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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2015-01-03冯静生

金融理论探索 2015年6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商业银行贷款

冯静生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市 230061)

PPP模式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冯静生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市 230061)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开始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PPP项目实施时间长、投入资金量大、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复杂,蕴含着较多的风险因素。银行在大力拓展PPP项目的同时,需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和PPP项目的健康运行。

PPP模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自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开始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银行对PPP项目的贷款与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其信用基础和面临的风险有明显区别,银行在拓展PPP项目贷款业务时需充分认识它的风险特点,针对具体项目综合把握和管控风险。

一、PPP模式及其投资风险责任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指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企业)按市场原则合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该模式有利于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效率,也有利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弥补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缺口。另外,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和直接为政府服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缺乏清晰的责任边界,地方政府往往需要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而PPP模式中政府与合作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是清晰的,政府只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PPP模式的主要合作形式有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类:(1)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2)特许经营类,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SPV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全生命周期负责项目规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将项目移交给政府。(3)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但私人部门在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1]

PPP模式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目前在欧洲国家广泛采用。英国PPP模式的累计投资额在2001~2007年一度占到公共投资额的三分之一,2008年金融危机后,该比例下降至15%以内,同期其他欧洲国家该比例通常在10%以内。[2]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PPP模式的实践探索①1995年5月开工建设的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大桥是国内首个民资参与的PPP项目。,2013年以来②2013年11月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开始在全国推广,PPP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2014年10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指出,要推广使用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从投资风险来看,PPP项目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政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而地方融资平台一般是地方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负有兜底的义务。因此,商业银行对PPP项目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款的信用基础和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银行在拓展PPP项目时,需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和PPP项目的健康运行。[2]

二、PPP项目的贷款风险分析

(一)PPP项目贷款的可行性风险分析

由于PPP项目合作机制及政府有限责任的特点,对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PPP项目发放贷款,其还款来源一般只能依赖PPP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这就要求PPP项目必须在贷款存续期间达到预期的运营目标,否则将会给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带来风险。因此对PPP项目贷款进行可行性风险分析时需要全面考虑下列风险:

1.市场风险。PPP项目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来维持运营(部分项目也存在政府补贴),因此PPP项目产生的服务或产品必须要有相应的市场。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内的PPP项目甚至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以保持项目运营的市场空间。

2.合法性风险。PPP项目本身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对当地环境产生影响的还需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涉及到原资产转让的项目需要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构批准,同时SPV还要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保证PPP的合法运营权。

3.技术风险。按照项目运营进度可分为项目设计的技术风险和项目运营后的技术风险。项目设计的技术风险是指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技术落后、效率低、建设维护成本太高等原因给项目运营和贷款带来的风险。PPP项目运营后的技术风险是指项目在建成后的运营过程中,因无法进行技术升级或技术升级成本过高而造成技术落后给项目继续运营和贷款带来的风险。

(二)PPP项目风险分摊不合理和再谈判风险

由于PPP项目持续时间长,项目建设较为复杂,面临的外部环境也会不断改变,因而PPP项目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一是我国大部分PPP项目属于政府价格监管行业,价格调整的规则性差,价格变化缺乏可预见性,导致长期收益不确定性较高。

二是PPP项目所涉及项目的收益评估需要结合大量经济数据和当地社会情况,社会资本难以全面掌握。虽然大多数PPP项目是以“使用者付费”、“区域垄断”为特征的公用基础设施,预期效益相对稳定,但不可避免仍然存在成本上升、业务量不够、突发事件等风险因素,导致项目运营效益低于预期。

三是部分政府付费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规范的支付机制,使银行在提供项目融资时面临收益回报率不确定的风险。

四是PPP项目类型众多,涉及的拆迁补偿情况复杂,需要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也可能出现大规模波动,企业很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再根据情势变化要求政府承担成本波动风险。虽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下简称《操作指南》)中指出,在PPP项目识别和发起阶段,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对于如何提高政府部门在政策和履约方面的保障,《操作指南》并没有提及,这就使银行面临成本评估不确定风险。因此,PPP项目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摊和再谈判机制,以便PPP项目遇到风险时各方能够合理地承担风险,不至于使PPP项目运营停滞。

(三)政府部门的信用风险

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的重点不是拥有和管理项目资产,而是配合私人机构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再单独决定PPP项目中的重大决策,政府部门能否完成职能转变是PPP项目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由于PPP项目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排他性,政府需要提供限制竞争担保,在SPV公司运营项目期限内,政府应承诺在一定区域内不再建设与本项目有竞争性的项目,否则政府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比例赔偿经营收益损失。政府部门对于自身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的各项承诺能否实现,是私人部门介入PPP项目时重点考虑的风险因素,这也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介入PPP项目时必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四)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PPP项目中政府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没有担保责任,这些风险会直接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我国企业独立经营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的经验不多,在如何与政府、服务对象和市场协调,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与公共服务目标兼容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较大。另外,不同合作企业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抗风险能力以及企业的信用水平都会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性,这些都需要认真具体考察。

