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间金融契约整理与制度解析*
2015-01-03李雨纱张亚光
李雨纱 张亚光
近代中国民间金融契约整理与制度解析*
李雨纱1张亚光2
(1.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1)
本文基于对1644年~1949年485份民间典当契约文书的整理,通过微观案例研究与描述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考察了本金、利率、借期、抵押、中保、借贷双方特征及关系等微观因素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并以土地抵押借贷为例,运用纳什议价的思想构建了近代私人借贷模型,解析了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金融活动的市场机制,从而再现了近代中国民间金融活动的生态。研究表明,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明显的市场分割现象和信贷配给现象。由熟人网络组成的金融市场和由早期金融组织组成的金融市场共同扩大了近代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是中国近代金融市场发育的显著特征。
民间金融 借贷利率 近代契约
一、引 言
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资料文献是研究民间金融活动最为可靠、真实的证据。近年来,中国大多数省区陆续发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数量可观的契约文书。随着学术视野的拓展,学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也从对契约史料本身拓展到从经济学、法学及社会学等不同角度的全方位多层次探讨。从数量上来看,清代和民国时期是民间契约文书内容最丰富、使用最普及的时期,虽经历史变革而遭大量焚毁,但仍遗存众多,其类型之齐全、研究价值之高在中国经济史学的研究中均属罕见。加之契约文书与人们现实财产关系的紧密关联,也为学界研究以契约文书为载体的近代金融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民间金融的契约文书作为史料有着特殊的价值,其分布地域广泛,时间跨度久远,涉及内容多元,能够系统地反映近代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对民间契约文书,尤其是典当和借贷契约文书的微观案例研究,可以间接了解近代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及其风险。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统计分析,则有助于从整体的角度把握近代民间金融的制度架构。这些研究不仅对中国近代金融史有重要的补充意义,亦足可为当今中国的民间金融问题提供有益的历史经验。
二、文献综述
以微观案例和数据为基础的民间金融研究,是近代乃至当今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中比较稳妥的方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冯和法所编的《中国农村经济资料》。在对民间金融利率的探讨中,黄冕堂(1990)根据刑科题本土地债务各类档梳理了清代三分及其以上利息的借贷情况,陈锋、董旭操(2004)基于修正的Stiglitz-Weiss模型揭示零利率是重复借贷博弈中“自我实施的合同约束”,中等利率是民间资金的真正成本。郑振龙、林海(2005)认为标会利率是由民间金融通过拍卖竞争所达到的均衡,能够反映当时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可作为更广泛利率研究的参考。金烨、李宏彬(2009)则主要对农户借贷行为进行计量分析,认为家庭经济收入、家庭结构和人口特征、法制环境、社会地位等因素会影响农户的借贷需求以及可接受的利率水平。
在对民间契约文书这一史料的利用问题上,沈炳尧(1990)将浙江省博物馆所藏金华府民间文书资料一一考证,总结了清代中后期金华府私人抵押借贷与转移土地的关系。彭凯翔、陈志武、袁为鹏(2008)则利用从安徽徽州、福建漳州、四川巴县以及台湾新竹四地民间文书中整理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了交易成本、信息、习俗和契约执行能力等因素对借贷市场的影响。陈秋坤、洪丽完(2001)则运用300年长时间跨度的样本,对契约文书相关的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做了微观分析。