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分析
——以蚂蚁微贷为例
2015-01-02覃一鸣裘丽娅
覃一鸣,裘丽娅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电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分析
——以蚂蚁微贷为例
覃一鸣,裘丽娅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电商小额贷款公司依托大数据技术提供网络贷款,发展迅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现有法规制度和风险的约束以及自身大数据应用等因素的影响,电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法律法规限制、业务经营困境、多重风险压力的问题,长远发展受到制约。对此应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拓展数据来源,提升数据质量;延伸业务范围,建立与银行的合作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大数据;风险
一、引言
近年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子商务企业相继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不同于针对本地区农户、小微企业发放线下小额贷款的传统小贷公司,电商小贷公司向电子商务平台内用户提供网络贷款,业务流程网络化,运用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服务范围广、贷款环节简化、不良贷款有效控制的优点,对其存在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对其未来发展有借鉴意义。
二、电商小贷公司存在问题及成因——以蚂蚁微贷为例
蚂蚁微贷(原名“阿里金融”)是阿里巴巴集团关联企业蚂蚁金融服务集团 [蚂蚁金服现由马云及其高管团队间接持股实现控制,拥有支付宝、天弘基金、芝麻信用等子公司,负责阿里巴巴的金融业务。]旗下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网络贷款的独立事业群,包括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小贷”),采用完全网络化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批量开展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其信用评估与风险监控基于大数据技术对阿里平台内用户沉淀大数据的挖掘。
(一)法律法规的限制
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简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被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企业,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至多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仅能在本省的县域范围开展经营。因此蚂蚁微贷面临如下问题。
1.融资渠道限制。按《指导意见》蚂蚁微贷的融资渠道主要为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外源融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发行债券,无法以金融机构身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蚂蚁微贷虽然通过信托计划、发行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暂时缓解了资金压力,但银行贷款成本高且额度受限,[1]资产证券化等表外融资渠道程序复杂,难以及时补充流动性,更无法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2]
2.资金规模限制。由于融资渠道限制,蚂蚁微贷注册资本合计16亿元,若向银行贷款8亿元,资金规模至多24亿元。2012年6月至今,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渠道弥补资金不足,截止2014年11月可贷资金规模150亿元,累计放贷2100亿元,仍远小于普通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和放贷规模,难以满足小微企业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流动性长期偏紧,只能依靠提高放贷效率和仅提供期限短、金额小的贷款来加快贷款周转速度从而缓解资金压力。
3.税收政策限制。蚂蚁微贷被归为非金融企业,按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相关税费,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及其涉农、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费负担沉重,[3]须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0.5%的印花税,计提的贷款坏账准备为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同样向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被列为金融机构则获得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如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应纳所得税额[《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准许其对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风险分类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扣除[《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4.经营区域限制。浙江阿里小贷和重庆阿里小贷分别在浙江杭州和重庆注册成立,按规定只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开展贷款业务。经与浙江、重庆的监管部门沟通,蚂蚁微贷被准予跨省经营,但争取其他省份的地方监管部门认可十分艰难,业务跨区推广的进展缓慢,例如贷款产品“天猫贷”历经8个月逐一推广才最终实现面向全国范围的小微企业开放,但部分贷款产品目前仍仅能向部分省份的小微企业提供。
(二)业务经营的困境
1.客户规模增长面临瓶颈。蚂蚁微贷的目标客户仅限于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内符合其划定的经营区域、经营年限、年销售额等标准的部分小微企业,以贷款产品“阿里信用贷款”为例,申请条件有:平台会员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江苏、浙江,营业时间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操作记录,一年内销售额至少100万元。因此平台外企业、平台内非规定区域企业和规定区域内新生企业即便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良好,仍丧失贷款申请资格。在挖掘符合条件的潜在客户后,客户规模即达到瓶颈,因此阿里平台内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据阿里集团数据,B2B平台阿里中国站企业会员800万户,B2C平台天猫店铺13万户,C2C平台淘宝商铺900万户,但截止2014年11月网络贷款仅覆盖110万户。