(五)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针对PPP仅有国务院、各相关部委的“意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撑PPP项目运营。当前环境下PPP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1.法律规范欠统一。目前我国还缺乏有关PPP项目的全国性立法,虽然存在个别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但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位阶较低、适用领域较窄、相互不衔接且各自为政,使得PPP项目在实践中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在适用相关规章制度时尺度不一且存在地方保护,也使得PPP项目在法律风险化解中不统一、不公平的现象频发,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一旦遭遇风险,也没有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维权。

2.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地位不确定。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发起人、协调者同时也是项目建设的监管者。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一般由政府部门“穿针引线”,不可避免地要同政府部门来往。但针对不同阶段,政府部门是监管者还是普通民事主体的角色,商业银行则无法准确把握。实践中,很可能是政府部门一直以监管者的角色参与PPP项目建设,商业银行迫于政府的压力而被迫选择客户、发放贷款,在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地位以及定价能力将大打折扣。更可能,待项目出现停工、烂尾等风险时,政府为“自保”以公权力强推借新还旧、借壳贷款等方式使项目风险拖延直至转嫁给商业银行,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就更加难以把控。

3.利润分配存在复杂性。在PPP项目中虽然政府部门与合作企业就利益分配进行了约定,但政府领导换届、政策变更等不可预知的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利润分配,企业在PPP项目中的收益权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3条规定:“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或为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PPP项目收益直接关系着商业银行贷款的归还效果,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项目收益若分配不当,投资主体争夺项目收益而不顾商业银行贷款,则最终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

4.第二还款来源恐难合法。商业银行为PPP项目提供贷款必然要求合法的第二还款来源,即适合的担保方式。作为常用担保方式的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所“喜爱”的。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即具备公益性质的设施不得作为商业贷款的抵押物。因PPP项目本身具备一定的公共性质,项目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很可能兼具公益性质,若以公益性质的抵押物作为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则会造成抵押物本身不合法,贷款也会面临脱保的法律风险。

5.有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PPP模式流程长、涉及面广,尤其是大型的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大规模、大范围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这难免会触动群体利益,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群体性事件是无法预测、无法判断的,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若商业银行融资的PPP项目出现无法预判的群体性事件致使项目停滞甚至烂尾,项目贷款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那么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则可以解除,但在合同解除的状况下如何收回贷款本息将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问题。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说,为PPP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还缺乏运作管理经验,需要重点关注相关风险。

1.项目营销介入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介入项目的政府推介级别、项目规模、行业类别、投资人条件等进行分析。一是在项目识别上,现有政策未明确区分广义和狭义的PPP项目,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均可进行项目发起,未严格要求必须成立项目公司,给信贷项目识别带来难度。二是在信贷营销上,从项目发起到项目执行,存在多个环节的管理以及招投标等,如何跟踪项目,合理介入项目需要加强研究。三是在项目自身的合法性上,《操作指南》从财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但项目自身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管理、工程规划审批等仍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如何完善项目的全部合规要件需要统筹规范。

2.融资方案设计风险。一是PPP项目一般融资额度较大,商业银行需要自始至终掌握项目的关健信息,对项目建设运营涉及各方利益关系的可行性、明确性,政治、法律风险,融资比例、担保、还款安排等要进行详尽分析论证。二是在贷款方案设计,特别是贷款期限管理上,由于PPP项目周期长、额度大,可能与现行《贷款通则》等监管规定出现冲突。三是项目投资额的确认方式需要明确。《操作指南》中规定以项目采购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而在业务实践中,项目投资总额主要依据项目有权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和可行性研究合理审批。如两者出现差异,则需要金融机构合理确认投资和信贷规模。

3.项目收益和还款风险。一是经营收益权以何种形式赋予项目主体尚无明确的操作方案,经营收益的稳定性如何保障,当经营不能达到预期水平时项目主体的收益权和银行债权如何保障,均没有有效规范。二是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有待提升。PPP模式下,项目的建设运营主要由企业主导,政府在项目公司中处于非主导地位,以土地作为抵押或者大中型国有企业担保贷款将减少,若仅以收费权、收益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权益抵押,则会出现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同质性。三是在提升政府信用水平,充实补充性风险缓释措施上,还需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特别是在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管理两个重要环节,应当积极研究项目自身经营性资金之外的收入来源,作为信贷资金按期偿还的有效补充。

