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源税改革对安徽省煤炭企业影响
2014-12-30许修龙
许修龙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于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清理涉煤收费。本文阐述安徽省煤炭企业的基本情况、目前资源税交纳情况、资源税改革的影响建议等。
关键词:基本情况;税收负担;影响;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于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清理涉煤收费。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做了进一步解答,资源税改革要“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原则,确保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一、安徽省煤炭企业基本情况
一是煤炭赋存条件差。省内煤田开采深度在600-900米,可采煤层厚度受断层及岩浆岩侵蚀影响较大,煤层的连续性差,厚薄不均,可谓“水、火、瓦斯、地压、地温”等地质灾害“五毒俱全”。资源禀赋极差,和其他省份相比,始终处于劣势。随着矿井的延伸,剩余的煤炭开采更加困难。
二是生存环境严峻。2012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影响,煤炭市场形势发生逆转,煤价大幅下跌,资金回笼困难,煤炭库存和应收账款大幅上升,亏损越来越严重。2014年1-9月份,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家煤炭企业煤炭主业合计亏损68.16亿元。
三是税负过重、社会负担压力大。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煤炭行业的总体税负增加3-4倍,始终高出其他行业2-3倍,加上各种收费项目,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沉重。2011年~2013年,四家煤炭企业合计缴纳各项税费611.78亿元,综合税费负担率达到36.73%。另外,一些政策性关闭破产矿井的后勤服务职能至今未能移交,一些应由政府和社区承担的医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暖、物业费用仍由企业负担,企业每年还为大量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等。
四是面临稳定和安全生产双重压力。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职工收入与往年相比有着不同程度的降低,直接影响到职工生活。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对频发的矿井水、火、瓦斯、地压、顶板、煤尘等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形成直接的影响,继而影响到矿区和谐稳定。
二、煤炭企业目前涉煤税、费负担情况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按原煤产量,以2元/吨计算缴纳,资源税税负为0.54%左右。
煤炭企业缴纳税费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各项费用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设施保持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利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采矿权、探矿权、环境治理保证金。此外煤炭企业还缴纳有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三、从价计征对煤炭企业影响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资源税按价计征,同时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定为2%-10%。煤炭企业2011年度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占当年收入比例为1.30%,同样的比例关系,2012年度为1.21%、2013年度为1.39%、2014年度1-9月份为1.49%,如果取四个年度平均数,税率应为1.35%。安徽省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如果定为2%,煤炭企业资源税负将增加48%;如果税率定为3%,资源税负将增加122%,所以按目前资源税改革方案,不但没有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反而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同时由于煤炭价格目前处于低谷时期,有上升的空间,如果煤炭价格上升,将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资源税负担。
四、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资源税从量计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复征收,多部门管理。目前煤炭企业缴纳资源类税费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三个税费同属于资源类税费,煤炭企业在重复缴纳,同时又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加重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和相关业务工作。
按照《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资源税按价计征,但是因为税率太高,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将使煤炭企业经营情况更加困难,与国务院近期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决策不相符。所以建议:
一是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负担,实行返还政策。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改革精神,资源税改革的其中目的之一是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但根据资源税目前政策,即使按最低税率2%缴纳,也同样会增加煤炭企业负担,所以建议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负担,实行返还政策,将增加的部分返还给煤炭企业,以帮助煤炭企业度过困难。
二是继续清理煤炭企业缴纳的费用。免除煤炭企业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利基金和采矿权价款。
三是煤炭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扩大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用经营业绩弥补税费改革增加的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2]《资源税暂行条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