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困境与对策
2014-12-25吕辉黄俐波
吕辉 黄俐波
摘要: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向市民转化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还存在不少问题,致使金融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远未达到应有水平。本文首先说明了新型城镇化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困境,最后详细阐述了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金融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金融;体系;保险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新型城镇化的涵义
何谓新型城镇化?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内涵上看,可理解为由初步阶段的城镇化向更高层次的城镇化转化的过程。基础层次的城镇化指的是农村城镇化,强调农村不断向城镇转化的过程;更高层次的城镇化是指突出城市功能的城镇化阶段,既包括城市聚集的过程,也包括城市要素向农村扩散的过程。因而,新型城镇化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是一种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新型城镇化是工业化的依托,是农业现代化的支撑,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实现三者的有机融合。
二是新型城镇化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较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要与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形成新型城镇化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是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性。新型城镇化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要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把重点放到中小城市与城镇上来,保障新型城镇化的质量,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的困境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单一
基础设施建设常需要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投入,且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主体中,除政府外一般都不愿意涉足该领域,造成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化。要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根本无法满足;而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府不能作为贷款主体来获得信贷资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能贷款给政府部门。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并不针对具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中小企业在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因为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它能够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化。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有体制的缺陷,我国金融机构偏向公有制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保障措施还很少。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比较少,这必然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也影响了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三)金融支持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体系不健全,来自地方财政自筹和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是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没有将农村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信贷投资的重点;且作为市场化融资手段的市政债券还没有发展起来,民间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没有上升到政策高度,农村保险和农民市民化所需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整体上还缺乏统一、有效的顶层设计。
(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支农的力度逐渐加大,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依然很低,不能适应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真正能扎根在乡镇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几乎不在乡镇设点,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正规金融机构更少,存在着很强的“马太效应”。很多乡镇的金融机构网点数量远低于全国3.7个的平均水平。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化严重滞后,甚至有的金融网点还没有ATM自动存取款机和POS机,其业务主要限于存贷和汇兑,而适应广大农村发展特点和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开发新型产品以满足城市客户,而忽视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供给。新兴的中间业务、代收代缴、票据承兑和贴现等服务相对较少,理财咨询、外汇业务等更为鲜见,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矛盾突出。
三、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困境的对策
(一)扩大融资渠道,增加新型城镇化资金来源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系统工程,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这种特点与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冲突。这个冲突的解决离不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特别是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中,一是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中长期债券提供的信贷融资,二是要赋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中长期债券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功能,并把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融资支持作为我国今后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的主要来源。这就要求继续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解决提供中长期债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债信、监管等问题,以便更有效地支持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
其次,发行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在西方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在投资修建公路、桥梁、学校和医院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业时,一般借助发行市政债券来筹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也呈现出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趋势。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是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筹措资金的重要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能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二)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房屋都不能成为银行的抵押资产,甚至城镇化后的住房也缺乏抵押功能。为此,必须创新金融体系。本质上,金融创新是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变革,使其产生新的金融合约。因而,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改变现有的金融合约条件
新型城镇化会使大批农业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仍保留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农村房屋,如果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农村房屋可以进行抵押,就可以解决当前农村贷款普遍面临的抵押物不足问题。
2、创造新的金融合约
新型城镇化能创造出可观的未来收入流,如人口集聚使土地升值带来的大量土地出让金、城镇化形成的农业休闲旅游收入、现代农业经济创造的各种收入。这些收入流如果能通过金融合约,将其予以折现,就能成为新型城镇化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完善农业保险,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
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活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价格变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能够让农民或其他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农业生产,也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后顾之忧。在当前我国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应该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探索适合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保险模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还要设立再贷款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设立了再贷款制度,但是再贷款对象范围有限,且与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庞大资金流不相适应。
在当前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让支农再贷款制度服务于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关键是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再贷款的范围内,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敢于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对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放贷款,增加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资金来源,也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动。
(四)开发与农村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村金融困境,根源在于当前缺乏与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制度创新与金融产品创新。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尚没有新型城镇化贷款的操作制度,也没有开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专项贷款,更无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通过金融创新以化解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本身的要求。新型城镇化强调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农业与人的协调发展,需要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适合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及农业转移人口素质提高的新产品、新服务,积极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邱俊杰,邱兆祥.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及其突破[J]. 理论探索. 2013(04)
[2]范立夫. 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 城市发展研究. 2010(07)
[3]李似鸿. 金融需求、金融供给与乡村自治——基于贫困地区农户金融行为的考察与分析[J]. 管理世界.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