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与对策
2014-12-25徐长业
徐长业
摘要: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鼓励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矛盾 依法有序。
中图分类号: C36 文献标识码: A
要实现社会治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至关重要。
一、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层”,既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运作社会、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平衡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起中介桥梁作用。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中可以发挥政府所起不到、不好起、起不好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可以实现社会人的再“组织化”。改革开放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 “去组织化”。大量的人群从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相对而言公众有了更大的自由度,迸发社会发展活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对社会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单位制的情况下每个单位不仅具有经济或行政职能,同时也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有利益诉求,有矛盾纠纷,有困难首先可以找单位协商解决。但是现在不同了,单位制逐步瓦解,大量的人群成为社会人,没有组织单位。既使是仍然有单位的职工,由于各类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能严重弱化,工作时间之外,或者说职工想什么,需要什么企业基本不了解。这就导致政府与社会公众形成了一对千、一对万的关系,导致政府应接不暇,负担过重。所以要积极引导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把广泛的社会人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调解矛盾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公民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而社会组织则可以为政府和公众搭建上下沟通协商的平台,平衡多方利益,最大化多方的利益,以达到多赢的完美局面。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广泛集中民意、民情、民智,及时把分散的公众的诉求、建议、批评汇集起来,通过理性平和的方式传输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及时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决策依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反馈给公民,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推动决策顺利实施,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社会组织可以拓宽诉求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不畅是导致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化解矛盾堵不如疏。社会矛盾好比大雨形成积水,若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就会衍生灾害。而社会组织在纾解公众情绪,拓宽诉求渠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情绪纾解的平台。组织内的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向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倾诉心中的话语,第一时间为自己讨到“说法”,及时平息心中的不满情绪,从而基本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最起码为矛盾纠纷和民怨设置了一个正常的疏导口。第二,社会组织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今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强,这就需要一个平台,一个空间让其充分得到展现。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就是参与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治理的重要实现形式。一方面公民通过积极参与,实现人际交往互动,增进沟通和了解,从而重建相互关爱、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网;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参与,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提供了宽阔的空间。第三,社会组织能够起到预报、预警作用。社会组织扎根于社会基层,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社会矛盾乃至冲突的各种信息,成为及时反映、反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源”,成为社会天气冷暖的“预报员”、社会矛盾危机的“预警员”的角色。
(四)社会组织可以为政府提供一个“缓冲带”。社会组织最明显的作用就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设了一个必要的缓冲带。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什么事都是政府冲在第一线,总是政府赤膊上阵,把政府直接推到了群众对立面,导致政府缺少必要的缓冲空间。如果有了社会组织,出现纠纷先在社会组织内解决,就等同于在政府和群众之间设立了一个 “缓冲带”、“防浪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与当事人的直接对抗。这样做至少有两点好处,第一,可以少分散政府的许多精力,政府可以真正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专心致志图民生。第二,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搞清事件的原因,为复杂事件的最终解决做好预案,避免仓促上阵带来不必要的尴尬。
二、发挥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在战略布局上要让社会组织有立足之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作为重要主体广泛参与,为社会治理构建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在政府的发展战略中必须把发展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组织部分,而且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需要自觉转型,要为社会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留下足够的空间,鼓励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把发展社会组织纳入常规化、法制化轨道。
(二)在政策上要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制度空间。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自发成长,而社会组织则不然,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首先,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让社会组织尽快发育、成长、成熟。其次,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应重点培育专业性、行业性、权威性的仲裁机构,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从而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矛盾问题。再次,设立社会矛盾化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专项资金的使用从直接经费补贴转向以奖代拨,形成有序竞争的激励动力机制,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向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组织的奖励资助机制,形成一种激励导向。
(三)在运营上要加强监管,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因其自治性、组织性、公益性、专业性、群众性等特点,具有政府和市场所不具备的优势,决定了其可以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具有社会公信力为前提。公信力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是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因此,社会组织要旗帜鲜明的突出公益性,培育公信力。没有或丧失公信力,一方面,公众不信任,自然有事不找社会组织,还是要找政府;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不仅不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自身还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因此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第一,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步入法治轨道。第二,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档案管理、信用评估、失信惩罚制度。第四,社会组织自身要搞好定位。一方面不要总想充当“第二政府”,总想从政府那里挖掘资源;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组织而并非是无政府组织,不能反对政府、对抗政府,必须依法有序参与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