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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2015-01-05谢青霞孔国荣

核安全 2015年3期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核能

谢青霞,孔国荣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 344000)

近三十年来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谢青霞,孔国荣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 344000)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业界和学界逐渐开展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多在2000年以后,2010年以后介入人员及热点增多。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核安全法律及国外有关国家核安全法律制度的介绍、对加强我国核安全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对核安全法律法规中若干重要问题如废物处理与辐射防护、核损害责任等。总体来说研究数量、质量以及深度和广度都显不足,研究视角和方法较单一。

核安全;原子能;核法律

自20世纪40年代核能面世以来,核安全问题便一直如影随形。我国虽然在60年代已经步入有核国家,但我国核安全法律方面的研究至上世纪80年代以来才有起步。2011年日本福岛事故后,核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国内关注,《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起草重新启动。三十年来我国有关核安全方面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果,对哪些问题应加强研究?本文以中国期刊网为主要数据来源,对近三十年来核安全领域法律研究进行了梳理及分析。

1 核安全研究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期刊网上按文中含有关键词“核安全”的法律类文献进行检索,共搜得744篇文献,其发表时间分布参看图1。从图1可看到,在第三个十年即2005至2014年间共有563篇,约占全部搜得文献数的76%,而第一个十年即1985年至1995年间只有25篇,只约占全部搜得文献数的3%。

图1 文中以 “核安全”和 “法律”为关键词的论文发表时间分布图Fig.1 The publication tim e d istribution of papers containing key words“nuclear safety”and“law”

以关键词含“核安全”且主题含“法律”的条件对期刊论文进行检索,则只得到48个结果,。从发表时间对这些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成果大部分发表于2000年以后,而尤其集中在2010年以后,在所得的48个结果中有32个是2010年后发表的,80年代至90年代的二十年内只有9篇。三十年中第一个十年(1985年~1994年)只有 2篇,第二个十年(1995年~2004年)只有7篇(如图2所示)。从这些期刊论文的来源看,既有与原子能利用有关的专业类杂志如《核安全》、《中国核工业》、《国外核新闻》、《辐射防护通讯》、《原子能科学技术》、《核技术》等,也有《中国法学》、《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法学期刊,其中来自《国外核新闻》的数量最多(10篇),其次是《核安全》(4篇)。

我们在中国期刊网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库中以全文含“核安全”和“法律”的条件检索得到629个结果,其成果发表时间都是在2000年以后,即从1985年至1994年这十年间并无一篇,以十年为单位这三十年相关博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间分布可参见图3。另外最近十年该领域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数量基本上也是逐年上升,2012年和2013年最多(如图4所示)。在这629个结果中,关键词含“核武器”和“核损害”的各7篇,关键词含“核不扩散”的9篇,含“核事故”的11篇,含“核电”的20篇,含“核安全”的12篇,含“核能”的9篇。按所属学科专业分,属国际法专业的36篇,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的47篇。

图2 含关键词 “核安全”或 “原子能”的法律论文发表时间分布图Fig.2 The pub lication tim e distribution of law paperswith“nuclear safety”or“atom ic energy”askey word

图3 相关博硕学位论文时间分布图Fig.3 The pub lication tim e distribution of thesis related to nuclear safety law

图4 近十年相关博硕士学位论文数量时间分布图Fig.4 The publication time distribution of law thesison nuclear safety in recent ten years

在中国期刊网上以关键词包含“核安全”,且主题包含“法律”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得到结果11个,其中博士论文4篇,硕士论文7篇(见表1)。从论文发表时间上看,这些学位论文都发表于2000年以后,与期刊论文一样,在2010年后的成果明显多于往年。从学位论文研究角度来看,从国内法角度研究的6篇,从国际法角度研究的5篇,基本平分秋色。

表1 关键词包含 “核安全”或 “原子能”的法学类学位、论文一览表Tab le 1 Law degree thesisw ith“nuclear safety”or“atom ic energy”askey word

核安全法律方面的专著不多,就我们掌握的数据目前只有8本。从出版时间来看,除台湾地区陈春生的《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出版于1995年外,其余都是在2000年以后(参见表2)。

表2 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一览表Table 2 The bookson nuclear safety law

