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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2015-01-02焦婷婷

北方经贸 2015年10期
关键词:动机监管成本

焦婷婷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焦婷婷

(西安工程大学,西安710048)

针对现阶段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动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四个方面研究分析了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公司治理

2008年和2010年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向“强制”转变的初期,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助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更具针对性的监管。同时,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能力的提升,也会促进上市公司主动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如实披露内部控制缺陷。

一、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自我认定并进行披露,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林斌(2012)研究发现,2011年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仅有156家,其中有3家披露了重大缺陷,仅占所有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0.16%,有11家披露了重要缺陷,有149家披露了一般缺陷。而深圳迪博研究发现,2012年有503家(占22.63%)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其中4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3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8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重要缺陷,27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460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有所提高,但是比例没有上升,而且针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多数公司未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标准,只是机械照搬评价指引中关于缺陷认定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披露重大缺陷的公司数量较少,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避重就轻;第三,多数自评报告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内部控制缺陷,而是以未发生重大变化、后续整改有待改进等隐晦信息替代,对于相关信息使用者没有参考价值。可见,我国内部控制缺陷的整体披露水平较低,信息含量较差。

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

(一)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则

从规定上看,《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对缺陷的分类按影响程度简单划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但如何具体区分三类缺陷及缺陷识别的技术方法有哪些,没有详细的规定。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相关法规自行确定。内部控制报告是对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意见,因此何为“重大缺陷”对投资者阅读和使用内部控制报告至关重要。

在操作层面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有着不同的理解,在这方面监管机构很难提出统一的标准。内部控制是一个紧紧依赖于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每一家公司每一项内部控制缺陷都具有嵌入性和情境依赖性,某项缺陷在不同公司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从这个角度上看,对不同的行业而言,目前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办法过于笼统。多数企业都是从定性的角度来描述缺陷,公司自由裁定权过大。此外,注册会计师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对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程度有所差异,对缺陷的认定也会存在差别。这些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的困境。

(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动机不同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更愿意主动传递对自身有正面影响的信号。现有研究表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会导致更高的融资成本,也就是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是对融资成本有负面影响的信号。所以,正在融资或准备融资的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当公司更换董事长时,新任董事长有很强的动机向外界传递利己信号,将内控建设不力的责任推卸给上任,并向市场传递改善公司内控的决心。因此,公司新上任的董事长很可能会通过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行为来传递这些信号。与此相似,当更换外部审计师时,上市公司也会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因其可将内部控制缺陷归咎于前任审计师的不利审计,更换审计师也正是为了传递这一信号。总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较弱。因此,外部监管部门应加强外部监管。

适当的监管是保障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手段。当上市公司受到更为严格的外部监管、违规成本更高时,被迫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越强烈。通常而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和交叉上市公司两大类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多。国有控股公司不仅受证监会和股东监督,还受国资委的监督;而交叉上市公司由于在多地上市,会受到多个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在严格的外部监管下,国有控股公司和交叉上市公司似乎会更有动机披露其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意义在于代表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可将独立董事视为外部监管的一种特殊形式。当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在主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时,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职责会使其有动机去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因此,当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较大。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在当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股权集中度、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等都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范畴,公司缺乏全面、合理的公司治理布局是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采用隐藏公司信息、存在内幕交易等手段,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控制高级管理层甚至董事会,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和披露,确保财务会计的质量以及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水平。审计委员会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确保内部控制质量,提高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现象比较常见。但是,董事长作为股东的代表,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二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两职合一势必会削弱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管理层会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同时也会削弱董事会向全体股东传递公司相关信息的意愿,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管理核心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降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水平。

(四)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成本与收益的衡量

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的缺陷,很有可能基于其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从委托人角度,若委托人主动检查代理人是否如实披露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小于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所获得的收益(主要为因发现内部控制缺陷而减少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时,委托人得到利益,委托人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欲望。

从代理人的角度,其积极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成本(包括如实披露了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而增加了来自企业外部的质疑调查、企业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受到委托人的处罚和解雇等)小于代理人不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而且没有被委托人获知所得到的收益时,代理人得到利益,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欲望。

可见,企业内部经营者如实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主动性不仅受到自身披露成本和收益的直接影响,还受到企业外部投资者审查企业真实内部控制状况所花费的成本和获得收益的间接影响。

三、政策建议

(一)细化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标准

我国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也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这就使得看似强制性披露的规定中保留了形式化披露的可能,降低了披露的实质性要求。为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保护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需要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着手对一些典型行业进行调查,了解这些行业的具体运作特点、共性风险和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部分行业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通行做法,给出示范性模板,加强其在内容上和样式上的可操作性,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针对我国公司目前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情况,要做到标本兼治就必须从企业内部入手,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影响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因此为了改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时流于形式的状况,首先应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觉性,使公司管理层从根本上转变“内部人控制”的思想,同时保持组织机构独立性,避免两职合一的现象,降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让更多的股东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督与惩罚机制

由于我国现实中仅注重有关制度的建立而不注重相关制度的执行,监督机制成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的一个关键因素。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来辅助,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以及融资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也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或者所聘请的外审单位未能勤勉尽责的,应该严格追究其责任,防止上市公司及外审单位走过场、走形式。只有增大违反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加大监督和违规处罚力度,才能强化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认可。

[1]林斌,刘春丽,舒伟,等.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2(9):9-16.

[2]王惠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现状、困境及基本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8):61-67.

[3]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4]齐堡垒,田高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深市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4):114-120.

[5]赵息,许宁宁.管理层权利、机会主义动机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J].审计研究,2013(4):101-109.

[责任编辑:纪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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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5)10-0209-02

2015-09-11

焦婷婷(1990-),女,郑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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