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胞族法令》译注
2015-01-06阴元涛崔国强
阴元涛 崔国强
《雅典胞族法令》译注
阴元涛 崔国强
提 要:在古代雅典,胞族是兼具血缘和地缘特征的基层社会组织,是维系氏族、德莫和部落、保证雅典城邦运转的宗教纽带。在政治和宗教无法完全剥离开来的雅典社会,胞族成员资格无疑是雅典人获得公民权的必要条件,而参加胞族节庆及祭仪等宗教活动,亦是雅典人对其公民身份的自我建构过程。《雅典胞族法令》系一篇关于胞族如何确认其成员资格的石刻铭文,对德凯莱亚地区男童和男丁的审查入籍做出了相关规定。该篇法令是解读雅典胞族组织最为重要的文献证据。
《雅典胞族法令》;雅典;胞族;德凯莱亚人;德摩提昂族
【题解】
胞族(Phratry),1关于Phratry的译名问题,国内学界仍存异议,参见何元国:《Phratry是“胞族”吗?》,《安徽史学》,2006年第3期。由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两部经典著作的巨大影响,“胞族”的译名早已在中国广为流传。尽管相关学术研究已经表明美洲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与古代希腊尚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套用译名,但是,相比于其他译名,如“宗族”、“族盟”、“乡”、“党”、“兄弟会”等,无论从中西文翻译的忠实度上还是国内学界对它的认可度上,“胞族”似乎更加合适,故而本文采纳这一译名。同时,我们仍须留意不同历史背景和语境下的胞族含义。希腊语原义为“兄弟关系”(brotherhood),是古代希腊伊奥尼亚城邦特有的基层社会组织,带有强烈的血缘色彩和宗教特征,以雅典为典型。雅典的胞族古而有之,曾与氏族、部落一同构成雅典城邦民主改革之前的主要地方区划。2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残篇中提到,早在贵族统治时代,雅典已经存在4个血缘部落,每个部落包含3个胞族,共计12个胞族。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译:《雅典政制》,上海:世纪城邦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5页。克里斯提尼改革重组了地方行政区划,以10个地域部落代替原有的4个血缘部落,此举打破了贵族势力对国家政权的垄断,夯实了自梭伦时代以来筑就的雅典城邦的民主之基。据信,古典时代的雅典胞族约有30个,现在仅知其中9个胞族的名字。克里斯提尼改革后,胞族失去了原有的政治属性,但作为维系公民社会关系的宗教纽带,它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颁行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双方均为公民的雅典人方可获享公民权。城邦对公民资格的限制从此愈加严苛。由于雅典城邦没有专职机构从事定期的人口普查,因此,公民资格的申报、查验、确认和登记工作主要由德莫、胞族这样的基层社会组织来完成。《雅典胞族法令》是一篇关于如何确认胞族成员资格的石刻铭文,尽管并无确切证据表明胞族成员资格等同于公民资格、胞族的成年祭礼等同于公民的入籍仪式,但亦无人会否认,雅典公民一定归属于某一胞族。众所周知,古希腊的宗教崇拜与城邦政治密不可分。城邦既是公民群体的集合,同时也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宗教祭祀集团。1黄洋:《古代希腊的城邦与宗教——以雅典为个案的探讨》,《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诚如裔昭印所言,“古希腊宗教在建构城邦公民身份的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参与祭祀、节日庆典等活动的资格是拥有公民权的重要标志”。2裔昭印:《宗教与古希腊人的政治生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可以说,参加胞族节庆及祭仪等宗教活动,不仅是胞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一个公民身份的自我建构过程。显然,胞族成员资格是雅典公民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然而,关于雅典胞族的文献证据相对稀少,除了演说辞中的约略提及之外,3在涉及法庭辩护内容的演说辞中,胞族成员资格时常成为被质疑的对象,借此攻击涉嫌者的公民身份,获得有利的法庭判决。雅典胞族颁布的法令为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与其他残破不堪的胞族法令相比,这篇法令较为完整,是当今雅典胞族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文献证据。