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管理预算局对政府信息采集的影响及启示*
2014-12-31刘青,刘钊
刘 青,刘 钊
1 OMB 的发展及职能
1.1 OMB 的建立及发展
美国管理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是美国政府信息采集与预算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信息采集管理的整体架构设计、政策制定与执行,管理对象为联邦政府各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
1921 年《预算和会计法》 颁布后,OMB正式成立,初期仅负责各部门财政预算方案申报。1942 年《联邦报告法案》通过,旨在减少报告和调查表的复制,方便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私人产业的成本和负担。该法案授权OMB 审查部检查各机构信息采集情况,决定是否阻止那些不必要或重复的信息采集申请。在文书数量仍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出台《文书削减法案》 (简称PRA)[1],OMB增设信息与规章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 称OIRA)。1981年4 月1 日,OIRA 成为OMB 内部制度办公室,它包括规章评价、信息系统和统计政策等分支[2]。至此,美国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机制初步建立。
PRA 1995 版要求OMB 向议会报告并着手降低联邦政府对公民的文书工作负担,开始增加信息采集预算管理职能,规定OMB 局长与各分支机构的信息管理职责。1985 年12 月OMB 发布名为《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 的A- 130 号通报,确立了OMB 美国联邦信息管理的核心地位,并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由CIO 负责各分支机构内部信息采集。2002 年12 月美国国会通过《电子政府法》,规定在OMB 内增设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办公室。同时新增设政府信息跨机构委员会(ICGI),由OMB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来自国家档案与记录管理局、各机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及其它行政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组织分类标准,便于检索,逐步实现跨机构间统一操作。
1.2 OMB 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1.2.1 OMB 的机构设置
美国联邦政府秉承“三权分立”原则。该原则不仅贯彻于整个政体,在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机制中也充分体现。美国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由采集执行机构——联邦政府各部门下属专项负责采集政府信息的职能机构;以及三大宏观管理机构——立法机构国会,行政执行机构OMB 以及监督审计机构美国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共同构成。国会出台法律法规,如《文书削减法案》《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信息科学技术法》《电子信息电子自由改进法》《电子政府法》《政府文书工作消除法》等,奠定了美国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的法律基础,赋予OMB 管理信息采集的合法地位。OMB 主要负责监管联邦各机构所开展的政府信息采集工作,包括监管信息采集需求是否必要、管理采集预算、出台年度采集财政开支报告。特别需指出的是,OMB并不直接参与信息采集工作,而是通过出台政策对联邦政府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来实施管理。GAO 作为独立监督机构,向总统与国会负责,对OMB 统计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法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撰写提交审计报告。此三角架构,从法律制定、执行、到验收,形成完整的循环,充分保证了联邦政府各个信息采集执行部门有法可依,监管机构执法必严。
