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法治观解读
2015-01-02杨冬梅
杨冬梅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哈尔滨 15008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作为我们党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对法治建设作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既有对四代领导集体法治思想的一脉相承,又有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创新发展,形成了在“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战略布局阶段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思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当下的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困难重重,依法治国刻不容缓,从严治党形势严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总书记用他的法治思想给了我们明确的答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后,建设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的宏伟目标。这是对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聚焦和深化。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仅包括有形的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包括无形的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不仅着眼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面向世界,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法治化,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可见“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则覆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二、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思想,阐释了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表现了对宪法的绝对服从和敬畏,这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对宪法至上性的高度肯定。习总书记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当前,在社会上还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原因有很多,但其实质还是人们的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意识还不牢固。特别是当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时期,人口红利结束,经济转型任务艰巨,我国已经出现了官员腐败、社会分化、极端思想、信仰与道德危机、环境生态危机不断等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因此经济社会发展更需要法律保驾护航。法治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尊重宪法与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息息相关,我国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传递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利于加快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助推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
三、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总书记2012年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在之后多次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写入《决定》中,并将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根本路径,体现了我国法治新方略。“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就“共同推进”而言,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包括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而依法行政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是依法执政。就“一体建设”而言,法治国家是最高的法治形态,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建成法治社会,也必然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四、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新十六字方针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阐明了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体现了从法制基础建设到法治系统建构的理性部署。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科学立法。“有法可依”着眼于解决法律的数量问题,“科学立法”着眼于解决法律的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转变为“科学立法”,是基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即未来我国立法工作重点将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在立法任务完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首当其冲的任务,而法律人共同体是负责实施法律的主要力量。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29日在河北考察调研时讲话指出:“有些政策规定是约束性的,有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却成了‘稻草人’,成了摆设,这样就会形成‘破窗效应’。”目前我国执法领域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以及执法乱作为、执法不作为等情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因此必须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治国的保障是公正司法。习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使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保护和救济,制裁和惩罚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全民守法。法律被信仰才能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培养公民尊重法律权威精神和依法维权、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使人民群众形成法治信仰、法治精神,使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五、正确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我们深化认识、坚定信念、明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受益者亦或是弱势群体均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我国仍在努力摆脱两千多年“人治”的阴影。当前有种错误的认识,即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思维陷阱,更是一个伪命题。习总书记阐明了党与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线和红线,这个原则必须时刻牢牢把握。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下才能得以实现,必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密切联系群众、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优势,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广。
六、正确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深化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引领,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混乱,通过法治的力量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更具执行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跟上改革步伐,否则就可能因阻碍发展而失去其应有功能,立法要适应改革、保持与改革同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相辅相成、相得宜彰的。习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应加快落实习总书记强调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应加快上升为法律的进程;应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作出授权。通过立改废释保持法律生命力,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1]夏 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蕴含的时代新意解读[J].领导科学,2014(8):7-10.
[2]程海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N].光明日报,2012-07-19.
[3]陈冀平.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J].江海纵横,2014(3):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