另外,我们对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教育部立项项目等主要社科基金资助立项项目进行梳理,发现在原子能利用方面的立项项目大概有25项,所属学科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和社会学等。法学方面的课题立项不多,只有4项,且都是在2010年以后(参见表3)。

表3 相关立项项目一览表Table 3 The related governmentsupported p rojects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总体来说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1)研究起步晚。从1985年到1994年这第一个十年间出现了相关研究,但数量非常少,亦无从谈研究深度和广度。

(2)近十年来有较快的发展。无论从研究的数量,还是研究成果的质量来说,最近十年较前二十年都有非常大的进步,几乎所有研究都集中在这十年,尤其是2010年以后的几年。

(3)研究成果类型逐步多样化。从早期的行业期刊论文到法学期刊论文、硕博论文、专著,研究成果形式逐步多样化。

(4)政府越来越重视。从以上数据可看到,进入2010年后,有多个相关课题受到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司法部立项项目基金资助。说明政府层面开始对核安全法律研究予以更多的重视,核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开始从部门内部走向公开学术领域。

2 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2.1 国际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从国际法角度对核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中有两本专著不能不提,这两本专著分别是陈刚的《国际原子能法》[1]和高宁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2]。前者是我国第一部国际原子能法研究专著。该书对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做了一个系统的阐述,分析论证了国际原子能法的体系架构,对国际原子能法的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做了解释,认为国际原子能法应该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后者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出发,围绕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和核保障制度这三大核心制度分析阐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作用;并结合区域核问题,剖析国际原子能机构在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的作用与不足,对中国应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提出建议。

在博硕士学位论文里,从国际法角度对核安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全部在2006年以后。如2013年东北大学滕海莲的《核安全的国际法制度研究》,重庆大学蒋世松的《国际核应急法律制度研究》,2012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郝晓霞的《国际核污染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高娇娇的《核能安全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杨红星的《论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孔祥凤的《论核能和平利用的国际法控制机制——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运作实践为研究范例》,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优优的《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和2006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张红卫的《核能安全利用的法律制度分析》。除了蒋世松、郝晓霞和杨红星分别从应急制度、核污染争端解决和核不扩散这3个专题进行研究外,其他论文皆是对国际核能利用制度的全面介绍和分析。

公开发表的该领域的论文数量不多。有的对《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进行了详细分析和介绍,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制度提出建议[3];有的从软法和硬法区分的角度,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软法——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行为准则”做了较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为了及时地把握国际核能利用法律发展方向,在国际社会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我国应更多地关注国际原子能机构无约束力行为准则,因为其在国际原子能利用领域的作用正日益加强,有的时候甚至起到了与硬法一样的实际效果[4]。

2.2 对国外核安全法律的研究

对国外核安全法律的研究介绍成果主要表现为专著,少量的论文以及数量较多的新闻报导。从内容上来看,主要有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俄罗斯、法国、韩国以及印度的原子能法律制度的研究分析。

张驰等通过对加拿大核立法的进程、核安全监管的法律文件体系、重要的监管文件及其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分析,对照该国“核安全立法”的特点,总结出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7个方面[5]。

阎政以美国核法律的内容和历史渊源为主线,结合大量数据和资料,介绍了美国在民用核能利用领域涉及的法律,以及州和联邦政府各部门在核能管理方面的职能和管理手段,并且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核法律与能源政策[6]。

陈刚等翻译介绍了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原子能法,并对这些国家的原子能法律体系进行了综合的比较分析[7]。

台湾地区陈春生围绕选址、建设许可、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损害赔偿等核法律问题对德国和日本两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做了较深入的分析和介绍[8]。

谢青霞等以信息公开和核安全的关系为核心,在对法国2006年的《核透明与安全法》的立法背景、目的以及主要创新的介绍基础上,提出我国和法国在核透明即核信息公开上的理念和一些具体措施,可供我国在加强核安全立法上借鉴[9]。

2.3 对我国核安全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

2.3.1 对我国核安全立法问题的研究

由于我国尚没有《核安全法》,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成果是围绕着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有部分成果是分析梳理了我国核安全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有的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核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10]。有的对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及体系结构进行了概述[11]。有的则从我国研究堆法规体系的现状出发,通过对当前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对我国研究堆立法的建议,认为应:“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要求导则为基本框架,以核安全法律为中心构建研究堆法规体系,对各种研究堆安全的通用要求和对不同类型研究堆的特殊要求区分开来,制定出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12]有的认为我国应走多元化立法路径从而加紧构建核安全法律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核安全监管制度、核安全许可制度、辐射防护制度和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责任制度,可以考虑规定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和核安全信息公开制度[13]。

