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碧城的个人完足“女学”论
2015-01-01夏晓虹
夏晓虹
吕碧城(1883-1943),原名贤锡,一名兰清,字遁天,后改字明因、圣因,号碧城,法号宝莲,安徽旌德人。父亲吕凤岐任山西学政时,出生于太原。早年曾许婚汪姓。十三岁,因父病逝,二兄先亡,族人争产,汪氏退婚。嗣后,碧城亦随母移就外家,继赴天津,依时在塘沽任盐课司大使的舅父严凤笙(朗轩)居住读书。①参见王忠和:《吕碧城传》,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4、13 页。1904年,与舅父冲突而出走,得《大公报》主人英华(敛之)欣赏,邀居报馆,并开始发表诗文作品,名动一时。在英氏等官绅帮助下,其兴办女学之志亦如愿以偿。当年11月,由其出任总教习的天津公立女学堂(后改称“北洋女子公学”)开学;直到1911年7月并入北洋女师范学堂,②曹桂方、张玉钟主编:《河北师范大学志(1906-1995)》,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 页。其间吕始终主持校务。辛亥革命后,吕碧城曾任袁世凯总统府秘书,并移居沪、港。1920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游学,1922年归国。1926 至1933年,又由美至欧洲多国游历,在巴黎、日内瓦、柏林均有较长时间逗留。其间,于1929年5月,赴维也纳参加万国保护动物大会,次年皈依佛教。1935年后居香港,亦曾游欧,最终病逝港岛东莲觉苑。著作有《信芳集》《吕碧城集》《欧美之光》《晓珠词》等。③有关吕碧城生平,参见李保民《吕碧城年谱》《吕碧城词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66-590页。
从吕碧城的经历看,其1904年初得大名,即在《大公报》连载《论提倡女学之宗旨》④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21日。,后一直执掌北洋女子公学,因此,在晚清的女子教育拓建上影响卓著。这也使她此期的诸般论说集注于女学,并以之为基点生发开去。而其论述散布在天津、北京与上海多家报刊,尤其是晚清重要的女报,如丁祖荫主编的《女子世界》、秋瑾主持的《中国女报》以及燕斌创办于东京的《中国新女界杂志》,都曾刊载过吕文。因此,讨论晚清的女权思潮,吕碧城也是不能绕过的人物。
“激发个人之权利”
吕碧城第一次与世人相见的作品,乃是发表于1904年5月10日《大公报》上的《满江红·感怀》。此作与其后来绮丽婉约的词风迥然不同,而是激越慷慨,喷薄直出。上片为:“晦黯神州,忻曙光一线遥射。问何人,女权高唱?若安达克(按:法国圣女贞德的译音)。雪浪千寻悲业海,风潮廿纪看东亚。听青闺挥涕发狂言,君休讶。”此时,尽管上海已先后出现《女报》《女子世界》《女界钟》《世界十二女杰》等书刊,但在北方高唱“女权”的女子尚属罕见。故吕氏的面世第一声,即因志向高远,而被许为“女中豪杰”、“裙钗伴中,得未曾有”①碧城女史:《感怀·调寄满江红》、洁清女史(英淑仲):识语,《大公报》,1904年5月10日。此识语应为英敛之假托夫人之名而写。。
初出茅庐的吕碧城,已对新学界中流行的话题多有关注。其“女权”说即带有卢梭“天赋人权”理论的鲜明印记。她以“夫此身者,为天所赋,完全自由之身也”以及“天之生人,未尝不各与一完全之形体也”,证明人生来是平等的。而“权利者,遂其生之要素也”,则是从保障个体生命的意义看待权利,因此,权利的有无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状态。并且,“权者,人身运动之大机关也”,“无权,则身为木偶”,“是天赋之形体,已不能为己有焉”,实际等于生命的丧失。让吕氏深感痛心的是:
乃中国之民,同生于公众之世界,同具个人之形体,忽严划为两界。男子得享人类之权利,女子则否,只为男子之附庸,抑之制之,为玩弄之具,为奴隶之用。……造其驯伏之性,夺其自主之权。
而依据上述对于“人权”(包括“女权”)的讨论:“夫夺人自主之权,即阻人运动之机;阻人运动之机,即断人求生之道。”既然女权沦丧等同于生命的被剥夺,收复女权自然具有十足的正义性与必要性。吕碧城于是向女界大声疾呼,“各唤醒酣梦,振刷精神”,“以复自主之权利,完天赋之原理而后已”②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1日。。
而吕碧城的呼唤女权本是为了救国,这在其第一篇报刊论说文《论提倡女学之宗旨》中已明白道出:“殊不知女权之兴,归宿爱国,非释放于礼法之范围,实欲释放其幽囚束缚之虐权。”所谓“虐权”,正是指压制女性的男权。其《满江红》词中所愤恨的“幽与闭,如长夜。羁与绊,无休歇”,也是其曾经身历的痛苦遭遇。一旦超越个人的感受,则打破礼法社会对女性的禁锢,在吕氏看来,即可达致男女“合力以争于列强,合力以保全我四百兆之种族,合力以保全我二万里之疆土”③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的宏大目标。
不过,在吕碧城那里,有关“女权”的论述大体均与“女学”合一。《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先已倡言:“惟愿此后合君民男女,皆发深省,协力以图自强。自强之道,须以开女智、兴女权为根本。”④同上。随后,吕氏又专门写作了《兴女权贵有坚忍之志》一文,指认:“夫女权一事,在外国则为旧例,在中国则属创举;外国则视为公理,中国则视为背逆。”故女权要在中国实现,所遇阻力绝大,吕氏甚至指为“较创国家、夺疆土为尤难”。文章于是激励“我女流必人人皆视为应尽之责任,宁冒万死而不辞”。而其对于前途的预测,亦以反语设辞:“所谓‘胜则王侯,败则贼寇’,遭后世之唾骂,反不若今日之不兴此女学、不倡此女权之为妙也。”⑤吕碧城:《兴女权贵有坚忍之志》,《大公报》,1904年6月13日。在豪壮决绝的宣言中,“女权”仍关联着“女学”。
当然,“女权”与“女学”的关合,最重要的是二者均为救国所必须。故曰:倡兴女权,“实欲使平等自由,得与男子同趋于文明教化之途,同习有用之学,同具强毅之气”,以“合群力以争于全球”。⑥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不过,出于吕碧城自身的体验,女子教育又被置于更优先的地位。其论说有《教育为立国之本》一题,已可见此意。文中反复申说:“故学校者,教育之地,人才所出之渊薮也。凡国家欲求存立,必以兴学校、隆教育为根本。”“教育者,国家之基础,社会之枢纽也。先明教育,然后内政外交,文修武备,工艺商业诸端,始能运转自由,操纵如意。”“故今日中国者,欲求富强之根本,非兴学校、为普通强迫教育不可。”⑦碧城:《教育为立国之本》,《大公报》,1904年6月18日。此中所说的“教育”,已然包含了“女学”。但如更进一步,在整个教育系统中排位,吕碧城又将“女学”视为重中之重,明确指出:“夫强国之道,固以兴学为本源。而女学尤为根本之根本,源头之源头。”①吕碧城:《论上海宜设女学报及女学调查会》,原刊《时报》,录自《教育杂志》第12 期,1905年9月,第33 页。
女学之所以具有唯此为大的重要性,固然因占国民一半的女性长期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不能独立谋生,造成了国力的衰弱。此即吕碧城所言:“吾国人数号四百兆,女学不兴,已废其半。不宁唯是,彼二百兆之男子,被家室牵累,颓丧其志,相率沦于困苦之境,而迫成卑鄙苟且之行为者,莫不因以一人而兼养数人之故也。”②吕碧城:《参观北京豫教女学堂演说》,《中华报》第412 册,1906年2月12日。这一论述听来相当熟悉,实则取自梁启超1897年所作之《变法通议·论女学》,梁也由此得出“推极天下积弱之本,则必自妇人不学始”的结论。