这是由于资金规模有限、经营区域限制和数据资源的约束。其中数据资源的约束是蚂蚁微贷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监控依赖大数据技术对借款企业积累大数据的挖掘,蚂蚁微贷虽已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所获信用记录尚未达到大数据挖掘对数据的海量规模和实时性的要求,因此数据资源主要是借款企业在阿里平台中沉淀的动态信用数据、交易数据、行为数据等底层数据,[4]在平台中缺乏数据基础的平台内新生的和平台外的小微企业自然被排除在外。
2.贷款质量控制与规模扩张矛盾。一方面,贷款质量控制要求设置严格的放贷标准,对贷款企业数量、授信额度加以控制,优选符合标准的高信用评级企业审慎放贷,在客户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会限制贷款规模增长。[5]另一方面,逐利冲动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会推动贷款规模扩张,在高信用评级企业数量有限且已被完全挖掘的情况下,会逐渐吸纳信用评级较低或不完全符合标准的企业易产生更多不良贷款而非稀释不良贷款,将影响贷款质量。
这一矛盾无法调和缘于蚂蚁微贷客户规模有限、现有高信用评级企业客户存量小以及无法像银行一样通过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剥离不良贷款以保持贷款质量,无法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等融资渠道保持流动性以维持贷款规模扩张和稀释不良贷款。只能以内部核销的方式处理不良贷款,将降低流动资金头寸、侵蚀规模有限的可贷资金,抑制贷款规模扩张,即无法同时实现贷款质量控制和规模扩张。2010年12月成立之初的蚂蚁微贷不良贷款率不足0.5%,随着贷款规模扩张,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在2011年4月一度超过2%,随后因主要贷款产品淘宝贷、天猫贷的经营范围逐渐扩大,增加了客户规模,得以吸纳更多优质客户,不良贷款率逐渐下降,但至2014年6月的1.21%仍高于2010年末水平[数据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研究院《“互联网+”——中国经济新引擎》]。
3.无法满足小微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蚂蚁微贷的网络贷款产品仅针对小微企业短期融资需求,额度最高100万元、期限最长一年,具有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特点,据蚂蚁微贷数据,截止2014年11月,户均贷款余额约万元,平均每笔贷款额度约7000元,平均贷款周期123天,其中订单贷款的平均占款周期仅4天,这是基于资金规模有限,需提高贷款周转速度使资金效率最大化、兼顾分散和降低风险的考虑。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深入,诸多小微企业开始转型升级或扩大规模,该过程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报期长,应有额度高、期限长的贷款产品相匹配,但蚂蚁微贷无法差别化满足此类长期融资需求,不少小微企业反映所获授信额度、期限远低于期望水平,不足以支撑长期发展。
(三)多重风险的压力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小贷公司的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未来相关政策变动对蚂蚁微贷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一是小贷公司监管主体由地方政府指定,多为省金融办等部门联合管理,缺乏专业能力和经验,存在多头管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出台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等问题。二是关于小贷公司的现行法规仅为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和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类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尚无成熟的法律体系,并且各地方法规不统一、监管尺度不同加大了蚂蚁微贷跨区经营的难度。三是试点阶段的《指导意见》亟待完善,未来出台的正式管理办法必将对小贷公司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
2.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蚂蚁微贷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的风险。由于制度设计缺失,小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缘,业务探索或触及监管底线。如《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渠道有严格限制,蚂蚁微贷部分贷款业务跨省开展已经突破县域经营范围的限制,蚂蚁微贷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已超出《指导意见》所示三种资金来源。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使蚂蚁微贷遭受损失的风险。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道德因素的影响及蚂蚁微贷的数据质量的瑕疵和风险监控的缺陷都会导致信用风险。
(1)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原因
一是抗系统性风险能力弱。蚂蚁微贷借款人主要为零售业、批发业小微企业,相当部分为外贸企业,抗系统性风险能力弱,在外需疲软、人民币升值、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新常态持续影响下,易陷入经营和财务困境,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履约意愿减弱。二是道德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在提交信用审核材料时倾向隐瞒负面信息以粉饰信用状况,如隐瞒对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负债状况,由于平台对此没有数据沉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主要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使蚂蚁微贷错误判断其信用水平,从而不合理授信。
(2)蚂蚁微贷(贷款人)的原因
一是数据质量的瑕疵。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监控的效果依赖数据质量,但工商总局2014年披露的《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已指出,阿里巴巴对平台内企业的准入把关不力、交易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员工管控不严,致使长期存在卖家虚构交易、刷好评,甚至虚报、假冒工商注册信息的情况,导致数据承载信息严重失真,大量噪音数据既加大了数据分析的工作量又会覆盖有关信用状况的关键数据。证资管-阿里巴巴1-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民生通惠-蚂蚁微贷1-2号支持计划”进行,前者采用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运营方式,作为标的的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超出8%的预警值将停止滚动受让,蚂蚁微贷要购入占总额10%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需优先承担发生的资产损失,后者的模式与之类似。因此资产证券化并非完全转移风险和损失,最终流动性风险仍停留于蚂蚁微贷内部。[6]
