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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与对策

2014-12-26任铁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文/任铁争 刘 丹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严重滞后,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过于笼统。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虽然我国在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无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没有从国家层面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作出统一的制度性安排。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从机构从属性上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都会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社保基金监管权责不分,这往往导致行政权缺乏制约,出现左手管右手的情况。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如果出现管理问题,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从总体上看,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上,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构,已有的社会监督机构所能发挥的监督功能十分薄弱,形同虚设”。由于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例如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公共管理的高成本等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低效。

(二)过分偏好和倚重行政监督,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从具体制度安排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督。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机制,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均存在明显的计划体制烙印。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安排上过度注重行政监督。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力量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行政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但过分倚重行政监督显然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监管方面出现条块分割,使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在具体监管工作充分落实到位,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2011年财政部对河北等10 个省区的社保基金金所实施的绩效考评中,显示河北省社保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缺乏媒体的监督,而且对于绩效考评的信息也没有公开,这些都反映出河北省基金监管机构能力的有限性。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构建适合河北省情况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河北省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其背景既不同于西部省份落后的经济环境,也不同于东部沿海省份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所以在建立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时不可照搬其他省份的式,而应该立足河北省自身情况。河北省是中部崛起的省份之一,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一方面市场失灵的现象大量出现,监管力度势必要加强;另一方面河北省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政府中管理经济的结构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与监管社保基金的要求之间还有差距,这就决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一是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对生活保障的需求;二是满足促进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体制转型等方面的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法规。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推动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险种在内的举报奖励制度。为切实规范全省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必要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步伐,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规范基金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确立监管主体,设定处罚权,增强执法效率。以对社保基金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监管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三)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各环节建立监督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社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协调作用,使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各显其能而又协调统一,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健全完善、功能强大、监管有力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分析和评估两大监督指标体系,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确立量化标准。建立和完善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基金风险评估和社会保障反欺诈四大工作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四)选择适合河北情况的基金投资营运方式。目前,河北省社会保险金按规定绝大多数只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而很少进行其他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选择明显不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中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为确保安全可不做其他投资,笔者主张其做实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可以考虑参照全国基金理事会的做法进行多样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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