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结汇政策分析
2015-01-02李伟编辑丁小珊
文/李伟 编辑/丁小珊
意愿结汇政策分析
文/李伟 编辑/丁小珊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意愿结汇政策的适用范围推广至全国。该政策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意愿结汇方式。从结汇量看,2015年6月至8月,苏州共发生意愿结汇5.55亿美元,占地区FDI项下结汇金额的45%,表明意愿结汇量已经接近支付结汇量。
政策效应评价
第一,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意愿结汇政策的实施能够使企业根据预期选择结汇时机,以发挥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自主性。在人民币单边升值的背景下,意愿结汇是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良好途径;近期,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较大,加上结汇过程不可逆,企业需结合多重因素考虑,因而意愿结汇的选择更加慎重。
第二,便利企业利用结汇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意愿结汇政策实行后,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投资款可直接结汇后进行投资;同时,也简化了对被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账户和资金使用的要求,因而极大地便利了投资性公司和被投资企业。
第三,疏通了境外投资回流渠道,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目前对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管理是参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的,即企业有实际用途时才能办理结汇。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来说,回收的投资款无法直接结汇会影响其资金使用效率。尤其对于创投企业而言,境外投资的回收资金是否能够顺畅结汇,是其“走出去”之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意愿结汇政策实行后,由于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资金可以直接结汇,因而给境外投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企业表示,在意愿结汇政策下,会将前期因受政策限制而尚未汇回的部分回收资金,逐步调回结汇,并将借助更加通畅的回流渠道,增加新的境外投资项目。
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首先,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使用尚存不便。政策要求企业办理意愿结汇要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据反映,这在实际使用中有较多不便:一是专户不能办理网银支付功能,企业支付使用不方便;二是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只能直接对外支付而不能划入企业其他人民币账户,例如代扣代缴账户,因而企业意愿结汇后无法进行代扣代缴税费等工作,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
其次,直接投资项下其他账户资金结汇开展股权投资问题有待明确。目前,政策仅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要求,但对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账户资金能否开展股权投资则无明确的阐述。以中资创投企业为例,这些企业对于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在结汇后能否开展股权投资较为关注。按照文件要求,企业资本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均参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而这是否表明资本变现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后可以开展投资?如果可以,是参照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资企业直接结汇投资,还是参照一般性外资企业开展结汇投资?以上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再次,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作为保证金的范畴有待明确。政策将支付人民币保证金纳入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之内,但对保证金的具体内涵则未予以明确,包括保证金的概念是否包含银行贷款、银票或银行保函等业务要求提供的保证金。根据现有相关文件的规定,外汇资本金不得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而在实际业务中,以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质押给银行发放贷款、银票或银行保函等,也不符合实际经营的需要,且存在杠杆放大效应。因此,政策有必要明确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银行保证金。
最后,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监管有待加强。意愿结汇政策要求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这对银行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和人员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银行的特殊地位,要保证银行将“展业三原则”落实到位,避免其出现“套文件”、表面化等倾向,外汇局的监管面临更高的要求。
完善政策优化发展
第一,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意愿结汇业务。目前开展意愿结汇的企业数量较少,一方面,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暂不需要进行意愿结汇;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因此,外汇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具体可通过商务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企业对意愿结汇政策的认识,从而使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优惠带来的便利。
第二,改进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方式,提高便利性。如果企业欲将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对外使用并支付,建议银行可以在履行“展业三原则”义务后,允许企业将资金先划入人民币账户,然后对外支付。这样可以便利企业开展网银支付或者代扣代缴税费,从而提高政策实际操作的便利性。
第三,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对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结汇开展股权投资的管理。建议明确其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后可参照资本金账户开展股权投资,并根据开户主体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进行区分:只要在经营范围内有投资内容的开户主体,其资金就可以直接结汇并进行股权投资;否则禁止。二是明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只能作为一般经营用途的保证金,不能作为银行贷款、银票或银行保函等的保证金。
第四,加强对银行的事后监管,保证“展业三原则”落实到位。一方面要求银行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转变业务经营理念,整合部门资源,梳理制定一整套与外汇管理政策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从内控、系统、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环节落实好真实性审核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的事后监管,对其规避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重处罚,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作者单位:外汇局苏州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