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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法自然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2015-01-01

大陆桥视野 2015年6期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秩序老子

周 敏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湘潭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老子的道法自然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周敏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湘潭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老子是我国古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不仅仅影响了中国,更是对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哈耶克就是深受其思想影响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非常崇拜老子,而且他的众多思想与老子的思想都有着共通之处。本文试图从道与一般性规则、自然与自发秩序、无为与自由三个方面阐述二人思想的共通之处。

道 一般性规则 自然 自发秩序 无为自由

哈耶克(1899年-1992年),奥地利社会经济学家,自发秩序理论创始人,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20世纪中叶,凯恩斯等国家干涉主义抬头,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再次阐明了自由经济的神圣地位。哈耶克因此也成了20世纪自由经济的象征,是自由的旗帜,享有“斯密第二”的美誉,被尊为当代自由经济的鼻祖。除《自发秩序原理》外,哈耶克还著有《致命的自负》《通往奴役之路》,表达了他对干涉主义的极度担忧。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其《道德经》以短短五千言阐述了丰富的思想并影响着古今中外一大批的学者,特别是其政治思想一直以来都深受青睐。哈耶克就是其中之一。

关于道家思想和自发秩序理论的关系,我们还是来看看哈耶克本人是怎么说的。哈耶克于1966年9月在东京所作的《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诸原则》的讲演中,当谈到自发秩序理论时,激动的反问道:“难道这一切如此不同于《老子》第57章的诗句:‘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吗?”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教授石元康1986年在国际中国哲学研讨会上发表《自发的秩序与无为而治》一文,指出:“哈耶克所提出的自发秩序与道家的无为而治,在结果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虽然它们的哲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根据道家的政治哲学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道德及经济的秩序与根据自由主义所建立起来的秩序,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换句话说,我想要指出的是,道家的政治哲学可能可以为自由主义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提供一些哲学上的理据。”

一、道与一般性规则

作为老子思想体系中的核心概念,“道”是《老子》一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老子的哲学思想都是围绕着“道”而展开的。陈鼓应先生就在精确研究的基础上,将《老子》中出现的“道”划分为“实存意义的‘道’”、“规律性的‘道’”和“生活准则的‘道’”,本文中的“道”主要是指规律意义的“道”。在老子的哲学思想中,“道”是无形无相的、难以把握的,但是“道”发生作用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其先于人类的意识产生,与此同时又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道”与人类的意识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道”可以被感知,然而这种感知与作为客观存在的“道”之间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故而有“视之不见”“听之不闻”“搏之不得”,有“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作为规律,为人类的行为所取法和遵循,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各种准则。”在老子看来,“道”是最高的规则,是一种优于其他社会规则而存在的规则,作为一种完美的规则是判定其他社会规则优劣的最高标准。社会规则优劣的判定就是通过比较其与“道”之间差异的大小而定的,而这种比较差异其实质就是各种社会秩序中所渗入的人类的主观妄为的因素的多少。“道”作为一种神圣、完美的社会规则而存在,其作用的发挥自然是通过人们的遵守,人们遵循“道”,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道”有着全面的了解。其实理想的状态是人们并不知道“道”的存在,却在不自觉的情况之下遵循着“道”来开展自己的活动,指导自己的实践。而这其中对社会统治者的要求比较高,尽管大部分人并不知道“道”的存在却遵循着“道”,但社会统治者需要真正体会“道”的作用,并且以“道”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

哈耶克的思想体系当中,社会秩序被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两个部分。内部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独立个体在对环境的不断适应的过程当中产生的,是社会个体无意识的作用的结果。外部秩序则是社会成员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是人为建构的一种秩序。内部秩序独立于人的意愿,是系统内在力量的结果,外部秩序则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可以创造出来的。与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相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规则,即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由的法律”和“立法的法律”。在哈耶克的思想中,一直都是体现对内部秩序的维护,对外部秩序的批判。内部规则或者说“自由的法律”就是我们说的一般性规则。自由、一般性规则以及竞争是哈耶克理论体系中维持“自发的秩序”的最重要的三个要素,而这其中自由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自由赋予了社会一种进步的能力,同时也赋予了文明一种创造力。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自由视为自发的秩序得以存在与维持的必要条件,内部规则的存在自由是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自由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或者说,哈耶克所指的自由是一种“法下自由”,而“一般且抽象的规则,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自由是自发的秩序得以存在与维持的必要条件,竞争亦是如此,同样竞争作用的发挥也是以一般性规则为前提条件。“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力地发挥作用。”

