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2014-12-20岳海燕
摘 要 当前我国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突出,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在不断增大,新农村建设遭遇绊脚石。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
作者简介:岳海燕,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60-02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新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但同时在社会管理、经济流通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法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高发,罪名集中
经我院近年来受理、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该类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我院受理的信访总量的70%以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90%集中在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三个罪名上。
(二)作案方式、手段比较原始,智能化比较低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作案方式主要表现为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同时拉拢腐蚀乡镇干部,共同作案,因此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以贪污罪为例,侵吞、窃取、骗取、监守自盗等常见手段频频被犯罪嫌疑人采用。其中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直接侵吞所占比例较大,其次是虚报冒领或公款私分,再次是涂改票据、开票大头小尾。伪造财务印章、收据、伪造采购合同等手段时有出现。总体来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作案方式、手段比较原始,智能化比较低。
(三)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农民税费的减免,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地区,犯罪多发于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过程中;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则多发于农村村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饮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贿赂选举成为犯罪的直接动因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基层组织3年一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工程等受利益驱动,一些候选人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贿赂选民,拉选票,往往以少则几元,多则以几百元一张选票的方式进行贿选。候选人花几大量金钱来竞选一个村主任或村书记,一旦成功,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把自己的“贿选投资”捞回来,如果有可能,还会牟取更多私利。因此,贿选与村干部腐败几乎成为一种必然。愈演愈烈的贿选之风,为日后的村干部腐败埋下了伏笔。
(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落实不到位问题,成为产生腐败的主因。例如在我院查办的某村支部书记伙同会计、村委人员贪污生态林补偿款一案中,按照制度规定,对于生态林管护员的选任、名单都应公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里并没有公示,而是虚报名单、冒领补偿款,因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给村干部贪污补偿款创造了机会。
(三)上级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涉农资金、项目监管缺位
自2003年以来,我县村级财务全部实现了由所属镇政府下属的农村财务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托管,在现行的村账托管模式的框架内,县镇村三级对于基层组织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多上级下拨的涉农资金,只是有申请、审批、下拨等手续,但是,对实际使用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验收,这些都无疑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同时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给犯罪提供了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入账的现象,虽然按要求,各村都应财务公开,实行村民代表民主理财,但是各种财务制度停留在表面,收入、支出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机制,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面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新形势,针对在查办此类案件中碰到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以期更好的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以乡镇监察室为依托,深入群众,发现犯罪
农村社会矛盾复杂,涉及问题面广,旧的工作模式己不适合新形势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只有深入到乡镇、农村基层组织中去,与他们面对面地交流沟通,才能了解农村社情民意,特别是各方面不稳定因素,从而有效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将法律职能触角向基层延伸,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加强和规范乡镇检察室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基层检察院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主动积极的深入基层,到村到户,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好检察室服务基层群众、维护和谐稳定、查办职务犯罪、延伸法律监督、宣传检察工作的各种职能,真正实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院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争议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规范加以适用,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切忌只有纸面的规章制度而不落实、只跟乡镇领导搞关系而不深入群众,决不能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创新侦查工作管理机制,提高查办案件能力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把服务大局作为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实现由单纯强化法律监督向在服务大局中强化法律监督的转变。制定严密的执法办案工作流程和健全的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建立反贪侦查信息系统。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早就被人们重视,但是直到现在,完善、统一的反贪侦查信息系统仍然没有建立起来,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需要。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发展存在着情报信息概念缺失、情报信息内容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情报信息管理部门与情报信息收集手段落后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完善网上办案及侦查指挥系统;建立公共信息查询系统,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房地产管理、通讯、社会经济管理等部门联手采集、交换、共享基础信息;建立侦查基础信息系统;建立情报中心,加大科技含量、建设网络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系统等几个方面来入手,来构建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机制,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依法取证的能力。首先,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且要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应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避免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其次,扎实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放长线经营,视情况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再次,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调查取证能力,包括获取言词证据的能力,如讯问能力和询问能力,也包括获取实物证据的能力,如运用物证技术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侦查活动应当讲求效率,快侦快结,速战速决。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初查工作的前提下,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统筹优势侦查资源,完成主要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