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探讨
2015-01-02殷玉如
○殷玉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1年在上海建立,迄今为止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改善中国居民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经达到3326亿元,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发放额只有820亿元,仅占归集额的24.65%,存贷比的巨大差距使得住房公积金未能发挥最初设定的作用。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和发放额都有明显提升。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主要支持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21世纪初住房公积金在东部沿海省市发挥了保障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作用。截至2011年10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38984.77亿元,贷款总额为21639.45亿元,职工覆盖率为70.64%。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我国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争议和批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
住房公积金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被用于避税、贷款手续繁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有些问题是制度的根本性问题,以前一直被忽视,但如今已经发展到威胁制度生存的地步,急需尽快处理。
2、住房公积金的现实要求
住房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是一种商品,其价格、数量及最终去向主要受市场供求调节,受住房投资巨额性的影响,住房分配与居民收入一般成正比例关系。中高和高收入阶层具有较强的住房购买力。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要住上标准适宜的住房,则要借助金融支持或政府补贴。部分低收入阶层家庭,温饱不能满足,有时租房也较为困难。
3、住房公积金乱象丛生
住房公积金带有福利性、专用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殊性质,住房公积金发展二十余年,积累金额巨大,如何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成为重中之重。同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金融资产,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发挥金融管理机构的责任。而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政府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金融积累、投资运营的职能,这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风险。
二、文献综述
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是解决城镇居民购房问题,目的在于提高国民储蓄率,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有利于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由于在目标模式、管理体制、信贷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这种“政策性”住宅金融活动与银行商业性住宅金融活动的关系上考虑不周,使得其社会、经济效益偏离了设计者的初衷,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研究集中在中外住房制度对比、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研究、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问题研究、住房公积金立法层次较低等方面,相关研究内容如下。
1、中外住房制度对比研究
国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研究,有学者从中外住房制度的对比入手进行研究(汪利娜,1999;程世刚、张彦,2003;孙淑芬,2011)。汪利娜(1992)指出美国住宅金融业务主要有四项职能:贷款审议、信贷服务、投资交易和提供保险。中国情况与美国不同,但仍然可以从美国金融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中得到以下启示: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变依赖政府为探寻多种住房金融渠道解决住房问题,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汪利娜(2008)认为就德国模式而言,其对中国的启示在于,发展以需求手段为主体的普遍住房保障制度需要考虑本国的金融体系特征。与德国一样,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是以银行为主导的。因此,我们同样需要依靠而非脱离庞大的银行体系来构造普遍住房保障制度。中国的普遍住房保障制度事实上一直是学习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是城市国家,中国无法建立类似于“公共组屋”的经济适用房制度,需要借鉴更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变革。
2、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研究
住房公积金也存在缴费不公平,包括世界银行(2006)所指责的运行和使用中的不公平、存款利率过低、中低收入职工使用机会少,造成“劫贫济富”等问题。不同职业、不同收入、不同地区群体缴纳公积金额度差异较大。对此,也有学者从社会公平入手进行研究(石宇,2011;杨兵,2010;郑瑞兰,201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性,既是该制度所蕴含的潜在价值标准,也是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在解决城镇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上的公平性一直受到不少争议。丁虹(2006)认为,公积金制度到目前为止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大多数个体企业的职工;二是困难企业的职工及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经营户);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兰滨晖(2007)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纳余额的比较,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发展不平衡,从中得益较多的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城镇职工,尤其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丛诚(2008)认为住房公积金要发挥面向所有就业者的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地方房价平均收入水平相关联的挂钩制度,使住房公积金保持适度的住房购买力水平。住房公积金构成了企业成本,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缴存比例不能无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存在缴费结构优化的问题。
3、住房公积金管理研究
