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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收费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2015-01-02王利国

北方经贸 2015年10期
关键词:竞争性变迁收费

王利国

(吉林财经大学,长春 130117)

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居于顶端,是最高级别的国家教育形式。201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 46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4.5%,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发展阶段,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跨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高等教育总规模将达到355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4.2%提高到40%,20~50岁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会从现在的不到10%提高到20%,这一目标的实现并非难事,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将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上大学交学费已被社会接受并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虽然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但是在人们的思想和意识上,对于这项政策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有很大的距离。近几年来,不断攀升的高等教育收费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成为大家谈论的热门话题。加上低收入家庭对高等教育培养支出的承受能力较差,在社会上形成了对高等教育收费的质疑。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对高等教育收费进行解读,在理论上肯定其科学合理性,希望能有助于在舆论上引导社会公众,减少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阻力,也可为深化改革和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各种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达到和谐统一。

一、从人力资本理论看高等教育收费的合理性

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对生产起促进作用,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充满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受过良好教育、劳动能力强的人容易找到较好的工作,获得较高的收入。而没有受过教育或只受过很少教育、劳动能力差的人就难以得到就业机会,也难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可见,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同预期就业机会和预期收入成正比。所以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性投资,个人或家庭不仅是教育投资的直接受益者,还是最大的受益者。个人和家庭不但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从教育中获取预期的非经济效益,如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增加安全保障的机会,有利于下一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个人和家庭必须为接受教育进行必要的投入,根据所受教育程度高低,缴纳一部分或大部分学费,以补偿社会为他们所支付的费用。而高等教育相比于基础教育,更能扩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因此,从人力资本理论来看,高等教育收费存在合理性。

二、高等教育产品属性决定了其收费的必要性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产品收费的是非标准,应该从其产品的属性来界定,看其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还是混合产品。公共产品是指社会(或集体)共同使用的物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个典型特征。准公共产品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即只具有个别或一定程度上的公共产品特征。

由此看来,高等教育产品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其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其消费效用可以分为直接消费效用和间接消费效用。直接消费效用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了高等教育服务后,其知识、技能、能力的提高以及品行和价值观念的养成。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教育产品具有竞争性,学校每多提供一个单位的高教服务,即每增加一个学生,由于其边际生产成本不为零,所以就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高等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程度降低,生均教室面积、宿舍面积、校舍面积以及图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源的拥有量都会减少等,因此具备了消费上的竞争性。间接消费效用是指由于知识、技能、能力的增长以及良好品行、价值观的内部产出,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教育有部分的非竞争性。高等教育服务能够使受教育者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个人的收益,他人不能分享。从这方面来看,高等教育服务具有竞争性;但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服务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受益。对整个社会而言,每增加一个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从这方面来看,高等教育服务具有非竞争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等教育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但竞争性程度显然远远高于非竞争性程度。如果高等教育不收费,就相当于未享受高等教育之人为享受之人付账,也就好比,现在的穷人为未来的富人付账。这将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高等教育的成本,若单独由国家承担则会给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有伤纳税者的公平和利益。所以,高等教育产品的提供应该收费,收费的高低应该与其非竞争性程度成反比。

三、高等教育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决定了成本分担者是政府和受教育者

产品的外部正效应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益处,但自己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商品或服务中的收益非完全内在化,存在利益外溢。当存在外部正效应时,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收益,其差额就是边际外在收益。在存在外部正效应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因为存在这种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效应,就造成了市场失灵以及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将偏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正效应的本质特征,它的外部正效应的承受者为社会,主要表现为其科技发明可以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通过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为人类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高等教育产品的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导致其由市场决定的供应量或需求量小于效率要求的水平。在高等教育市场中,决定高等教育产品价格的应该是供应量与需求量。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求知欲望和支付能力的统一。按照教育需求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高等教育需求分为高等教育机会需求和高等教育产品需求。高等教育机会需求的对象是高等教育机会,需求主体是受教育的个人,因为教育机会的获得总是通过个人表现出来的。高等教育产品需求的对象是高等教育产品,即受教育者完成教育过程后所增强的人力资本,需求主体是各级各类的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从无到有,并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入学数量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长,说明在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市场中,高等教育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动的反应欠敏感,缺乏弹性。另外,我们从影响需求的价格弹性的其他因素中也能够证明这一点:首先,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思想根深蒂固,高等教育在消费者心目中和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是无可比拟的。重要程度越高的商品,其价格需求弹性就越小。其次,我国大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预期价值非常高,将其看作是生活的出路,认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可以改变现状、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和社会地位。预期价值高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小。

