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善”还是“保族”:宗族义庄性质探究
2015-01-04李学如
李学如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北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在苏州置附郭常稔田十余顷,以所得租米“养济群族”,供婚丧、读书、恤贫、养老之用,称为义庄。后世竞相仿效,逐渐盛行。从其肇始至新中国土改运动中消弭,义庄前后存续约九百年左右的时间。对于一个有如此旺盛生命力的基层社会组织,如何定性,向为学界所关注。一则认为义田是宗族共有财产,义庄为赡族组织;[1]9而更多的学者视其为消极、落后的东西,认为义田为“豪绅地主控制下的带有宗族血缘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由它形成更为落后的封建土地关系”;[2]67义庄是地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立的一种“伪善的名目”;[3]236是“掩盖土地兼并、瓦解农民抗争的一种手段”;[4]210旨在“缓和阶级矛盾,以达到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5]76为识义庄真面目,学界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考辨与探究。
一
从法理上而言,义庄属于宗族的共有财产。
首先,各家庄规明确规定,义庄一经建立,“永为族有”。[6]卷5《澹明义庄自序》如无锡荡口华氏言明,族人捐出的田亩房产,“永为义庄公产,不得通情拨出”。[7]卷上《议约十八则》宜兴贾氏宣称:义庄“公诸以族,不为私有,以符服务社会之初心。”[8]卷2《萱荫堂义庄记》嘉定陈氏则云:“夫财产既已捐入义庄,即非己有。个人之财产可自管,法团之财产当公管,其理甚明,不能含混”。[9]卷1《义庄财产收支报告序》此外,各家义庄在强调义庄收租的重要性时,庄规中多有这样的字样:“义田与私产不同,私产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挪,若义田缺租,钱粮赒给公用何从挪补?”[10]卷13《义庄规条》以上规约皆可说明,庄产的所有者为全体族人,而非出捐者个体。不过,也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义田为族之公田,“何以不言公田”“而名以义”呢?清人王宗炎为此解释说:“公者其体,义者其用,言义则公见,言公则义不见也”。[11]45
其次,义庄作为宗族公产,历代政府皆予以承认和保护。苏州范氏义庄屡经元明清各朝优恤,且常蒙恩蠲免赋税。[12]卷16《义庄岁记》清代义庄建成后,宗族多呈官立案,旨在为其贴上公有的认证标签,取得法律保护。“盖以未经奏明立案,既为公共之产,转成竞争之门,往往自置自废,旋有旋无。”[13]《义庄条例》如长洲彭氏“凡谊庄恒产皆勒石庄中,呈官立案。”[14]卷12《庄规》大阜潘氏松鳞义庄则“将官给方单以次黏连成册,注明潘氏义庄田单字样,并详造都图字圩坵号佃名租额条漕清册,一并呈官逐纸钤印,发还执守”。[15]附编卷2《松鳞庄规条》为防止侵害庄产行为的发生,清政府还为义庄颁发执贴,“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富室强宗谋吞受买,许即执贴首告,按例惩治”。[16]卷6《执贴》如苏州吴氏建庄后,就呈求抚宪“奏咨立案,一面饬司给帖遵守,俾垂久远”。[17]卷10《抚宪呈稿》