有的则从《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的关系出发,通过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法律手册内容及国外核能领域立法体例的比较,对《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认为两法的立法活动同时推进是可行的,并对两法立法时有可能出现的冲突提出了协调对策[14]。

2.3.2 废料处理与辐射防护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有些学者通过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梳理,指出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完善建议中有的认为应该尽快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5],还有的认为应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监督[16]。

有的学者通过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联邦法律》的比较分析,对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进行了提炼总结[17]。有的特别针对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进行探讨分析,认为要破解废物处置场选址的“邻避效应”,应“实行核电的“大三同时”政策[18]。有的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开展研究,通过对美国等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规标准现状的分析,认为我国急需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体系的结构框架,尽早制订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制订分类型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19]。

2.3.3 核安全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就核能利用法律责任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中有两本专著。一本是2003年傅济熙的《核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20],另一本是2006年蔡先凤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21]。前者介绍了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介绍了与核损害民事责任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后者对核损害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认为我国首先应在民法上就核损害责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其次应制定核领域基本法,最后应制定《核损害赔偿法》或《核损害责任法》或《核损害赔偿条例》。该著作是迄今为止国内在核损害问题上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成果。

2.3.4 核安全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核能利用涉及较多的行政许可,这本是原子能法律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目前国内这方面研究很少。除了台湾陈春生的专著《核能利用与法律规制》中对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核设施行政许可做了较详细讨论外,国内期刊论文涉及此类内容的只有两篇:一篇是龚向前的《核电厂选址之程序正当性——基于风险社会视角》,另一篇是王社坤等的《我国核安全许可制度的体系梳理与完善》。前者从德国学者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通过对发达国家核电厂选址程序中的程序性正当原则、程序法定、社会可接受性审查和程序简约等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核电厂选址程序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22];后者按核设施许可、核活动许可、核物质许可、核活动从业资质许可四大类许可,对我国核领域行政许可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许可制度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23]。

3 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总体上来说三十年来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第三个十年中不论是研究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当然相比其他法学领域,核安全领域的法学研究仍很稚嫩,还存在数量不多、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许多领域仍存在研究空白、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较单一等问题[24]。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由于我国民用核电起步晚,长期以来我国核能应用多是在军用领域,其保密性高,核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讨论只在技术专家和主管人员之间进行,并未进入一般民众讨论范围;二是我国除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从环保角度涉及到核能利用中污染防治问题外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核能利用的专门立法,作为核能利用的基本法律《原子能法》也仍在起草中。研究对象的缺位也是导致法学界对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较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立法缺位导致研究不足,与此同时研究不足其实也是导致立法缺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看上去是一个死循环。为打破这一死循环,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尽早出台《原子能法》,这样才能将核安全问题放在全国范围内民众的视野里从而得到广泛讨论,才能有后续的不断修改和完善。

[1]陈刚.国际原子能法[M].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2.

[2]高宁.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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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谢青霞,谢晓晖.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综述[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Review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of China’s Nuclear Safety in PastDecades

XIEQingxia,KONGGuorong
(East-China Instituteof Technology,Fuzhou344000,China)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China’s nuclear safety began in 1980s.The research papers were publishedmainly after2000,and especially after2010 the intervention researchersand studied hotissues increase.The research issuesmainly concentrated on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nuclear safety law and the relevantforeignnationalnuclearsafety law system,and some issuesenhancing thenuclear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aswell asseveral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waste treatment,radiation protection,and nuclear damage liability.All in all,thequantity,quality of the research resultsand the research depth and breadthare insufficient,angleofview and the research techniquearesingle.

nuclearsafety;atom ic energy;nuclear law

D912.6

:A

:1672-5360(2015)03-0055-05

2015-01-22 修顺日期:2015-03-22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核能开发利用中的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146

谢青霞(1970—),女,江西宁冈人,副教授,现主要从事核能利用法律政策、矿产资源法、新加坡法律制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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