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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封存范围研究及发展建议

2014-12-20诸方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已有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解释对该制度的内容予以明确,部分地区针对该制度的实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细则。然而,对于封存的范围的规定仍然欠妥,有待在封存程序上予以改进以满足封存范围的扩大适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范围 启动模式

作者简介:诸方卉,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62-02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构建的制度,但该制度的提出和试行却远早于201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于2004年就出台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开启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方式上的探索之路。上海市检察机关也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领域不断探索,早在2004年就已提出“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此次修法从立法层面上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发展,但部分规定与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空间,本文拟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封存范围展开讨论并提出发展建议。

二、 封存范围的立法及实施现状评述

(一) 不起诉决定的封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49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第50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6条的规定,封存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记录。笔者拟对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记录进行探讨。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

1. 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1款以及《最高检规则》第40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中,未成年人的行为实质上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有关该行为的记录也无法称之为犯罪记录,但《最高检规则》却将该类记录也纳入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封存范围中。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众舆论对涉案未成年人所作出的非规范性评价会对其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即使未成年人最终并没有被起诉,但大多数普通民众仍然会带着“有色眼镜”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价,难以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眼光看待那些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过的未成年人。因此,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评价,但考虑到社会评价对未成年人将来的发展会造成负面影响,也将此类案件的记录纳入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中。

2. 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以及第279条的规定享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放款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

酌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酌情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该类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后发展的考虑,决定不予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尽管最终未成年人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类信息仍然会使社会民众倒向“有罪认定”,当然会给未成年人日后的升学、工作带来消极、负面影响。封存此类案件的记录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意义。

3.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指的是针对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基于对证据的分析,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同样也较容易引起公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消极的非规范性评价,该类记录的存在同样会给未成年人在升学、求职道路上造成阻碍。因此,对该类案件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同样也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4.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经过一定的考验期进行考察,考验期届满后,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考验期届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对象本应只限定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而根据《最高院解释》与《最高检规则》的规定,明显是将封存对象做了扩大解释,一些地方规定也基于该解释的精神对犯罪记录进行了定义 。对该扩大解释表示赞同的学者的主要依据是“举重以明轻”原则 。亦有学者提出虽然可以对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照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该两类未成年人 。

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封存的范围应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现行立法将法定不起诉中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不足起诉案件中的相关材料实质上并不属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原则上不应当将其纳入到封存范围内,但现行立法却要求检察机关对该类材料一律封存。虽然笔者对该封存给未成年人的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示肯定,但对该扩充范围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封存范围应当限于犯罪记录,对于该制度的扩充适用应当区别于该制度本身的适用。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相关记录属于绝对封存,而上述几类扩充适用封存的相关记录应当属于相对封存。这两类内容在封存的启动模式上应当区分对待。

(二)违法记录封存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纪录消灭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地区也颁布了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进行封存。安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合肥市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且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也要对其违法记录封存进行封存。

笔者在实地调研中了解到,上海某公安分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由分局的档案室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的管理封存。针对纸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会在每一份应当封存的档案的左上角标注“未成年人,注意保密”字样。针对公安内部的信息查询系统,有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权限仅限于档案室部门的人员,能够有效防止公安部门人员肆意查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现象出现。

各地实行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虽然和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但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犯过“错”的未成年人更顺利地回归社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身上的“标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可以逐步由地方规定上升为法律,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建议——转变封存启动模式

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记录进行封存,即采纳的是职权启动模式。

针对现行单一的启动模式,有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实行多元化的启动模式,即法院职权启动、检察院职权启动以及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决定三类模式并用 。亦有学者对该种多元化启动模式表示反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程序应当一律依职权启动,其主要理由是该封存规范应当属于命令规范,封存犯罪记录既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也是命令性职责 。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逐步实现多元化的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模式。针对绝对封存的记录应当适用职权启动模式,针对相对封存的记录应当适用申请启动模式。

此处所述的申请启动模式,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一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即启动封存程序,二是经申请后仍然需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予以封存的裁定。根据现在的封存规定,属于相对封存的各类不起诉决定应当适用申请启动模式的第一类情形,一经申请即启动封存。而在日后逐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使用范围的过程中,可采取申请启动中的第二类情形,允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提出封存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举办听证会、社区调查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改过情况、人生危险性等方面进行了解考察,在衡量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作出是否予以封存的决定。

多元化启动模式的适用有利于今后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不再仅限于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解决了一些学者所提出了现行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 ,也同时能够消除部分学者对过宽适用所持的顾虑。

注释:

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92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条.

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9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意见》第3条指出,“犯罪记录”指的是由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确认的被判处五年以下由其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客观记录.

张建中,郑创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检察机关为视角.法治论坛.2013(2).

增新华.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法学杂志.2012(6).

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

肖中华.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法治研究.2014(1).

杨岚.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思考——以比较法为视角.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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