此外,梁氏关于“母教”的论说,显然也给吕碧城留下了深刻印象:“故治天下之大本二,曰正人心,广人才。而二者之本,必自蒙养始;蒙养之本,必自母教始;母教之本,必自妇学始。故妇学实天下存亡强弱之大原也。”③梁启超:《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时务报》第23 册,1897年4月,第1、3 页。梁启超对当时的吕碧城实有很深影响,如吕在《敬告中国女同胞》中引笛卡儿学说及所发议论,《教育为立国之本》中称学术“于世界中所被最广久而弥彰”,培根、笛卡儿、孟德斯鸠、卢梭“皆握转移世界之大权”等说,分见于梁氏《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与《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此意转化为吕氏的说法,便是:
盖欲强国者,必以教育人材为首务。岂知生材之权,实握乎女子之手乎?缘儿童教育之入手,必以母教为基。若女学不兴,虽通国遍立学堂,如无根之木,卒鲜实效。④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
女学以此成为中国教育的根基。而吕说比梁文推进一步的是,其原本已纳入“倡女权”的思路中,故女性掌握了家庭启蒙教育权,也成为“女权”具有合法正当性的实证。
与此同时,金天翮等人“国民之母”论说⑤金天翮(金一)在《女界钟》(1904年再版)中提出“女子者,国民之母也”,并言及:“夫个人之品性,虽由外界之风俗境遇,熏染刺激而化,亦自因内界之数十代遗传根性,酝酿陶铸而成。而根性之传,必离母以附子,阳施阴受,顿渐各殊。故国民无师,其所师则女子也。”(第13-14 页)其“国民之母”说嗣后成为晚清流行一时的论述。参见笔者《晚清文人妇女观》(北京:作家出版社,1995年版)中《贤母良妻与国民之母》一节。的影响亦逐渐显现。“女子者,国民之母也,安敢辞教子之责任”⑥碧城:《论某督札幼稚园公文》,《女子世界》第9 期,1904年9月,第79 页。,已经从词语的沿用昭示出思想的承接。由此,女子所教育的对象也不只是子女,更是未来的国民。吕碧城于此曾反复申说,正面言之为:“就此四百兆之民而论,其已长成者居其半,其尚未成人者亦居其半。此半部分之国民,孰不由妇人之手薰陶而养育之?则女学之兴顾可缓哉?”批判性的意见是:“故吾国民格之卑鄙者,未始非母教有以胎之也。”⑦吕碧城:《参观北京豫教女学堂演说》;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0日。作为“国民之母”的女性,其自身的教育水准俨然决定了国民的基本品格,故应对造就何等样的国民承担责任。进而,女性的身体状况也遗传于后代。吕碧城同样延续了这一源于金天翮的思路,确认“女子为国民之母,对国家有传种改良之义务”,以此,女性也必须对国民的体质强弱负责。而“中国女子,不惟不知体育为何事,且紧缠其足,生性戕伐,气血枯衰”,“固无怪我中国民种之以劣闻也”。⑧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6日;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有鉴于此,且深知“过去之女子,为现在世界之母;现在之女子,为未来世界之母”⑨吕碧城:《为郑教习开追悼会之演说》,《直隶教育杂志》第2年第21 期,1907年1月,第4 页。,如何教导未来世界的“国民之母”,使其具有养育未来国民的合格资质,便成为吕碧城萦心注目的要务。由此引发的思考,也拉开了她与梁启超、金天翮等先进者的距离。
以吕碧城毅然从舅父家中出走、谋求独立的行事,其自尊自强的个性也势必在女学论述中留下投影。而吕氏区别于诸人论说的独特之处,实首在对于女性个人权利的强调。其第一篇《论提倡女学之宗旨》的长文,即分为“国家之公益”与“个人之权利”两部分。尽管全文的布局是以“国家”置前、“个人”居后,但开宗明义的一段总说,已明白揭示出二者的关系:
女学之倡,其宗旨总不外普助国家之公益,激发个人之权利二端。国家之公益者,合群也;个人之权利者,独立也。然非具独立之气,无以收合群之效;非藉合群之力,无以保独立之权。其意似离而实合也。①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
国家权益当置于首位,无论何时均无异议。特出的是吕碧城的标举“个人之权利”,并将“独立”指为“合群”的基础,“合群”视为“独立”的保证,其关切点分明落在此边。
而这一理解又可从儒家的民本思想找到支持:“民者,国之本也;女者,家之本也。凡人娶妇以成家,即积家以成国。”不过,从儒学的基本理念出发,再向前推进,吕碧城的阐发却具有了现代意识。国家与家庭既然都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上:“故欲固其本,宜先树个人独立之权,然后振合群之力。”每个个体均葆有自主的人权,小而家庭、大而国家,才可能根基广大稳固,家运国祚绵长。据此分疏个人与群体(包括家庭、社会、国家)的关联,吕碧城必肯定:
故独立者,犹根核也;合群者,犹枝叶也。有根核方能发其枝叶,藉枝叶以庇其根核。二者固有密接之关系,而其间复有标、本之判别,窃冀览者毋河汉焉。②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1日。
以个人独立权为根本,这一在“结论”中出现的断言,足以确证吕碧城的“女权”与“女学”论说带有个人主义的色彩。只是,其间的中国特色亦显而易见,即不同于西方的个人主义,吕氏并不将个人与国家对立起来,并认为二者也应当是利益相关。无论如何,吕碧城大力宣说女性“个人之权利”,已足见其胆识。③吕碧城在随后发表的《敬告中国女同胞》(1904年5月24日)中,已逆料到其“导女子之自由,倡个人之权利”之说,必引起“群起鼓噪之,排抑之”。
以个体为基点,吕碧城既谴责男权对女性的压迫,要求“解其幽囚束缚之苦,御其凌虐蹂躏之残;复个人自主之权,遂造物仁爱之旨”;又批评女子“其思想之锢蔽,器量之狭隘,才力之短绌,行为之贪鄙,几无一点可以副个人之天职”。④吕碧城:《敬告中国女同胞》《兴女学议》,《大公报》,1904年5月24日、1906年2月18日。本来,权利与义务即为一体两面,彼此关联。故先“复个人自主之权”,方能完善个体,以“副个人之天职”,这也很顺理成章。更值得一表的是,吕氏对个人独立在女性解放中意义的揭示:
夫以二万万之生灵,五千年之冤狱,虽必待彼苍降一绝世伟人,大声急呼,特立独行,为之倡率;终须我女子痛除旧习,各自维新,人人有独立之思想,人人有自主之魄力,然后可以众志成城,虽无尺寸之柄,自能奏奇功于无形,获最后之战胜。⑤吕碧城:《兴女权贵有坚忍之志》,《大公报》,1904年6月13日。
以此,即使吕碧城对热心男子有期待,肯定其倡导于前;但归根结底,女性的独立自主才是其最终能够获致解放的主动力,这实际上意味着女性解放应为自我解放。
“授以世界普通知识”
至于女性如何才能获得自我解放所需要的独立自主,对吕碧城而言,最切实的后盾与途径无疑还是教育。女权意识与女性人格的培养固然需要女子教育的启发融贯,女性自主所仰赖的经济独立,更离不开女子的知识启蒙与实业教育。而这一切落实在学科配置上,最应重视的便是作为基础知识的“普通学”,吕碧城谓为:“女子之所急者,在具普通之知识,造成完全之人格。”在此基础上,“然后取其性之所近、材所特长者,授以专门之实业,因势利导,则无扞格不入之弊,学得其用矣”。也就是说,“普通学”应成为包括实业在内的各专门学的基石。因此,言及女子的独立,吕碧城首肯的次序为:“故吾谓女子自立之道,以实业为基;实业之学,以普通教育为始。”①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6日。必须承认,强调普通教育先于、重于实业教育,正是吕碧城目光远大处。
