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五大支柱
2015-01-02赵传君
赵传君
(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
建设法制社会,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这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战略任务,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需要全力打造法治社会的5大支柱:
一、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能不能形成法治社会关键在人而不在法;即使有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也不能形成法治社会。所以,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全社会能否形成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如果全社会没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制定再好的法律也毫无用处。这里所说的法律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高于一切的意识。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衡量是非、对错的底线,法律裁决是最终裁决。因此,人们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也不管人们自身是如何认知的,但在法律面前只有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标准。三是依法行事的意识。无论是个人、法人、社会组织,还是政府机构,行事的原则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或违法,法律是社会行为的一条红线,也是底线,谁逾越了这条红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四是依法维权的意识。如果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首先就要想到如何利用法律进行保护和如何利用法律获得补偿。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指老百姓,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也要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从儿童抓起,从启蒙教育入手。在中国社会,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要划清法与德的界限和法与情的界限。一般来说,德的标准比法高,但有时符合道德伦理,但不一定合法,情是人性的反应,但合情合理的并不一定合法。法是一条“硬杠”,是一种硬约束,德和情不能代替法。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法律体系
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要有法可依。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社会法律体系还远不健全和完善,有些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一些人们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无法按法律方式进行约束和解决,如家庭暴力问题、虐待儿童问题、引发空气污染问题、保护举报人问题、干扰居民休息问题、医闹问题、保护隐私权问题、网上犯罪问题等,都没有专门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只能引用相关的,不甚具体的法律进行处置。此外,现有的一些法律比较原则和笼统,不甚具体和明确,从而在司法应用上出现漏洞和随意性。我们出台一些法律很慢,要求尽善尽美,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是变化的,法律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所以应依据实际变化的情况,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来健全和完善现有法律。各地方立法机构,应在不违宪、不与全国性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不能总是在等待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没有中央的法律就无所适从。当然,无论哪一级立法都应按合法程序,遵循民主、透明、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公众利益至上、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而不能沦为各种利益集团的保护伞和谋利工具。
三、打造法治政府
社会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靠什么?靠法律。所谓靠法律就是依据法律管理社会。政府有行政权力,但政府的行政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其权力界限、权力范围和权力指向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政府本身不能改变其自身的权力性质和任意扩大自身的权力功能。政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以权谋私。打造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法治社会不但要求每个公民遵章守法,同时也要求“政府守法”。“政府守法”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的管理行为和决策行为要符合法律规范。二是政府官员、职员要带头遵守法律,因此就要求他们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知识。衡量法治社会有两条最基本的标准:一是公民是否遵章守法;二是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废。一个腐败的政府、一个滥权的政府、一个视法律为儿戏的政府,与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这样的政府不可能把社会治理成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法治社会关键在于打造法治政府。公民能否遵章守法,一方面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自觉性有关;另一方面,与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密切相关。政府有行政权,但政府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必须公开、透明,这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里所说的“制度”,就是法律所划定的框架和界限。一个法治政府必定也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官场贪腐成风,不可能有法治政府。因此,坚持反腐倡廉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四、建立严格有效的法治监督机制
法治社会有三大行为主体:公民、政府、法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这三大主体是否依法行事、是否遵守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需要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则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一般由政府和执法机构进行监督,那么政府和执法机构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呢?按照目前的体制,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二是人大、政协的监督;三是群众监督;四是舆论监督。实践证明,上述监督形式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政府的违法行为、官员的违法行为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督机制缺乏有效性。如纪检和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形同虚设,基本上不发挥作用,甚至还产生副效应,即有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非但不认真查处同级政府或官员的违法行为,反而千方百计进行掩饰和“化解”。在纪检监察部门归属同级党政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很难起到依法监督的作用。因此,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权和业务管理权应归属上一级部门行使,使纪检监察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行政法庭是调解部门纠纷、官民纠纷的重要行政司法机关,也是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形式,但必须要保障行政裁决和复议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强制性,才能对政府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威慑力。我们认为,建立司法巡视制度是构造政府监督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的重要形式。由上一级司法机关组建司法巡视组,由法律专家和人大、政协司法委员会成员及各界代表组成,不定期、不预告、随机性对下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巡视,发现问题和线索交由相关部门立案或处置,这种方式将会强化监督机制和提高监督效率,同时也体现了群众监督的特点。
五、要有必要的、充分的法律资源保障
要建设法治社会,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有必要的、充分的法律资源保障,这些资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财政资源。社会治理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人民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因此,国家政权、地方财政要切实保证必要的财政拨款和资金投入,宁可少盖几座大楼、少上几个大项目、少搞几次庆祝活动,也要保证建设法治社会的资金。在目前的体制下,只有把社会依法治理的绩效列入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社会治理的经费才能真正有保障。
二是人才资源。社会治理法治化既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也需要具有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的政府官员,所以,一方面要大力培养、选拔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司法机关和基层单位;另一方面应以各种有效方式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等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在于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与提升。
三是技术与信息资源。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以现代技术信息为支撑,不但要建立起多元化、系统化的社会信息网络,还有建立起必要的司法技术平台,如各种类型的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识别中心和不同类别的司法数据库等。
四是设施及装备等物质资源。目前,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司法设施不足、设施老化和司法装备落后等问题,无论是监狱、拘留所还是审讯室等,都不能适应司法管理的需求,经常出现越狱事件和临时借用宾馆充当审讯室等情况。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也不能满足执法需要。因此,加速司法设施和技术装备现代化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N]新晚报,2014-10-29-B02.
[2] 林兆兵.社会管理法制化的理论与实路[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2).
[3]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
[4] 李步云.中国法制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