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问题探讨
2014-12-31冯广亮
文/冯广亮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贵州贵阳 550201
扎佐镇共辖25个行政村,140个村民小组,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约5万人,镇域面积125平方千米,耕地面积1593.33公顷,是贵州省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之一。根据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修府函〔2013〕3号)的要求,扎佐镇加快推进扎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难题,本文结合扎佐镇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探讨。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难题
1.1 群众和少数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很多群众及少数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部分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证登记颁证的重要性,存在在摸底调查阶段、核实阶段不签字、不盖章等不给予支持配合的现象。加上现在外出打工的人比较多,找不到人签字、指界,有的甚至无法联系到人,在勘界确权阶段将直接影响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界址的指界工作。
1.2 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和权属争议等问题
(1)这次颁证涉及各村、组之间的权属界线问题,一些界线不清和权属纠纷问题有待于解决。
(2)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私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法用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处理后方可确权发证,否则会引起上访事件和社会矛盾等。农村还存在部分“小产权房”,一些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后没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这都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3 权属来源资料不全的问题
1998 年二轮土地延包后,纸质资料送入县档案局管理。土地登记、审批、图件档案无电子文档,有的农民自己保管不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地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全部丢失,给依法登记颁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1.4 需要足够的经费才能确保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大笔的经费用于完成此项工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经费是无法按时保质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小组长、无工资的村委委员、村支委委员在没有误工补贴的情况下长久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1.5 机构不全,人员欠缺
土地确权工作要面对千家万户,需要大批工作人员和专门机构来运作。由于历史原因,扎佐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已撤回县农业局,现在在扎佐镇政府的领导下,由扎佐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抓此项工作,单位人员年龄较大,几乎没有熟悉微机的人员,专业农经人员更少。
1.6 土地变更量大,情况复杂
1998 年二轮土地延包以来,扎佐镇无专门的机构对出嫁女、娶媳妇、分家等因素导致的土地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特别是2012年至今,扎佐镇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许多农户的大部分农用地已合法转入工业用地,导致大量有证无地、有地无证、一证多地的现象。
2 针对以上存在的困难和难题探索解决的办法
2.1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土地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情况复杂,且政策性、技术性强,任务艰巨,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次颁证工作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工作。首先是组织召开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会议,学习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精神,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其次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让全镇家喻户晓,知道该项工作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工作人员热情上门服务,给每宗土地给予确权,农民不花一分钱、不跑一步路、不浪费一分钟时间,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给每户农民一颗“定心丸”。
2.2 针对确权中出现的权属争议问题的对策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对于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镇级各股、所、站、办的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扎佐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免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土地用地政策的,必须以县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依据。国家已经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小产权房”,不得进行确权发证。对于“小产权房”建设,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管理办法,符合规划的实行收购或通过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由买方缴纳全部的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后,签订出让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用途及相关事宜。
2.3 针对权属来源不全和现场指界问题的对策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对于权属来源资料不完善的情况,要遵循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可以沿用原来的资料。对于无权属来源资料的情况,在以前的登记发证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延包调查成果资料进行确权发证;或者根据土地使用现状,合理确定权属。对于户主无法到现场指界的情况,镇政府制定户主委托书,通过户主委托直系亲属或朋友办理。只有办理了户主委托书的人,参与指界、签字方能生效;如无故不参与,按照违约缺席指界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处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