《雅典胞族法令》由开篇和3项法令构成,刻于石碑正反两面,译文中以甲、乙、丙、丁相应标示,而3项法令亦可由各自的提议者命名。这些法令主要关注德凯莱亚(Decelea)地区男童和男丁的入籍问题,4德凯莱亚是阿提卡一地名,亦为雅典德莫的名字。德凯莱亚因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期(公元前413—前404年)被斯巴达人占领,成为其在阿提卡地区的前哨阵地而闻名。曾作为雅典的西西里远征军的三位将军之一,阿尔西比亚德斯(Alcibiades)遭到国内政敌迫害,受到民主政府缺席审判,被判死刑的他在远征途中逃跑,投奔雅典死敌斯巴达。此人是典型的政治投机者,为了推翻结怨的民主政体,深谙雅典军事弱点的他为敌人出谋划策,使原本处于劣势的斯巴达人重握主动,扭转战局。直捣阿提卡,夺取战略要地德凯莱亚,进而威胁雅典卫城,即出自阿尔西比亚德斯的建议。希罗多德(Herodotus, 9. 73)也对德凯莱亚德莫有所提及:当赢得普拉提亚战役胜利的希腊人论功行赏时,雅典的索法奈斯(Sophanes)受到褒奖,此人便来自德凯莱亚。同时,史家还强调了斯巴达与德凯莱亚的友好关系。相比之下,德摩提昂族则名气较小,罕为人知。均颁布于公元前4世纪上半叶,第一项法令可准确定年在公元前396/5年,其他两项法令则仅有大致定年。《雅典胞族法令》理据充足,条文清晰,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尚待认可的男童和男丁须由父亲引荐,整个胞族对其成员资格进行审查与裁决;审查包括即时审查和常规审查,前者没有固定的时间,只要有人申报,胞族立即展开审查,后者则发生在每一年的胞族节庆上,时间固定;即时审查见于第一项法令,后两项法令则主要涉及胞族节庆时的例行审查;胞族成员资格的申报、审查、确认、登记等事宜须由胞族官员,即胞族长和司祭,协同组织,各司其责;若审查未通过,引荐者有权上诉,但须同时承担败诉的后果,多以罚锾为戒;诸如少童礼、剪发礼的胞族祭仪活动,为资格审查提供了恰当的时机和条件;票决和誓仪,是胞族祭仪固定的仪式程序,常见于古代希腊城邦的政治、宗教等活动。
关于该篇法令铭文,国外学界争议颇多,特别是关于德摩提昂族(the Demotionidai)与德凯莱亚人(the Deceleans)何为胞族这一核心问题,学者们莫衷一是,言人人殊。维拉莫维茨-莫伦道夫(Wilamowitz-Moellendorff)指出,德摩提昂族是雅典的一个胞族,德凯莱亚人应为胞族内部的特权氏族。韦德-格雷(Wade-Gery)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德凯莱亚人是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才是拥有特权的氏族。两人观点泾渭分明,各有拥趸。此后的研究虽然更加系统与细致,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至今没有定论。519世纪末,维拉莫维茨率先撰文论说,认为德摩提昂族是一个胞族,作为胞族内的特权氏族,德凯莱亚人享有审查胞族成员资格的权力。这一观点流行数十年。20世纪30年代初,韦德-格雷抛出相悖的观点,认为德凯莱亚人是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是一个拥有专门法律技能的团体(exegetai);德摩提昂族在胞族事务中发挥着终审法庭的角色,可以推翻胞族群体作出的决定。1961年,安德鲁斯(Andrewes)完善了韦德-格雷的观点,进一步指出德摩提昂族为胞族中掌权的氏族。汤普森(Thompson)随后亦发文支持他们的观点。及至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研究行列中,海德里克(Hedrick)和兰伯特(Lambert)是维拉莫维茨观点的拥护者,经过各自的考证,均认同德摩提昂族为胞族的看法。海德里克对胞族法令铭文作了专题研究,据其推断,德凯莱亚人是德凯莱亚德莫的成员。兰伯特则以阿提卡的胞族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出德凯莱亚人是类似于氏族的团体,但非氏族;它是一个意欲脱离胞族的半独立性组织。面对多年以来形成的繁复纷纭的争论局面,罗兹(Rhodes)化繁为简,支持韦德-格雷一派的观点,但他同时表示要摈弃安德鲁斯的蛇足之论,而是回归韦德-格雷的研究原点,认为该胞族法令应该属于德凯莱亚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更有可能是该胞族的成员,并且享有一定的特权。这一观点在2003年他与奥斯邦(Osborne)一同编著的《希腊历史铭文选:公元前404—前323年》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卡拉万(Carawan)于2010年末发表的文章是最新的研究成果,借助对“diadikasiai”(审查)的详尽考证,作者对一个多世纪以来的胞族法令铭文研究进行综述。