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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电力投资行业的影响与思考

2015-01-02伍德平陈瑞娟

财会学习 2015年14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营业税

◎ 文/伍德平 陈瑞娟

“营改增”对电力投资行业的影响与思考

◎ 文/伍德平 陈瑞娟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税制上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流转体制。这种税务体制造成了不同各行业、不同业务、不同企业抵扣上的不完整,导致企业存在重复缴税、税负轻重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差异化严重。进行税务改革,促进“营改增”对企业在降低税负、促使产业结构升级、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营改增”的政策背景、对电力投资企业的税负影响,提出应对“营改增”的思考与建议。

营改增; 总体影响; 应对措施

为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营改增”方案纳入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中,从即日起要求各个在原来营业税范围内的纳税人,从原先旧税务制度转换成新税务制度,将纳税人原来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实施初期采用试点模式开展,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层层推进改革。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中,基本上除了金融业、娱乐业、工程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部分少数行业外,其他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部都执行了“营改增”政策。然而在执行新税务机制后,企业的负担没有得到预期改善,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不在少数。所以,如何应对“营改增”,如何更好地降低企业税赋,是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分析

自从我国在1994年初将原来工商统一税及其运转细节进行了废除,用流转税制作为内外企业的统一标准,在货物流通上实行增值税征收,而在服务流通上则采用营业税征收,造成了两税并存的流转局面。在两税设计并初步实施的时候,存在着对后期出现问题的估计不足,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样都是采用流转额进行税务征收,但是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中的增值部分额度作为税收计算,而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采取全额征税的方式,两税并存、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对企业造成了抵扣链断裂、重复缴税和税收政策不公平的现象。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一举措对企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缓解大部分企业所面临的赋税压力大、经营生产税务成本高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也给一些企业造成了赋税增加的消极影响,这些企业或是由于自身生产周期及成本结构的关系、或是因为试点范围狭窄,非试点地区无法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而出现赋税压力增加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二、对电力投资企业的总体影响

电力投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权利。与其相关行业包含建筑业、运输业、勘测设计、商品销售、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大部份相关企业都属于“营改增”行业,“营改增”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能否实现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其关键核心在于是否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核心是具有应征增值税的服务。

对电力投资企业来说,进行首次电站开发时,建设期间无任何收入来源,不具备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在电站投产发电取得应税收入后可以申请办理。即在电站投产发电前从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处仅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购货方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进行抵扣。由于“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的税率有所提升,将会增加电站的建设成本。而对后续开发的电站,由于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将会对降低电站建设成本取得积极的作用。在电站运营期间,企业购买设备、材料、检修维护等各项支出均能抵扣增值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总体来说,“营改增”对电力投资行业有积极的影响,具有降低企业税赋作用。

三、应对“营改增”的思考与建议

“营改增”这一重要财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电力投资企业来说,存在积极有利因素的影响,企业应合理分析自身存在的优劣势,积极寻求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一)合理选择后续电站的建设时机

对于梯级开发电站来说,由于新成立的电力投资公司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首次开发应尽量选择投资规模较低的电站,降低不能抵扣增值税对总投资的影响;第二级和后续开发电站主体开工时间应选择在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利于建设期间的各项投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电站总投资。

(二) 积极整合项目开发资源

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股权结构影响,部份电力投资行业所属电站采用单个开发项目,即开发一个电站成立一个公司,各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在该种模式下,无法抵扣电站建设期间合作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电站投资成本。在“营改增”后,电力投资公司应积极整合、优化项目开发资源,采用跨流域、跨地区的组合开发模式,降低后续投资电站的建设成本。

(三)合理选择合作单位

电力投资企业应重视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合作单位的资格将直接影响到所提供服务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有些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果公司选择的合作单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就会因为增值税发票缺乏而出现税款无法抵扣现象,从而让公司的赋税压力增加。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单位。

(四)分析“营改增”对合作单位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随着电力投资相关行业的税率调整,合作单位的税赋也存在一定影响,将会直接影响合作单位对公司提供服务的报价。例如,建筑业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根据相关统计,在包工包料的合同中,原材料占总合同额的比重较高,加上配件、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接近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的实际税负;纯包工的合同,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增加很多。因此,应积极分析“营改增”对合作单位的综合影响,适当调整中标单价,降低公司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

(五)合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收部门是按照企业是否拥有合法凭证来进行进项税抵扣操作的,所以企业想要获得增值税抵扣就必须从合作单位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合作单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提供普通发票,那么就算支出项目符合抵扣标准仍然无法抵扣增值税而增加企业赋税。另外,由于“营改增”仍处于试运行阶段,各个企业对服务项目税率的理解存在差异,为避免合作单位利用税率差额降低开票税率,应在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对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应税率,避免产生损失。

四、结语

电力投资企业属于长期项目,具有投资高、运营期限长的特点,电力投资企业应该在经营中认识到税负是影响最终成果的重要因素,借助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的时机,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妥善的安排,重视税负给企业带来的高风险,规范企业树立起正确的纳税意识,争取在税收政策优惠的范围内,为电力投资企业降低税负而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

[1] 黎宇岚.浅析“营改增”对劳务密集型服务业的影响及解决途径[J].财经界(学术版). 2013(12).

[2] 陈龙.“营改增”再扩围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机制探析[J].商业会计. 2013(11).

[3] 王为清.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 2012(26).

[4] 李国彦.积极应对“营改增”,一切尚有可为[J].建筑. 2012(21).

[5] 薛媛.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几点思考[J].魅力湖南学术综合版 2013(07).

(作者单位:伍德平: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陈瑞娟:水电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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