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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为主体的气候变化治理责任研究

2014-12-28廖小平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公众

辛 杰,廖小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旅游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基于行为主体的气候变化治理责任研究

辛 杰,廖小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旅游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当前,气候变化给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气候治理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而气候问题的解决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全球治理机制,在全球气候治理认知共同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气候变化治理的责任分担分析,构建气候变化的相关行为责任主体概念模型,同时以该模型为指导,规范相关行为和利益主体的责任,制定基于不同行为责任主体的可行性目标和策略,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促进行动的高效执行,共同应对危机和挑战。

气候变化;行为主体;治理责任

一、引言

当今,气候变化正由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的安全问题、政治问题和外交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危机,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是人类目前最迫切关注的三大气候问题,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的气候突变事件和极端气候事件导致的气候灾难频发,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全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因素。在人为因素中,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化石燃料燃烧和毁林、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所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大幅增加,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对于目前的气候变化,全球科学家的共识是:有90%以上的可能是人类自己的责任,人类今日所作的决定和选择,会影响气候变化的走向。

因此,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企业、学者和公众等对气候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和深刻反思,并积极寻求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路径,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家园。但是,由于环境尤其是气候问题的发生、演变以及影响是不以国境为边界的,具有超越国界的流动性和全球性,单个国家或国家团体没有能力应对,因此,需要在各国对话和合作的基础上,规范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公众各行为和利益主体在气候问题上的责任,建立以国际组织协商和斡旋为平台、国家政策为导向和保障、企业履责与公众参与四个层面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机制和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二、气候变化治理的责任分担分析与行为责任主体模型

气候变化治理作为一个全球性课题,全人类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但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的责任、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而气候变化治理的关键和突破口正在于确定气候变化的行为责任主体,根据不同的主体明确其责任、规范其行为,制定基于不同行为责任主体的可行性目标和策略,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

调查发现,93%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起到主导作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度,公平有效地分配减排责任。84%的被调查者同意企业,特别是工业部门中的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分别有71%和64%的被调查者认识到公众个人和国际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重要性,呼吁公众以实际行动支持气候治理,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沟通协商作用[1]。(见图1)

调查研究表明,政府、企业、公众个人和国际组织是气候变化的主要相关者,是气候变化的影响者和被影响者,并构成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行为责任主体,对应对气候变化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

图1 气候变化的行为责任主体

根据对气候变化的行为责任主体的调查和研究,从气候变化的行为责任主体影响和被影响的双重视角出发,本文提出气候变化的相关行为责任主体概念模型(如图2)。在该模型中,从各行为责任主体和气候变化互相作用的关系来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企业和公众等相关行为责任主体既是气候变化的影响者又是被影响者,他们的破坏性行为是导致气候变化的原因,同时他们不可幸免地沦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气候变化受公众、企业、政府等行为责任主体的行为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行为责任主体,影响行为责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该模型建立起以外围实线为导向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机制和以内围虚线为导向的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形成“四位一体”的上下协调互动的双轨制治理机制和体系。

图2 气候变化的相关行为责任主体概念模型

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的路径上,传统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本质上属于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强调传统外交,即双边和多边的讨价还价,是促进国家目标和达成协议的主要工具,依赖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处理国际事务,其通行的方式是传统的国际会议外交,大国举行多边会议并起草协定和公约[2],而协定和公约往往由于缺少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造成各国之间的相互扯皮和推诿,使得已达成的共识或方案难以有效的执行,而开展新一轮的谈判进程更是步履维艰。国家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单轨制治理机制忽视了企业和公众的基础性作用,缺乏政策指导下的自下而上行动机制和互动。