虽然卡拉万采纳了海德里克的核心观点,但其试图拟合两派观点分歧的努力,依旧表明证据的稀少和问题的复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已有不少丰富而厚重的研究成果,但是仅仅凭靠胞族法令的个案研究,考察雅典的胞族及其内部结构,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相关研究参见U. von Wilamowitz-Moellendorff,Aristoteles und Athen, Vol. 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the first edition published in 1893, Berlin;F. B. Tarbell, “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A Study of the Attic Phratr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and of the History of the Fine Arts, Vol. 5, No. 2 (1889), pp. 135-153;H. T. Wade-Gery, “Studies in the Structure of Attic Society: I. Demotionidai,”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25, No. 3/4 (1931), pp. 129-143;A. Andrewes, “Philochoros on Phratries,”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Vol. 81 (1961), pp. 1-15;Wesley E. Thompson,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motionid’ Decrees,”Symbolae Osloenses, Vol. 42, No.1 (1968), pp. 51-68;Charles W. Hedrick, Jr.,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Atlanta, Georgia: Scholars Press, 1990; S. D. Lambert,The Phratries of Attica,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3; P. J. Rhodes, “Deceleans and Demotionidae Again,”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47, No. 1 (1997), pp. 109-120;P. J. Rhodes and Robin Osborne,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404-323 BC,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Edwin Carawan, “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60, No. 2 (2010), pp. 381-400。囿于译注文章的主要目的和篇幅大小,本文无法对问题及争议条分缕析,细致梳理。在诸多观点中,本文倾向于韦德-格雷的观点,即德凯莱亚人本为胞族,德摩提昂族则可能是掌司法律的专员团体,类似于梭伦改革前的世族法庭。1H. T. Wade-Gery, “Studies in the Structure of Attic Society: I. Demotionidai,” pp. 139-142;阴元涛:《试论雅典公民法庭的发展与演变》,《世界历史》,2012年第2期。
本文据《希腊铭文集》(IGII21237)中的校勘本译出,并以海德里克的《德摩提昂族法令》和罗兹与奥斯邦合编《希腊历史铭文选:公元前404—前323年》(第5篇)为重要参考。译文所采用的校勘符号,“□”指原刻所能确定的阙失字母个数,一字母一□,十个字母以上附注说明;“”指阙失字母个数不确者;“[ ]”内为校勘者拟补的内容。
【译文】
(甲)
兄弟神宙斯。[1]
司祭埃乌法恩提戴斯之子塞奥多鲁斯勒石为碑。[2]
以下祭俸[3]将归于司祭:少童礼[4]提供的髀肉一块、肋肉一块、猪耳一只以及3奥波尔;[5]剪发礼[6]提供的髀肉一块、肋肉一块、猪耳一只、1克奥尼克斯[7]的薄饼[8]、半库斯[9]酒及1德拉克马。[10]
【注释】
[1] 与雅典多数石碑碑额上神名或人名的主格形式不同,此处为属格形式——“Διϛ Φρατρίo”;又因为此碑立于兄弟神宙斯圣坛前,故可解释为“兄弟神宙斯(之碑)”。很明显,兄弟神宙斯是该胞族所崇拜的主要对象,对于这一胞族之神,下文还有提及:相关人员须以宙斯的名义发誓;相关仪式须在宙斯的圣坛前完成;法令中涉及的罚锾和祭品也要献给宙斯。此外,雅典胞族经常崇拜的神灵还有“姐妹神雅典娜”(Athena Phratria)和“父神阿波罗”(Apollo Patroios),每个胞族的崇拜对象可能不尽相同。
