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研究
2014-12-30戴中保
摘 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一个必然选择。通过法律赋予作者们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使得他们积极转化科研成果,享受自己的智力成果带来的“福利”。本文分析目前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对策,以期从这个视角对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做有益探讨。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科研成果 转化
一、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笔者所在的学校设有美术学、绘画、雕塑、书法学、中国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公共艺术、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戏剧影视文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摄影、艺术教育、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戏剧影视导演、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等36个本科专业,50个专业方向,涉及多个学科门类。拥有艺术学门类学科下的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和设计学全部五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①。其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开设的专业基本相当,有的学生规模还远超笔者所在单位。这些专业师生们几乎每天都在进行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笔者梳理他们的科研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基础理论类。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础理论。艺术学门类学科的基础理论源于美术史论,发展到今天的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音乐与舞蹈学五个一级学科。这五个一级学科都有一些原始专著、论文等。他们构建了这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体系和研究框架及后来的发展方向,这些科研成果都应该归结到这一类。如彭吉象主编的《艺术概论》、顾永芝所著的《艺术原理》、郑锦扬主编的《中国艺术学》。
2.实践创作类。这类科研成果指的是不需要用太多文字、公式来表现,而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生动具象的事物。如学设计的学生设计的各种作品,戏剧与影视学师生创作的一个短片、微电影,舞蹈学科老师编排的一个舞蹈,美术学师生所做的画作、雕塑作品等。这些成果虽然没有用具体的文字描述原理,但是其中包含创作者的智力创作,包含丰富的理论知识,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艺术学门类学科下科研成果的一部分。
3.其他类型。这个类型是和艺术学学科的独特性相应而生的。艺术学门类学科的有些成果既不是纯原始的基础性理论,又不完全是事物载体创作出来的作品,而是技术性说明(如动漫制作教程),图画加说明文字(画册、名家名作赏析之类),肢体符号加文字说明(如某个具体舞种教程等),某些特定符号加文字性说明(如音乐曲谱)之类。如苏立群的《美术技法大全—雕塑技法》、奚传绩的《美术鉴赏》、朱同的《双簧管演奏艺术》等②。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③。以上列举的专业和艺术类科研成果中,由于在学术领域研究产生的智力成果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由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内容和形式上非常丰富。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里的所有内容,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方面,从微观个体来讲,笔者所在院校的师生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犯和没有得到保护的案例时有发生,比如,用人单位招聘大量在校学生作为实习生,当这些学生的创意被公司使用后,就把这些学生解聘,而不真正录用他们,盗取他们的创意。另一方面,从宏观的社会发展来说,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即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当下,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有效促进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要求。艺术院校更是以创意为基础的机构,每一堂课、每一次作业、每一件作品无不包含创意之举,这些都应该受到保护,都有作者的知识产权。
二、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由于是探讨艺术学科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因此,本文选取的样本主要是独立设置的31所艺术类院校。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艺术类院校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非常少。一般而言,传统美术类院校,如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等涉及工艺美术和设计类专业较多的,比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一些诸如上海戏剧学院、四川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等则在该方面存在不足。事实上,在中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普遍偏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的现状下,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更是如此。“毋庸讳言,高校在科技创新中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流失的问题。据不完全调查,近30%的高校认可本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流失呈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校外窃取、校内个人据为己有和教师及科研人员退休或调动带走等,分别占40%、30%和20%。科技成果和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如不少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更为严重”④。具体来说,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艺术院校本身的发展特点导致师生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遏制成果的转化。纵观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绝大部分都是靠传统美术和音乐起家的。传统思想认为,艺术就是画画和吹拉弹唱。这些专业产生的作品大部分拥有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的,而不是像专利权那样依申请方可取得,很多作品的作者忽略了自身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上讲,受这种艺术院校传统起源的影响,尽管现在很多艺术院校专业繁多,涵盖了设计、影视、文化产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专业,但是,不可否认,艺术院校全体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远远没有理工类院校强,甚至连一般文科类院校平均水平都达不到。意识决定行动,正因为该方面意识薄弱,导致艺术类成果在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当有限。“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意识较好的占13%,没有知识产权意识的占75%,知识产权意识模糊的占12%;有68.9%的师生根本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应知识的了解,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市场认识与竞争意识淡薄等问题。在签订相应授权约定时,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甚至有知识产权廉价使用现象”⑤。“我国高校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甚至分管领导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思想根源”⑥。艺术院校在这些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意识的淡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
2.艺术院校相关法律教育缺失,导致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艺术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不足。从领导层到管理层,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直接导致在教学管理、科研运行及知识产业化过程中,法律意识模糊,往往遇到产权问题时才解决,不会主动利用法律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⑦。根据统计,在全国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院校中,都没有知识产权教学单位,只是简单地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普通课程在开设,艺术院校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践上远远落后于其他类型的高校,大部分艺术院校在该领域甚至是空白。所谓的“艺术法学”仅在开设了文化产业管理和艺术管理类本科专业的学生中作为一门课程学习,其他专业学生只能通过选修课程获取少量的相关知识,普及面十分有限。