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从近万份现存的近代契约文书中整理出485份典当、借贷契约文书,对本金、利率、借期、抵押、中保、借贷双方特征及双方关系等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以典型的契约文书合同为例,从制度层面对近代民间金融的借贷机制进行解析,并结合其他族谱、记账簿、档案等史料予以充分佐证,说明了近代民间借贷的特征及其与当下民间金融活动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还指出了在对近代民间金融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时需考虑的因素,以用土地作抵押的借贷活动为例,构建近代民间金融的借贷模型,加深了对近代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的认识。
三、近代民间金融契约文书的内容与特征
本文从近万份民间契约文书原件或影印件中整理出485份①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借贷与典当活动契约文书。这485份民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公元1644年~1949年,其中,清代397份,民国88份,包含6份注明民国年间但不能明确具体年份的契约文书。地域覆盖则包括安徽、浙江、贵州、北京、辽宁、山西、台湾在内的14个省区。下文将从本金多少、利率高低、借期长短、借贷双方的身份及关系、抵押的形式与抵押资产的价值、中保人的作用等方面探讨其对于民间借贷机制的微观影响。
(一)本金与利息
就本金与利息的形式而言,在485份契约文书中,以钱银形式为本金的有474份,占97.73%。其具体形式包括银两、铜钱、银元(洋元、洋银)、法币、中储券、国币流通券等。借贷活动所用的银钱形式随历史而变迁,也间接反映了近代中国流通货币的变化。以谷物为本金的借贷与典当契约有12份,仅占2.27%,契约中所涉及的谷物包括大米、小麦、谷子等。但谷银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存有一份光绪二十五年的典当契约以“洋元13元,耒谷21砠”为本金,即钱银与谷物的双重本金形式。除了本金存在钱银和谷物双重形式之外,契约文书中所约定的利息也存在以钱银或是谷物归还的现象。下述当契即为以谷物形式为本金的一个代表:
立当租谷人马仲舒,为因乏用,只得亲身上门,当到谷子二斗五升,当与范光廷名下。当价洋银十元整。仲舒当席亲手领银应用,议定每年秋收十月之内照应谷子二斗五升,不得短少升合。如少,愿将山前山陆地一并作抵。若少,任随范光廷扯拆抵业变卖赔还。恐口无凭,特立当约一纸为据。②
就本利归还的方式而言,主要有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银,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到期抵还本利等形式,逐期交纳利银(谷)可以以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为单位,也有大量的契约并未明文规定本金利息的归还形式。在485份契约中,说明了本利归还方式的契约有91份,其中,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银占36份,约占说明了本利归还方式契约数的39.56%,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的方式占28份,约占30.77%,到期抵还本利的方式则有27份,约占29.67%。下述借约则是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的一个例证,契约规定借款人需要每年秋后将“麦子五斗八升”作为利息,说明了以此为代表的不少民间私人借贷都与农作生产相关:
立借纹银文约人马洒个,因为使用不足,今借到马奴你名下纹银十三两整。对保人言明,每年团课麦子五斗八升,待到秋后交还。有作保大陆地下水池一垧。恐后无凭,立此借约存照。
说合中人马克力
立借约人马洒个③
(二)利率水平
在485份整理出来的契约文书中,内容注明了利率(或利息)的有224份,占总数的46.19%,略少于半数。值得一提的是,明确说明零利率的契约文书有108份,占总数的22.27%,同时占标明利息契约数的近一半。此外,每月2分④这一利率水平的契约有24份,占总数的4.95%,占注明利息契约数的10.71%。下述当契即是以“每月2分”为约定利息的其中一例:
立当契人谢志瑞,今有承父水田一俻玉名横堘头大租八秤零七觔,又一俻玉名青林泉早租一秤,又一俻玉名十五觔前田三俻,共计早大租十秤零三觔,今因缺用自情愿将前田租并田骨当到敦本堂名下,本金银六两整,其银每月每两二分行息,约至来年六月将本利取赎,如过期听其自收租。恐后无凭,立此当契存照。
立当契人谢志瑞
中见人谢大钟⑤
图1契约文书利率水平分布