[2] 碑文第二行的两个人名(埃乌法恩提戴斯和塞奥多鲁斯)有遭涂抹后再次刻写的痕迹,塞奥多鲁斯之名甚至可能遭到第二次涂抹和第三次刻写。据海德里克推测,人名的涂抹和改写,并非刻工失误所致;出于方便的缘故,司祭之名的两次涂抹和三次刻写,似与三项法令的渐次颁行以及司祭的更迭有关。司祭的名字虽然不同,但他们疑为来自同一祭司家族,而相同的父名可能得到再次使用,如此便可解释涂抹痕迹深浅不一的原因,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11-12, pp. 21-25。塞奥多鲁斯是胞族的司祭。在此之前尚未发现涉及胞族司祭的文献证据,对其职责和权限缺少了解。据该法令,胞族司祭的职责包括:立石刻碑、主持誓仪、监管胞族资格审查和登记入薄等。其权限有:从胞族举行的祭礼中收取祭物与津贴,有权在指定某些仪式的举行地点,督促受罚者缴纳罚锾且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等等。该篇法令铭文丰富了我们对古希腊司祭的了解。
[3] 在古代希腊,作为祭祀仪式的主要执行人和指导者,司祭通常会得到仪式中供奉的部分祭品作为酬劳。该法令所使用的“ερεωσύνη”,既有肉类、酒类和谷类等实物,同时也包括金钱,故译作“祭俸”。
[6] 剪发礼(κoύρειoν),系雅典胞族男性的成年礼:儿子由父亲引荐,经过所在胞族认可并为其举行仪式后,即为成人。据信,胞族的剪发礼与公民的资格有重要关联。剪发礼与少童礼发生在同一天(即剪发礼日),而剪发礼日与剪发礼系出同一词源——“κείρω”,意为剪头、剃发。剃发是雅典人成年礼上重要的内容,古代文献多有记载。亦有古说认为“κoύρειoν”一词源于“κoρoς”,意即男童,理由是成年礼当为少年变为男人的仪式。后一种解释尽管从词源学上讲得通,但当代学者大多倾向于前者。主持剪发礼的司祭和主持少童礼的司祭所得祭俸类似,但前者明显多于后者,司祭额外得到了薄饼、酒和3奥波尔。由是观之,剪发礼仪式更加重要,它可能是胞族所举行的诸礼仪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仪式。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28-30。
[8] 《希英词典》(H. G. Liddell and R. Scott,A Greek-English Lexicon, Ninth edition with a Suppl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第529页,“λατρ”条(III)释义为“a broad, flat cake”。喜剧作家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Knights, 1181)曾在其剧作中提到过它,罗念生先生将其译作“薄饼”。参见阿里斯托芬著,罗念生译:《阿卡奈人·骑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3页。
[10] 铭文(甲)由第1—8行铭文组成,是法令正文前的开篇部分,海德里克将这部分内容细分为标头(heading)、立碑事项(record of the erection of the stele)、祭俸列表(list of priestly perquisites)以及序言(preamble)四个部分,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28-30。
【译文】
(乙)
弗尔米奥时任雅典执政官,[1]奥伊翁[2]的潘塔克莱斯为胞族长,[3]希埃罗克莱斯为提议者,胞族决定如次:[4]
若有人未经德摩提昂族之法[5]裁决,胞族将随即对其裁决,[6]向兄弟神宙斯起誓后,从圣坛取回票签。[7]若判决被荐者[8]非胞族之人,司祭与胞族长须从德摩提昂族的籍簿及副本中将其除名。[9]遭票决否定的引荐者[10]须缴纳10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这笔罚锾将由司祭和胞族长征缴或代缴。
在将来,即剪发礼行祭的那一年,[11]胞族须在阿帕图里亚节[12]的剪发礼日执行裁决事宜,并从圣坛取回票签。遭票决否定者若想上诉,[13]应准其向德摩提昂族提请;德凯莱亚胞族[14]应选出5名年过三十者作为控方。[15]胞族长和司祭将主持誓仪,这些人将发誓公平举证,不使任何非胞族之人进入胞族。[16]遭德摩提昂族票决否定的上诉者,将缴罚锾100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这笔罚锾将由德凯莱亚胞族的司祭征缴或代缴;其他胞族成员若愿意,亦可为公共金库征缴罚锾。[17]
上述条款自弗尔米奥执政官年起生效。胞族长每年须为要裁决的那些人进行票决:若他未能尽责,须缴纳50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这笔罚锾将由司祭或其他有意愿者代为[公共]金库征缴。
