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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程了就会看见曙光和希望
——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

2014-12-22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4年8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效益

文 _ 本刊记者 戴丽

启程了就会看见曙光和希望
——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

文 _ 本刊记者 戴丽

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实施模式之一,它是指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部归用户。与其他模式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有着其自身优势,它可以使用能客户在自身不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就能完成节能技术改造,极大地降低了风险。然而,能源费用托管型在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却远远不如节能效益分享型受到青睐,没有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奖励。

今年1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积极超前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工作,且截至目前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顺利。此次试点的启动能否带动国家层面对能源费用托管型的推广?能否使得托管型甚至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进入一个发展的春天?其实,只要启程了,就能看见发展的曙光和希望。

能源费用托管型过去未得到支持和激励

业内人士表示,

在国家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项目数量近50%,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占40%多,

而能源费用托管型及其他模式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速度非常快

我国从2010年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发展速度很快。《“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到2015年,力争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节能服务公司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发展到了3210家,提前完成发展目标。2013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实现了742亿元的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相比2012年增长了33%,相应的节能量达到256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全国近千家重点用能企业一年的节能量。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在我国节能减排中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示范推广部副部长柳晓雷介绍,目前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3种基本模式,分别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的比较多,占主流地位,尤其是在客户资金紧张或者项目投入不足时;节能服务公司在资金不足时希望用户快速支付节能款项,则更多倾向于采用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则由于一般合同期比较长,采用较少。

业内人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发展,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过去主要支持节能效益分享型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以推广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规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又发布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该公告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根据该条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符合4个条件,一是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非居民企业以及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实施的是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3年5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提出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试点能源费用托管型

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通知》规定,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设在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备案(参照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备案程序),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同时,《通知》还提出了相关财政奖励政策,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柳晓雷告诉记者,第一批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包括北京黄龙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热力集团的乐成国际C站、苹果社区南站、远洋山水E01站3热力站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等。2014年7月4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举行了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启动会,第一批四个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顺利启动,预期四个项目完成后,每年可节约标准煤3000吨,减排二氧化碳7000多吨。

能源费用托管型适合北京的节能市场

能源费用托管型的优点在于

客户可以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都外包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及运营管理服务,

可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获益,

而客户则减少了在能源方面的支出。

服务业为主适合托管型

柳晓雷说,随着节能服务公司的增多,以及产业规模的扩大,探索发展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形势所需。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适合应用在大型工业项目上,如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改造效益明显。

业内人士介绍,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有着其自身优势,首先对于项目委托方,具有零风险、零投资、增收益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节能改造业务是一项具有风险的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则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这就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客户接受了这种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柳晓雷告诉记者,北京市与全国大多数地方情况不同,已率先进入服务业节能为主的形势,第三产业是北京市用能的主要领域,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机构、居民供热这些项目等既需要节能技术与设备,同时也需要运行管理,才能挖掘其节能空间,因此能源费用托管型比较适合北京市的用能产业结构。

柳晓雷表示,北京市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机构、居民供热等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领域,也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存在的主要领域,如果能够纳入奖励系统,将大大增加节能服务市场需求,进一步激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的动力,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内涵促降”的现实要求下,北京市积极适当超前探索,拓宽奖励类型,在服务业节能领域,做好发展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示范。

费用托管型奖励标准偏低

柳晓雷告诉记者,要做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首先需要做到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细化指导。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承担单位,组织编写了《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指南》,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启动奠定了基础。其次,需要在适合托管型的领域举办一些相应的推介会和对接会等,开拓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推广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同时还需要提高用能单位的积极性。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用能单位更加理解合同能源管理,了解其机制,通过专业的节能公司来运行能源管理能够达到更好的节能效果;也还可考虑适当的奖励机制,目前的政策都还只是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还没有涉及奖励政策。此外,还需使用约束手段,倒逼用能单位提高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性。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鼓励用能单位开展用能测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节能改造项目需求。支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并给与政策指导服务。建立用能单位诚信备案制度,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柳晓雷表示,目前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障碍。首先是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且奖励力度是参照节能效益分享型的600元每吨的标准,直接奖励用能公司,这就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的空间。

强大节能服务公司自身才是“王道”

推广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

不仅需要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和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其实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仍是需要不断提高节能服务公司自身水平和能力,赢得用能公司的信赖,最终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然而节能服务公司在目前发展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融资难是首要障碍

业内人士指出,融资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中遇到的首要障碍。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节能服务公司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信用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另外,目前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业内人士指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题,需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等。

节能服务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我国自1997年成立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以来,相继成立了许多节能服务企业。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实力和竞争力。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因此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合同能源管理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有业内专家指出,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节能服务可以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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