高等教育的供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高等教育机构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教育机会或教育产品,是愿望与供给能力的统一。按照高等教育供给对象的不同,高等教育供给可以分为高等教育机会供给和高等教育产品供给。高等教育机会供给的对象是高等教育机会,供给主体是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是高等院校)。高等教育产品供给的对象是高等教育产品,供给主体也是高等院校。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的。从高等教育供需双方来看,高等院校是唯一供给主体,而收益方则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和社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一是高等教育外部正效应的存在决定了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应该是政府和受教育者本人。按照经济学理论,纠正外部效应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当,就要使提供教育的高校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那么,高等院校的培养成本首先应该从接受该产品的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其次还要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供给者成本、供给者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便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二是均衡价格的存在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它能够使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如果为了让某些低收入的消费者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而降低价格,将打破均衡,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应该从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助学、贷学体系入手来解决低收入者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为所有受教育者提供均等机会。

四、原有免费制度的弊端催生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特殊经济组织,可以运用组织创新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分析。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潜在利益,从而行为者产生了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即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计收益大于预计成本时,才会实施。经济学家大卫·费尼指出,制度变迁的供给是极其重要的,需求诱致虽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政治秩序提供新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

我国教育收费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较缓慢的过程。原有的全额拨款制度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的规模与我国的人口现状极不协调,高等院校的入学机会成为稀缺资源。这种体制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也必将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技术大发展。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被政府认可、加大改革力度后,经由自上而下、从局部到整体的渐变过程。在这种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的传递轨迹平滑,震荡很小,从变迁主体看属于主动变迁和创新,范围变化上看属于从局部到整体的变化。在整个过程中,收费制度变迁得以成为必然的、可行的最关键和最充分条件,在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大环境。原因在于任何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都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包括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教育经济地位及其社会价值趋向与群众的心理承受力。

我国高等教育从原来完全由政府福利提供资金的模式到现行收费制度的形成,变迁后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热点,教育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2013年底,我国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数已达3 460万人,如果按照每生5000元学费和5000元的生活费支出和其他费用计算,居民每年用于高等教育的支出高达3 460亿元左右;高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使得高等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受教育的机会,促进了个人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也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度变迁的成本除包括相关群体源于这个变迁的损失(机会成本)外,还应包含变迁的摩擦成本和变迁的实施成本。体制转轨过程就是一个资源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在新旧体制摩擦和排斥过程中,学校教育产权界定不明确、各方利益重新调整不一致、人们对转制的预期不明确、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利益受损人群对新体制的抵触这一系列因素将造成大量的制度变迁成本。并且,这些成本不仅存在于体制转换过程中,还存在于体制改革后,旧的消极体制还在起作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过改革建立起来的新体制仍然是在传统的教育理论的轨道上运作。在制度转换或变迁的系统工程中,传统体制的消极方面仍在继续起作用,阻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常运转。收费制度与政策安排上的滞后、缺陷、失误以及不完善,直接造成我国教育投资的长期短缺、路径依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促进体制变迁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正确定位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管理职能,使高等院校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办学主体,真正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这对于制度变迁目标的实现和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对高等教育收费的经济学理论分析,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肯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有其必要性,也具备科学性,然后才能正确面对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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