“道”是万物的总规律,同时也是万物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同样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所有人,也是我们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在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当中,一般性规则就如同老子的“道”一般,并不为社会成员创立一个共同的目标,而仅仅是创造一些有利的条件。社会成员没有共同的目标,但是都有个人自身的目标,个体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和选择会对其他个体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个体都会做出努力,而一般性规则正是为个体实现自己的目标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是“道”还是一般性规则其对象都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其实不论是老子的“道”还是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都是一种抽象的与一般性的规则,两者在表现形式上与作用的对象上都是普遍的,一般的,而非个别的。“道”作为万物存在的基础,是社会运行的总规律,其作用的对象必然是万物,也就是说不会将某一部分人或者事务排除在其作用的范围之外。“道”与一般性规则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或者说准则,他们的实现所需要的一系列的条件是由统治者以及行动者共同把握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就是要求统治者不能过于苛刻要求行动者,要给予行动者以充分的自由去发挥自身的才智,实现行动的目标。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更是如此,基于一般性规则制定的法律是适应于非特定的个人的,是不服务于某个人或者某部分人的目的的。“道”与一般性规则都是引领式的而并非命令式,都是“自然的”或者说“自发的”,都是反对“建构的”。

二、自然与自发秩序

“自然”是老子哲学思想的中心价值之一,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核心概念。“自然”是“道”所体现的最高的价值原则,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老子所说的“自然”与我们平常说的大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更多地指代一种状态,一种人生存或者说存在的状态。这种状态更强调事物的内在性、事物的延续性,是一种不受外力干扰,顺任自身情况去发展的情况。“百姓皆谓‘我自然’”,是因为前面有“枚兮其贵言”,这里的“言”是指“声教法令”,而这其中的“贵言”就是指政府要减少对于民众的干扰,任其发展。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只是一种辅助的作用,其应当以“道”为最基本的准则,减少对民众生活的干预和制约,要让民众“自化”“自正”,使得百姓的社会生活能够按照其自然状态进行,保证其能够自由发展。因而,“自然”作为人和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以“道”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的,在“道”的指导之下,政府要做到“无为”。“无为”不是意味着什么都不做,更准确的理解是要遵循“道”这一准则,按照“道”的要求去做,而不是完全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断去做。如此一来,要做到“无为”就要求社会的统治者有着较高的素养,能够理解“道”的要求,能够根据“道”的准则去施政。

“自发秩序”又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同样其也是哈耶克思想中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部分。对于“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并没有做出十分明确地定义,与其相关的论述是分散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的。但是我们要分析老子的思想对哈耶克的影响,首先要清楚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要了解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首先要了解哈耶克对“自发秩序”及相关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对“秩序”“社会秩序”和“自发秩序”的理解。首先是秩序。对于秩序,哈耶克的界定是:“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做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其次,是“社会秩序”,哈耶克将之定义为:“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展现于如下事实之中,即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一以贯之的计划,然而,这种行动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其原因是他几乎在执行此一计划的每一个阶段上,都能够预期其他社会成员作出一定的贡献……,因此,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它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最后,对于“自发秩序”哈耶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他指出了“自发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并指出,“自发秩序”的形成“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自发秩序”并不是任何一个或者几个秩序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元素刻意造成的,而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无意识的影响的结果。综合来看,“自生自发秩序”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无意识的,没有特定目的的秩序。自生自发性是其首要的属性。“自生自发秩序”是秩序自身不断进化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因而其不具备目的性。二是“自生自发秩序”是社会个体之间无意识的行动和影响的结果,而不是社会整体一致行动的产物。社会个体在追求自身目标的时候都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自己的生活,采取自己的行动,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经过不断的“调试”“自生自发秩序”也就自然形成。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自生自发秩序”具有复杂性,“自生自发秩序”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的设计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自生自发秩序”并不是人能够依靠自身的理性能力设计出来的。与“人造秩序”不同,“自生自发秩序”已经超出了人的理性能力所能够涉及的范畴,其更为复杂。同时“自生自发秩序”更为抽象,不是人类能够凭借自身观察直接认知的,需要借助人的抽象思维。正如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就可以说是一个“自生自发秩序”形成的过程。