此外,庄产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后世子孙只可添置扩充,不得废弛典卖”。[18]271即庄产奉行单向流动原则,只能买进,不能卖出。违者即便建庄子孙“亦以盗卖论”。[19]卷9《建庄公牍》上海王氏义庄规定:“日后如有不肖子孙盗卖义田、祭田,及有力之家霸占并吞等事,合族鸣官究治。”[20]卷5《义庄规条》土地改革时期,华东军政委员会的调查也说明,义庄土地私人均无所有权,不能随便买卖。[21]255显然,包括义庄捐设者在内的所有族众个体,均无庄产的处分权。如果宗族日后有处分族产的必要,亦须得到全体族人或多数的同意。历史上的义庄析分也的确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如无锡荡口的殷义庄,民国时期在大多数族人要分的情况下,最终按老房辈份分掉。[22]69上海《郁氏家乘》亦载:“族产有处分变更时,必须全体出席,表决通过。”[23]不分卷《族会》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紧密关联,族众个体无权处分庄产的事例也可说明,义庄的所有权属于宗族的全体。
二
租入的分配形式及受惠对象范围,则是庄产所有权属性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义庄的支出主要包括完纳国课、祠墓维护、祭费、庄祠公务、赡族等项。其中,国课及庄祠维护费为义庄的硬性支出;祭祀则是宗族的公共活动,它既能满足族人的精神需求,同时祭后食馂、分祚等项还是义庄的公共福利形式。真正涉及到义庄分配属性的核心问题在于管理者薪水、赡族等项开支上,其中最易遭人诟病的则为庄务开支中义庄管理者的高薪问题。不过,从财产的继承角度而言,建立义庄则直接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建庄是为了满足子孙中的少数人获得高薪收入,肯定不是建庄者的初衷;因少数庄绅从义庄获得薪水收入,就得出义庄为其私有的结论,也实属牵强。不少庄规表明,高薪实为养廉,使管理者心无旁骛,一心为公。如长洲彭氏谊庄庄正每年支薪水60千文,庄副支30千文,目的就在于“俾寒士足以自给,免致奔走谋生抛荒庄务”。[14]卷12《庄规》康熙十七年,苏州范氏义庄主奉范必英在《续申义庄规矩》中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解释:称“祖规主奉酬劳六十石,三执事酬劳八十石,以子孙而理先业,劳何用酬?而祖规设此项者,盖仿国家养廉之道,期其秉公任事耳。”[12]卷16《义庄岁记》此外,义庄管理者并非全部由族人担任,聘用外姓做主管的也不少见。如华亭顾氏为防止族人“以公济私,有碍于义举”,延请外人经理义庄,每年薪俸钱三十六千文,伙食钱二十千文。[24]卷7《义庄规条》可见,管理者的薪俸问题不是判定义庄权属的必要依据。当然,也并非所有义庄的管理人员都从义庄领取薪俸。不少宗族就鼓励管理者捐薪入庄。对于庄正副情愿不支薪金者,义庄算作个人捐项,庄中勒石风谊。如苏州东汇潘氏的庄正、副“如有不愿受酬者,照数作捐项注册,以便将来勒石,用彰廉让之风”。[25]卷6《荥阳义庄规条》还有不发薪水的义庄,如吴江施氏义庄庄董经管庄务,“系为族中尽义务,不给薪俸”。[26]不分卷《赡族规条》
既为赡族组织,义庄的保障对象应是贫乏族人,这部分开支比例是衡量义庄性质的重要标尺。同治九年,武进盛氏拙园义庄付给本支月米及外房东西中叚赡米共五十三石四斗六升,占该年粮食总支出一百二十七石五斗二升的42%。[27]苏州东山席义庄全年总收入为三百五十石米,总支出为一百九十八石,在支出项中救济贫族赡米六十石,占总支出的30.3%,津贴子弟学费六石,占总支出的3%,全年收入的剩余部分以备购义田及修祠堂之用。[21]238-239(参见表1)长洲彭氏谊庄民国20年田租总收入为六千二百三十五元八角七分,其中月米及族中丧葬婚嫁失业费占当年总收入的17.1%,庄校及津贴子弟学费占26.3%。[14]卷12《庚申决算》(参见表2)无锡华老义庄民国23年赡米支出占58.5%,地方教育及子孙学杂费占15.7%,赡米惠及族众450人。[22]72-73由上可知,虽然各家义庄的规模实力不一,但用于救济贫族及资助子弟读书等费用均占总支出的30%以上。客观地说,义庄在历史上确实起到了赡助贫弱族人的作用。