真实的史料数据无疑否定了此前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就近代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市场机制形成的均衡利率水平也体现在私人间的借贷活动中,而非仅仅是以钱庄、标会等的利率的形式(陈锋、董旭操,2004)。一个更深层次的推测是:在近代中国,由熟人网络组成的金融市场和由早期金融组织组成的金融市场共同扩大了近代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量,从而共同影响了中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利率契约。通过契约整理和其他史料的佐证,高利率契约并非仅表现为借贷双方对高风险因素的反馈,3分及以上的借贷双方在社会身份、相互关系等指标上与其他借贷契约均出现一定差异,这说明了近代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出现了市场分割现象。
(三)中保人及其作用
由于清代及民国时期人们对于契约文书的普遍重视,多种具有公正性质的方法被用于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其中最普遍的一项便是“中保人”。“中保人”,在契约文书中也被写作“中人”、“保人”或“见中”等,常常作为契约双方的中介者或是契约关系真实性的保证人而出现。在整理的485份契约文书中,明确说明有中保人的契约文书为381份,占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从契约本身的发展来看,明清及其以后契约内容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格式(王旭,2013),中保人的作用也广泛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契约关系中,并对契约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
中保人的作用还体现在,在某些特定契约关系下,当有欠款未还的现象发生时,契约本身可能还规定了作保人先行垫付的机制,以为契约的实际执行提供保证。中保人的机制设计无疑有效地控制了近代民间借贷由于契约执行不力所带来的风险,此处以同治二年一份作保人垫借款的合同议据为例:
立合同议据:任作韶、曹景祥,兹因去年二月间曹恒儒该欠项钱贰百四拾千文,系某二人作保。今恒儒出外生理,索欠紧急,情极无奈,故某二人代垫理楚,俟曹恒儒归家,将此款收来,无论多寡,二人均分;抑或曹恒儒物故,此款无着,各听天命,彼此所垫之钱作赔偿,两向莫诉。此系两愿,各无翻言。恐后无凭,是以挽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存照行。
日立合同议据任作韶、曹景祥
见中陈兆员任洪山⑥
(四)借期
在485份契约文书中,在原始契约内容中注明了借期的有219份,约占契约总数的45.15%,其具体分布见图2所示。其中,在契约内容中明确说明借期不限的19份,占标明借期契约书的8.68%。
图2 契约文书借期分布
部分契约对于借期的限定为半开放的形式,如约定取赎时间为四年以上、三年以上或是两年以上八年以下等,也有少部分的契约明确说明本利可以两次甚至多次完清,并规定了完清本利的时间。下述契约则体现了借期约定的一般形式,即“约年内十一月将本取赎”:
立典人洪元震等,今因乏用,自愿将七字一千零七十四号田三分出典祖尚书公名下为业,土名石坞得受典价足纹银三两正,定言硬租三秤,约年内十一月将本取赎,恐后无凭立典存照。
立典契人洪元震洪锡其
中人洪子悦洪君迎洪昌龄洪錀臣
康熙廿三年十二月廿六日⑦
(五)契约订立时间分布
民间契约的订立时间也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农业活动或是其他社会生活对于民间金融的影响。据图3所示,在契约订立的月份分布上,出现了两个小高峰。第一个小高峰出现在农历的2月至3月,这段时间正值春种时期,不少农民通过借贷、典当等方式换取农业活动的投入资金,并约定秋收时归还。乔启明、应廉耕(1937)也认为当时的私人借贷活动大多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第二个小高峰则出现在农历的11月~12月,也就是农历的冬月与腊月,这就与我国的传统习俗有关。通常在过年或是除夕之前,各家各户均会将年内的用度进行清算,且节日活动的习俗本身也会消耗一定的资金,这也使得部分资金周转不畅的人通过借贷或是典当等方式暂时性地获得流动性。
图3 契约文书月份分布
(六)抵押、典当及其他
契约的信用方式,在借贷和典当契约中具体地体现为抵押典当的形式,是当时商品社会信用流通市场的典型例证。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如下几种:一是没有任何抵押只凭借信用达成的契约,共有62份,约占总数的12.78%;二是将农田、房屋、山林或是物品抵押给贷款人,从而获得借款的契约,包括抵押农田的契约44份,抵押山林的契约13份,抵押房屋的契约19份与抵押物品的契约4份,总计占总数的16.49%;三是通过典或当的形式获得借款,这种信用方式比较特殊,下文制度解析部分将具体说明,此处先简单统计:典当农田的契约文书有248份,是契约文书中占比最多的形式,典当山林的有9份,典当房屋的有70份,典当物品的则有25份,总计占70.73%。如下图:
