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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天然气价格“双轨制”

2014-12-31刘满平

中国石油石化 2014年3期
关键词:调价双轨制存量

○ 文/刘满平

●天然气定价的“阀门”必须配合财政税收、产业配套政策同时使用,这样价格调整影响才能降到最低。 摄影/胡庆明

针对最近一次调价,有人认为是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的回归,是市场化改革的倒退。果真如此吗?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将天然气按存量气和增量气采取不同的价格,上调了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至今已过去大半年。总体而言,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区调价方案已落实,部分省市区门站价格采取增量气、存量气单独定价法,天津、四川等省市区则采取将增量气和存量气加权综合定价法。

然而,对于此次调价,社会上出现了些许质疑的声音,认为存量气和增量气如此大的价差,实质是“双轨制”的回归,是市场化改革的倒退。

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有合理性,但其本身存在的弊端及漏洞难以得到根本克服,决定它只能是过渡性质的安排。

此“双轨制”非彼“双轨制 ”

2005年以前,我国对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分为“计划内气”和“自销气”。“计划内气”出厂价格实行中央政府定价,并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对化肥、居民、商业和其他用气实行分类定价,而“自销气”出厂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这种“双轨制”依据政府定价方式来确定,针对的只是出厂价。

此次“双轨制”覆盖内容不仅包括出厂价,而且包括长距离运输到城市门站的管道运输价。从针对的对象看,之前的“双轨制”是针对上游勘探开采市场,此次针对的是下游市场,即如何将上游价格上涨的压力顺出去,由不同群体分摊承担。

另外,此次“双轨制”从结果看虽然也会导致存量气和增量气价差悬殊,理论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的利益空间,但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且能够找到有效手段进行防范。

首先,由于存量气数量和用户是固定的,全国范围内用气单位元已经全部登记造册锁定。加之天然气必须依靠管网来输送,无法进行任意流通和置换,因此,在存量气价格没有调整到位的过渡期间,目前难以出现存量气和增量气资源串换等问题。

其次,价格调整直接博弈双方是中石油等上游供应企业和像城市燃气这样的大用户。双方谈判地位相对平等,各自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下游用户如果觉得增量价格过高,可以采取其他能源来替代,通过这种市场力量可以间接缩小权力寻租的空间。在划定增量气和存量气数额的谈判中,可以让政府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强力介入,进行防范。

因此,这种价格“双轨制”与2005年以前实行的“双轨制”相比,在实质内容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并不是简单的回归。

不是倒退,是亮点

我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之前我国天然气定价采取“成本加成法”,难以反映市场供求与可替代能源比价。2011年在广东和广西试行“市场净回值”法。而此次价格调整中,对于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85%的水平确定,实质上是将“市场净回值法”推广运用到全国。而这种依靠“市场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机制实质上也是目前亚洲天然气市场上常用的与油价挂钩的天然气定价机制。

而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每个居民及其中利益错综复杂的特性,决定了天然气价格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须兼顾供应方和消费方利益平衡,采取“渐进式、分阶段、有步骤”的方式,积极稳妥进行。此次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对居民生活、价格总水平不产生直接影响。涉及调整的增量气预计为110亿立方米,占全年用气量比重9%,而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仅为5%,再加上综合提价幅度较小,总体影响不大。另外,此次调整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涨幅,而是允许各地根据自己行政区域内用气结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整幅度,体现“多用气多付费”的原则,符合各地实际情况。

因此,区分“增量气”和“存量气”,并分别进行调整不仅不是倒退,而是此次调价中的亮点。

保证供应,不存在价格歧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升级,城市燃气需求大量增加,再加上治理大气污染的缘故,各地都出台了城市“气化”的规划,“煤改气”工程纷纷上马,工业用天然气也在急剧增加。天然气需求增速远远高于国内生产增速,供应缺口逐年扩大。近十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率17.7%,产量年均增长率13.3%,比消费增长率低4.4个百分点。而我国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剩余可采储量不足世界总量的2%,人均探明剩余可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左右。因此,目前我国天然气市场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应。

