主人而后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及其成也,出种与税而后分之,偿三倍之息,尽其所得,或不能足其场功,朝毕而暮乏食,则又举之。故冬春举食则指麦于夏而偿,麦偿尽矣。夏秋则指禾于冬而偿也,似此数十家者,常食三倍之物,而一户常尽取百顷之利也。3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60,《原弊》,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869页。
虽然欧阳修说的佃农取债富民“息不两倍则三倍”未必是一种普遍的情形。但富民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无疑是大量存在的。这种行为会导致贫民陷入债务的漩涡,日益困苦,而拥有数十家佃户的富民却独收其利。正是这样,贫富之间的分化越来越严重,而贫富矛盾也就日益激化。王安石说:“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神宗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5829页。充分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富民通过借贷侵夺贫民,加剧贫富分化的强烈不满。
当时,富民通过民间借贷关系对贫民的剥夺不仅体现在收取高息上,也体现在他们为了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如李元弼就说:“豪横兼并之家放债取倍息,略无厌足,又于斗秤之间大收小出,刻剥贫民,取其膏血以为歌舞饮博之用。”5李元弼:《作邑自箴》卷9,《劝谕榜》,四部丛刊续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第48册,第48页。有的兼并之家甚至设下圈套,蓄意通过放债来侵夺他人产业。如袁采就说:“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6袁采:《袁氏世范》卷3,《兼并用术非悠久计》,第63页。在债务的催收中,一些债主也常常雇佣爪牙,采用暴力、私刑等非法手段,使借贷者苦不堪言。如宋人朱承逸一次路过一座桥时,“闻桥下哭声甚哀,使仆视之,有男子携妻及小儿在焉。扣所以,云负势家钱三百千,计息已数倍,督索无以偿,将并命于此。朱恻然,遣仆护其归且自往其家,正见债家悍仆群坐于门。”1周密:《齐东野语》卷7,《朱氏阴德》,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9页。青龙大姓陈晊,“凭所持,蓄凶悍辈为厮仆,结连上下,广放私钱,以取厚息,苟失期会,则追呼执系,峻于官府。”2李之仪:《姑溪居士集·后集》卷19,《胡公行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5页。这些做法无疑进一步激化了贫富矛盾,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宋人黄震就说:“富家大室,不惠乡井而反祸乡井,闭籴长价,放债吞并,田连阡陌。”3黄震:《黄氏日抄》卷80,《引放词状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836页。卫博也明确表示:“比年以来,富家大室,擅兼并之利,诛倍称之息,械系设于私室,椎剥尽于肤髓,贫民下户,雠之到骨,诪张怨詈,所不堪听,顷在田间实所亲见。”4卫博:《定庵类稿》卷4,《与人论民兵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2册,第183页。正是因为王安石看到了“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神宗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5830页。的现状,才实施变法,试图用官方的青苗法代替民间借贷,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6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第440页。的目的。
虽然民间借贷加剧了贫富分化,甚至导致小农破产的例子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从逻辑上来说,“高利贷”首先是贫困的结果,其次才是其原因。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在“高利贷”的利率高到无法承受时还要寻求借贷,主要就是因为已经被逼到走投无路的地步。黄震曾说:“大抵小民假贷,皆起于贫。贷时则易,还时则难。贷时虽以为恩,索时或以为怨。”7黄震:《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928页。韩琦也说:“近世以来,农人尤为困苦,朝廷非泛用度,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物业以供暴令。”8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12,《财赋门·新法四》,1222页。都说明正是因为百姓困苦不堪,才会不得不忍受高利借贷等行为的剥削。
正因为如此,虽然民间借贷无疑有着加剧乡村中贫富分化和贫富矛盾的一面。但在中国古代,却没有出现像西欧那样严厉反对“高利贷”的思潮和大规模的反抗斗争。中国传统社会的历代农民起义和民变中,虽然不少提出了“均贫富”的纲领,但明确以民间借贷为斗争对象和斗争纲领的却几乎没有。胡寄窗先生就指出:把“高利贷”说成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原因并不准确,“因为反高利贷的要求并未列入当时的革命斗争纲领”。他同时指出:“封建地主兼作高利贷榨取这一特点,使它对封建生产方式所起的瓦解作用与西欧不尽相同。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在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时期,反对高利贷的呼声不那么突出的原因。”9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31页。中国不仅没有西欧那样直接针对“高利贷”的反抗斗争。有时候恰恰相反,借贷甚至被用作起义者笼络民心的手段。如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的南宋著名起义首领钟相,就是一个以借贷等手段团结贫民的富人:
相虽多财,而好施与,里之鳏寡孤独废疾有艰于生计者,辄存恤之……相谓人曰:“浩劫将至,惟皈依吾教者可免。”闻其言者,皆悚然而从之。相悯里人多贫困,乃倡设社会,以等差醵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蒙其赐者颂其德,而里之豪右则嫉之,谤议喧然,欲败其事,而相持之益坚。10养晦斋主人:《钟相杨幺佚事》,转自白钢《〈钟相杨幺佚事〉及其史料价值》,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9页。