还有学者从住房公积金实务如缴存、提取、贷款、投资、管理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缪燕燕,2004;祖小青,2011;周雯琚、袁志忠,2012)。汪利娜(2005)指出资金管理的“行政化”为寻租提供了便利。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无人为管理、投资失败买单。配贷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长期融资无保障,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府信誉承担担保制度的后果。汪利娜(2008)指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实上都在从事金融信贷业务,除了资金来源与银行不同之外,其本质就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于这些机构,目前不仅没有适当的监管框架,而且经营模式也是效率低下、风险隐患极大的行政模式。从管理体制看,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可是,作为名义上的公积金管理决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委员多为政府官员,致使“管委会决策”变成了政府部门决策、政府官员决策。
4、住房公积金法律支持研究
有学者从住房公积金法律支持入手进行研究(张爱菊等,2011;阎祖美,2012)。张爱菊(2011)从住房权视角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极左的思想使得人们认为住房不是一种商品,而是一种福利,这导致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缓慢。制度由于使用率低等原因弱化了保障功能。风险防范、运营监管等体制性问题再度弱化了制度保障功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我国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缺乏法律层次的立法,仅限于低层次的立法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权威性不高,缺乏刚性制约措施的条例难以受到普遍遵从,从而导致不佳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提高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层次,重新界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其他项目关系研究
有学者从住房公积金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的住房保障支持入手进行研究(周雯珺、袁志忠,2011;杨刚、谢永健,2012)。周雯珺(2014)提出利用公积金余额投资保障房建设,但这一做法的实施面临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及承包商徇私舞弊风险。公积金被违规套现或是建成保障房未出租或出售给真正需要的群体,同时住房公积金也面临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提出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变现机制,建立保障房承租人合理退出机制。
6、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
杨刚(2012)以上海住房市场为例,通过运用状态空间模型与卡尔曼滤波解法的实证分析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上海市住房市场的量价都有很大的影响。公积金贷款对销售面积的影响不仅大而且非常迅速,但对价格的影响系数相对较小且缓慢。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研究
住房公积金投资增值收益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也引起学者们的争论。丛诚(2008)认为增值资金对廉租房资助应从货币补贴转向实物,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收购符合廉租房面积质量条件的房屋或者投资建造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源,并向买房困难群体进行出租。使用增值收益建造的住房所有权仍然属于住房公积金基金。为了避免住房公积金拉大不同购房群体的购房差异,提出利用增值收益对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进行首付款补贴或贷款贴息,同时对净存职工进行利息补贴。汪利娜(2008)认为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是一件合情但不合法的事情。“合情”之处在于,地方政府需要为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行使行政力量,配置公共资源,有事权就应该有相应的财权。“不合法”在于直接使用增值收益名不正、言不顺。从资金来源和属性上考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从根本上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孽息收益。
8、住房公积金实证研究
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实证研究的较少,主要代表是刘洪玉(2011)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绩效现状进行评价与分析。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低等方面进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市场和对居民购房等消费行为影响的研究不够。赖一飞(2011)定量研究了武汉市公积金个贷对住房成交量的影响,但没有全面准确地评价其对住房市场的影响。2010年央行《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指出,很大一部分贷款流向了房地产市场,因此业界认为贷款对房价过快上涨和泡沫膨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刚(2012)以上海住房公积金为代表分析其对住房市场的影响,通过状态空间模型和卡尔曼滤波解法,动态反映公积金对上海住房市场量价的影响。通过分析得知:公积金个贷对销售面积的影响大且敏感,而对房价的影响相对较小且滞后,公积金个贷对房价的影响系数相对较小,范围大致在0.05~0.2之间,即公积金每增减1%,将带动房价增减0.05%~0.2%。
9、住房公积金管理研究
袁巧峰(2012)认为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薛燕(2011)认为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但这些监督基本上都属于事后监督,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力度不够。熊孟秋(2011)认为从1991年上海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一是支持住房建设阶段(1991—1998),二是支持住房消费阶段(1999—2002),三是激进型住房消费阶段。并且认为住房公积金促进了住房货币分配,增强了个人购房能力,完善了住房信贷机制,充实了住房建设资金。
10、住房金融制度研究
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金融制度的一种形式。国内外也有学者针对住房金融展开研究,以期探讨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发展方向。国内汪利娜(1999)通过对美国金融体系和二级市场分析及政府作用的发挥,全面揭示了市场化住房金融模式和政府杠杆作用的结合成就了美国住房金融市场的成功。郁文达(2001)在国内最先使用金融结构法和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住房金融的理论书籍,对各国住房金融制度差异进行了系统分析,为我国建立有效率的住房金融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依据。车文辉(1999)认为中国应建立一个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住房金融机构体系。他同时认为,在住房金融机构体系中,还应设立一个管理机构,类似于金融机构中的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和调控。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现有的文献进行归纳和整理,可以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域的研究重点,为下一步的研究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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