通过笔者对相关文献的分析,老子的“自然”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老子的“自然”还是“自发秩序”,都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自然”是一种社会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形成是遵循“道”的结果,是“道”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而展现出来的自然的结果。这种自然结果的形成需要社会成员的参与,要求社会成员不主观妄为,但是这绝对不是社会成员主观设计的结果。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的形成也是社会成员或者是社会要素在行动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则而形成的,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其实“自发秩序”的形成就是社会成员在行动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规则逐步转变为社会成员自身习惯的一个过程,这个转变过程少不了社会成员的参与,是社会成员共同行动的结果,但这其中的任何一个过程或者说阶段都不是人为设计的。

三、无为与自由

“自然”应用于国家治理就是“无为”;“自发秩序”应用于国家治理就是“自由。”“无为”是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所在,“无为”是“道”的本质特征,是老子思想中国家治理的最理想模式。“无为”是道家学派在政治思想领域当中的重要思想,其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无为”强调要消除统治者的滥权,给予人民更多的生活空间。其落到政治治理层面就是老子提出的“我无为而民自化”。天地万物都是遵循了一定规律而存在的,人类的活动要遵循这些规律而不能够主观妄为。正如前文所述,“无为”并不代表无所作为,恰恰相反而是有所“为”,而这种“为”是一种含有特定的态度和方法的“为”。“无为”是一种与“有为”相对应的治理模式,“有为”就是强作妄为,强行干涉民众的活动,“无为”正与此相反。正如商原李刚所言,“无为”是不妄为,“‘无为’在《老子》中出现了十二次,都是顺应自然而不强作妄为的含义。”对此陈鼓应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并不是不为,而是含有不妄为的意思……‘无为’乃是一种处事的态度和方法,‘无不为’乃是指‘无为’(不妄为)所产生的效果。”“无为”其最终要达成的目标就是要遵循“道”,而后达到“自然”的状态。整体看来,“无为”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遵循政治治理的基本规律,不主观妄为;二是让民众自为;三是顺应民意而为;四十不恃己功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为”其实涉及政府同时也涉及了民众。政府的统治者不能够违背政治治理的基本规律主观妄为,强行干涉民众的生活,要限制自身的权力。而对于民众来说要获得“自为”的基本空间,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自然”应用于国家治理就是“无为”,“无为”是“自然”的政治结论,与此同时也是实现“自然”状态的最重要的手段。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至今为止人们对于“自由”还没有一个完全同意的定义,人们对其理解存在诸多分歧。研究哈耶克的自由的思想,首先就应当对于哈耶克对自由的认识要有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的状态。”这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开篇提出来的,也是其对自由的经典论述。其实哈耶克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自由,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只有在政府的维护之下才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不自由。如果缺少政府和法律的限制,社会将毫无秩序可言,自由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自由是有政府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政府和法律的存在将社会的强制力进行垄断,也就防止了社会成员之间强制力的存在,而此时垄断社会强制力的政府又成为了自由最大的阻碍。为了实现自由又需要不断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建立有限政府。

老子的“无为”和哈耶克的“自由”都强调了对政府的限制,要建立有限的政府。二者都认为政府不应当对民众的生活进行过多的干涉,自由需要政府的保障,而政府的行为应当是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的,这个规则就是老子所说的“道”以及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无为”和“自由”都体现着对社会的自发性的尊重。“无为”要求政府要按照“道”来行事,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自然”的理想状态。“自然”的理想状态不是人为设计的,而是人的行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自发性的产物。“自由”同样如此,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垄断了社会的强制力,而自由则是保证人们不会受到强制力的侵害,强制力被政府垄断也就意味着民众不能够受到政府的侵害。当人们的自由得以真正实现,并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社会便拥有了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无为”与“自由”都体现了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性。“无为”反对政府的“有为”,正是因为政府的“有为”是一种主观妄为,是一种不尊重社会规律的行动,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其行为要遵循“道”这一社会发展的规律。哈耶克强调自由,将自由看成自发的秩序得以存在与维持的必要条件,也正是因为其认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如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当下希望的因素,而且还能够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未来需求和欲望的因素,那么主张自由亦无甚意义了。”哈耶克提倡自发秩序反对构建秩序正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认为构建的秩序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而存在缺陷。

[1]陈鼓应.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M].老庄论集,齐鲁书社. 1987年版.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3]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陈鼓应.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与开展[M].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序言第50页.

[5]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6]商原李刚.道治与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7]陈鼓应.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与开展[M].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8]陈鼓应,白奚.老子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吕锡琛,一波.论老子无为而治与哈耶克的自由与有限政府思想[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0]石元康.当代自由主义理论[M].三联书店,1997年版.

[11]沈湘平.老子与哈耶克之自然秩序思想比较[J].齐鲁学刊,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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