图4 抵押、典当形式分布
此外,485份契约文书中的155份契约文书还以可量化的单位形式衡量了所抵押或是所典当资产的价值,例如估算出农田的亩数、谷物的重量或是房屋的大小,具体表现如“田一亩六升”、“米一石”等。其他契约文书虽未以可量化的单位形式说明抵押典当资产的价值,但也通过划定地界等形式明确指代了所抵押或典当资产的范畴,下述典契即是一例:
立典契,新港社畨目笔古亭,承祖父遗下分过山园埔一所,坐落乌山,东至大溪,西至小沟,南至田岑,北至崙,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自愿托中引就,出典曹宅,畨银一大元零钱一百文正。⑧
四、近代民间金融契约文书的制度解析⑨
(一)抵押、典与当
在民间金融活动尤其是借贷活动中,由于存在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人以一定的财务资产作为信用担保来建立借贷关系。抵押,即出押者也就是债务人保留土地或者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将土地或其他资产或是地契、屋契等作为抵押品抵押给贷款人,并规定不能偿债时的处理,通常情况归贷款人也就是债权人管业。而在土地相对可以自由买卖的清朝,放款人则有机会借由资本吞蚀债务人的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从而引起财务所有权的转移,这便是典在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典当。债务人直接以土地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收益抵算利息,交由债权人收租,谓之典,典期过后可以赎回,期间资产增值部分的增值额归债务人所有。与单纯的抵押不同,在典的过程中,抵押资产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下述典约所示:
立典地土文约人潘老虎,因为使用不足,今将祖遗旱地水地一垧半,下籽九升,随地粮一升八合,央人说合,两家情愿,出典于杨生春名下。得到典价大钱六串文整,当日交付。有钱抽赎,无钱长年耕种。恐后无凭,立此典约存照。
中人潘廷贵
亲房人潘致林
立典约人潘老虎
代笔人潘永昭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累价纹银十两整。⑩
当,则是在典的基础上,每年加纳粮银若干。在典当期间,抵押资产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归债权人,期限到后债务人可以赎回,同样资产增值部分的增值额也归债务人所有。在明清时期及以后,由于借贷契约本身的发展与借贷资本的活跃,一般来说,如果土地或是其他资产典当给债权人之后,逾期不赎,典契、当契即转为卖契,甚至作为绝卖,活契成为死契,即明清时期的“典卖合一”现象。
(二)信贷配给
契约文书往往可以体现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身份。在本文样本中,可以通过契约文书辨别出借款人身份的有49份文书,其社会身份包括农民、地主、商人、军兵和僧人等,可以辨别出贷款人身份的有121份,贷款人的社会身份包括地主、商人、当铺、钱会和军兵等。下述当契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即为堂兄弟关系:
立当明科田文契人马明发,为因母亲亡故为无银使用,只得亲请凭中上门,将祖父遗留自己名下科田一块,坐落地名卢柴坝,情愿出当于堂弟马开成、马开文兄弟名下为业。原日三面议定当价九八净银五十两整。当主马明发当席亲手领银应用,并未下欠分厘,亦并无货物准折。自当之后,准定五年。马明发有银取赎启,无银任随马开成、马开文弟兄永远耕种,明发子支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如有此情,自干重咎。恐后人心不古,特立当契为据。
代字陈星五
凭中人陶子红陈子恩
当立马明发
光绪三十一年腊月初六日⑪
从数量上看,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借贷双方对对方个人信息的了解程度较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资金用途和贷款项目自然风险状况高度知情(张建军,2002),也就是说,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但不可否认,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既然信贷配给源于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信贷配给的原因是什么呢?