在将来,[少童礼和剪发礼之祭俸]须送至德凯莱亚的[祭坛]。[若]胞族长[未]在祭坛前供奉祭品,[他须缴纳5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这笔罚锾]将由[司]祭征缴或代缴□[18]若有事耽搁,无论司祭指定何地,少童礼和剪发礼之祭品[19]均须送至那里。司祭须在多尔皮亚日[20]的前5天,在一块不少于1斯皮塞迈[21]宽的白板上张榜公告,并置白板于德凯莱亚族人常去的城内之地。
司祭须出资勒石刊布这项法令及祭俸清单,并将其置于德凯莱亚的祭坛前。
【注释】
[1] 由于雅典执政官为年选官,因此,执政官年表为古代雅典的历史定年提供了主要依据。据执政官年表,雅典人弗尔米奥(Phormio)于公元前396/5年担任执政官。也就是说,第一项法令,即铭文(乙),颁行于公元前396/5年。据希腊史家狄奥多鲁斯(Diodorus, 14. 54. 1)记载,在弗尔米奥任雅典执政官的那一年,希腊人举办了第96届奥林匹亚竞技会。据此同样能够推断法令的定年为公元前396/5年。铭文(乙)由第9—67行构成,包括石刻正反两面铭文。
[2] 奥伊翁(Oion)是雅典的德莫名,但有两个德莫均用此名。为了区分二者,“Oion”分别附上有地理标示的修饰词——“Oion Deceleikon”和“Oion Kerameikon”。该篇铭文中的奥伊翁德莫与德凯莱亚有关联,很可能是“Oion Deceleikon”,隶属于十部落之一的希波松部落(Hippothontis)。克里斯提尼对旧有的雅典地方区划进行改革后,出现德莫同名的情况并非个例,比如“Eitea”、“Halai”。参见David Whitehead,The Demes of Attica 508/7-CA. 250 B.C.: A Political and Social Stud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25。
[3] 胞族长(phratriarch)为雅典胞族的重要官职,负责处理胞族内部事务。每个胞族一般会选举出一个胞族长,但有些胞族可能有两个或更多。胞族长疑为年选官,因为某些文献(非胞族法令)是以胞族长年表来定年的。不过,大部分胞族法令或采用执政官年的定年系统,或根本并无定期,尚未发现基于胞族长年表定年的胞族法令。这篇铭文不仅提到了法令通过那一年的执政官名字,而且还加上了胞族长潘塔克莱斯(Pantacles)的名字。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31。据本篇胞族铭文,胞族长的职责包括主持胞族大会、安排投票事宜、为新成员登记入薄并在公共场所展示、主持誓仪和收缴罚锾等,其中某些职能须与司祭共同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胞族长潘塔克莱斯不是来自德凯莱亚德莫,而司祭塞奥多鲁斯却属于德凯莱亚德莫。可见,德凯莱亚胞族成员(甚至是胞族长)不一定来自德凯莱亚德莫。
[5] 由于胞族成员资格审查主要以德摩提昂族的法律为依据,故该篇铭文又可称作“德摩提昂族法令”(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据信,德摩提昂族法可能形成于克里斯提尼时代或者梭伦时代,最晚至伯里克利时代。参见Wesley E. Thompson,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motionid’decrees,” pp. 53-54. 关于德摩提昂族的归属问题,是该篇铭文引起的最大争议所在。据韦德-格雷推测,德摩提昂族是德凯莱亚胞族内一个拥有专业法律技能的组织;安德鲁斯进一步阐明,其应为胞族内部的一个拥有特权的氏族(genos),此后争论持续不断;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众说纷纭的观点以及日渐复杂的争论局面,罗兹重提韦德-格雷最初的观点,主张德凯莱亚实为胞族,而德摩提昂族为其内一个掌司法律的特权组织。然而,亦有众多持反对意见者,如维拉莫维茨、海德里克、兰伯特等人。有关这一争议,参见本文第2页注释3,此处不做赘述。
[6] “διαδικασία”(名词),源自“διαδικάζω”(动词),有“审查”、“裁决”、“质询”、“诉案”等义。通常作为法律术语,用来表示对原告或被告进行调查。本篇铭文中的案例并非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而是对胞族成员资格的审查,因此,文中的“διαδικασία”和“διαδικάζω”不是用作常见的法律术语。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33-36。西方学者将其翻译成“审查”(scrutiny),尽管“裁决”(judgement)之义可能更加贴切。卡拉万认为,希埃罗克莱斯法令条文规定的程序比审查更加复杂,其中不仅包括审查,而且还包括了对争议的裁决,并对不合格者处以罚金。第二项法令亦涉及到类似的程序。参见Edwin Carawan,“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 pp. 384-385。该篇铭文涉及两种审查程序:一为即时审查,它是一种非常规性的审查,未经审查者须由生父代为引荐,申请加入胞族,胞族须立即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给予裁决。一为常规审查,即在每年的阿帕图里亚节庆上对这一年所有的候选者进行的例行审查。铭文(乙)涉及的是即时审查,即对未经核实的那些人立即进行审查;铭文(丙)主要针对胞族每年举行的固定审查程序;铭文(丁)则未提及审查一事。
