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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我国互联网保险

2015-01-02曹瑞莹邓喻方

金融经济 2015年16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客户发展

曹瑞莹 邓喻方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新疆 五家渠 831300)

近几年,国内众多的保险企业在互联网的浪潮下纷纷“触网”,对互联网市场的占领日益激烈。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推动,互联网这个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在保险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和传统保险行业融合的产物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然而,国内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

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行业融合的产物。目前,互联网保险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2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的定义,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企业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实现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在线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较传统保险具有交易成本低、无时空限制、服务效率高、普惠金融等有利优势。

近两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其一,由“三马”:阿里巴巴马云、腾讯马化腾和平安马明哲共同创办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其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理财型险种销售火爆。从《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披露的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数据来看,从2011年到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方面,经营的公司从28家增长到60家,年均增长率为46%;互联网保险规模方面,保费从31.99亿元上升到291.1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01.68%;互联网投保人数方面,投保人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88.83%。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极具创新的互联网险种横空出世,“赏月险”、“熊孩子险”、“脱光险”等富有娱乐性的互联网险种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产品、服务模式以及销售渠道的创新。由此看出,互联网市场将逐渐成为保险业发展经营主市场,互联网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道阻且艰

虽然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井喷之势,成绩喜人,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今后发展中需要改进。

(一)未能实现互联网和保险的深度融合

正如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所说,互联网金融不等于金融互联网,作为互联网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互联网保险也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保险叠加的结果。以如今“互联网+”的理念来看,互联网保险不是把保险产品从线下转到线上来销售,而是需要互联网和保险深度融合。2015年6月24日,由银之杰等7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的易安保险收到保监会批复,获准筹建,即将打破众安保险一家独吃蛋糕的局面。除“众安在线”和即将建立的“易安保险”以外,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仅仅是营销渠道电子化(超过2/3的保险公司自建在线商城,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分销),这只是实现低效率柜台向“高效率柜台”的转变进而降低交易成本。而在大数据时代,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利用个人信用、大数据技术来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因此,简单的保险产品电子化销售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未能实现互联网和保险的深度融合。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单一,缺乏创新

近几年,保险企业在互联网市场还属于摸索阶段,不少险企只是把传统的保险产品迁移到线上销售,互联网只是扮演营销平台的角色。互联网险种单一,各保险公司相互模仿,很少有具有个性化、标准化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2014年,“赏月险”、“脱光险”等娱乐性保险产品虽然有一定的创新性,但噱头过后,随着新产品的问世,原有产品关注度下降,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力。而真正可以引起消费者普遍关注、具有一定客户忠诚度的险种却很少,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三)数据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信息公开共享是互联网的优势所在,但随之带来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特征使得许多个人隐私数据极容易泄露,给了某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为技术等因素的不成熟导致个人隐私数据泄露,贩卖数据的例子不在少数。互联网平台使得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电子化,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信息安全,很可能导致业务数据和客户隐私信息泄露、甚至灭失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而这可能成为互联网保险的灭顶之灾。

(四)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缺位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但其目前的监管却跟不上发展的速度,远不能有效规范其健康发展。我国保监会从2011年已经开始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2014年印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截止到目前,保监会还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如今虽说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不是真空的,但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缺位,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仍是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成为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绊脚石。

三、破解对策

下面笔者将结合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破解对策,促进互联网保险平稳健康发展。

(一)深化商业模式,落实“互联网+”理念

运用互联网思维,不仅仅是销售渠道的电子化扩展,而是通过打通用户体验、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各个环节,利用个人征信、大数据技术。众所周知,对互联网来说,大数据是其所拥有的最有价值的核心优势。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可以反映用户的行为、需求和偏好特征,准确反映市场趋势和发展趋势。根据互联网提供的大数据,保险公司可以及时捕捉客户需求和市场价格,为市场的多层次需求开发定制产品。因此,互联网与保险业合作,绝非简单的保险产品的网络化销售,而是要落实“互联网+”的理念,实现互联网与保险的深度融合。

(二)重视产品创新,优化保险产品设计

对于互联网保险来说,产品创新是根本。通过对大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从客户的需求出发,进行市场细分,走出同质化困境,开启不间断的产品创新之路,精准定位客户,开发个性化、差异化保险产品满足不同阶层消费者的需要。基于互联网这个销售平台的特色,适合消费者自助购买保险产品。因此,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需通俗化、亲民化,在消费者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也能理解条款内涵,这样才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激发其需求。此外,创新缴费方式,为客户提供多渠道的缴费方式,利用微信、支付宝、余额宝等多渠道缴费,客户自主选择缴费时间,灵活自由,极大的为客户提供方便。

(三)明确信息安全定位,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大数据是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基础,要区分开可公开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明确信息的安全定位。重点建设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开阔互联网保险发展思路。各保险公司的用户数据要制定严格的使用规范,明确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有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运转,使得交易、数据和支付更加安全。强化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管理力度,不仅要对从业人员资格设立门槛准入制度,而且要增强违反规定、违背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过快,监管缺位,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平稳健康发展。因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现有的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只有早日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定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时,我们要考虑到原则性和灵活性,还要考虑到有效性和严肃性。首先,可从《保险法》入手,增加其中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其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等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网站,为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提供安全保障;最后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法规,制定消费者保护和纠纷处理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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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云波,姜家祥.大数据时代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机遇与挑战——以“众安在线”为例[J].财会月刊,2015,08: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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