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定性及其转让对价分析
2015-01-02阎红斌
○阎红斌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财政局 安徽 池州 247200)
国有资产的定性及其转让对价分析
○阎红斌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财政局 安徽 池州 247200)
国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其资产都是流动的,所以在对国有资产的物权模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般是借助评估机构,但是有时候会对评估机构过分地依赖,所以,这种静态的财产观念是需要革新的,这种观念会导致国有资产的转变,成为为兑现值得讨价还价,从而会使国有资产的期值降低,导致国有资产在管理的时候不能够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国有资产就成为了国家私营性质的资产,所以这种管理模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国家在持有国有资产的时候并不能按照社会的效率进行。本文通过分析合同长期管理方法,从而能够针对公司治理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国有资产治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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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项改革在不断地完善,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这种问题非常严重,要通过完善法律的方法从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有资产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私有化的过程,但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没能跟进。
一、法律调整模式的转轨和困境
我国在1994年就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其合同模式采用的是承包责任制的模式,政府不仅仅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同时也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公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司法,从而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结合,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起到了约束性的作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公司制定的合同,但是,在通过实体交易的时候,要通过相关的机构起到强制性的措施,从而能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评价。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转变主体。现在,我国的一元化的公司制度中,在公共企业和商事企业中,其管理的方法并没有加以区分,所以,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教条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就导致了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时不能有正确的定位。
1、主体制度上没有重视公共企业和商事企业在治理方法上的不同
在国有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政企不分的问题,所以,企业会受到外界很多的干预,导致其自主权无法实现。尽管我国也通过制定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去完善企业的自主性,但是,在公司法律的制定中,其定位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公司法来执行,企业的实体裁量权一般都是由政府规定的。但是,公司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股东对公司的治理。
国有企业在制定公司法的时候,要求实现自主经营权,减少政府对其经营的干预,从而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在立法上,会存在公共企业和商事企业混淆的问题,股东在企业内部有着绝对的控制权。这种观点会导致公司在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与政府的管理相违背的问题。
2、财产权和治理结构模式没有重视多元化主体的创作价值
企业不是简单地实现资产的增值,其在经营的过程中,是一个多元化的机构,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等,这些都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基础,但是,股权投资的运用方式是不一样的,其除了能够实现对股权控制之外,还能够实现股东、管理人员等的合作,从而使资产的形态不同,不仅仅是有形资产,还包括很多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和管理等。
在企业的内部要进行有效的合作,就要制定富有凝聚力的内部章程,这样才能够实现对企业各个环节的控制。而且,在创作价值的过程中,要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合理分享,才能够使企业中的人员得到尊重。然而,现在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对人力资源加以重视,而是对于投资者比较重视,其他具有贡献的主体都没有给予鼓励。这就表明物质资本在企业中占据的地位是比较重要的,而那些无形的资本却被企业忽视。在国有企业中,要实现对股权的控制,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管理者的地位,而且在一些非国有企业中,股权也是比较重要的。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是运用共益权形式,从而能够确定经营和管理者。
3、法律规则和整体制度背景不强大,导致机会主义盛行
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以股东为主,还是以利益相关者为主,这些都要在统一的法律中才能实现。我国在制定合同制度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在股东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竞争也就不明确。如果利益主体之间不能通过谈判的方式,那么,在对公司治理的时候,这些合同就起不到切实的意义。在公司法中,劳务等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还不能进行出资。劳动法具有一定的形式主义倾向,工会在定位的时候不能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会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现在,资产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实现其流动性,在企业中,企业要想扩大规模,也要使自身的资产流动。国有企业通过私人化的方法,从而能够自行使资产进行运转,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太过于形式化,导致不能对资产流动的正当性进行评价。在国有资产进行运转和交易的过程中,通过资产管理部门的增值,实现对资产的控制。
国有资产在认定的时候,运用的是物权的方法,这就说明在进行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相关的合作理念来判断,而是通过对客观价值的分析,从而能够实现资产的转让。但是,国有资产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不能够实现对价格的识别,是运用制定好的程序实现对资产流动的控制。
在物权模式下,现值的意义得不到充分的肯定,首先,作为一种经营性的资产,其在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中体现的价值肯定是不同的,而且,企业容易导致间接投资和被动投资的局面,如果企业还是按照现值进行买卖,就会导致恶性的激励的问题。而且当一个企业的效益不是很多时,企业的价值就会降低,其产品就便宜,那么,企业就不再去努力增值了。
在国有企业的转让中,要避免机会主义,所以应该对其期值进行分析,从而能够分析在不同的主体下,资产的流动形式。
三、国有私产和公产问题的思考
在对国有资产转让对价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国有资产转让的目的,然后对其转让的对价进行衡量。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其目的是具有公共化的特点,能够使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控制,而且能够对国家的经济总量进行调节,进而能够带动国家的就业,能够通过国有资产的转让实现对贫困地区的救助。国有资产的私法化和私有化是存在相似之处的,而且其目标并不是单一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能够提高企业生产和服务的质量,能够实现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统一,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也是有很多角度的,从而能够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多元化的特点。
如果政府仅仅是通过货币来获得收益,而不是站在公共和社会的角度去转让国有资产,那么,社会效率就不能提高,直接通过税收就能够实现货币带来的效益。但是通过国有企业的经营,其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所以,在相对复杂的组织中,国有企业在资产的控制中还是面临一定的困境,因此在企业扩大后,更加需要的是物质化的资产,而忽视了无形资产。
国有化和私有化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二者都是我国主要的经济形式,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是比较尖锐的,国有化是国家强制性的,能够强制性的对土地征用,私有化具有民营化的倾向。然而,由于在私人领域企业的自主性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国有化和私有化的结合和转化的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从公法的主体朝着私法的主体转化,在进行公共领域治理的过程中运用了私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市场竞争,但是由于对竞争法没有予以重视,所以,在对权力的控制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国有资产朝着私有化转变。
在对公产和私产划分的过程中,借鉴的是罗马法,这项法律能够通过对转让与非转让的分析,从而能够分析出国有资产目标的多元化,无论是经营性的资产还是非经营性的资产,在政府和市场这个界限中是变动的。政府在获得国有资产的时候,能够通过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采用经济管理的方法,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人民的利益。国有私产的产生是由于可转让的国有资产和不可转让的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目的减弱,从而导致在物权形式下的转让,转变成了现值的转让,通过对价格的压低,导致了一次性的转让。
在国有企业中,能够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而且具有公共性特点,这种公共性特点在衡量国有资产标准的时候是借助物权的模式,在对私有化进行分析时,就不能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应该分析资产在使用中的效率问题,从而能够使国有资产富有效率的流动,使国有经济的布局更加完善,使国民经济的命脉更加完善,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水平。国有资产在转让的过程中,不能仅仅针对价格因素,而是应该在分析企业绩效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效率。在私有化诞生后,政府进行国有经济的改革,承认国有企业资产的私人化,这样能够使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运转的时候能够更加的灵活,能够促进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动朝着为提高社会效率而努力,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结语
在企业的内部要进行有效的合作,就要制定富有凝聚力的内部章程,这样才能够实现对企业各个环节的控制。国有资产已经朝着私人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制定私法,从而能够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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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