三、国内PPP项目失败案例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已经开始了PPP项目实践,民间资本探索性地参与了高速公路、桥梁、电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成功项目不少,但失败案例似乎更多。总体看来,项目失败往往是多个风险组合的共同作用,其中政府信用风险是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从风险的形态来说,项目可行性风险是核心风险,从风险最终处置来看,主要表现在SPV破产、政府回购、风险再分担。本文选取了我国较为典型的PPP失败案例,见表1。[3-5]

四、商业银行服务PPP项目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建立PPP项目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从PPP项目的特殊组织模式角度出发,建立一系列针对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项目的风险因素指标,充分了解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分析主要风险点;为PPP项目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并要全方位覆盖和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风险、评估难以量化的风险;在PPP项目的全过程中,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等,为PPP项目建立合理、可测、可控的风险评价体系,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价和控制能力。

(二)认真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PPP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是项目顺利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要切实了解该项目实施后是否在特定的区域内拥有市场前景,逐个确认项目的合法性手续是否全部取得,全面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是否先进、高效率,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新建项目还必须要认真审核施工方的资质和过往经验,以保证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顺利实施。同时要分析PPP项目中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是否涵盖了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补助、退出时所涉及要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避免PPP项目的先天性不足,并对项目的背景和来源认真审核,确认项目是否为政府部门将不符合PPP条件的项目包装后套取银行贷款。

(三)择优支持PPP项目

在支持项目、客户的选择上,应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在项目库的建立层级上,优先选择列入财政部、发改委和省级财政推荐的PPP项目。

二是在项目所属区域选择上,重点选择省会城市、重点城市以及信用环境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择优选择受惠人数较多的人口大县、交通枢纽县,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发展规划。

三是在项目类别上,重点选择城市交通、供水、排污等收益相对稳定的项目,适当介入垃圾焚烧发电、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四是在项目主体的运作形式上,优先支持权责明确、资金到位、政府有参股的以项目法人(SPV)形式建设的项目,审慎介入仅以单一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

表1 国内PPP项目失败案例及主要风险点分析表

五是在客户选择上要具备两个条件:(1)项目私营部门必须是经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平公正产生的;(2)项目私营部门须具有丰富的同类项目运作经验,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知名度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支持方案设计

一是做好合同文本设计。PPP项目通常涉及水务、道路桥梁、文化娱乐、电力等多个领域,每个项目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也错综复杂。商业银行作为项目承接者的融资提供方,需要考虑项目联动环节的各方面,针对不同项目分别拟定合同文本,对各方加以法律约束,以保障资金方权益。

二是合理确定资产组合方案。在资产组合上,要注重短、中、长期信贷资金,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的综合应用。在项目执行阶段的建设期可运用固定资产贷款,在运营期应做好合理约期和中短期产品的置换,在项目移交阶段要做好信贷资产的收回或保全。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引入银团贷款、投行业务、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分散风险。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产生的现金流和政府支付的服务费合理确定,期限一般较长,但总体不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

三是增加延伸贷后管理的相关内容。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项目法人运营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监管情况、项目收益方评价情况的监管,对主要建设内容位于地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增加现场检查的频次,合理评估资产的剩余价值,防范项目移交风险。

四是尽力做好收入来源和补充还款来源的规划。在第一还款来源上,要采取审慎原则合理判断收入可行性。对有收费历史的项目,要综合数年的收入水平统计收入的基数和增长水平,要结合区域饱和程度设置增幅的上限,在折现率的取值上要综合考虑权益资产和债务资产的综合成本,引入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稳健预测收入水平。对没有收费历史的项目,要审慎选取同类项目的参数、物价部门的收费文件等作为业务参考。在第二还款来源上,要优先选取抵(质)押担保、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担保、综合实力较强的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担保等方式。在补充还款来源上,一是要引入项目公司控股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贷款偿还的补充性机制;二是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或项目招标方协商,以项目可以取得的补贴收入、专项资金、特别奖励等资金作为信贷资产的补充还款来源。

(五)健全项目合约再谈判和风险再分担机制

合约再谈判和风险再分担要遵循“再谈判由现实风险引起,再分担由根源风险决定”的原则,并在合约中明确商业银行参与合约再谈判和风险再分担的权利。[6]如在项目特许经营有效期内,由政府部门提供最小需求量担保、最低运营价格担保、最小收益率担保。其中最小需求量担保即在项目每年实际需求量小于协议约定的需求量时,由政府部门将差额支付给SPV公司弥补带来的损失。最低运营价格担保是指项目的收费在国家公布的消费指数增长和政府指导价格下,SPV公司的服务价格在项目持续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涨,否则政府对价格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支付。最小收益率担保,是指SPV公司在保证项目运营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保证SPV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否则政府进行差额补偿。一般情况下,最低收益率要略高于同期无风险债券收益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六)严密防控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针对PPP模式的专门法律,但合理运用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则及政府规章,合理协调各部门及地方不同的法规化解商业银行在PPP模式中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运作空间。