保证天然气供应,必须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而价格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虽然我国天然气进口量持续快速增加,但国内天然气价格和进口天然气的价格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三大石油企业最近3年在国际市场上进口的天然气进口价格基本为15~20美元每百万英热,折算到我国为3.3~4.3元/立方米,比7月调价前国内天然气出厂价格高出1.5元。

因此,要想促进节能减排,前提是要有足够的天然气供应,而解决供应紧张问题,前提是解决气价问题。上调增量气价格有利于扩大进口天然气。激励更多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投资者勘探开发天然气资源的积极性。

另外,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存量气指的是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也是涨价部分。各地在具体进行价格调整时,首先是确定增量气总额,乘以一定的涨幅,测算涨价总额,然后再根据非居民用气不同行业的用气结构,分别测算不同涨幅。如果采用存量气和增量气单独定价法,会出现涨幅不均,价格歧视。但如果采取将增量气和存量气加权综合定价法,对最终用户来说采取的都是同等的上调幅度,则不存在价格歧视。

过渡性质的安排

虽然,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有其合理性,但由于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漏洞难以得到根本克服,决定了这只能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安排。

● 供图/CFP

此次调价,通过区分增量气和存量气减轻了下游用气的压力,降低了调价的难度。但是,这一做法实际上造成了下游市场的价格“双轨制”,而终端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局面会对下游市场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增量气挂靠的是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随着原油价格上涨和波动,天然气价格也会出现较大变动。这对于下游企业扩大产能以及新企业进入市场是极为不利的。生产成本的差异将不同企业置于不同的起跑线上,不利于下游市场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因此,虽然天然气流通困难,但是如果增量气和存量气并存时间较长,价格差距过大,而外部力量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市场上出现两种类型天然气的“串换”,权力寻租现象只是时间问题。

不止如此,在具体结算时对基准价、用气比例结构、下游不同行业分类涨幅等方面也将存在分歧。例如,北京燃气集团和中石油华北销售公司目前尚未进行结算,在一些细节上则已存在分歧:中石油按照北京市用气结构进行测算,而北京市燃气集团要求按照该公司的用气结构进行测算。中石油要求调价的基准价为1.725元/立方米,北京燃气集团认为1.706元/立方米。对于调价幅度,中石油要求每立方米涨价0.34元,而北京燃气集团要求只上涨0.32元。分歧存在的根源在于,用户用气结构出现变化,而此次“双轨制”难以考虑到此种变化。

正是基于上面所述,有媒体报道称,2015年将会取消“双轨制”,统一实行一个门站价格。

当前需厘清的三个问题

不得不提的是,即使最后统一实行一个门站价格,但在进行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必须厘清。

首先是天然气短期上调价格与中长期价格稳定的关系。从国外经验看,美国放开天然气价格控制后,气价短期内也出现了上涨,但由于天然气价格上涨带来了投资的增加进而增加了供应量,天然气价格并未呈持续上升态势。而国内,由于我国天然气价格水平相对偏低,近年来的价格调整一直是上调价格,给外界一种“价改=涨价”的印象。

价格上调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户的成本,但必须看到在天然气供不应求的大背景下,无论采取哪种价格改革模式,结果肯定是上调价格,“价改=涨价”的印象是市场供求的结果而不是价格改革的结果。而价格调整是调节供求最有效的方式,价格上调将有利于增加天然气行业的投资,有利于天然气供应量的持续较快增加,从而有助于天然气价格在中长期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

其次,是天然气价格调整和物价稳定的关系。在宏观经济和物价等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时,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进行有控制地调整,短期内虽有助于减少面临的物价上涨压力,但也会造成价格信号失真,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对未来价格改革趋势、进程等的判断。另外,无法向市场传递长期、准确的价格信号,客观上对能源产品的供需会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是天然气价格上调与合理调整各方利益的关系。天然气价格上调必然会增加用户的负担,因此,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必须配合财政税收、产业配套政策同时使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将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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