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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权交易中的制度异化与应对

2015-01-02李全宏

金融经济 2015年16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异化交易

李全宏

(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产权交易制度异化的内涵

异化出自拉丁文alienation,德语中是Entfremdung,是一个黑格尔始创的哲学概念,指对事物本质的逐步疏远化,是人为修改事物内涵成为具有支配或影响的异已力量以适应外延扩张的过程。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异化概念广泛运用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表达人们通过种种物质与精神活动所创造的产品,如商品、劳动、宗教、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制度等等,在人为操控下衍生出异已的力量排斥甚至危害原有的状态、格局和创造者;也可理解为某项事物不幸沦为自己的对立面,逐渐成为从自身分离出来却又与自身疏远的一种新的异己的、反对的、支配的和甚至是统治自身的力量。比如,现在金融业的飞速发展所导致的实体经济“异化”为虚拟经济。

所谓制度异化,就是指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制度实际运行与制度设计初衷或制度本质相偏离甚至是背离的现象和趋势,或者说,制度实施的结果偏离或背离了制度本身最初设计的内涵与核心价值。

更进一步界定,产权交易中的制度异化则是指在产权交易的制度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或现行交易制度运行费用较高的情况下,基于种种的原因和目的,一些不为产权交易内涵所包含的临时制度或“擦边球”式的制度被制订出来,导致产权交易制度在运行中脱离其法定规范规制的轨道,发生了变异。

二、产权交易制度异化的表现

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设计了种种制度,这决定了任何的制度设置本身都可能存在缺陷或漏洞,以致于诱发制度异化或者给予了制度异化一定的空间。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整体进入平稳发展期,已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发展过程中总伴随着一些不和谐音符的出现,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制度异化,这与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初衷是相背离的。我们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产权交易中出现的制度异化。

1、产权交易制度在地方政府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之中发生异化

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全局性的市场化改革和中央对地方的权力下放一直在同时推进,地方政府越来越成为独立的利益博弈主体,中央政府常常是法规的制定者和下放执行的委托人,各级地方政府则是政策执行者。而同时,我国还未形成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也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形成和积累了大量涉及产权交易的非标准化和非规范化的繁杂和广博的地方性知识。于是,为谋求自身利益,各级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这些地方性知识所构成的信息垄断地位,“异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规,使产权交易相关诸多制度发生“偏离”“走样”或是“变形”。如非“遵守”而是“利用和绕开”交易制度;如“法规再制订”,将中央政府制订的较粗略的、原则性的法规根据“地方性语境”细化和再解读,形成带有强烈地位保护色彩的“隐性制度”,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交易条件等方面更多的照顾本地产权交易方;又如地方政府对自身角度定位不准确,过度介入市场,或将产权交易政治化,将某些特定的地方性信息对外来产权交易方实施封锁等,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或强行干扰交易过程和交易方式等,从而使产权交易沦为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2、产权交易制度在权责定位不清前提下发生异化

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初始的选择和过程演化,这可能产生美国新制度经济学道格拉斯·c诺斯所讲的路径依赖。即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自我强化机制,一旦人们作出了某项制度选择,惯性的力量会让这个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就如同走上了一条不可回头之路。也就是说,明明现行的产权交易程序与可选择的交易方式等诸多制度存在诸多改进的余地,但既得利益集团基于改进风险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会选择模糊权责、固守成规而形成了路径依赖,更进一步还可能产生路径锁定。如习惯于产权交易的行政化管理而有意漠视市场化管理,甚至将行政化管理与市场化管理混同,将产权交易市场地位始终依附属化,不进一步在如何提升市场化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如我国产权交易缘起于国有产权交易,因而在后续的发展中一直习惯性重视产权的属性差别,强调国有产权的产权属性及其保值增殖,这有害于良性的产权交易生态平衡系统的建立,限制了产权交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3、产权交易制度在人为因素干扰下发生异化

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所言,“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1]而堡垒常常从内部攻破,在产权交易中,由于产权工作者的业务素养与专业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会人为形成干扰或障碍导致交易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过高,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并直接影响到交易的结果。如人为因素对进场制度的干扰,包括对潜在进场各交易方未按政策法规严格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鱼龙混杂;或人为的调整挂牌条件导致只有特定的潜在交易方能进场交易,使某些合格的可交易产权资源与意向受让方无法进场;或只为特定潜在的买家启动进场挂牌程序。如人为因素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干扰,包括未严格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使社会大量潜在意向受让者未及时了解可交易资源的出现,或存在有意隐匿行为与有意夸大行为,使已进场的潜在的意向受让方无法全面了解可交易资源的真实情况。又如采取行贿、拉关系等手段,串通有关人员对竞价机制的干扰,或干涉资产评估过程,欲将可交易产权低价转让给亲朋好友或事先确定的有关联的潜在买家。又如,有意将制度“碎片化”,再根据需要将某些制度空置,或者过分强调制度的某些方面而忽略另一些侧面,然后“变通性”、“象征性”或者“对策性”的执行。