OMB 制定并监督总统的管理计划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政策,同时与各个资源管理办公室共同协作,确保政策落实。OMB 由五个办公室组成,其中四个是法定办公室,主要包括:(1)联邦金融管理办公室(OFFM)。其职责主要是制定并确立致力于改善财务管理和系统的工作方向;减少不当款项;提高补助金管理;以及将联邦不动产控制在合理规模内;同时负责协调首席财务官和高级不动产主任。(2)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其职责主要是与联邦政府各个机构合作,提高联邦采购工作实践,对联邦采购产生全方位的影响。(3)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办公室(OFPP)。由首席信息官办公室领导,制定并提供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指导方向,目的是使公民、企业与联邦政府交互更加容易,节省纳税人的钱,简化公民参与。(4)绩效人事管理办公室(OPPM)。其职责主要是鼓励绩效信息的使用与沟通,以改善结果和透明度。OPPM还与美国人力管理局(OPM)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人力实践高效化。(5)信息与规章事务办公室(OIRA)。具有多项功能,包括制定信息政策,统计政策和规章政策[3],负责审核联邦政府所有信息采集,出台政策并监督部分领域信息采集实施情况,包括信息的质量和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也监管美国12866 号行政命令《监管的计划和审核》下的法律草案。
1.2.2 OMB 的主要职能
OMB 主要职能包括“指导形成各种影响政府活动的立法;评估和限制政府性服务的成本[4]。”OMB 具有行政管理、计划与政策管理功能,涵盖监督机构设计、实施、管理以及评估所负责的法定程序和政策。主要有五大职能:(1)预算编制与执行;(2)管理职能:评估机构绩效、监督联邦采购、财务管理、IT/ 信息管理(包括文书削减,隐私安全);(3)决策监管:与执行机构协调,审查所有重要联邦法规,以反映总统处理业务的优先事项,保证经济及其他方面运转良好,同时兼顾信息采集请求的审查和评估;(4)立法撤销与协调,覆盖所有机构与国会沟通的审查和清理,包括证词、条例草案,以确保立法机构意见与总统政策建议一致;(5)发布行政命令与总统备忘录,总统通过行政部门官员来指示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动[5]。OMB政府信息采集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编制与执行信息采集预算;信息政策法规的起草、撤销以及执行;信息采集许可审查;发布信息采集行政命令与总统备忘录等,下属OIRA 专门负责信息采集工作。
2 OMB 建立的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机制
2.1 采集对象
⑴属于采集对象的范畴。包括任何形式或格式的陈述或看法,涵盖数字、图形或文字叙述等形式;以及口头、纸张和电子载体等保存介质。具体有发送给政府的请求信息、表格、书面报告、调查等,例如:承授人表现报告,人口普查;要求保留的记录,例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要求雇主保存工作场所事故记录;第三方或公民披露信息,例如对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6]。
⑵不属于采集对象的范畴。包括宣誓书、收据、变更单位地址、或同意书;资质、能力测试或个人的知识;以及常规征集所获取的公众反馈意见、个人收信地址、公众听证会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联邦机构直接观察所得信息(例如,目测的某个特定交易完成时间)、参与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不具有典型共通性)等事实或意见。特别需指出,公民集会中获得的事实或意见不被视为“信息”[7]。
2.2 采集手段
信息采集手段是指如何联系调查对象,以及如何收回调查结果。OMB 最常用的信息采集手段包括:人际采集(或者面对面采集)、电话采集、信件采集以及网络采集(包括电子邮件)。人际采集与电话采集是典型的以采集者为导向的,而信件采集与网络采集是以采集对象为导向的。与此同时,科技为采集工作提供了新鲜血液,比如自助电话调查使用按键电话数据输入(TDE)技术或者交互式话音响应系统(IVR)。虽然人际采集(或者面对面采集)、电话采集、信件采集曾经采用纸笔填写问卷的传统手段,但是现在主要的联邦调查都采用计算机辅助采集表格(CAI)。各种手段都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如计算机辅助电话采集(CATI),计算机辅助人际采集(CAPI),计算机辅助自助采集(CASI)[8]。
2.3 采集规范
OMB 通过使用通用标准表格,达到规范采集结果的目的。通用表格是指一种基于共同目标,能够被两个或以上的机构使用,或者整个政府通用的信息采集表格。为了方便使用,政府应致力于提高信息采集效率,避免表格复杂、繁重、混淆;调查信息采集对采集对象可能造成的负担;将减少负担与提高便捷性、降低复杂性结合起来。在《文书削减法案》的要求下,以上举措应在提交信息采集表格给公民之前实施,或者与征求公民意见同时进行[9]。
2.4 采集电子化
随着电子通信和互联网的普及,公民与联邦机构的网上互动需求增加。改用电子交易和电子签名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政府信息采集效率。美国政府2000 年出台《政府文书工作消除法》(GPEA)要求联邦机构在条件允许时,将个人或实体提交的信息、机构交易及相关记录进行电子化;并规定电子记录和其相关的电子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鼓励联邦政府利用一系列电子签名替代品[10]。可见美国政府信息采集正逐渐用电子文本取代传统的纸质文本,便于采集、共享以及管理。
2.5 采集许可审批制度