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困局迫切要求改变现有的治理模式,建立平等基础上的上下互动的完整体系和治理机制。自上而下的制度机制能发挥国际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协调作用,促成各国政府达成气候共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方案,保障共同目标的完成。而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则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主动的参与,改变生产、生活以适应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倒逼”制度、法律创新。自上而下的制度机制和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构成上下协调互动的“四位一体”双轨治理机制和体系,双轨联动能够最大程度的调动各行为责任主体,明确和规范不同主体的角色、责任和作用,推动制度创新和行动执行。

三、利用国际组织在气候治理中的合作平台机制

在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际组织作为一个不同于主权国家的机构,因其在推动国际交流、沟通与合作中的独特作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行为主体,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

“遏制思想之父”乔治·凯南在1970年发表于《外交》的文章中,明确指出国际关系中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及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他呼吁国际共同体关注地球生态问题,应当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来应对环境问题,其职能包括提供足够设备收集、储存、检索、传播涉及环境问题的信息,协调促进国际层面的研究与实践行动,建立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标准,并为达到此标准而向单国政府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提供建议与帮助。由于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导致的,所以它们应在解决此问题上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利益的妥协过程也将会在国际层面反对环境恶化的斗争中发生[4]。

在其后的40多年时间里,国际环境合作成为普遍共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世界气候计划合作委员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相继成立,成为国际谈判和合作的重要平台,它们以独特的方式发挥作用和影响力,推动合作领域不断深化、谈判机制不断健全,取得的成果日见成效,发挥的作用难以取代。

1.国际组织扮演“说客”角色

国际组织通过游说和斡旋影响全球气候谈判的谈判进程。在国际谈判会议上,环境国际组织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策略主要有两个:一是游说,主要通过向直接参与谈判的世界各国政府提供科技信息和新的观点对国际会议施加影响;二是斡旋,提供各国政府相互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和机会,促成各方的利益妥协,最终达成气候共识。此外,国际组织还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影响国内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问题上的决策过程,并且对气候谈判成员国施加国内压力从而使其转变谈判立场, 敦促发达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2.国际组织提供“智库”支持

国际组织能够在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和资料分析方面提供专门的知识,为各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和国际协商或谈判提供科学依据,从而间接地影响全球气候谈判的议程。在全球气候谈判领域中,许多国际组织日益成功地运用其专业知识,通过改变国家决策者的利益认知的方式而改变其所采取的行动。国际组织所拥有的专业知识是一种特别宝贵的资源,鉴于国际气候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因而各国决策者往往需要国际组织帮助其理解问题的性质以及各种备选政策方案的可能影响,同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和技术共享。

3.国际组织成为重要议题和行动的“发起人”

国际组织可以通过预先或参与起草与谈判主题相关的协议,架构全球环境议题和确定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影响全球气候谈判的最终成果。1972年以来的历次重要国际环境和气候会议推动和见证着人类发展观念的转变和升华(见表1),提出影响全人类的新思想和核心原则,国际组织适时地根据环境气候变化和时代发展形势拟定会议议题和协议,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通过高瞻远瞩的、行之有效的方案或协议,为世界各国开展环境保护和气候治理提供思想武器、发展思路和行动指南,成为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节点。

表1 1972年以来国际环境和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节点一览

从斯德哥尔摩到德班,这种由超国家的国际组织牵头、各主权国家积极参与的跨国环境合作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探讨与应对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难题的制度化机制。国际组织在环境气候治理过程中代表弱势、边缘和普遍群体,对各国政府施加舆论和道德压力,为气候治理提供良好的交流和沟通平台,推动各国达成共识、利益妥协和技术共享,主导规则制定,参与资源分配,促进治理方式变革,最大程度地汇聚全人类的智慧,共同应对气候危机。

四、发挥政府在气候治理中的主导管控作用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中国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的《气候变化公众责任意识调查》显示,73%的公众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负责(见图3),同时,有75%的公众认为政府确实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着主要作用(见图4)。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对政府表现出极大信任和认可,成为公众心目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信赖的主体和最重要的力量。

图3 公众认为谁应该主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图4 公众认为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着主要作用