其实,要求以“普通学”教授女子,尚关系到吕碧城对于男女应实施同等教育的理念。其间,首先须明确的是培养目标的设定。由吕氏参与制定的《天津女学堂创办简章》第二条即宣布:“本学堂以开导女子普通知识、培植后来师范、溥及教育为宗旨。”②吕碧城等:《天津女学堂创办简章》,《大公报》,1904年10月3日。此言后半涉及当时女子教育的总体状况。吕碧城认为:“今日之教育”,“教一人而待为大多数之用”,“顾欲令学者尽教育义务于将来,则必培植初级师范之材于现在”。而女学堂以普通知识的学习为主,在吕氏实含有深刻用心。其推重“普通学”的理由是:
欲造人格,必扩充其本性,而发达其全体,固不限于一方面而已也,故普通学尚焉。必具普通之知识,而后成为完全之人格。无论其日后治何职业,皆有根柢。③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7、24日。
奠定各种职业的培训基础,其意很容易了解。而经由“普通学”的教育,具有“完全之人格”,则指向每一个体心智与身体的健全,应具备人类必需的各种优良素质。此即吕碧城在《论提倡女学之宗旨》中所倡论的:“使四百兆人,无一非完全之人。”由此,“合完全之人,以成完全之家;合完全之家,以成完全之国”④吕兰清:《论提倡女学之宗旨》,《大公报》,1904年5月20日。,中国才能争胜于世界。
对女性来说,此“完全之人”亦应具有国民的资质。吕碧城因此反对“女子只应治理家政,不宜与外事,故只授以应用之技艺可矣”之说,抨击其宗旨“不过造成高等奴隶斯已耳”⑤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6日。。至于“今之兴女学者,每以立母教,助夫训子为义务”,她也表示不满足:“若谓除此之外,则女子之义务为已尽,则失之过甚矣。”在吕碧城眼中,女子不仅是家庭中的成员,更具有国民的身份:
殊不知女子亦国家之一分子,即当尽国民义务,担国家之责任,具政治之思想,享公共之权利。盖中国者,非尽男子之中国,亦女子之中国也。
因此,当1904年7月,湖广总督张之洞依据《奏定学堂章程》,下令关闭湖北幼稚园附设的女学堂,而另办敬节学堂与育婴学堂,以培训“备将来绅富之家”延充、雇佣的保姆与乳媪,此事初见报,即引起吕碧城的极大愤怒。她立即著文,痛斥张之洞乃“以铜臭之人,办乳臭之学堂”:“向来各省之男学堂,被人呼为奴隶学堂,今不料复出有乳媪学堂,无独有偶,耗矣哀哉!”⑥碧城:《论某督札幼稚园公文》,《女子世界》第9 期,第79-81 页;张之洞:《札学务处办敬节育婴学堂》(1904年7月22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六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1 页。因此,吕碧城反对将女学囿于培养贤母良妻,而更力求使受教育者成为合格的“女国民”。
至此亦可明了,吕碧城所谓“完全之人”,实含有家庭与国家两个层面。其中,贤母良妻属于低层级,女国民则更上层楼。对应这两项需求,其女学理想亦视野开阔:
故以为今日女子之教育,必授以世界普通知识,使对于家不失为完全之个人,对于国不失为完全之国民而已。
批评“吾国女子之教育,为驱策服役而设”,“故其所及也狭”,自无足取;吕碧城心目中的“世界”于是朝向欧美敞开,以取法乎上:“欧美女子之教育,为生存竞争而设,凡一切道德智识,无不使与男子受同等之学业。故其思想之发达,亦与男子齐驱竞进,是由个人主义而进为国家主义,故其所及也广。”参照欧美的女子教育模式,吕碧城在《兴女学议》中开出的“普通学”科目如下:属于德育的有修身、文学、哲学、历史、传记、音乐、诗歌;属于智育的有算术、理科、美术、地理、方言(即外语);此外,属于体育的卫生与体操亦应计入。⑦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18、21、24、27日。各科的分类虽未尽妥当,其趋向“同等之学业”的意图却清晰可见。
