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5-01-02吕惠娟刘士宁
○吕惠娟 刘士宁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29 2、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 201306)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已达到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高达10.1%。面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式,仅靠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险显然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因此,我国政府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目标,具体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为主导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以个人为主导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同属于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前者主要覆盖各种类型的企业和职工,后者的适用范围则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本文在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系统比较的基础上,希望能廓清认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对于深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计划类型的比较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性模式,即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来决定是否采取年金计划。自愿性模式虽然充分体现了对劳资双方意愿的尊重,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迄今为止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仍然十分有限。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10.8%;参加职工人数为2293万人,比上年增长11.5%。尽管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数量逐年增加,可是覆盖率依然偏低。2014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253万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劳动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还不到3%。其次,自愿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不平衡。就企业类型而言,央企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主力军。《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截至2014年底,对于中央企业在人社部备案的年金计划,其积累基金为4116.7亿元,占全国基金总规模的比例高达53.5%;职工账户数为876.7万人,占全国职工账户总数的比例达到38.2%;企业账户数共计5177个,占全国企业账户总数的比例为7.1%。在地区分布上,基金规模排名前五的省(区、市)分别是:上海市(499.4亿元)、北京市(249.9亿元)、江苏省(237.0亿元)、广东省(221.7亿元)、山西省(196.9亿元)。企业账户最多的地区则包括:厦门市(11682个)、上海市(8976个)、广东省(8086个)、江苏省(3989个)、北京市(3612个)。职工账户数量名列前茅的有:上海市(137.5万人)、广东省(127.4万人)、北京市(112.3万人)、河南省(84.4万人)、江苏省(73.8万人)。无论从基金规模还是从企业、职工账户数量来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热情明显更高。而如何加快企业年金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高年金计划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也一直是这项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与企业年金不同,我国职业年金是强制性计划,即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职工必须参保,该模式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必要选择。一方面,强制性计划有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稳定性。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但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仅为58.5%,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一般高达70%~90%。若大幅降低其退休待遇,必然将遭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反对,所以必须推行强制性职业年金,以弥补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足。另一方面,强制性模式有助于提高制度的覆盖率。如果采取类似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计划,受经济实力的影响,覆盖率会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特别是在财政收入薄弱的地区,单位可能没有太高意愿来为职工举办额外的福利计划。而强制性模式的实施可以很快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职工实现全覆盖,从而体现制度的普惠性。
二、筹资模式和待遇给付的比较
在筹资模式上,我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属于基金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即职工工作期间,由单位和个人定期缴纳保费,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征缴的保费进行投资。劳资双方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将计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最终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可见,完全积累制是通过预提积累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其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实现对职工个人的经济保障。不过,在缴费方式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有所不同。我国对企业年金只限制了最高缴费额度,企业的缴费上限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劳资双方的缴费上限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和个人可在此约束条件下自行决定理想的缴费金额。而国家对职业年金的缴费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和4%。
在待遇给付上,对于打算出国(境)定居或不幸于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前者可根据本人要求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出国(境)定居人员,后者则由去世职工的继承人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但对于退休人员,企业年金允许向个人一次性或定期给付养老金,而职业年金则规定只能按月领取待遇。
可见,就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方式而言,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单位和个人的选择余地更大,而职业年金计划的自由度则相对较小。这也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必须更加凸显制度的统一性。相对统一的职业年金计划能够避免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造成过大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三、投资运营机制的比较
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主体来看,并非由社保行政部门包办所有工作,而是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投资运营。目前,活跃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其采取严格准入的监管模式,即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人社部的认定,才能取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资格。不同角色的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合作,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安全。在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上,同样要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分别担任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过,对于这些管理机构的条件和责任,还有待出台配套政策作出详细说明。
在投资组合方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皆要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来配置养老金资产。对于企业年金,我国实施的是多元化投资策略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其中,流动性资产的下限为5%,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上限为135%,权益类资产的上限为30%。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式分为两大类: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由于采取记账方式,只能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职工个人缴费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形成的基金要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但具体办法尚未公布。
企业年金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目标。在2007—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87%,有效地抵御了通货膨胀风险。职业年金在制定后续政策时,可借鉴企业年金的相关做法,以规范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四、结语
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程度是有限的。要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就必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从而为劳动者提供多元化的退休收入。如前所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对成熟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属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对企业年金而言,当务之急是扩大制度的覆盖面。为了推广企业年金计划,我国从多方面进行了努力。例如给予税收优惠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成本,实行集合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除上述政策外,建议试行“半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一方面,在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发展强制性计划,这些企业有实力也有义务为其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另一方面,允许盈利状况不佳、实力较弱的企业仍遵循自愿性原则,以免为其带来过重负担。
职业年金由于起步较晚,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一是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认定办法,明确管理机构的资格、义务及认定程序。二是确定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以便于优化资产配置,应对投资风险。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处罚机制,对管理主体失职或单位、职工未按法律要求参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详细界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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