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的变更签证管理
2014-12-25舒适
舒适
摘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个工程项目要想很好地控制造价,就一定要做好动态成本管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控制管理好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因蓝图设计在前期已经过研究评审和优化,造价已在业主的理想控制范围内,故要控制好造价,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约定好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便在执行中有章可依。
关键词:设计变更 工程签证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设计变更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在管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3.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4.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5.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6.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7.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调、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付诸实施。变更原则如下:
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
②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认真地搞好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
③变更工作应在技术上可行,并全面考虑变更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对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更需慎重。
④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⑤变更后的项目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⑥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的影响,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造价,并应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期间业主应充分发挥在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承包商、监理、业主的职责,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提高各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
二、工程签证
所谓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特别是低价中标后必须注意勤签证;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需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工期签证或者费用+工期签证。在管理工程签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签证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予签证的情况。
2.根据合同原则,严格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一次性增减项目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在施工的同时必须有业主方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跟踪审查,其相应的工程量签证最迟在完工后的10天内办理好签认手续,如不按规定执行,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签。
3.严格按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签证。首先,需办理“合同外项目签证表”,并填写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号,即签证依据。签证后,需办理“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并附上完整的变更材料。
4.严格遵守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并制定工程签证流程表。
5.由于工程的施工标段众多,工期紧迫,会出现许多交叉施工机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此项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不得签证。
6.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拆迁工作的影响干扰,承包单位在投标中就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不得签证。
7.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签证。
8.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施工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另外由于现场签证不可避免,而且它不仅在单位工程中影响工程成本,并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堵塞“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缩小到最小限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5.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时签证,及时处理。
这就要求管理者要做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台帐,要求按月统计汇总报上报。合同中规定如果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完成量超过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发包人应另签补充合同,必须经合同双方确认方才有效。
综上所述,使我们的工程项目在“变”和“签”这两环节上加以控制,而不是到了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控制,从而做到了事中控制动态成本和事前预警,以更有效地控制了整个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通过优化设计来控制工程造价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能片面强调节约投资,要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中既要反对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使项目达不到功能的倾向,又要反对重视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设计人员要用价值工程的原理来进行设计方案分析,要以提高价值为目标,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系统观念为指针,以总体效益为出发点,从而真正达到优化设计效果。现场签证是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资料。因此,除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更改证书或纪要、材料代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措施方案、定额中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以及应具备有技术文件、通知单证明书。甲乙双方协调的会议纪要等项目不应签证以外,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范围。项目成本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全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只有通过自身战略调整,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质量规范化、进度控制刚性化、文明施工常态化、成本管理精细化,通过严格的成本过程管控,才能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在施工阶段中,由设计向现实转变的过程中实现的,是在特定的技术、质量、进度和预期成本等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其技术难度的复杂程度很高,对施工企业的发展很关键,所以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做好每一份签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累资料、收集信息及不断地提高专业技能,来适应施工企业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