应该承认,吕碧城在设计女学课程时,未尝没有犹疑。特别是如何处置无法回避的强固的“妇德”传统,确为难题。而本着男女平权、一视同仁的立场,吕碧城先是质疑“女德”一词的合法性——“推其意义,盖视女子为男子之附属物”,带有明显的偏颇与歧视意味。而她所认可的原则是:“道德者人类所公共而有者也。”故“一室之中,夫夫妇妇,自应各尽其道,无所谓‘男德’‘女德’也”①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0日。。由此从根本上否定了“妇德”存在的必要。
其次则是引进西方的伦理学体系,以取而代之。吕碧城指认:“泰西伦理分四大纲,曰对一己之伦理,对家庭之伦理,对社会之伦理,对国家之伦理,而未闻偏限于一部分也。”若有偏失,即为“不完全之道德”。置换到中国的语境中,“对一己之伦理”即为“私德”。不过,吕氏阐发之际,很快将其转化为“培养女子私德,必授以实业,使得自养始”的议题,“自立”意识于是成为核心观念。“对社会之伦理”讲究的是“守法律,维秩序,以公益为怀”。“对国家之伦理”所需补充的是中国女子历来缺少的“国家思想”。凡此都很清楚。最棘手的实为“对家庭之伦理”,因其原本为“妇德”规范的主体,吕氏在论述时也不能完全排斥。“如孝父母,和昆弟,养舅姑,助良人,御婢仆,睦乡党”,“俾家族之间,日益昌盛”,吕也指为旧日“女子之专职”。只是,吕碧城既要点出其根本弊端在“女学不兴,则乏家庭之教育”;又希望兼及新旧,一并归入“家政学”范畴。而此“所宜急讲”的“家政学”,却很尴尬地置于“德育”中的“实践”项下,②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0、21日。既不同于西方与日本更注重家事的“家政学”范畴,似乎仅适用于道德实践场域,又不见具体的课程设置。推想其所以致此的缘由,多半还是出于吕氏内心深处对女子教育差异化的强烈抵拒。
与之相关的是“物质上之智识”与“精神上之智识”的区分。在《兴女学议》中,吕碧城已发其端。其说虽不完整,如谓“盖物质上之智识相积,道德上之观念即与之相消。苟欲矫正此弊,则女[必]以研究精神之教育而后可”,“盖精神上之知识,发达未足,物质上之智识,断不能臻于精密圆满之境”等。如究其实际,所谓“精神上之智识”与“物质上之智识”,乃分属“德育”与“智育”范围。吕碧城特重前者,实有矫正其时教育界“每从而忽略之,而惟致力于智育”③碧城:《兴女学议》,《大公报》,1906年2月20、26日。的偏向。而吕之强调“精神上之智识”,也与其同等教育的理念相关。在《中国新女界杂志》发表的一封书札中,她专门谈到:
……家族之间,相夫教子之道,不仅于织纴尸瓮[饔]已也;以间接之力,扶翼社会之风教者,亦非区区物质上之智识而有裨也。欲造成一般为理想之国民,必先造一般理想之女子,必授女子以完全精神上之智识而后可。
这一“完全精神上之智识”,在此信中,特别举示者为“民权”与“女权”。对于当道“女智开,则女权之思想生”的忧虑,“每谓女子不应与男子,受同等之学业”,吕碧城也揭露其“故为此不完全之教育,以为预防之策”④吕碧城:《致篠檃君书》,《中国新女界杂志》第2 期,1907年3月,第93 页。的用意。可见,在其呼吁的同等教育中,最让吕氏痛心的是女性精神知识的缺失。
“合群”中的“国民自治之道”
尽管以接受“完全之教育”、造就“完全之个人”为致力目标,但在女子社会化教育创行初期,吕碧城在激励女子独立的同时,也不断强调“合群”。而“合群”意识的发生,在她说来,也与西方思潮的输入相关:“自欧美自由之风潮,掠太平洋而东也,于是我女同胞如梦方觉,知前此之种种压制束缚,无以副个人之原理,乃群起而竞言自立,竞言合群。”⑤吕碧城:《女子宜急结团体论》,《中国女报》第2 期,1907年3月,第49 页。实则,“独立”与“合群”这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早在其《论提倡女学之宗旨》中,已作为全文的两个核心要点进行过集中讨论。而且,女子教育“非个人独力所能成者,是则合群之道,宜急讲矣”⑥吕碧城:《为郑教习开追悼会之演说》,《直隶教育杂志》第2年第21 期,第3 页。,也很合乎情理。不过,吕碧城的谋求合群,还另有考量。