PRA 目的在于“确保最大程度的公民利益和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的创造、收集、维护、使用、分享与传播”[11],促进开放性的信息采集与管理,减少公民负担,提高采集程序的运行效率。在向公民采集信息之前,PRA 要求联邦机构必须:征求公民对于采集工作的意见;提交采集意见,通过OMB 的审查、批准。OIRA负责审查政府信息采集要求通过与否。
⑴审批流程。具体步骤,详见图1。公告必须包括一项具体要求,公民评估信息采集提议是否必要;评估政府对于采集对象预计所施加负担的准确性,评论如何提高所采集信息的质量、实用性和明晰度;以及建议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的收集负担[12]。
图1 审批流程
⑵快速审批。符合快速审批的情形包括:“①如果使用正常工作流程,会有可能产生公民危害;②未预料到的事件已经发生,或尽管使用正常工作流程是合理的,但可能会阻碍或破坏信息的收集;③或者是法定或法院责令限期不容错过。”[13]当上述情况出现,各机构应与OIRA 商议,选择快速审查。
3 OMB 对美国政府信息采集的影响及成效
3.1 负责执行政府信息采集的政策法规,削减了工作负担与财政开支
近3 年OMB 聚焦文书负担问题,重点开展改革措施。2011 年1 月18 日奥巴马总统签署13563 号行政命令《提高监管和规章审核》,OMB 采取措施改进监管审查工作,并引起了整个政府范围内对现有监管要求的回顾[14]。2012 年5 月10 日,13610 号行政命令《辨识和减少监管负担》颁布,使得监管制度化,并明确要求各个机构优先采取措施,致力于显著降低量化货币储蓄或者量化文书负担量[15]。在该行政命令定期执行报告的首个周期,行政部门及各机构采取100 多项措施,预计共减少了超过每年一亿小时的文书工作负担。自2011财年起,文书削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详见表1[16]。可见在OMB 的努力下,工作负担已经呈现净减少状态,此项改革不仅使得财政开支减少了几十亿,还大大缩短了政府年度文书工作时长。
表1 2011 财政年度文书削减工作成效
3.2 OMB 重点为小型企业减轻负担,给予特殊减免
OMB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服务小型企业,为其减免文书工作负担。2002 年出台《小企业文书救济法》,责令联邦政府成立一个跨部门专责小组开展研究,同时发布减负方法:(1)发布符合援助条件的小型企业年度名单;(2)建立相关机构与小型企业互动的单一联络点;(3)建立跨部门专责小组,研究并推荐降低小企业信息负担的补充手段[17]。2011 年1 月18 日颁发的总统备忘录《灵活监管小型企业,创造就业机会》要求各机构为减免小型企业负担采取措施,包括流水型化或精简化申报要求[18]。13610 号行政命令要求各机构针对小型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对简化或协调监管要求给予特殊考虑[19]。在近三年间,OIRA 已经从超过24 个机构中接收了超过200 份减负方案。这些方案减少了数以百万计的文书负担[20]。这些措施与OMB 强调减少文书负担原则如出一辙。
3.3 出于立法和经济发展需要,联邦信息采集负担呈小幅上涨趋势
1999 年GAO 出台报告《文书削减法案:负担增长与未授权信息采集》,验收OMB 关于PRA 1995 版的完成情况,认为OMB 未完全履行PRA 要求,尽管有客观的经济增长因素,文书负担数量仍在增长[21]。由于全美新增的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文书负担有所增加,这在小型企业方面尤为突出。2011 年能实现文书负担的净减少绝大多数应归功于新的法规要求。在目前年度信息采集预算(ICB)中,OMB相较往年同期预算作了一个适当的增加。
4 启示
2002 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现已合并至国家工信部)17 号文件规定,选择试点探索有效的政府信息采集、登记、处理交换、利用和发布机制[22]。历经十年的发展,我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的硬件和软件实力均有很大进步;在机构建设方面,国家统计局负责国情国力普查,编制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等[2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电信、通信、无线电等信息技术方面的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相结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的发展,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24];各部委均设有负责各自系统内部信息采集的分支单位等。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交叉组成的二维模式,政府对信息资源并未作统一的管理,也尚未设立统一的政府管理机构[25]。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开了机构职能、规章文件、统计标准,但未涉及信息采集预算以及年度财政报告[26]。我国政府信息采集管理缺少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中美对提高采集效率已形成共识,但我国的信息采集力度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与公民参与度有待加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美政府信息采集的比较中,找出问题的同时,也得出启示,我国可从四个方面改进政府信息采集工作。
