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由与网络“审判”之辨
2014-12-23王馨慧
王馨慧 王 毅
(1.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2.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南阳 473000)
1 表达自由与网络自由
1.1 我国表达自由的界定
表达自由最初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以“言论自由”的要求提出的,真正获得全世界广泛认可并作为一个权威的人权术语,是从联合国(1948)《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开始建立的。该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
我国对于“表达自由”最权威的规定体现在《宪法》第35 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表达自由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但综合现有的所有概念,表达自由的形式是口头、书面、电子等,内容是信息和意见,因此互联网已然成为人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新平台。只要是合法的信息和言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3]
1.2 我国网络自由的界定
互联网以其开放、多元、及时、互动的传播特点,成为了现阶段我国网民进行意见表达、信息传输的最佳平台。然而,互联网上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把关,使其成为不当言论、谣言的滋生、扩散集散地,不仅损害着公民权益,破坏政府公信力,而且扰乱社会秩序,从而引发公众的恐慌。因此,“表达自由”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范畴之内来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
2 网路自由与网络审判的关系
在进入Web2.0 时代以来,随着网民数量人数的增多,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突破6.18 亿。[4]有关网络审判的事件开始呈现出常态化,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正效应的同时,也显现出负效应。一方面,网络审判在反腐倡廉、维护伦理道德、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以“人肉搜索”为突出表现的网络审判也涉及并危害着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因此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网络表达自由”与“网络审判”才是统一的,并对社会起到正效应的作用,如图1 所示,只有两者交叉的A 部分属于符合网络自由的网络审判案件,即对社会起正效应的网络审判案件;而剩余的网络审判案件(B 部分)是给社会或其他公民的权益带来危害的网络审判案件。
图1 网路自由与网络审判的关系
以2006年震惊一时的“铜须门”事件[5]作为网络审判的研究样本,对网络表达自由和网络审判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在“铜须门”网络审判事件中,让人们震惊网民的巨大力量,同时,也使社会中的有识之士和政府管理部门意识到网络自由是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制约的。
对“铜须门”事件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发现“铜须门”事件的发展经历了事件的开始、事件的发展和事件的结局三个过程。
2.1 事件的开始
2006年4月12日,网友在猫扑网上发布帖子,以第一人称讲述妻子和男网友的婚外情。帖子迅速在网上引起轰动,随之几天不断爆料,关于“铜须”的个人资料开始被公布在网络上,网民对此事件的关注和讨论愈发激烈。人肉搜索专区中的网民立刻行动起来,开始了对事件中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在4月15日至17日,通过人肉搜索,当事人的姓名、照片、电话、学校等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络上。网民的关注互动热情在不断的高涨。
2.2 事件的发展
自4月18日当事人“铜须”发布声明后,这件有关网络审判的事件被推上了高潮。网友们群情激昂,并发出了网络追杀令,对其进行网络审判。当事人和其周围的人都遭到了网友们的骚扰,对其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3 事件的终结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开始有网友们对这件网络审判事件的真假产生怀疑。直到当年7月份,“铜须门”事件仍然被炒得沸沸扬扬,随着传统媒体的介入,网民们对这一事件的热情开始冷却。
在这一网络审判事件中,网民们在所谓的道德和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进行侵犯,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3 网路自由的法规与网络审判
3.1 中国现有网络自由法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对于网络自由的规制与保护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根本法规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保护;另一部分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表达自由环境的不同,所制定的先行性法规。
3.1.1 保障网络自由的根本法规
进入Web2.0 时代,公民利用互联网已然从信息的搜索引擎发展到了网络交流表达自由的理想场所。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予以的严格的保障,然而在表达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法规限制,如《民法通则》、《刑法》等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从而保障公民在网络上进行言论自由的绿色空间。将我国保障网络自由的根本法规汇总在一起,如表1 所示。
表1 网络自由的一般法律汇总表
3.1.2 保障网络自由的相应法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我国政府、信息部等相关的立法机构根据现阶段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从20 世纪末开始,我国以根本大法为基础,前前后后制定了多部保障公民网络自由的法规,如表2 所示。
表2 网络自由的相应法律汇总
3.2 现有网络自由法规分析网络审判事件
现阶段,随着公民在互联网虚拟社区的生活交流日渐呈现常态,利用法律保障在网络审判事件中公民合法有序的利用网络自由权,以“铜须门”事件为研究样本来进行分析。
“铜须门”事件作为一件典型的网络审判事件在网络上的爆发,是网络自由的一种表现。我国《宪法》第35 条中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在现阶段,这条法律保护我国网民在互联网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刑法》中对网民自由言论的内容、范围、行使方式的界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则和界定。这使得网民们以法不责众的心理趋势,本着网络自由特权的有恃无恐,大肆的侵犯着当事人的隐私权。