曾小萍(2011)认为,“中国的家庭体系对不动产转让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要求在将土地向公众出售前,亲属和相邻土地所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⑫,在以土地为抵押的借贷关系中,这种优先权也体现得很明显。在近代中国,由于民间私人借贷在契约执行方面缺乏有效保证,从而不得不借助于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⑬、中保人的担保机制和借款人和贷款人本身的个人信息特征差异,如社会地位、财产等方面的差异所引起的在契约执行能力方面上的不同。根据部分契约的规定,当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中保人还需履行责任垫付款项。换言之,民间信贷出现信贷配给的主要原因是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
(三)对零利率和“乡例”的解释
在485份整理出来的契约文书中,内容明确说明不收利息的契约文书有108份,占总数的22.27%;同时,每月2分左右利率的契约共有24份,占总数的4.95%;另有“从乡例”、“按例”等字眼的契约若干。那么,我们对于民间私人借贷所普遍存在的零利率和“乡例”现象又应如何解释?
虽然众多典当契约在契约内容上注明不收利息,但通过契约的批注或后来重新签订的契约、帐簿等史料可以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典当的农田收租、出让抵押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赎回抵押品时要求一次性付清钱利等收取利息的情况,如将其折合成利率的话,那么此利率水平便不再是零利率,只是利息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或是利息支付与借贷活动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甚至利息支付的时间不确定。修正之后,实际存在的零利率契约数量大大减少。
此外,无论是买卖契约或是借贷契约,都存在着遵从地域性“乡规”、“乡例”、“俗例”和“私例”的情况。如下文的借约所述:
立借约人戴继光,今借到壬名下九五色银三两五钱足,其银依例起息,本利约至本年夏茶来年春茶二季完清,立此借约存照。
再批玉名习家前山佃田,计客租二砠,在约内过其即日自管荣耕种无阻。
立借约人戴继光
中见兄旭如
代笔侄继章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⑭
此前有学者认为,“乡例”的普遍存在说明民间借贷利率是由习俗或者制度所决定的,而非市场机制作用的产物。笔者认为,虽然“乡例”受到一定程度地遵循,但比较本文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统计分析结果与对比本文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所谓“乡例”的水平在各时各地与各研究下均有较大的差异,如刘秋根在《明清高利贷资本》中言及“一般商铺和私人虽然多有四五分乃至十分以上的高利,但总不如二至三分息那么普遍和常见。谷押的放贷虽多有一分五至二分利者,一般谷物放贷,多有倍称以上者。然前者以三分左右,后者以五分左右最为常见”,⑮这与本文对1644年~1949年全国14个省区485份契约文书的分析结果有所出入。这也说明了“乡例”与其说民间金融利率的形成是制度决定的结果,不如说所谓“乡例”的利率水平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市场本身所达到的均衡利率水平。
习俗或是制度并不构成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因素,民间金融利率尤其是私人借贷利率的决定仍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产物,习俗或是制度仅为利率水平决定的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华亭县为典商增取利息案”可有助于我们对此现象的理解:
光绪八年经两江总督左宗棠核定,无论当本多寡,概以二分取息。然而光绪十三年,各典因生意清淡,公议量为递减,一千文以内仍以二分起息,一千文以外减为一分八厘,十千文以外减为一分六厘,期广招徕。⑯
五、一个可能的模型——以土地抵押借贷为例
(一)前提假设
从上文总结的契约信用方式可以看出,近代中国民间借贷最普遍的模式是土地抵押借贷。在农业中国,土地是当时私人最重要的财产,相互之间的借贷活动也无疑以土地为筹码和标杆。在近代民间,“土地抵押担保的形式无疑是很盛行的,……不少地方有‘靠产揭钱’、‘赘地借钱’、‘指地作保’、‘指地借钱’的习惯,契约一般规定到期取赎,如逾期不能取赎,即卸地由债主管业。”⑰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民间金融活动中的私人间土地抵押借贷现象构建模型。
在建立模型之前,有必要对私人土地借贷的特点做如下探讨:首先,信息基本对称的前提。张建军(2002)指出具有私人借贷关系的交易人之间通常具有血缘或是地理毗邻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资本、资金用途和项目的自然风险状况高度知情。尤其在土地典当或抵押借贷的情形中,不确定性主要源于抵押物本身,而非借方的私人信息。因此,即使近代民间金融市场不具备外部审计和外部风险约束机制,其借贷活动也不能由信息不对称和违约风险理论来完全解释。其次,异质贷款人的假设。非正规金融模型中常常引用的Stiglitz与Weiss(1981)等模型均假设贷款人是同质的,但考虑到近代民间借贷双方的异质性对借贷市场机制有着明显的影响,我们应该使用异质贷款人的假设。总的来说,模型基本假设如下:借贷双方信息基本对称,都是风险中立者;以土地为抵押物,贷款用途是农业生产性投资;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是异质的;有息贷款,利率水平由市场决定;合同无实施问题;存在交易成本。在上述前提假设条件下,本文在借鉴信息基本对称的纳什仪价模型基础上,把影响民间私人土地借贷利率决定的主要因素——借贷违约风险、交易成本、本金规模、贷款期限、信用方式、贷款人和借款人类型——作为变量纳入模型,分析民间私人土地借贷利率决定的市场机制。
(二)模型构建
