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票号经营对金融业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2015-01-03马紫璇
杜 颖,马紫璇,张 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一、晋商票号兴起的原因
晋商票号兴盛的主要原因是:较传统的镖局、邮局而言,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以及完善的经营管理体制,并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笔者从其经营管理体制角度探析晋商票号兴起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的员工激励机制
晋商票号首创员工持股激励机制,有效地协调了劳资关系,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增加了员工背离企业的成本。“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晋商票号提供了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晋商票号拥有完善的“学徒制”,重视对实习生的培养,通过内部综合审评的实习员工方能录用。并且,晋商票号充分考虑员工的诉求,重视新员工的培训,将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一致化。
(二)相对成熟的“委托—代理”体系
类似现代企业制度,晋商票号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了票号的运行效率。为避免经理人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晋商票号创立了“花红制”,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资金,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该款项专款专用,并支付一定利息,如果经理人(分号掌柜)离任时未发生意外变故,则预提的资金及利息一并付给经理人。这种管理体制激发了经理人的责任意识,降低了票号经营风险,值得现代金融借鉴。
(三)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体制”
票号所有人(东家)负责选拔和任用大掌柜,大掌柜则负责票号的日常经营,并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管理团队。大掌柜会设立二掌柜协助自己处理票号的日常事务。规模较大的票号则会设置三掌柜,但并不多见。在层级管理体制中,各司其职,权责统一,保证了票号的有序运行。同时,总号会视业务规模而设置分号,对其实行标准化管理,确保总号对分号的控制。
二、晋商票号衰败的原因
(一)金融业发展的强烈冲击
(二)墨守成规的经营策略
在经营策略方面,晋商票号拒绝在经营策略方面的任何改变,未接受当时流行的有限责任制度。一味地实行无限责任制,意味着资本家以其全部的家产作为票号债务的担保,当经营状况欠佳情况出现,东家可能破产,这使得晋商票号抵御抗风险能力十分薄弱。此外,晋商票号实行联号制,与其他产业有密切关系,增加了晋商票号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金融监管的欠缺
从金融角度看,清末民初成立的商业银行遵循“巴塞尔协议”原则,将资产业务风险与资本金总量紧密联系起来,达到了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但晋商票号只是将资本金的绝对值简单相加,资产管理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此外,晋商票号相较现代商业银行,其资金来源单一且稳定性较差。同时,晋商票号大多以信用作为保证,不重视放款抵押,出现大量的坏账。
(四)经营体制的局限性
晋商票号制度存在着先天局限性,以致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清末民初逐渐没落。从经营管理体制来看,虽然晋商票号做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它没有形成票号内部权力均衡机制。在“掌柜负责”的家长制特色下,大掌柜拥有威胁晋商票号发展前途和东家切身利益的权力。对于东家而言,只能依靠解聘做为惩罚手段,没有向“三元制”制衡结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纵观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948年至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具有监管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银行业务执行者的双重角色;第二阶段即1978年至1992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以及金融全面监管职能于一体;第三阶段即1992年至今,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得以确立和不断完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继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肩负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即“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确立。
虽然我国仍处于“一行三会”体系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创新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将是经济改革开放、金融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趋势之间的矛盾以及金融行业自身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人身安全。大多数艺术院校学生的特点为思维活跃,个性突出,行为大胆。这就增加了产生摩擦事件发生的概率。由于受到学校限制,大部分学生在校住宿,还有少部分学生选择校外住宿,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具体来讲,学生存在的人身安全问题主要为住宿、上课、出行等。针对这三个方面,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比如辅导员在每晚规定时间检查宿舍人数、做好寝室防火监督、体育课做好防护措施、要求学生夜间结伴出行、规范校园车辆等。
1.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
在我国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各司其职,却容易导致在实际监管的操作中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或重复。另外,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形成高度协调、监管严密的体系。特别是在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背景下,金融控股集团涉及不同领域时,需要多个监管机构合作,增加了专业监管当局有效监管的困难。
2.监管法律的不健全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既有基本法律,又有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规则组成的严密体系。1995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但多空洞性条文,很多时候对现实金融问题仍束手无策。各法律规则之间矛盾众多、互补性差,并不是一个完善的、连贯的法律体系。
3.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创新的阻碍
我国的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规范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这种监管模式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市场上缺乏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此外,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也不再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阻碍了金融创新。
4.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首要措施,是有效实施外部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自身控制的有效配合,会提高监管水平。我国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监管作用。比如商业银行对资金的使用缺乏严格的监督,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极易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
5.网络金融监管薄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P2P网络借贷和支付宝等网络金融产品的出现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务,无法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即便有像如《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针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出台相应监管法律,无法避免网络金融监管漏洞。
四、晋商经营对完善我国监管的启示
纵观晋商票号的兴衰历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史为鉴,提出以下针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监管思路的转变:从行为监管到动机监管
动机监管是指通过引导代理人的行为动机,使该动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有效监管。它是清代晋商票号激励约束机制的思想内核。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停留在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监管,动机监管相对于行为监管而言成本更低,符合金融混业发展趋势。
晋商票号的动机监管体现在报酬和声誉两个方面。报酬方面,晋商采用的身股制度激励经理人发挥全力,从而使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一致;报酬机制在当代等同于员工持股计划,将由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的外部性内化为自有成本。声誉方面,由于晋商票号仅雇佣本乡人,在乡土文化的影响下,促进其诚信努力的工作;现代的声誉模型应建立并完善起多阶段的委托代理关系,促进动机监管在当代的运行。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监管
晋商注重对员工进行业务能力与道德品质的培养,并形成整套严格的票号号规,在提高经营绩效的同时建立起了健全的内控机制。现代的金融业的员工培训诸如轮岗制、公费留学等则仅注重对员工业务能力的提升而忽视了道德品质的加强。
经营方式上,晋商票号在资本控制、分支机构控制和财务控制方面同样值得借鉴。票号的资本采用副本制;我国金融机构需要健全内部资本补充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分支机构控制方面,晋商票号采用因人设岗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现代金融业应充分借鉴,改变目前机构设置重叠复杂,人员臃肿,加强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互联,保证领导层决策的及时性。在财务控制方面,借鉴晋商票号的适度放宽原则,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健全资金审批程序。
(三)健全监管机构外部监管
晋商票号严格的层级制度保证了各个分号都被纳入自身的监管范围。一行三会制度迎合了如今金融发展趋势,但随着混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分业监管愈加显得力不从心。
2003年我国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解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难以有效解决的交叉监管业务,应设置中央银行为牵头人,进一步组建三方监管委员会,健全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提升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有效消除监管空白。建立涵盖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并提升到法律高度,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立信息共享制度的法律地位。
(四)明确政府责任与完善法律体系
晋商票号的急速衰败与后期和清政府勾结是分不开的,鉴古知今,当代的一些金融企业同样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避免地会为了获取利益而出现寻租行为。因此,监管体系应拓宽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查处寻租行为,还金融行业公平的市场环境。
晋商票号经营依靠的信义品质在当代只能由法律制度加以保证。首先,完善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创新行业等的明确条例,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结合国家金融发展现状,修改不适合发展方向或者阻碍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具体退出原因和程序、接管、清算等的规范,从而防止退出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填补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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