表1 苏州东山席义庄全年支出状况表
表2 民国20年彭氏义庄决算表
义庄赡贫济困往往又被冠以“伪善”的头衔,以为族绅们建庄施济是为了博取善名、缓和阶级矛盾。不过,这种观点似乎也经不起推敲。
其一,建立义庄并非易事,即便官宦世家往往也需要几十年的“铢积寸累”,甚至是几代人前赴后继才能完成,如无锡望族薛氏“自景达至镇星,凡四世而义田之事始迄于成”。[28]卷9《薛氏义庄记》六安望族晁氏“四世济美,(义庄)始克有成”。[28]卷9《六安晁氏义庄碑记》一般家族为此所付出的长期努力更不用说。用几世时间去构筑“伪善”的面孔,于理似乎不通。
其二,近代以降,义庄的捐建主体出现庶民化趋势,甚至普通民众也加入这一行列。如无锡民人郭文渊“捐置义田三百二十八亩零”;[29]卷1《补遗上》太仓县公民闵元燮捐建义庄家祠并附设小学;[30]25道光年间,荡口华氏族绅联合族众近20户,捐田60多起,集得义田一千余亩。因捐田者农民较多,故美其名曰“农民义庄”。[31]55而且创办义庄并非男人的专利,在清代女子建置义庄也不乏其人。常熟胡天麒建廷鋆义庄赡族,后被裔孙盗卖尽废。天麒子妇节孝胡严氏同媳胡顾氏,“就住宅别建恤寡义庄,田五百十余亩”。[32]卷8《善举志》金山钱王氏夫故,然对于乡里各项慈善事业,无不慨捐巨资。钱氏原系大族,立有义庄,“氏以族人众多,不敷赡给,复捐田一千余亩,价值银洋五万余元,别创支庄于县属钱圩镇,族中贫乏赖此”。[30]51由此,那些并非官宦且不算素封之家却孜孜以求捐建义庄,恐怕更难以用“伪善”“瓦解农民抗争”“缓和阶级矛盾”等词来涵盖其目的。
诚然,义庄救助贫乏,力行家族保障制度建设,客观上对于和谐族群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自然大有裨益,但这并不等于义庄捐建者的主观目的就是为缓和“阶级矛盾”。如同日本学者井上彻所说的那样,如果通过“扶养”而缓和阶级矛盾是当时地主阶层首要任务的话,那为何仅把族人作为救助的对象?[33]203
义庄的终极目标实为保族。以宗法性意识形态为指针的义庄在晚晴的广泛设立,从内在动因上而言,是为实现宗族精英们的“敬宗”“收族”进而达到“保族”的目的。范氏义庄的成功告诉了士绅们一个道理,为子孙遗留钱财不如捐建义庄更具可靠性。因为祖宗的荣耀光辉要想持续扩大,需要牢固的经济基础,而义庄作为宗族只增不减的不动产就具备切实的保族功能。如武进盛氏所云:“自北宋迄今阅七百余年,积厚资以遗子孙种福田以希利益者,皆已安在?独义田至今存,又有贤孙曾踵起而增益之,斯可谓善建者不拔也”。[34]卷23《筹置产》盛氏不仅在本籍常州建立拙园义庄,后来还在苏州建立留园义庄,在上海建立愚斋义庄。正是义庄具有切实的保族功效,世家大族纷纷乐此不疲,愿意付出长期的努力。
不过,在推行保族的实践过程中,义庄必然会力行严密的“控族”措施,维护和谐的宗族秩序。义庄制定严密的庄规,规范族众的行为限度,对违反伦理道德及庄规的悖逆者给予严惩;通过祭祀、修谱、兴学等文化手段,对族人进行伦理化育,可谓礼法并重。这样掌握绝对话语权的士绅们,既可树仪型于乡里,维护本族在地方上的威望,也可防止族众因行为不当而获罪损家,从而保持家族内部的团结,实现宗族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
