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主要运作模式分析及对我国发展的相关建议
2015-01-02王成瑶
王成瑶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 西安 710075)
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机制,有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针对目前国内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仍处在起步摸索阶段的实际,分析总结国外的经验做法将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一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型发展模式。美国和英国是资本市场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典型,这主要得益于两国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程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在美英国家中,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中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的中小公司,目标是为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先导和引导的作用,其资金来源除了社会私人资本以外,主要以养老金账户、银行和证券企业资本为主。这种资本市场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核心体现出四个明显的特点,即资金来源机构化、基金组织合伙化、投资对象新兴化、基金退出市场化,从而形成了“投资者—中介机构—目标公司—资本市场”的“融资—投资—推出”循环。
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发展模式。德国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以银行为主导。德国的金融体系是混业经营模式,银行是“万能银行”,其投行业务占有较大业务份额,日本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是银行或大财团,因此德国、日本产业投资基金更加注重安全性和稳健性,在投资领域上兼顾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在运作方式上更多的采用公司制运行,主要采取公司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采取公开上市方式的完成退出的则相对较少。
三是以加拿大和以色列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在加拿大,很多基金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有些产业投资公司甚至是由政府直接创办。以色列政府不仅积极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建立,还积极引导国外产业投资基金进人本国高科技企业和处于初始创业阶段的企业。投资领域因国家产业定位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而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政府支持企业的资金,主要采取公司制运行模式进行运作,大大方便政府或代理人直接管理基金和投资对象,主要通过公司股份回购和股权转让等实现退出。
二、上述模式的主要特征
(一)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组织形式
国际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形成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性三种主要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实现了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成为当前最主要的形式。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出资较多,但不参与经营,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但参与日常管理和经营。双方通过委托代理模式,形成有效的出资和监管制度。
(二)机构资本和民间资本是主要资金来源
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主导体系下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养老基金与保险资金、企业、个人、捐赠资金、银行等。其中,养老基金与保险资金、企业是出资的主体,整体出资比例大致为70%。欧洲大陆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而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程度较低。日本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比例略低于50%和40%,个人出资规模很小。
在出资上,国外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出资比例非常有限。美国整体不足3%、欧洲大陆约为6%、日本为5-7%。但是,以色列、新加坡等政府出资比例较高,以色列最大的YOZMA产业投资基金的初始资本全部来自政府。2010年专司海洋经济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Seatown的30亿美元启动资金全部来自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当然,随着机构和私人资本的进入,以色列、新加坡等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比例也在下降。2000年之后,以色列YOZMA基金走向私有化。
(三)投资方向体现政府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
新兴产业是产业投资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领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创新型消费服务等三大新兴战略产业,投资规模占比大致分别为50%、30%和10%。欧洲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工业、消费服务等,占比大致为35%、20%、15%和10%。英国则主要集中在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电子信息和消费服务等。以色列则以信息网络和医药生物为核心投资领域。传统产业也受到产业投资基金一定程度的关注。日本以电子信息、精密制造与新材料、制造服务业等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重点领域,比重大致为40%、20%和15%。
(四)通过退出机制获取回报
新兴战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股份,而是通过企业成长后的退出获取回报。退出机制主要包括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公司回购、破产清算等类型。公开上市是首选方式,主要在于投资回报率极高,目前,日本政府加大了对公开上市的改革措施,使公开上市形式退出投资的比例已超过60%。但是由于公开上市的难度较大,股权转让成为国际产业投资基金退出的最普遍方式。美国和欧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转让的项目是通过公开上市退出的三倍多。
(五)政府作用
一是美国主要提供法制制度、市场设施建设。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法案》、建立了中小企业投资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制基础。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基础设施,特别是产业投资基金募集、运作和退出的市场设施。
二是日本政府主要发挥机构建设、产业引导职能。日本通产省成立了产业投资企业中心,并指导大型财团或银行集团成立投资事业专项小组,专司产业投资基金建设与发展。日本大藏省、通产省、邮政省等多家政府机构和经济团体积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布局。
三是以色列政府发挥全面作用。以色列政府设立了YOZMA基金和国有独资的YOZMA公司,通过与国外资本的合作,成立了10个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并注重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重点支持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由工业与贸易部总科学家办公室负责高科技项目研究与产业化。
(六)市场监管