[9] 很明显,德摩提昂族负责胞族成员的登记入籍事宜,并且须留副本,以备查验。籍薄原本存于胞族圣所的档案内,但尚不清楚副本放在何处。胞族的司祭和胞族长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共同掌管胞族籍簿,也可说明雅典人对胞族成员资格审查的重视。
[11] 卡拉万认为常规审查应该有一年时间的间隔,即推迟一年而非当年展开资格审查。参见Edwin Carawan, “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 p. 385。
[12] 阿帕图里亚节(Apaturia)是伊奥尼亚城邦胞族所特有的节日,甚至被希罗多德(Herodotus, 1. 147. 2)视为判定伊奥尼亚人身份的主要标准。每年秋天的皮亚诺普希翁月(Pyanopsion, 9月至10月间)在雅典举行庆祝。在节日中, 胞族吸纳新的成员。节日共持续3天,分别为多尔皮亚日(Dorpia),阿纳鲁西斯日(Anarrusis)和剪发礼日(Koureotis)。
[16] 作为“φράτηρ”的动词形式,“φρατριάζω”很少出现在文献中,其意为“加入胞族”、“成为同一胞族的成员”。罗兹认为该句可直译作“不使任何非胞族之人进入胞族”,参见P. J. Rhodes,“Deceleans and Demotionidae Again,” p. 112。海德里克则主张,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宜作“不让任何资格不符者继续行使胞族成员的特权”,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15 and 52。
[17] 德莫对公民资格的审查程序与此类似,根据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记载:“凡父母双方均为公民者有公民权,公民在十八岁在他们村社的名簿中登记。当他们登记之时,村社成员对他们宣誓投票,作出决定,首先,他们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如果认为未到年龄,他们便复归于儿童之列,其次,这个候补人是否为合法出生的自由民;然后,如果投票结果认为他没有自由民身份,他得向陪审法庭申诉,村民由自己人中选出五人对他辩论,如果判决他并无登记权利,国家便把他出卖,但如果他胜诉,村民便必须让他登记。然后议事会检查登记者的名单,如发现任何人未满十八岁,许他登记的村民便要受罚金的处分。”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译:《雅典政制》,XLII,第68页。
[18] 此处大约缺失28个字母。石碑底部受损,缺损之处文字漫漶,无法辨识。至此为石碑正面可识别的刻文,以下为背面刻文。
【译文】
(丙)
尼科德姆斯为提议者,胞族决定如次:[1]其他方面须秉承前述关于男童引荐及裁决的诸法令。[2]然而,被荐者所在支属[3]应提供初审[4]所需的3名证人,他们须答疑举证,并以兄弟神宙斯的名义发誓。证人须手扶圣坛举证、发誓。若其支属的证人人数不足,须从其他胞族遴选。
裁决时,胞族长须在引荐者的支属于圣坛前秘密投票并带回票签后,主持整个胞族就诸男童的票决。胞族长须在整个胞族的集会上当场验票并公布票决结果。若支属票决认定被荐者为胞族成员,但胞族其他成员予以否决,支属成员须缴纳10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然支属内指控或在裁决中反对被荐者的其他成员除外。若支属予以否决而引荐者向整个胞族上诉,且整个胞族认定被荐者为胞族成员,他将被录入公共籍簿;[5]但若整个胞族予以否决,被荐者须缴纳100德拉克马,献给兄弟神宙斯。若支属予以否决,而他未向整个胞族上诉,那么支属的否决依旧有效。支属不得就男童及其与支属的关系同其他胞族进行票决。
司祭须将该法令续刻于石碑之上。
引荐男童时证人的誓言如下:“吾证明引荐者之子为其与妻子的合法婚生子,以兄弟神宙斯的名义所证属实——若信守誓言,吾将获益良多;逆之则食恶果。”[6]
【注释】
[1] 第68—113行为铭文(丙),它记录了第二项法令,由于法令的提议者是雅典人尼科德姆斯(Nicodemos),故作“尼科德姆斯法令”。该项法令虽然没有确切定年,但是因为它与第一项法令(希埃罗克莱斯法令)的铭文字迹基本相同,仅字母的排列方式稍有不同,所以学者据此认为,它与希埃罗克莱斯法令颁行时间间隔不长,但也非同时颁行的。据考证,尼科德姆斯是德凯莱亚德莫的成员,家有资财,他本人及家人均葬在德凯莱亚。参见Charles W. Hedrick, Jr.,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55。
