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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2015-01-03甘元玲

北方经贸 2015年6期
关键词:武隆县社员规范

甘元玲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重庆 401250)

一、武隆县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武隆县地处渝东南武陵山与大娄山结合之处,多深丘、河谷,以山地为主,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为了解决三农问题,该县鼓励农民群众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14年第一季度末,全县已累计登记注册679家合作社,其中市级模范合作社3个,全国示范社1个。该县合作社的数量庞大,增长速度快;但是多数合作社质量差,成立后运行不畅,重数量轻质量现象突出,甚至某些合作社获得国家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后,直接休眠,出现了较多的空壳社。据调查统计,全县注册的六百多个合作社,目前仅有二百多个在维持基本运行。另外合作社发展规模参差不齐,多数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合作社注册资本在10万-500万之间的占了85%,这严重影响了其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而资金短缺是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武隆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设置及流动不够规范

该县合作社的所有股权一般均由内部社员持有,同时其社拒绝外部企业单位入股,这容易导致合作社缺乏外部约束,若职工和管理人员结成利益同盟则会损害合作社利益。另外,由于缺乏社会制约与监督,常常出现“用脚投票”现象,经营者的监督受到很大的局限,难以实现产权交易、产权重组和资源的重新分配。

(二)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不规范

武隆县多数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都不完善、内部运作不规范。据调查发现,“一人一票”制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中很难体现,其重大决策大多由少数几人决定,“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专业合作社兴起之初,许多合作社允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这使得农民手中持有的股权实际上是“虚权”,未赋予与股份相关的监督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使合作社缺乏监督,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

据调研组到巷口、白马、平桥、鸭江、沧沟、火炉、仙女山镇、双河等乡镇进行座谈、实地察看、访谈等调研,发现武隆多数农民合作社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其账务不清楚,有的甚至没有财务人员。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失或是无效的,财务运行出现异化。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滞后,业务人员奇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导致无法建账或仅记现金流水账,甚至只有“肚皮账”,管理不够规范。

(四)收益分配制度不规范

多数合作的分配制度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原则相背离,未坚持“同股同利”原则,派息分红大部分向个人股倾斜,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比如武隆县华斌水果专业合作社,其分配制度为:若以流转土地入股,实行保底分红制,正常收成年间收益按三七进行分配(股东七成,农户3成),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每亩100元分红;若为荒山荒地,不分红不保底;缴纳社员费入社的社员(社员股)和发起人(分红股),年底分配收益方式为社员股占50%,分红股占50%(由三个发起人平分)。该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存在多样化,且存在向少数人倾斜现象。

(五)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个显著的缺点:社员内部合作不紧密,趋利性较明显,只能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因而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合作社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就容易解散。目前广大农民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得农民的根本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六)外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健全

目前,全国各地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处于自发与摸索阶段,相关配套改革措施还不到位,外部宏观环境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不健全、政府机构改革相对滞后、政策不配套。若外部环境不能与农村股份合作配套发展,则必然会影响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三、武隆农村股份合作社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缺陷原因

目前,可规范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该法有许多进步之处,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合作法》并未对资本金作任何要求,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就免去了验资手续,进而使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管理机制的原因

不规范运作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与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武隆县政府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这套机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同样也存在缺陷。指导、扶持、服务及监督合作社的部门众多,但各主管部门具有独立性,不利于统一协调工作。

(三)利益动机的原因

据调查发展:某些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满足村、镇建设中“农民组织化”的考核指标;有些合作社是为了享受政府的扶持与优惠政策。在利益诱惑的情况下,人们便按照要求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以应付上级检查,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些规章制度根据成员的需要,或被架空,或被利用。

(四)文化背景的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式制度是由外部导入的,其不能脱离社会文化背景而独立发挥作用,其所立足的环境是以传统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国农村社会存在重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现象。合作社制度中的“产权清晰”、“利益分明”、“民主监督”等要求,与乡土社会所注重“人情”、“关系”、“面子”的文化背景有着一定的互斥性。

四、规范武隆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一)科学核定资产股权

股权设置是合作社各项制度的核心。尽管在发展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的集中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过度集中的产权必然使合作社丧失“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性质,使其异化为合伙企业或股份公司。因而,规范完善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资产股权的科学核定是基础。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前提。因此,需要设置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执行监事)。明确“三会“职责,充分发挥好股份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充分发挥股东(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注重股民代表选取,建立与健全股民代表联系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职能与地位,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进行利益分配

月 根据农业部相关意见,县政府应该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完善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同时,为了坚持“对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内以最大化服务农民股东”的宗旨,在进行利益分配时,采取方式可多样化,如保底分红加浮动分红方式。

(四)规范政府和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服务

利用国家现有的法律与法规,对新型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各项经营管理尤其是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适度利用行政手段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党支部、村委会与农村股份合作社董事会关系要理顺,明确董事会的职能,防止其权力独大;地方政府和村党支部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董事会(特别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的确定,应积极干预,严格把好关。

(五)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

现阶段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规模较小,几乎不能达到上市要求。而合作社的股份又有流通的需要,因此,可以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促进合作社股权的合理流动,比如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流动中心、由证券交易所代理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流动的组织工作、建立地方性的小股票市场等方式,尝试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1]王康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及构建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2] 夏玉莲,曾福生.农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效益分析——基于湖南省光明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个案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2):105-112.

[3] 张 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2.

[4]李华雨.农地股份合作社之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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