假设某农户需要进行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产出即收益为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为,则生产收益的平均值为。假设农户生产资金不足,需要寻求贷款,且贷款金额占生产资金的比重为,。假设某一贷款人愿意向农户提供贷款,在议价后商定条件是以土地为抵押且借贷年利率为,贷款于一年后则归还。则还款后借贷双方的收益分配情况如下:
贷款年利率的具体数值是借贷双方根据各自谈判地位议价的结果,设农户(借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为,放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则为,,且为借款者类型、贷款者类型1,贷款期限,信用方式,抵押土地的函数,即。我们假设,,,,用以表示借款人类型、放款人类型、信用方式和抵押土地的不同对借贷双方议价能力产生的影响,同时我们可以知道,贷款期限的延长会弱化借款人的议价能力,即。
我们假设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效用水平与其收益水平均为正相关关系,并为了简单起见,将效用函数用收益函数来表示。令借款人的效用水平为,贷款人的效用水平为,则有:
在上述基础上,假设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是效用最大化的,则目标函数为:
(三)模型求解
一阶条件求解:
即有:
此处,为借贷自然风险,即借款人资金损失⑲的概率。在信息基本对称情况下的Nash议价解,由民间私人土地借贷的最优利率水平由借贷自然风险、预期收益率,贷款占生产资金比重,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交易成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等因素共同决定。
模型推导的结果表明,利率水平受借款人类型和贷款人类型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影响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而间接作用于利率水平的。说明信用方式对利率水平有影响,通常情况下,信用方式所对应的信用方式置信度越高,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越小,从而借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增强,最终的均衡利率水平相对变低。说明抵押物价值越高,借款人违约的收益越小(成本越高),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越小,从而借款人的相对议价力量增强,均衡利率水平越低。说明借款期限的增长,会使得贷款人放贷的机会成本增加以及借贷违约风险的增加,导致借款人相对议价力量的降低和贷款人相对议价力量的增加,从而均衡利率水平上升。
六、结 语
本文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血缘或地缘关系,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资金用途和贷款项目自然风险状况具有相对完全的信息;近代民间借贷活动多与农业生产、生活习俗相关,其风险主要来自于农业生产活动的自然风险和由于契约执行缺乏保证而带来的风险,因此,近代的借贷活动大量地采取了中保人、典当抵押等机制作为上述风险的应对;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信贷配给并非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而可能在于借贷双方和中保人的社会特征。从史实来看,中国的家庭体系赋予了亲属在资产向社会公众出售前的优先购买权,而民间私人借贷在契约执行方面缺乏有效保证,中保人机制和借贷双方个人特征(如财产、身份等)的约束,是信贷配给的可能原因。
在近代中国,由资金需求者的熟人网络组成的金融市场和由早期金融组织组成的金融市场共同扩大了近代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量。然而,由于熟人网络所组成的金融市场具有地域和规模上的局限性,而近代金融组织的信用市场整体需求也发展欠佳,无法形成自我推动的良性互动机制,这间接地影响了整个近代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
通过本文所考察的本金、利率、借期、抵押、中保人、借贷双方私人特征及关系等因素对于民间借贷的微观影响可以发现,民间金融市场上利率可能取决于由上述因素所导致的双方在借贷活动中谈判能力的差异及其弹性,因此本文所采用的不完全框架下的纳什议价模型可能是对借贷活动进行解释的较为合适的理论框架。事实上,也有其他学者在此框架下进行理论研究(John and Reinhard,1972;Ehud and Meir,1975;王一鸣等,2005),但对于近代中国的民间金融活动,我们需要根据金融契约资料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对理论框架做出如下调整:一是强调亲族人际关系网络中借贷双方信息的基本对称,而不是习惯中采用的不完全信息机制;二是注意到近代借贷普遍以土地为抵押、以农业生产为目、以对土地收租为利息方式的特点,将土地生产作为借贷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并把单期模型改为多期模型,以更好地模拟利息支付时间不确定的现象;三是注意到近代中国民间金融的市场分割现象,毋以偏盖全。本文所采用的模型基本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由于数据质量的局限,目前尚无法用实证方法加以验证,我们将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完善。
1. 陈锋、董旭操:《中国民间金融利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再认识》[J],《当代财经》2004年第9期。
2. 陈秋坤、洪丽完:《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 1600-1900》[M],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2001年。