针对“铜须门”事件中网友明显的表现出其沉浸在为自己在伸张“正义”,而不自知自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样态。虽然在一些特定的法律中,立法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和荣誉权等。但是,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社区,在这个环境中无法确定参与者的身份,为此有许多有志之士纷纷提议要实施网络实名认证,如2009年12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强调个人将不能注册cn 域名。[16]我国的网络实名认证正在逐步推行,也使得像“铜须门”一样的网络审判事件中的网络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和规范。
表3 网络自由与网络审判的影响
4 网络自由与网络审判的启示
基于对我国网络审判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网民在网络审判案件中行使网络自由权利时出现了种种的问题,网络自由与网络审判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既有正面影响,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如表3 所示。网络自由与网络审判存在着盲目性和非理性。因此,对网络自由的监控和引导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对网络自由和网络审判的特点进行一系列的整理,网络审判现象具有明显的群体极化现象,其演变过程如图2 所示。网络审判的演变过程,可以对网络自由进行一些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以此来起到对网络审判的监督和引导。
图2 网络审判的演变示意图
4.1 对网络自由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
认定出什么是符合法律的网络自由,什么是违法的,并对其各个方面进行相关法律制定,在出现违法的现象时,做到有法可依。
4.2 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科学监督系统
以时间为单位,对网络热度事件进行监督,发现网络审判事件,及时跟进,并对事件未来走向进行一定的预测。如果发现事件将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事件,及时予以引导。
4.3 建立起网络群体事件的应对体系
网络审判均是在事件发生后,引发出广大网民内心深处一些长期挤压的负面情绪。国家信息管理中心,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网络群体事件应对体系,来疏导网民的消极负面情绪。
网络自由是我国政府在《宪法》的指导下,对我国公民赋予的一种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一种权利,我们一定要保障这个权利的有序实施,坚决杜绝非法分子的恶意利用。极其需要相关政策系统、法律的完善,来保证网络自由、网络审判的健康发张,对我国社会发展稳定予以正效应。
[1]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NY.世界人权宣言[OL].联合国人权网,http://www.ohchr.org/CH/UDHR/Pages/Language.aspx?LangID=ch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3]胡颖.中国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与保护[J].国际新闻界,2012(9).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OL].第33 次中国互联网络状况统计报告,2014,1.
[5]铜须事件[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105255.htm.
[6]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OL].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70.htm.
[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OL].1979年7月1日通过,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qing/2001-12/03/content_171467.htm.
[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OL].2000,12,28,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t/2006-04/30/content_4495376.htm.
[9]国务院第31 次常务会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OL].2000,9,20,http://www.net.cn/static/hosting/fa_xinxi.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OL].2005,9,25,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5-09/29/content_73270.ht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OL].2011,2,11,2011年4月1日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11-03/21/content_1828568.htm.
[1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OL].2004,6,15,2004年10月11日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00.htm.
[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OL].2007,12,2008年1月31日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230.htm.
[1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OL].2009,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zdt/2009-04/02/content_1275431.htm.
[15]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OL].2004,6,10,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7/13/content_1596085.htm.
[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OL].2009,12,1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09-12/14/content_126 434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