可见,在起义的准备过程中,对贫民借贷就是钟相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反而是缺少这种借贷关系,在许多时候成为宋代民变的原因。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贫民“借粮”风潮的发生。宋代灾荒时,有的小农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往往铤而走险,以借贷之名对富家进行劫夺,从而演化为宋代有名的借粮风潮,导致社会动荡。如宋宁宗开禧三年,建宁府管内就出现了“早禾旱伤,饥民阙食,因致结集群党,以借米为名,劫夺财物”的情况。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瑞异2之27,第2095页。嘉泰十年,臣僚又奏称:“天台饥甿结集恶少,以借粮为名,恐喝强取财者相继,交关互敌,杀伤甚多。若衢、婺、饶、信,亦寖渐有此。”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13之47,第6991页。随着借粮风潮在各地的相继发生,逐渐演化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朱熹就说:“州县旱伤去处,虑有无知村民不务农业,专事扇惑,聚众辄以借贷为名,于村疃之间广张声势,乱行逼胁,以至劫掠居民财物米谷。”3朱熹:《晦庵集》卷99,《约束粜米及劫掠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6册,第398页。这些借粮行为的发生,与借贷关系的紧张有很大关系。虽以借贷为名,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劫夺,甚至饥民暴动,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细民之艰食者百十为群,聚于大家,以借禾为名,不可则径发其廪,又不可则杀其人而散其储。居民皇皇,为之不安。”4黄幹:《勉斋集》卷18,《建宁社仓利病》,《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册,第201页。所以景定二年,宋理宗就说:“借粮之风未戢,可申严惩治以儆其余。”同年七月,又再一次提到“近霅川水道间,有借粮之风,亟当区处”。5佚名:《宋史全文》卷36,《宋理宗六》,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72页。这充分说明,民间借贷的缺乏比民间借贷的剥削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不只是在乡村社会,城市也是如此。南宋时期,韩元吉就曾说:京师“无赖游手至多,富家大姓一旦迁移,不肯放债借钱,此辈无所得食,便至失所”,甚至“或于斜街暗巷,恣行剽夺,致居民不安”。6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0,《十月末乞备御白劄子》,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79页。这正是由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可或缺地位决定的。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就说:“尝闻老辈言:‘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盖有由也。”7吕思勉:《燕石续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8页。这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虽然客观上可能起到加剧贫富分化的作用,但由于其不可或缺性,不但不是贫富矛盾产生的罪魁祸首,反而可能是这种贫富矛盾的缓冲剂。
三、民间借贷与贫富相资
民间借贷关系不仅有着营利性的一面,也有着救助性的一面。虽然民间借贷关系的营利性容易带来富者对贫者的剥削和贫富差距的扩大,但其救助性的一面又能够缓和贫富双方的矛盾,拉近贫富双方的关系。正是这种营利性和救助性的对立统一,使得借贷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各取所需,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甚至形成相互依存的局面,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8详见拙文:《宋代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唐宋时期,贫富群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已经为许多人认识到,他们称之为“贫富相资”。“贫富相资”关系的出现,表明宋代乡村社会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宋神宗时,御史中丞邓绾在上奏中就说:
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稼穑耕锄,以有易无,贸易其有余,补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贷秋偿,贫富相资,以养生送死,民之常也。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9,神宗熙宁八年冬十月辛亥,第6605页。
说明贫富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局面,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正是这种“贫富相资”的一部分。陈宓就劝谕贫富双方应该在借贷关系中互相体恤,维护这种贫富相资的局面。他说:
贫富有无相资为生,今富者取民之息,必欲磬竭而不恤其饥寒,不知农民一日尽偿,必至逃亡,则后日何所取利?农民耕种必假贷于富室,收获在家乃不明还其主,以致欠负,不知今年不还,明年将于何处举债?是自绝其衣食之源也。10陈宓:《龙图陈公文集》卷20,《安溪县劝农文》,清抄本。
这其实是由于整个社会经济模式发生转变的结果。宋人王柏说:“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家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这种农夫和巨室间“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的情形,正是当时人所说的“贫富相资”。宋代,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其地位也日益凸显:
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者。1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657页。
富民阶层由于占有资本和土地,迅速取代了国家,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因此,贫富之间也就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贫富相资的局面,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也日益表现出来。这不仅是贫富双方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程珌说:“大抵富人资贫人以为财,贫人恃富人以为命。贫富有相资之理不可偏废。”2程珌:《洺水集》卷19,《壬申富阳劝农》,《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1册,第456页。南宋郑侠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熙宁年间发生灾荒,百姓大量流徙,但奇怪的是,一些富民也夹杂在流民之中:
其间有稍富者,问其徙之因,曰:“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亦依小以成其大。富者、大者不过有财帛仓廪之属,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而后富者日以富,而以其田宅之客为力。今贫者、小者既已流迁,田无人耕,宅无人居,财帛菽粟之在廪庾,众暴群至,负之而去,谁与守者,此所以不得不随而流迁者也。”3郑侠:《西塘集》卷1,《流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7册,第375页。