英国的金融服务机构定期发布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报告,向社会公众披露基金建立和运行的风险。并高度重视对超额融资的监管,发布大型投资基金的杠杆比率,提示投资人风险;高度重视金融衍生品运行风险.提示投资人谨慎投资这类产品;规范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防止过度投资;设立经营门槛,规范基金进入特殊市场经营等。美国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其法律框架既减少投资基金运营成本和不必要的限制,也高度重视其运行带来的金融风险。美国法律对各种基金的经营以及基金和其他证券投资的不同之处均有详尽的规定,避免了在监管过程中的界定问题。日本也高度重视对基金监管的法制建设。其中对经营主体的行为规定非常严格,极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
三、对我国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
不管是英美的资本市场主导发展模式,德国、日本等银行主导发展模式,还是以色列、新加坡等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国外政府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产业集群集聚、多样化资金利用、资金提供等方面都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同时,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促进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基金的最好方式。对于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补充的经济体,由于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具有特殊性,仅靠市场的作用,部分新兴产业缺乏基础的发展促进机制;仅靠政府,部分新兴领域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支撑体系。从日本、以色列、新加坡等的经验看,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市场的有效需求是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可缺少的二元条件,政府与市场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或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好方式。而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激励政策还不健全,建议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倾斜及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力度。政府可拨出一部分资金组建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并引导其他企业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国外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上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美、英、以色列、德、日以及新加坡等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上都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夯实了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美、英、以、新加坡等软件建设更为完备,在知识产权保护、研发促进机制、金融市场发展、专业工商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等都具有良好的机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建议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制定,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运行、退出等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资金量相对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可谓极度缺乏,资金大多来自于政府、企业,但对数额庞大的个人资本、保险资金及社保资金的使用很少,在国外,这部分资金却是产业投资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建议我国进一步放宽社会资金的准入条件,撬动个人资本、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凭借产业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新兴产业的研发和生产领域,补充资金供给的不足,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充裕资本。另外可以多种创造性方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资本金。银行业应该创造性地解决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可以采取信托+理财的方式,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然后委托信托公司对企业进行投资(信贷投资或权益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既能实现对受政策扶持产业的支持,又有效规避了对于银行股权投资的限制、对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等。此外,还应进一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目前我国低碳产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仍然偏高。过高的资金成本必然制约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品升级换代。
(四)建立战略性新兴企业项目库
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社会责任即应注重新兴产业发展,也应兼顾传统产业升级,不能只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着眼点。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的差异,战略新兴产业也是动态发展的。比如电子、信息、医药生物等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新兴产业,但在美国、以色列等国家30年前是新兴产业,目前已经是较为成熟的主导产业,德国、日本、新加坡等产业投资基金对高端装备、精密制造、新材料等的行业配置则是注重传统产业的升级,亦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方向。政府部门应根据自己在信息搜集、掌握和处理方面的优势,对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进行有预见性的合理规划、阶段性的顺势引导,根据不同行业对本地区战略新兴企业进行分类,并根据各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和详细介绍,特别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专业技术强、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推荐和公布,以减少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筛选工作量。同时,在数据库的建立过程中,政府要注意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保证信息的可信度。
[1]吴敬琏:“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影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演讲,2013年12月6日.
[2]郑联盛:国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经验分析与启示,《新金融》2014年第8期.
[3]耿敏、范阳:“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制约因素与发展路径”,《中国金融》,2009年第21期.
[4]李超、范玉贞:“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关系研究”,《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7期.
[5]刘瑞波、贾晓云:“产业投资基金:国际比较与我国运行机制的创新路径”,《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