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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的制度保障

2015-01-03林,何

北方经贸 2015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益人大代表

刘 林,何 影

(黑龙江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22)

法治: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的制度保障

刘 林,何 影

(黑龙江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22)

法治是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政治、经济、社会权益享有不公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治滞后,主要是缺乏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部门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利益表达制度等,因此要从制定并完善弱势群体的相关立法、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加强执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

法治;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社会公平

一、法治: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

(一)法治与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

法治,这个词汇在中国古代里,是和现代汉语中国的用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古代汉语里的法治,主要指的是垂法而治及圣法之治与法不阿贵。而现代汉语中,主要强调其依法治国的寓意。这说明,法治,在古代和现代,理解上是有其不同的侧重。[1]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以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来表现的,其核心是指一个国家的运行,是通过法律的运行来实现,任何的权利与义务,也都是由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对于中国来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才是真正的法治。

公平,是指利益的合理分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公平包含这三种公平,即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正义和公平是密不可分,正义是公平的“执行力”。公平正义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一个时期,都是人们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因此,每个国家,都尽可能的加大其公共服务水平和消除贫富差距。

(二)实施法治的巨大社会效益

第一,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和方略和手段,对于社会的调节功能,是其所有功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以其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和权威的地位,可以给人们提供一种是非判断的标准,起到了其预防和评价行为的功能。第二,法治可以规范政府权力,可以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当公权力侵犯到公民利益的时候,往往是以公民利益的妥协为结局。而在法治社会,政府可以被法律所规定的的条文所束缚,而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还可以通过制定权利运行机制,来达到提高政府办公的效率。第三,法治可以开启民智,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一个民族如果把法律精神作为其社会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其公民必然是遵纪守法的。社会生活的有序,是一个文明社会诞生的条件和所呈现的基本特点。

二、法治滞后: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原因

(一)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表现

1.弱势群体政治地位边缘化

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机会少之又少,往往其表达和诉求并不能很好的被社会大众所了解,和强势人群相比,他们的表达能力较差,同时远离政治的中心,意味这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时的影响力较弱。简而言之,就意味着弱势群体的地位往往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往往需要靠其他渠道的力量使其摆脱困境,解决问题。这这种其他力量,就是需要借助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力量去改变,通过政府给予其政策上的优惠,来帮助其在社会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和有尊严的生产。

2.弱势群体经济和生活水平低

弱势群体往往生活贫困,而且其贫困不仅仅是反映在物质生活上,还反映在其精神生活上。弱势群体其拥有的物质的数量和质量都较低,仅仅够其生活的基本维持甚至无法维持。因为受到生活所迫,就导致了弱势群体中有大量的犯罪行为。其中,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恩格尔系数研究法是我国较为常用的方法。[2]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消费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者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49%为小康水平。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3.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诉求渠道

弱势群体往往对于贫穷的生活和政治地位的底下表现已经麻木,往往不会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其缺乏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第二,弱势群体往往其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经济实力较差,缺乏主动表达意思,即使有,也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达成。除非特别关顾自身生存的利益才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来增强其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大部分的弱势群体都是都采取等待和“靠”来获得其应有的关注和政策待遇。

(二)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原因

1.缺乏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部门法

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专门权利过于笼统和不规范。根据各国立法的经验来说,法律范围规定的越细越具体,那么其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现在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缺少可操作性,也过于的笼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法律中的用语多用是原则性的宣示而并没有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其具体的操作难以实施。[3]同时,在适用对象上,并没有针对弱势群体的准们立法,表现在立法和实践中对象狭窄,受法律保护的往往是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覆盖面积太广,而农村缺乏社会保障的劳动力往往没有相应的保障。这主要体现在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根据自身国情来划定弱势群体的范围,导致了相关部门法的失位。