对于官方的办学思路,吕碧城其实怀有深刻的不信任。前述痛批张之洞裁撤湖北幼稚园附设之女学堂,即为一例。依照当时各女校“宗旨既殊,门径各异”,“一任其自消自长于冥漠之中”的现状,本来“统归国家摄理,划定规制,编定教科,提纲挈领,而一事权”最为简便,但吕碧城对此断然否决,以为“非吾所敢闻也”。其间的要害在于:“官府兴学之宗旨,恒与国民教育主义相反对。”因此,对于如何“维持而匡正”女学的办法,吕氏的选择是坚持民间立场,“仍求之我国民自治之道”①吕碧城:《论上海宜设女学报及女学调查会》,《教育杂志》第12 期,第31、32 页。。
在《论上海宜设女学报及女学调查会》中,吕碧城指出的“国民自治之道”为,“是在我国人之有真心实力者,出其毅力,固立团体,创一机关,以互相稽察,为互相监督”。具体分为二事:一则“创一女学丛报,月出二册,专讲女学,以纯正之宗旨,透辟之识力,主持清议。凡教育之学理,女学之讲义,皆不厌其详。凡学堂之优劣,学课之高下,学制之变更,亦潜心探访,随时登录,褒之贬之,俾知所劝戒”。一则“设立女学调查会”,“实力调查,详明揭示,俾令办学务者,于得失利弊,了如指掌,则有所抉择,不惮改革。且为各女学互通声息,互相联络之机关”。而其目的端在谋求“女学改良”,促进“女学进化”。②吕碧城:《论上海宜设女学报及女学调查会》,《教育杂志》第12 期,第32、33 页。
并且,不只是“坐而言”,吕碧城更有意“起而行”。撰文次年,吕即发起创办“女子教育会”,所拟《章程》第一节便开宗明义:“本会以联络同志研究女子教育,期于女学之发达为宗旨。”下设四机构,为研究部、调查部、编译部与建设部,其中“编译部”的职责“分编译教科书、发行女学杂志二项”③吕碧城:《女子教育会章程》,《时报》,1906年8月17日。感谢黄湘金博士提供出处。。显而易见,吕氏在《论上海宜设女学报及女学调查会》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均已落实在《女子教育会章程》中。严复当年亦应英敛之约请,特为该《章程》作序,对吕碧城期许有加,“既壮其愿力,又望其事之实行也”④严几道:《〈女子教育会章程〉序》,《北洋学报》第37 册,1906年,第2 页。。只是,发起人志向虽高,愿望虽好,却是曲高和寡,臂助少人,特别是经费难筹,故此会大约仅停留在创议阶段,⑤《直隶教育杂志》第2年第14 期(1906年10月2日)刊有《女子教育会成立》之“时闻”一则,曾报导:“天津女子教育会,现已成立。订定章程十二条,又附则四条,以联络同志,研究女子教育,期于女学之发达为宗旨。会中分研究、调查、编译、建设四部。凡会员、职员,均以女子任之,男子别为赞助员。经费亦由会员担任。”所述仍为章程内容,未见后续进展。1907年3月《中国新女界杂志》转载《女子教育会章程》时,刊发了吕碧城致篠檃君书,内称:“前者曾拟《女子教育会章程》稿,登诸《时报》,而绵力薄弱,应者殆寡。兹特录呈尊鉴。”并期盼其人能“慨允赞助员之任,匡其不逮”(《吕碧城女士创办女子教育会章程》炼石志),可见其尚未成事。自是十分可惜。
尽管女子教育会未能如愿实现,但吕碧城以其执掌女校的实际经验,对晚清女学面临的诸多问题确有深透的认识。其所规划的女学课程分属德、智、体,而以“普通学”即现代学科的基础知识为根本,体现出前瞻性。尤其是她对德育科目的构建,突破了通常仅以修身一门施教的狭隘,期望女学生能够获得完满的“精神上之智识”,显示出不满足于智力教育的更高追求。其女学理念的核心是培养个体完足的国民,而要达致这一目标,在教学中亦要求男女“受同等之学业”。这在晚清女校普遍实行差别教育、以养成贤母良妻为主的时代氛围中,自成高格。由此成就的“完全之个人”与“完全之国民”,在其眼中,方能承担起救国强种、争胜于世界的重任。可贵的是,吕碧城倡办的北洋女子公学虽也获得了来自官方的支持,但她并未因此出让女子教育权,反而对当局与女学及其背后的女权思潮的必然对立保持了清醒的认识。其基于民间立场的“合群”意识,也证实了她对女权、女学的执着。
2014年12月11日于香港中文大学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