世界各国政府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但由于发达国家过去、现在和未来相当长时期都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历史累积的巨大排量放已经使其成为最大的“气候债主”,其必须对气候治理做出相应的“历史生态补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仍然是当前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但在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危机面前,环境保护与气候治理已刻不容缓。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核心原则的基础上,基于已达成的国际共识和协议,严格履行各自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探索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建立应对气候气候国家战略

对于政府而言,需要制定明确、稳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国家战略,确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全社会的低碳发展提供政策导向和支持,为节能减排行动创造良好环境。

各国政府应将应对气候变化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并置于一个优先位置。气候变化表面上是一个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发展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应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正确的认识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将应对气候变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有效地发挥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解决气候变化中的导向作用。同时,针对日益频发的气候突发和极端气候事件,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应急预案和行动机制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2.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国家政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是国家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方向标。长期、稳定、全面的政策框架,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强大的的政策支持,以政策导向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行动和生态文明进程。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于推动气候变化治理有着极其重要和特殊的意义。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原则,给气候变化治理以法律上的保障与支持,并以其强制性规范企业和公众行为,保障气候治理政策的执行。

欧盟、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英国、中国是全球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家和地区,同时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者,其气候变化政策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5]、税收、技术、能源政策[6-15]等不同角度对各国政府的政策和行动进行比较(见表2),可以为世界各国提供政策参考,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学习、借鉴,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在气候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表2 世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3.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市场机制是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有力工具和有效手段。各国政府应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以市场的“无形之手”推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加快全球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建立。

市场化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将可以环境成本显性化,有助于增强各方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促进节能减排从靠行政手段逐渐转向依靠市场力量,有利于区域经济与绿色经济的整体对接与深度融合。同时,市场内在的“碳需求”可以促使企业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提升企业的绿色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提升企业在气候治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生产性行为主体,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气候变化治理中,企业是节能减排行动最重要、最直接的执行者,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16],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环境责任和自觉责任,以实际行动减缓世界气候变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方面企业提供的技术支撑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是实现低碳排放的中坚。同时,企业在提供低碳消费品、提高公众意识、改变消费行为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1.加强低碳技术创新,实现节能减排降耗

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就是要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创新发展视为企业提高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绿色低碳发展的最关键的是掌握和运用低碳技术,以技术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手段和方法进行技术创新。采用循环经济工艺和技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使用可再生绿色能源,减少化石能源使用,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进和优化生产过程,减少能源和其它物质消耗。企业在自主创新的同时,要积极引进、吸收和再创新国际领先的节能环保技术,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

2.积极投资绿色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

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清洁可再生新能源成为人类解决两大危机的最佳出路。企业发挥资本优势,直接投资新能源可以推动能源、环境危机的缓解,而且能够收获丰厚的投资回报。

新能源具有清洁、无污染、可再生等优势,并且已经具备产业化的技术条件,在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基础上,凭借其成本和环境优势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新能源的开发和应用将引领新一轮的能源革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投资热点,企业投资新能源可以在满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的同时,使产业减少对国家能源政策的过度依赖,避免“政策依赖症”导致的产业畸形发展,以市场机制推动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结构优化,促进能源供应体系的升级和转型。

3.提供低碳产品,提升公众意识

企业提供的终端消费品应该注重绿色低碳环保,从超市消费品到家用电器,甚至到普通住宅,未来都将可能以绿色低碳作为标识。企业为社会提供绿色产品,推广绿色文化,在降低能耗增效的同时迎合消费者的购买绿色低碳产品的需求,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利润的统一与双赢。

企业可以将绿色低碳的理念应用到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从产品的设计环节就遵循节能减排的理念,实施产品全流程的生命周期管理,积极寻找可循环的环保材料,提高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绿色低碳。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环保信息披露、碳标识认证以及支持公众公益活动、相关科学研究等形式,将环保教育融入品牌和消费者的沟通中,在消费者中推广、普及绿色环保知识和理念,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