2.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方面的被动和无责任使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频频的受到侵害,而且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比如,我国却热按取消了农业税,也给与了相应的补贴,但在市场经济下,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的扩大,贫困农民往往得不到负担的见面,反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生活水平在逐渐下降。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发,拖欠工资现象普遍。如果执法部门能够积极主动的执法,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把不良的后果消灭在初始阶段,那么可能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会直线下降。行政执法中,权利与责任脱节,现在的情况是重视政治责任的承担而忽略法律责任,往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领导负责的意识突出,而忽视了法律富裕的责任,在执法中简单粗暴,缺乏正当程序,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缺乏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利益表达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已经初步建立,但和老百姓的期望相比,还是有这不小的差距,还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憾。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医疗和社会服务,养老的问题会日益突出。农村的一大部分人,他们还没有被社保所覆盖,农村的弱势群体其工资收入也难以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很多人无法交社保,也就享受社会保障。比如,2006年以来,中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全国的职工中,有一半以上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没有条件给职工上交社保的单位是负担不起的。所以,研究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化进程加速过程中必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利益表达空间是有一定限度的,从整体上看,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相互弥补和此消彼长的。在转型时期,是社会矛盾爆发的高发期,强势群体凭借其手中垄断到的社会资源,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空间受到了挤压,造成了利益表达的真空地带,弱势群体失去了诉求的渠道,集体失声。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利益表达的最好场合,而人大代表中大多数人都是社会各界的精英,却缺少一些真真正正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这就必然导致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三、促进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并完善弱势群体的相关立法

通过对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后,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有了以下建议:首先,有与导致弱势群体成因的不同,我们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也应该有所不同,保护方式也要求多样化,在立法中,应该多出台相应的单行法规和特别法来给予其保护。[4]例如,对农业的保护,可以指定《农业产业保护法》,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的增收,制定《农民社会保障法》,当劳动者面临劳动风险的时候,能够依法的到相应的救助。对于失业人员,建立起更加完善合理的失业保障制度。当前,中国已经在实行或者尝试去解决社会保障双轨制,这就是立法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合理的一种表现。

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躯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在现行法律中加强其中条文的可操作性来入手,解决他们的法律权益受损的问题。其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内容为,对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的修改和补充,加强和优化对三大弱势群体的法制保障。把模糊性的原则性语言,改为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根据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改变其中的部分,这种修改要在切实可行的原则下进行,主要针对当前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例如,对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和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增设若干条款与内容,使弱势群体在接受优惠或免费的社会服务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救助。

(二)加强执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主动执法。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执行力度下,也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些情况下,需要执法机关主动的了解情况,调查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现状。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提高服务意识,切实的把老百姓的权益当做自己份内的事情去做,做到主动执法,严格执法,杜绝散漫的工作作风。而且,执法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力,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其只有裁量权,特别是以国家名义形式的权利,执法中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得行和法有授权必须行”的铁的规则。

第二,重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从各国对于公民权利规定上来看,各个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实践程度上差距产生的原因来看,更多的在于对于执法过程中程序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大量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文,倒是现实中不完善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没有吧如何实现及权利救济的主体资格明确清楚,没有重视其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三)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

第一,完善人大、政协的民意代表制度。人大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立法者,人大代表又是各个群体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是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作为各个群体的重要利益表达渠道,首先,就是要实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多样化,多选举少推举,增加基层群众的人大代表比例。努力实现人大代表职业化,精英化,真真的代表一定群众的诉求。提升贫困农民、农民工、城市贫困职工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占有比例,增加这部分人民的呼声,使人大代表的数量与社会群体的总数量想均衡。其次加到对于带便选举的监督力度,对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量化。人大代表要想选民定期做述职报告,并且建立起相应的罢免制度和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第二,健全听证会制度。听证制度可以很好的做到其沟通政府和公众的纽带作用,通过听证会制度,可以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对牵扯的群众利益要进行考虑,要积极的听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呼声,听过听证会制度,来讨论一项政策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达成利益平衡。[5]首先,建立听证会制度,就要广泛的听取各个阶层的呼声,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其次,在听证会当中,要保护每个人的充分表达,避免一言堂和话语权失衡;再次,就是要建立起听证会表决制度,对听证会讨论的结果,要进行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建立问责制度,对于错误实行的政策,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罚。

[1] 李景鹏.挑战、回应与变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陈映芳.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J].战略与管理,2003(6).

[3]昝剑森.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成因探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1).

[4]张敏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J].浙江学刊,2003(3).

[5]王立新.试论我国社会分层中人民利益表达制度的构建[J].社会科学,2003(10).

[责任编辑:兰欣卉]

D668

A

1005-913X(2015)05-0124-02

2015-03-15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14E039)

刘 林(1990-),男,吉林梅河口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何 影(1975-),女,哈尔滨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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