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5-01-02徐艳
徐 艳
(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四平 136000)
自197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沿海省市的经济迅速腾飞起来,然而随着东部省市国民经济总值和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中部省市和西部省市的经济则仍在以缓慢的态势增长,东西部之间的区域经济差距不断地拉大。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远超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变大,因此,为了促使收入差距的缩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及对国民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80年才被正式提上日程,对于当时国民人均收入仅仅337元的中国居民来说,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绝大多数的中国居民划在了纳税范围之外,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因为只有将国民经济总量的蛋糕先做大,才能保证国民在初次分配时的人均收入量能够更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逐渐增多,1993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除了中国居民,还增加了在中国投资的非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的扩大,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增加了新的收入,使外资对中国资源的使用价值仍然能够回馈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到了2007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1 600元上再增加400元,此时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已经过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7年的贫富差距仍旧较大,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3 126元,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 117元的三倍多,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收入较高的城市居民和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显然公平上欠妥。[1]
直至2011年的七级超额累进汇率的实施,将原本的税率和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并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活动时间、职位、境内外的经济支出进行细致的综合统计来评估其是否需要纳税。
综上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无论如何变化,都是迎合着市场变化来进行改进,以保护中国居民的利益,促使贫富差距的缩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良的建议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落后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产生和一定时期内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正处于并且可能长期处于这一时期,为了缩短这贫富差距过大的周期,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总量和国民收入总量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修改,以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起步较晚,同时又面临着中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情势,难免存在较多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形式较为单一
我国贫富差距和国民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伴随着国民收入获取途径的多元化,使得较为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偏差,对于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显著,由此我们也可从中发现,近几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还有小幅度的回升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必须要跟紧时代的脚步,增加纳税的条目,扩大纳税的范围。[2]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仍然存在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进行细分,按细致的条目进行不同税率的征收,这样的征税模式虽然在理论上一定程度的缩小了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提高了部分暴利行业的税收比率,但是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非但没起到上述的作用,反而留下了更多的弊端。法律未说明即为合理的现象出现在了实际施行过程中,由于分类征税的原因,未录入的收入方式便成了税收政策的漏网之鱼,而收入方式较多的人相对于收入方式单一的人则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够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在2011年已经修订为多级增值累进的税收制度,但是低收入者由于生活条件所囿,收入经过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后,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压力远远超过了高收入人群,并且由于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微弱增加,税率调整的滞后会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多的生活压力,这样的不合理征税方式不利于社会公平地实现,也会造成低收入人群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不够
偷税漏税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但是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和机关机构的建设都不够完善,税收部门孤立无援,没有同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导致漏网之鱼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从而一次次以身犯险,通过税法的漏洞来博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惩治力度,那么依法纳税者的纳税积极性会受挫,同时也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3]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发展上还不够成熟,除了税务部门对经济和国民人均收入的评估进行适时的调整,还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以他山之石攻克我国税法制度上的难题,并通过国外的先进案例进行制度的改良,避免类似的漏洞再次出现。
1.美国——对纳税人身份的细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分类仅仅局限于国民收入的分类,而忽视了纳税人的身份以及纳税人所担负的社会压力,采用美国税法的细分纳税人的方式可以使税法更富人文主义精神,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体会到税法实施中的人性化因素,这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4]
2.日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监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偷税漏税行为比较严重,这一点我们可以积极地向税法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日本学习,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初步监管规范化,并进行严格地二次审核,初次审核重在准确掌握每个纳税条款都得到征收,而年末的二次审核则是保证了个人所得税被完整无误地上报,这两次严格的审核为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准确完整上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杜绝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国目前较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显然离这一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缩小这一差距,除了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强制执行最低收入底线的保障,还要在二次分配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而逐渐在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藏富于民,减少国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民的经济收入。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征收到监管的漏洞仍然较多,但是我们应当始终相信税法制度终会完善,成为社会公平的有力调节手段。
[1]崔 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
[2]苗振青.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究——基于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2(8).
[3]杨斐然.从个人所得税税基的角度浅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J].商,2014(12).
[4]杨晓妹,尹音频,吴 菊,等.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收入再分配改善——基于2008年和2011年自然实验的微观模拟分析[J].税务与经济,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