3. 范金民:《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4. 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M],上海黎明书局,1933年。
5. 黄冕堂:《清史治要》[M],齐鲁书社,1990年。
6. 金烨、李宏彬:《非正规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金融研究》2009年第4期。
7. 李壬癸:《新港文书研究》[M],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2010年。
8. 彭凯翔、陈志武、袁为鹏:《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J],《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
9. 乔启明、应廉耕:《农业贷款与佃权》[J],《经济统计》1937年第4期。
10. 沈炳尧:《试论清中后期金华府私人抵押借贷与转移土地的关系》[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11. 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12. 王一鸣、李敏波:《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利率决定行为:一个新分析框架》[J],《金融研究》2005年第7期。
13.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14. 曾小萍、欧中坦等:《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
15. 张建军、袁中红、林平:《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16. 郑振龙、林海:《民间金融的利率期限结构和风险分析:来自标会的检验》[J],《金融研究》2005年第4期。
17. Ehud Kalai and Meir Smorodinsky, 1975, “Other Solutions to Nash’s Bargaining Problem” [J],, Vol. 43, pp. 513-518.
18. John C. Harsanyi and ReinhardSelten, 1972, “A Generalized Nash Solution for Two-Person Bargaining Games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 [J],Vol. 18, No. 5, pp. 80-106.
19. Stiglitz, Joseph E. and Andrew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Vol. 71, 1981.
(YG)
①本文所述的485份契约文书整理自《河北近代土地契约研究》、《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宁定契约辑》、《吉昌契约文书汇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 1736-1950年》、《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
②孙兆霞等:《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34页。
③马忠明:《宁定契约辑》,临夏回族自治州档案馆,1990年,第35页。
④月利1分即月利1%,年利1分即年利10%,下文同。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0页。
⑥张介人:《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页。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27页。
⑧李壬癸:《新港文书研究》,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2010年,第97页。
⑨限于契约样本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足以进行有效的实证研究,故本文暂做制度性分析。
⑩马忠明:《宁定契约辑》,临夏回族自治州档案馆,1990年,第17页。
⑪孙兆霞等:《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79页。
⑫曾小萍、欧中坦等:《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6页。
⑬这个推论可以从古代契约订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担保人机制看出来,无论是借贷契约、买卖契约还是其他形式的契约,民间金融所用契约的订立均要求有契约双方均相熟的人作担保,这就对民间金融运作本身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353页。
⑮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⑯范金民:《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第1274页。
⑰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页。
⑱此处为简单起见,假设了土地的规模效益不变。
⑲本文将借款人不能按契约还本付息视为贷款人有损失,而不论贷款人所获得的抵押物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本金。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近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批号:09CJL008)及教育部哲学与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居民信用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批号:12JZD03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