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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工业园区“绿”起来
——解读《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01-01姜青新

WTO经济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环境影响

文| 姜青新

让工业园区“绿”起来
——解读《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Analysising ‘Guidance on Strengthen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arks’

文| 姜青新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如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强化监管问责工作?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这些问题相继持续迸发。

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6类共20条,要求通过5年的努力,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工业园区。

科学制定规划,严格环境准入

《意见》要求,设立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

《意见》强调,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破解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意见》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企业废水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规定间接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处理工艺需要和自身处理能力,在确保能够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与企业约定污水纳管浓度限值,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水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等等。

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意见》强调,化工、电镀、医药、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应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与贮存,避免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场地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涉及有色金属、石化、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电镀企业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工业园区,应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

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管理政策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工业园区应充分利用市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园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方责任,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逐步建立起“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约治理、政府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等等。

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履行法定环保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探索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应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停业、关闭;构成《环境保护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条件的,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或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应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级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立“企业宁静日”或开展“服务企业年”等任何方式影响或阻碍正常的环保执法监管。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建设园群和谐关系

《意见》明确,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公开考核评估信息,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对工业园区的年度环境稽查情况。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汇总园区内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和环保部门公开的环境监管信息,分类发布园区污染物排放种类、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开展环境噪声、恶臭等环境质量监测并公开结果。化工等专业园区还应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采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编辑|刘书梅 shumei.liu@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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