[3] 支属(θίασoς),常用作宗教团体(religious guild)的统称。该词虽然是有关胞族内部结构的术语,但却鲜见于传世文献。普遍认为,克里斯提尼改革前雅典主要的社会结构是,多个氏族形成胞族,多个胞族再形成部落,而雅典城邦即由4个血缘部落构成。公元前5世纪里,接续不断的民主改革逐渐淡化了胞族的作用,但氏族力量依旧强大。根据本篇铭文,支属明显是胞族的附属机构。一篇定年于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铭文(IGII22345)载有一份人名列表,其中有涉及所列者的父名和德莫名,还间或提到了“θίασoς”,即“Hagnotheos’ θίασoς”(第18行)、“Antiphanes’θίασoς”(第44行)和“Diogenes’ θίασoς”(第58行)。安德鲁斯通过对这篇铭文的分析发现,胞族是由支属构成,胞族全体成员均来自其内的支属。他还发现,同一氏族的成员可以归属不同的支属。据他推测,支属组织并非根深蒂固的雅典旧制,它的设置当发生在公元前5和前4世纪之交,其目的可能是取代或者分散氏族的权力。支属的出现显然削弱了氏族组织的力量,进而成为民主改革中针对胞族的一项重要举措。参见A. Andrewes, “Philochoros on Phratries,” pp. 9-12。
[5] 根据演说家伊萨埃乌斯的记载,若被认定为胞族成员的雅典人须被刻记下来,参加Isaeus,On the Estate of Apollodorus, 11-17, in Isaeus,Isaeus, trans. by E. S. Forster,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3。“τκoινγραμματεα”(公共籍薄)为复数形式,可能涉及籍薄的原本和副本。参见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37-38。
[6] 在古希腊,无论是个人还是城邦都十分看重誓言的意义。例如,城邦之间签订条约后,只有在一方指派的使节到对方城邦发表誓言之后,条约才正式生效。“若信守誓言,吾将获益良多;逆之则食恶果”,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公共铭文中较为常见的誓言。类似的誓言还可在同时期的其他铭文中找到,如《雅典与科尔居拉的盟约法令》和《雅典针对伊奥乌利斯的法令》,参见Marcus. N. Tod,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From 403 to 323B. C., Vol. I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第127、142篇。
【译文】
(丁)
迈奈克塞努斯为提议者,决定如次:[1]其他方面须秉承前述关于男童引荐及裁决的诸法令。但是,既然胞族成员熟悉将被引荐的那些人,在举行剪发礼后的第一年,他们须与胞族长一同登记入簿:属其名字、父名、德莫名;母名及其父名和德莫名。[2]登记后,胞族长须[勒]石刊布,并将其置于德凯莱亚族[人常去之地]。[司祭]须将其刻于[白板]上,示于勒托[圣]所内。[3]
【注释】
[1] 铭文(丁)——从第114行直至文末——记载的是该篇铭文中最后一项法令,因其提议者为迈奈克塞努斯(Menexenos),又作“迈奈克塞努斯法令”,这项法令定年当在公元前4世纪60年代左右。
[2] 在对获准加入胞族的被荐者进行登记时,除了自己的名字,还须附上父名及其德莫名、母名和外祖父名及其德莫名。如此记录可以清楚表明父母双方的公民身份,与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的公民权法暗合。
[3] 女神勒托(Leto)与宙斯生有双胞胎儿女阿波罗(Apollo)和阿尔忒弥斯(Artemis)。与其他三位神灵相比,雅典鲜有勒托崇拜的证据。据推测,勒托圣所可能在德凯莱亚某地。
崔国强(1985年—),吉林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吉林,长春,130117]
(责任编辑:张强)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古典时代雅典公共铭文与民主政治研究”(项目批号:14YJC770037)阶段性成果及东北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元前四世纪雅典法令铭文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号:13QN017)阶段性成果。
阴元涛(1981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讲师,吉林,长春,130024;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