三、电商小贷公司发展对策的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正式管理办法,以行政法规甚至法律的形式给予小贷公司法律保障,消除原有法规的模糊和各地区间的不统一。二是确定其金融机构身份。相应给予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待遇,包括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三是放宽政策约束。取消县域经营的限制,准予网络贷款跨省经营;放宽融资渠道和规模限制,适当提高向银行贷款的比例,肯定已有的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形式,准予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向股东定向借款、进行回购式资产转让。四是是明确监管主体。将小贷公司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实施专业化监管。[7]
(二)拓展数据来源,提升数据质量
1.加速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数据查询和报送的双向传递。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以集中接入或托管接入的方式实现对接,可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同时履行按要求向征信系统上传信用数据的义务。随着征信系统对小贷公司覆盖面增加,能降低行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多头贷款行为,对借款人加以约束,对恶意违约企业起到惩戒作用。
2.对接民间征信机构和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多方位获取数据资源。民间征信机构拥有多层级的数据资源,尤其是2014年以来获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如芝麻信用,能提供经过大数据技术处理后形成的结构化数据,其底层数据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等动态数据源,数据质量高、具备实时性,可以直接利用,能对现有数据资源加以补充。不少电子商务平台拥有海量数据沉淀却没有成立小贷公司,与之对接将数据入库,可作为向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发放贷款的数据基础。
3.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的信息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一是提升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审查用户自行填写的注册信息、上传的身份资料,敦促用户完善信息,清退资料虚构、假冒的用户;二是加强打击用户虚构交易、刷好评等信用炒作行为的力度,对这类用户给予扣减信用评分、关闭店铺等处罚;三是电商小贷公司应主动向电子商务平台反馈业务中发现的用户信息问题,协助其信息管理工作,形成信息提供和反馈的良性循环,促进数据质量的提升。
(三)延伸业务范围,建立与银行的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用户、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尝试向更多平台内、外小微企业和个人开放业务。一是拓展平台内客户。应适当降低过高的贷款申请门槛如经营年限等条件,吸纳平台内潜在客户。二是拓展平台外客户。可分为向其他电商平台横向拓展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纵向拓展。部分电商平台没有为平台内企业构建融资渠道但拥有大量的数据沉淀,为之提供融资服务可实现双赢。纵向拓展应以与平台内企业紧密联系、处于供应链其他环节的企业为突破口,将其纳入蚂蚁微贷的信用数据库进行筛选,为符合条件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由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银行牌照、客户和资金资源的优势,与其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一是围绕电子商务平台这一开放系统,共享用户流量,交换数据。将贷款额度、期限超出常规标准的小微企业引流至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协助审核和贷后监控,可获取中介费用,既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多元化需求又避免对有限的可贷资金的长期占用。二是对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共建信息平台,利用商业银行的便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记录,通报违约企业信息。三是商业银行对小贷公司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通过直接融资等方式及时缓解其流动性压力。
[1]秦 颐,焦瑾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述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2)∶89-93.
[2]郭 强,马文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脉络与现实约束——以阿里金融为例[J].华北金融,2014(5)∶50-54.
[3]章 敏.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7)∶26-28.
[4] 刘新海.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战略与征信实践[J].征信,2014(10)∶10-14+69.
[5]郭功文,晨晓.阿里金融PK商业银行端倪初现分晓何时见[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3(6)∶22-26.
[6]徐静娴,饶海琴.网络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东证资管阿里小贷模式分析[J].新金融,2014(8)∶55-57.
[7]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79-84.
[责任编辑:王功巧]
F832.3
A
1005-913X(2015)08-0172-03
2015-06-17
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重点项目(XSKY1512ZD)
覃一鸣(1993-),男,广西河池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裘丽娅(1963-),女,上海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会计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