这充分说明了贫富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关系和租佃契约制度,已经形成了紧密的互相依赖关系。贫民“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不仅符合贫民的利益,从长远上来看也符合富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宋人劝谕贫富相资时,往往把维护这种民间借贷关系作为一个重点。如熊克说:“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4熊克:《劝农十首·之四》,载《嘉定赤城志》卷37,《风土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851页。陈宓也说:“举债当知济汝穷,取钱须念利难供。富人心要怜贫者,贫者身全仰富翁。”5陈宓:《龙图陈公文集》卷4,《安溪劝农诗·劝贫富相资》,清抄本。可见,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正是贫富相资的重要维系力量。
而这种互利性的借贷关系,也对富民建立地方社会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通过民间借贷等行为在地方社会形成巨大影响力的富民不在少数。如福州闽县“民贫,依大姓以活”,其中的大姓郑氏家族,在当地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平时在乡里“里闾假贷,有所逋负辄焚券已责”,从而得到了贫民们的爱戴。后绍兴年间海盗劫掠,“且及其里,里之父老谋曰:‘今遇盗必死,无郑亦死。祈盗以全郑可乎?’相率冒死以请于盗,盗服其义,秋毫无犯。”6黄幹:《勉斋集》卷38,《郑处士墓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册,第446—447页。这个郑氏家族并没有政治权力,他之所以能够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戴和保护,完全是由于其通过借贷等各种的经济行为,成为当地平民的主要依赖者。他们在认识到“遇盗必死,无郑亦死”这一情况后,冒死保护了这个富民免于受到海盗的侵害。同样,“三世皆不仕”的义乌富民陈允昌,也是通过借贷等行为建立起了在地方社会的权威地位。史载其在乡里遇人“间有窘乏,不吝假贷,怠慢者谕以勤,浮侈者谕以俭,漫浪不谨者谕以修饬,不独随宜周济,而必寓之教焉”。这个富民在借贷他人的同时也寓以教化,因此树立了良好的声望,“乡人依归爱慕,若疎若戚,若远若近,咸不言姓名,止以公称之。恶少不逞辈不敢造公门,或持县檄至,必唧唧下气怡声,惟恐公闻知。此非有力胁持之也,皆自心悦诚服如是尔。”7宗泽:《宗泽集》卷3,《陈公墓志铭》,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54页。这些富民在地方社会中重要地位的形成都“非有力胁持之也,皆自心悦诚服如是尔”,而他们的借贷活动,实际上就是这种隐性权力的体现,对扩大其社会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通百姓之所以会在借贷关系的影响下拥护和保护富民的地位,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关系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这充分说明了这种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为影响乡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宋代以后,这种情况依然没有发生改变。明人李开先就说:
乡老有为通变之言者,邑有富室,邑人赖焉。有驳之者,以为聚众有而后富,富者,众之怨也,尚何赖之有?殊不知贫人衣食差赋,人情往来,一时有急,辄向富室借取,日后从容偿还,甚为活便。自有司不追私债,虽借者因悭吝弗与,人咸闭户,不复以账目交易矣。况富者日累,而未累者又不及旧耶?吾章自刘门之衰,而高门不放利息,十人九阻,急难措手,非一日矣。1李开先:《李开先集》卷9,《听选官高君墓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30页。
丘濬也说:“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而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2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6,《慎刑宪·详听断之法》,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910页。可见富民的借贷行为,对贫民生计的维持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唐甄也说:
里有千金之家,嫁女娶妇,死丧生庆,疾病医祷,燕饮赍馈,鱼肉果蔬椒桂之物,与之为市者众矣。缗钱锱银,市贩贷之;石麦斛米,佃农贷之;匹布尺帛,邻里党戚贷之,所赖之者众矣。此藉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者也。3唐甄:《潜书注》下篇上,《富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11页。
这种“借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局面的出现,正是民间借贷关系下“贫富相资”的重要体现。所以真德秀说:
富之与贫,相须而济。今有余之家窘于科敛,摧于告讦,皆蒿然有不自存之态,于是赊贷之路穷,而贫民益困矣。古者君与民为生,故有省耕省敛之政,今毋望其能如古也,惟民自为生,官勿挠之足矣。4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3,《对越甲稿·直前奏札一》,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第43页。
认为官府只需要保护富民,保护这种借贷关系,让“民自为生,官勿挠之”,以免“赊贷之路穷,而贫民益困矣”局面的出现就足够了。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宋以后的乡村治理,很多正是着眼于贫富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更多地依赖于富民来进行,“以良民治良民”,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崛起,不仅带来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而且也导致乡村贫富关系的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宋代民间借贷与乡村贫富关系的发展,不仅是唐宋以来经济关系变迁的重要表现,也意味着社会经济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
(责任编辑:李媛)
* 本文系林文勋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项目批号:13XZS029)阶段性成果。
黎志刚(1982年—),云南大学历史系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讲师,云南,昆明,650091]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