4.关注利益相关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和环境之中,在企业周围,政府、公众、上下游企业、环保组织、媒体等利益相关方对气候和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他们通过舆论监督、政策建议、培训教育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策制定、司法实践、消费方式等的改变,迫使企业更加重视履行社会责任。

在环境和气候危机面前,企业不仅要履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等传统的社会责任,还要承担环境和气候责任,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气候治理的行动中来。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仅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而且能够赢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信赖,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企业发展与气候治理的良性互动。

六、调动社会公众在气候治理中的积极性

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是当代世界的潮流。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强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7]《宣言》在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同时,强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纲领性文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已在全球得到广泛的认同和肯定。

公众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是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施力和受力的最基本单位,因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赖于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和参与程度的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和环保行为的践行是建立有效的全民治理机制的关键。公众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选择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呼吁和监督国家、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维护自身和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1.改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树立绿色低碳理念

气候变化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因此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之中,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做出改变。全民参与的自下而上减排行动是应对气候变化成败的关键。随着全球范围气候问题的日渐突显与严峻,普通公众对于气候问题的意识、关注度都在稳步提升。国际环保机构“气候组织”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气候变化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超过98%的消费者表示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愿意为应对全球变暖采取行动,其中有69%的人愿意改变生活习惯来应对气候变化[18]。

技术只是手段,最终的落脚点是要约束人的行为,因此公众行为选择就直接关系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和成败。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存在双重性[19]:一方面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者,可以通过节约能源和改变生活方式等途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是公众作为消费者,可以用“钞票投票”,以公众的消费选择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和技术,“倒逼”企业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最终达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目的。

同时,公众应积极投身气候治理活动,将环保理念诉诸行动,并内化为自觉行为。公众参与环保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气候权益等方面的气候行动,能够最大程度和规模的推动节能减排成为自觉的环保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

2.参与应对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

公众要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自己参与公共政策的意识,行使和维护对气候治理的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等合法权利,形成独立的第三方约束力,监督政策的制定和落实[20]。

气候变化议题目前面临多方利益群体的参与程度和博弈程度低、缺乏民意调查和信息公开等政策挑战。因此,在气候治理政策制定之时,公众就应通过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制度渠道,在气候公共政策的博弈中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将自身的气候利益诉求反映到规范性的文件、法规之中,创造政策和法律改善的机会及空间。

加强对气候政策实施的监督是保证气候政策时效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公众作为气候变化的最终端的承受主体,政策的实施直接关乎他们的切身环境利益,因此公众必须积极参与到气候政策实施的监督中,让权力诉诸于合理、有序、高效的监督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威胁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巨大危机和挑战,因此,国际社会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汇聚全人类的智慧和力量共同面对挑战。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机制既需要发挥国际组织、各主权国家的作用,也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公众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四位一体”的良好机制和良性互动基础上,共同的致力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环境保护和气候治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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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esponsibility for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Behavioral Subject

XIN Jie, LIAO Xiao-ping

(Tourism Colleg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04, Hunan, China)

Nowadays,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o the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climate governance is becoming the common problems facing humanity in the 21th Centur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limate change needs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of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world, based on the common knowledge in the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sponsibility sharing to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structured a concept model of related main behavior responsibility to climate change, and standard responsibilities of related subject of behavior and stakeholders under the model. It sets feasible goals and strategies based on different behavior subjects, aims to embracing every subject’s effects and promoting execution eff i ciently, to response the crisis and challenges.

climate change; behavior subjects;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D912.6

A

1673-9272(2014)05-0099-07

2014-09-14

湖南省软科学重大项目:“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2ZK1005);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利益相关者研究”(编号:CX2013B11)。

辛 杰(1988-),男,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青年大使,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旅游管理。

廖小平(1962-),男,湖南邵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企业文化。

[本文编校:罗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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