4.1 建立专门机构统一领导与独立机构监督的组织架构
需要明确我国政府信息采集主管机构,而覆盖各平行机构、纵贯各级政府信息采集的管理机制也有待建立。应由一个专门机构总负责,与其他平行机构合作,逐级深入推广,并由独立机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27],要求建立统一管理的组织架构。目前,我国政府信息采集机构系统设置庞杂,国家统计局、工信部以及其他信息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合作,又相对独立,如国家统计局负责信息采集,而电子政务建设由工信部负责。出现信息采集管理对象范围小,仅限于部门采集信息,其他公民信息录入、第三方调查均未被纳入管理系统。
4.2 完善信息采集管理机制
在主体清晰明确之后,需要探索建立一套规范采集信息的管理机制:(1)明确采集对象,对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所涵盖的信息范围进行具体界定。管理对象不明,容易导致监管不力,出现职能空白地带。(2)引入先进采集手段,在传统人际对话采集、电话采集等基础上,引入并重点推广电子表格、计算机辅助采集技术。(3)设置规范统一的通用采集表格,减少重复采集,方便采集对象填写表格以及采集主体处理信息。(4)健全采集许可审批制度,从源头对采集工作进行把关,充分论证采集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重复与冗余采集。(5)建立采集预算开支公开制度,制定年度采集预算,对于所耗费的财力、人力进行科学配置,年终要统计实际开支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及时采取措施,并为后续采集收支提供指导。
由于当前缺乏关于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用途、耗费成本、取舍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和说明,导致我国政府进行信息采集时,过多地被人为因素影响,随意浪费、任意筛选、“报喜不报忧”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28],因此政府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
4.3 加强政府信息采集效能建设
我国政府采集信息时应当将最低成本理念贯穿始终,通过严格控制投入产出效益比,提升采集效能,节约人力、财力、物力等。美国OIRA 在2009- 2012 年间每年都颁布备忘录,指导各机构制定减负策略,包括:减少小型企业负担;使用预先填写的表格;使用改进后更简短的表格;以电子录入代替纸质归档;减少信息采集频率(例如以年度采集代替季度采集);减少复制与冗余[29]。采集前,政府应当本着科学、节约的原则,及时更新采集手段,推广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利用预算审批,对经费成本进行控制,科学论证信息采集必要性,适当减少采集频率;采集中,可考虑引入通用表格、预填写表格,避免重复,减免采集对象负担;采集后,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采集到的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浪费,协调全国各个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采集工作。
4.4 公开政府采集信息,便于公民监督
我国政府应扩大政府信息采集工作公开程度,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如法律法规论证、采集项目审批、预算开支报告等。以信息采集许可审批为例,由于政府信息采集工作的对象广、任务重,将主管部门的科学论证与广泛听取公民意见相结合,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科学开展。我国采集审批工作日间隔较短,效率相对较高,但是并未充分征集多方意见,仅在项目通过审批后在网上公示目录。从公民角度看,缺乏对采集原因、必要性等内容的了解,公民作为采集对象时的配合度与积极性也受到限制。从政府角度看,其信息采集缺少监督,难以保证工作效益,同时无法得到改进意见。美国不仅在采集工作审批时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并且将每年的信息采集预算、开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正在逐步推进中,目前已经在采集组织机构、相关政策法规、项目审批结果等方面实现了公开通告,未来仍需继续加大力度,打造阳光政府,使得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对为什么采集、如何采集、采集所耗费的经费、时间等全过程均可以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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