义庄的经营方式仍是传统的租佃经营,绝大多数义庄的主要管理者由建庄者嫡系子孙充当,“一切主权统归庄裔秉公办理,族众不得觊觎干涉”。[35]卷7《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以往学界判断义庄为地主所有制,正是基于此。韩国学者田炯权认为,“由于规矩的制定可以被认为是收入和运营的决定权,所以认为规矩的制定与义田的私有的独占的性质有关系”。[3]257学者张研则认为,“如果族田的所有权属于全族,那么每一个族人都应该拥有对于族田的使用权与支配权,不会出现守着田产无田种的现象;每一个族人都应该是‘地主’,不会出现‘地主’沦为自己的佃户,受自己剥削的现象。”[36]133-134
事实上,经营管理权并非是形成财产所有权的充分要件,二者之间不能直接划上等号。义庄庄主或其嫡系子孙掌控义庄的运营大权,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义庄不被族人析分侵蚀,贯彻建庄宗旨。况且,即便掌庄子弟或庄裔,义庄也通过庄规严加约束,以杜绝侵蚀庄产弊窦。一是严格选拔程序,推举贤德子弟至庄中任事。如龙溪盛氏“掌庄人如有更替,议于庄裔中,择其有德有才或殷实可托者,公举接掌”。[34]23《拙园义庄规条》二是规定任期制,防止个别人长期把持庄政,变公为私。荡口华老义庄董事、司事等人,“三年一调,倘才力不及或有侵挪情弊,不拘年数,即议更换”。[37]《义庄条约》三是制定惩戒机制,对品行不良者严加惩处。嘉定曾氏瑞芝义庄的管理者,若有徇私废公、冒销公款、侵吞渔利等败坏庄务情形,“除随时撤换并责令抵偿外,仍将其姓名及侵渔亏空数目刻之于石,以为后来鉴戒”。[38]卷下《经理规条》镇江刘氏义庄“无论何人有侵蚀弊端及挪用亏欠者,除追缴外,应照破坏义庄论,剥夺公权,不得与闻族中公事,并不得列入议事席,以为惩戒。”[39]卷3《义庄规则》
自宋代范氏义庄始,即有“族人不得租佃义田”的规定。[40]1160后世义庄也都承继了这一传统。如苏州弘农杨氏义庄规定:“族人无论远近,不得租种庄田。”[41]不分卷《弘农义庄规条》庄田即为宗族公有,而贫穷族人却无地可耕,似乎有违道义。明人陈龙正对此给出了明确解释:“义田本赡亲支,然亲支不得承种,恐他日有擅行侵扣者,纵则非义,惩则伤恩,谨之于初,可以无弊”。[42]39588也就是说担心族人耕种庄田,侵蚀庄租,违背义庄济贫睦族的原意。不过,义庄不许族人耕种庄田的深层次用意,恐怕还在于怕“久佃成业主”的现象发生。若此,何异于分田析产?此外,义庄土地只租佃给外姓耕种,族众获益,又往往给人造成义庄是一种集团化地主经济的表象。其实,就受济的贫弱族人而言,所得钱粮救助的数量毕竟有限。即便庄裔族群,也有穷困人口,他们享有义庄的救济虽高于一般族人,但也只能保证其最低生存的需要。而且义庄对于成年健全族人,一般不予赡助,谨防养惰。所以在析分之前,义庄对于建庄者子孙来说也只是一种被“冻结”的产权,而不具有实际意义。
综上可知,义庄既不是庄绅个人的私产,即所谓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不是集团化的地主经济,而是以宗族集体公产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为少数庄绅所控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只看到义庄的赡族功能,而忽视它的封建生产方式及特有的政治、血亲道德制约功能;或片面强调义庄的政治功能,而弱化它的终极保族目的,将其归入地主土地所有制范畴以及地主隐秘控族利器的层面,都过于简单,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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