当然,艺术院校相关法律教育的缺失,也与我国在该方面的法制建设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有关高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仅限于部门规章,如国务院的知识产权发展纲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文件,位阶较低,内容不够系统,严重影响执行力度和落实效果”⑧。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机制缺失,使得科研成果转化没有制度保障。纵观全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完善的并不是很多,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很大一部分与高校自身在该方面的管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评价机制和奖励措施有密切关联,如某些专利的发明者由于学校的种种原因,不愿意将其成果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转化,而是与外面的企业合作。现实中,绝大多数艺术院校没有设立专利管理机构,缺少懂政策、善经营、会管理的专利管理人员,而是把这项工作并入科技处,导致这些人员精力不够集中,也不会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他们的“主业”。另外,艺术类科研成果由于政、产、学、研结合不到位,各项制度建设不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等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转化。
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更好地服务于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
如今艺术院校开设的专业已经远非是传统观念上的画画和吹拉弹唱,而是几乎涉及目前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所有内容,因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成果的所有者充分享受智力劳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提高他们对成果转化的渴望度和规范度,是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的必经之路。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明确改进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高校的重要发展战略,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⑨。艺术院校强化全体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在校内举办专题教育展览,通过网站、专刊、宣传栏等多种媒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的学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专题普法教育;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和相关企业界人士进校园进行专题研讨,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等等。这些形式对学生尤其重要,他们今天是学生,明天可能是教师,后天也许就是艺术家,他们是未来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的生力军,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影响深远。其实,科研成果的创造者一旦了解了知识产权的真正作用,就会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良性循环后,意识自然会慢慢强化。
2.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学习,用法律为科研成果的转化保驾护航。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艺术类院校师生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又有可能是侵权者。这使得这个群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成了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目前大多数研究生包括文科研究生对知识产权了解甚浅,狭义地认为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和专利权,而且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同时,多数研究生还认为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之事离自身甚远,对复制他人作品不以为意,殊不知,当其剽窃抄袭、买卖论文或发表权时就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⑩。具体来说,要学习以下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相关实体法知识(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程序法知识(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相关实施条例、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当然,有些法律作为一般了解即可,但对于这些法律当中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必须认真掌握。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另外,不仅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师生要学习法律知识,艺术院校的科研工作管理者特别是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也要学习上述法律知识。目前,市场上有徐慧、宋震等编写的少量几本相关书籍,都是用《艺术法基础》命名,是相对较好的选择。
3.加快艺术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科研成果转化保障机制。首先,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管是专门的处室还是一个小的科室,并且为这些机构专门配备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如具有理工科背景,具备知识产权工作所需法律知识等。其次,创新艺术院校科研管理体制,有效指导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科研处要积极引导教职工科研面向市场,提高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服务质量。特别结合高等艺术院校师生及创作成果特点,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再次,建立激励创新和资助发明创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资金,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前期的启动资金保障。学生入学和新教职工入校时可以要求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艺术类院校还应该强化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多到理工类院校学习,寻求他们的帮助。
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包含丰富的创意,是知识产权的密集地。知识产权是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权利,能给成果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财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做好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让权利主体主张和保护自己的相关权利,是艺术院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长期健康开展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数据来自南艺招生网:http://zhaosheng.njarti.cn/s/47/t/633/74/8c/info29836.htm.
②参见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分类初探[J].新视觉艺术,2013(04):92-93.
③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赵敏祥,袁木棋,曹耀艳,等.盘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N].科技日报,2005-6-7,(第3版).
⑤袁木棋,钱晓峰,袁莹,曹耀艳.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12):39.
⑥李玉玲,韩宁.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84.
⑦成成.艺术院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初探[J].美术大观,2012(8):184.
⑧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154.
⑨康建辉,王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117.
⑩马瑾.论我国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生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14(14):83.
本文是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转化研究》(2012SJD760023)、南京艺术学院校级项目(XJ2011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