4、产权交易制度在各交易方信用缺失下发生异变

长期计划经济的统收统配,使信用制度和理念无从建立。在市场化改革启动后,又是长时间的市场发育不全,使得现实中的大量交易行为在没有信用制度约束的环境下靠自我履约来实现,造成了大量的社会失约现象。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失约可能让整个市场沦为以投机为主,充满欺诈,非正常交易大量出现,形成严重扭曲的交易市场定价规则和被破坏了的市场基本游戏规则。如合法契约下的信用逃避行为,包括交易中的欺骗行为、场外交易、把产权交易看成是一次性交易而在交易后恶意拖欠。如信用瞒报行为,包括向产权交易机构和潜在交易方以提供假账等形成披露虚假信息,或误导专业机构对其的调查、审计和监督等;更为甚者,是对进场交易资源进行过低或过高评估的失信行为。

5、产权交易制度在监督与惩戒机制不健全下发生异变

监督与惩戒机制不健全,会导致关系重于合约、情大于法,甚至形成不守契约和权力影响交易等特色交易方式,使得各交易方普遍追求交易制度之外的东西。这不仅冲淡了各交易方对交易制度的敬重,更多尝试的不是遵守制度而是利用制度和绕开制度,导致并不热衷于更新和创新制度,不去研究如何弥补制度漏洞,即产生了制度惰性,甚至热衷于对正式制度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修改和背离,使制度在执行中朝着制度目标的反方面逆转或变化,导致“制度逆变”。如产权工作者组织项目交易活动存在着能力不足和方法不灵活等问题,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处理不得力。如地方保护主义下的监督渎职和偏袒,包括过份重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造成的监督弱化,对已出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意拖延执法,案件执行效率不高;或不能实现执法独立,受长官意志、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自觉或不自觉的既当运动员又同时充当裁判员

三、产权交易制度异化的有效治理

制度是导引一个社会人际交往与社会发展的“软件”,是实现一个社会秩序化并促成社会人人格良性发展的根基。产权交易制度的变迁就是一个产权各交易方与交易制度进行协同推进最终实现正和博弈的过程,但在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下,任何制度都有异化的可能。因此,制度异化也是制度变迁过程,但是一个“不好的”制度变迁而已。其危害是全方位的,会导致产权交易中严重的价格扭曲,影响制度运行质量,使产权交易市场的理念、精神偏离创办时的初衷,导致可交易产权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由于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存在,很难指望已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通过自身的系统力量实现异化的矫正,必须进行及时的和行之有效的综合化治理。

1、构筑制度异变的“防火墙”,使异化制度的企图无机可乘

制度的建构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最初的考虑不周,“制度漏洞”、“制度空置”和“制度错位”总是存在的,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度逆变。因此,要在产权交易中更严格的厘清法律、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更清晰界定彼此的边界,限定相关主体的行为,依赖于相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起“防火墙”,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规则与程序。如在地方政府兼具管理者与交易者两种身份而暂时无法改变情况下,尽可能通过规范制度来实现其管理职能与交易职能的严格分离,打消其作为管理者的获利机会,使其不同的身份与行为回归不同的价值目标,从而尽可能的杜绝异化的产生。又如尽可能增加透明度,充分披露信息,实现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借助于一整套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实现价值发现功能,严格进入和退出制度,形成各交易方相互信任的氛围。

2、控制偏离度,使产权交易制度变异从发散变为收敛

对产权交易的量化统计与分析是很关键,这包含了信用登记与评估体系、交易的绩效评估体系、交易的预警系统等的建立与完善,最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基于整个市场产权交易的制度异化评价模式。另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提供各方参与的环评信息等举措,都将大大减少产权交易整个进程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让各交易方不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建立额外的防风险机制,也会有效降低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成本,并有助于在任何不良制度异变出现苗头时及时予以修正,成功实现“制度复位”。

3、制定导向性的措施引导各交易方行为,预防制度变异

制订导向性的措施就是要创造一个对“异化”完全不利的博弈环境,如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各产权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规范,并建立一整套的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民事诉讼细则。又如创新相关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对产权交易的敏感性。必要时甚至可以联合多职能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核、对重大问题和检举的专案调查,以增加制度异化发现的可能性和及时性,从而有效防止产权交易中个别投机行为在获得一定的利益后演化、蔓延,以诱致性变迁的方式不断侵蚀和异化相关制度并自我强化最终形成某种程度的路径锁定。

4、强化“制度理念”,提升产权交易制度的执行度

制度理念是一个社会对制度的认知和尊重程度。中国人习惯于依据权威、道德规范、利已和血缘等因素的组合设定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强烈“伸缩性”和“灵活性”特征的社会行为方式,在世故与圆通之中总是在制度与制度之间预留下一个可以回旋的余地,这冲淡了人们对制度的尊重,制度成为“软约束”,其供给与执行是可以通过通融与讨价还价调整与改变的。这实质上导致了人为因素始终困扰着产权交易制度,因此,必须强化制度理念,明确有制度不执行或者不能严格执行所产生的危往往比制度缺失更加可怕。这既可以保证制度执行效果的最大化,也将使已有制度形成巨大的强制性、激励性和导向性,有效规范和约束各交易方的行为,从而让异化制度不再是一种“优选策略”,值得去追逐与选择。

最后需要强调,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审视,制度变异是一系列边际调整和变迁累积的过程,其不断修正着正在运行的制度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各交易方会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博弈选择,这会严重影响产权交易市场所力图实现的价值初衷,

欲破解制度异变,必须认识到中国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认识到有赖于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那种毕其功于一役,甚至只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补就可一劳永逸的想法未免过于理想与天真了。

[1]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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