1.运用法律效力规则保障银行的权益。根据法理,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1)PPP项目中经常会涉及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因其制定主体及适用对象不同效力也不同,但无论是何种效力层面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若出现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相矛盾的法律、规章,各PPP项目主体应主动发起法律程序并建议启用违宪审查以“判定”此类法律、规章的效力。(2)不同层面制定主体的PPP项目会受多个效力层面的法律规章调整,不同的法律规章之间有时无法衔接,此时项目的主体要选择最妥当的法规适用,即运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不同效力层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解决不同效力层次法规之间冲突给项目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后,呼吁人大尽快制定关于PPP的专门法律,有效保障PPP模式健康发展。[7]

2.分清政府行政主体地位和民事主体地位。在PPP项目中政府部门的角色转换直接影响了PPP项目实施的效果,因此,只有厘清政府部门在PPP项目不同阶段的法律身份才能更好地实施PPP项目。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授予PPP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及对项目公司进行部分监管及接入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此时政府部门属于行政主体;而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约定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作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建设、收费、回购等,属于民商事行为,此时政府部门属于普通民事主体。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应当分清不同阶段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在融资贷款阶段政府部门是监管者还是民事主体直接影响了贷款的质量。若是政府以监管者的身份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融资贷款,商业银行则失去了贷款的主动性,在利率定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均失去了优势。此时,商业银行应当尽可能地远离该项目以防止政府转嫁风险。若政府部门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商业银行应当与政府部门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或协议,要求政府担保PPP项目贷款能够足额还本付息,将政府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上以防止政府信用风险的发生。

3.明确还款主体、确保第一还款来源。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PPP模式中成立的项目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因为PPP项目涉及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交融混杂,为防止出现到期贷款彼此“推诿”不还的情形,商业银行为PPP项目贷款时应当明确项目公司为第一还款人,项目收益为第一还款来源,公司出资股东为连带保证人,即通过确定责任主体防范和化解风险。

4.厘清抵押物属性、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具备公益性质的公共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因PPP项目涉及的均是公共设施,故商业银行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要厘清抵押物的属性,确保抵押财产属于可抵押、易处置、可变现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在PPP项目贷款中要做好充分的贷前调查,经办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登记机关查询等方式确定抵押物可以抵押,抵押物上未设立其他抵押权以及不存在其他影响商业银行抵押权的不利因素。商业银行只有厘清抵押物的基本属性,确保抵押物的非公益性才能保证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充足、合法。

5.协调避免群体性事件、及时解除合同收回贷款。鉴于PPP项目的公共性质,群体事件的发生概率较高,作为不可抗力的群体性事件是无法预测和判断的。因此在PPP项目中若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商业银行应当跟踪事件进展、监控事件动态、评估项目完工的可能性,并积极与当事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若能协调解决群体性事件,合同则可继续履行;若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商业银行应及时解除借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以防商业银行自身利益受损。

(七)建设高效的客户经理团队

鉴于PPP项目的重要性、公益性、长期性,政策多、专业性强和涉及面广,建议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客户经理团队建设。一是总分行要加大专门队伍建设力度。迅速集中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员工组成专门团队,同时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组建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客户经理团队,提升PPP营销管理专业化和决策科学化水平。二是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指导下,及早出台PPP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操作指引、方案等,指导基层行规范开展PPP金融服务工作。三是要充分关注国家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涉及PPP的政策,加强对PPP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的学习,对政策解读、模式设计、评估方法、具体案例、全过程管理控制等展开培训,提高对PPP项目的营销和管理能力。

[1]苏亮瑜,罗剑.中国PPP现存问题及对策[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ex.cssn.cn/jjx/jjx_gd/201505/t20150530_2015994_1. shtm l.

[2]蔡浩.PPP模式在中国面临的现实与挑战[EB/OL].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3831?dailypop=.

[3]周和平,陈炳泉,许叶林.公司合营(PPP)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再分担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3)∶89-93.

[4]李浩.南京跨江大桥项目财务评价及投融资模式分析[J].东南大学,2006.

[5]周阳.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现状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0(3)∶109-113.

[6]许强.PPP项目风险因素分析和分担决策[D].南京大学,2013.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9-111.

(责任编辑:郄彦平;校对:李丹)

F830.33

:A

:1006-3544(2015)06-0027-07

2015-08-31

冯静生(1962.6-)男,安徽庐江县人,安徽省农村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经济金融运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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