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意义及介入途径
2014-12-20刘彩灵
摘 要 人文关怀是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在内涵上的契合点;社区矫正空间的开放性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需要介入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需要相关立法保障以及开展工作的平台;大力发展高等教育,重视职业培训,培养与储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关键词 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意义 途径
作者简介:刘彩灵,副教授,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53-02
社区矫正,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犯罪人不予羁押,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改造的方法。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推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社会化思想的产物。
随着监禁刑弊端的不断显现,非监禁刑在刑罚中的地位逐渐被人们重视,如何在不影响犯罪人正常社会生活的前提下执行刑罚,同时对罪犯进行人格上的改造,成为有意义的论题,社区矫正也由此而发端。上世纪中期,新社会防卫学派主张对犯罪人应当给予人道处遇,以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这一思想,成为社区矫正理论成熟的标志。从理论到立法,再到实施,社区矫正逐渐成为西方国家占据重要地位的刑罚执行方式,并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趋势。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以刑法典的方式明确规定,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管制、适用缓刑、予以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上述规定,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确立社区矫正在刑事法中的地位,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社会服务,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社区矫正以人道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提倡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对服刑的犯罪人予以关心与尊重,人文关怀是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在内涵上的契合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如何正确认识社会工作在帮助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方面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介入社区矫正的途径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到社区矫正体系中,由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思想疏导、心理纠正、行为引导、生活帮助,以消除犯罪心理,修正不良行为模式,尽快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为刑罚执行完毕,顺利回归社会做出充分的准备。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内涵、工作理念与工作方法,与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高度一致,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才能最终完成。
(一)人文关怀——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在内涵上的契合
注重人权保障,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实现刑罚惩罚功能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刑罚的基本要求。刑罚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犯罪人恢复社会功能,实现人性复归,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传统的监狱矫正,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以控制人身自由集中关押的方式切断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但这种方式可能导致狱内交叉感染,犯罪人很容易传染上其他恶习;更重要的是,长时间与社会隔离,犯罪人释放后很难顺利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区别于传统的监禁刑,它打破了监狱对社会的隔离与封闭,提供犯罪人与社会联系的机会,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掌握生活技能,塑造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同时,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犯罪人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因与社会的隔离从而丧失正常生活的能力,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具有明显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会工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罚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平等、尊重、接纳等价值观带有鲜明的人本主义取向,这与社区矫正的人本内涵及社会关怀完全一致。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的过程就是社会工作开展的过程。
(二)矫正空间的开放性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需要介入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
与监禁刑不同,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这一开放的空间,允许他们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允许他们参与基本的社会生活,因此仅靠司法机关的控制与监管是不现实的。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不与社会隔离,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社会工作以其预防、康复、发展三大功能被称为社会的“润滑济”, 势必在社区矫正这种特殊情形下发挥出独特的作用。接纳、尊重、信任,自决的社会工作理念,得以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接纳,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础,开放的社区,为矫正对象营造一个正常、宽松的环境,能够使其尽早消除心理烙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尊重,表明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建立了一种平等的关系,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尊重,唤醒其内心深处的自尊,激发他肯定自己的价值,重新审视自己;真诚信任,是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没有这种真诚信任关系做基础,矫正工作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社区矫正是重塑心灵的过程,只有矫正对象出于信任开启了心灵,才有可能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找回真实的自我,达到心灵的回归;自决,即自我决定。社会工作强调矫正对象的自我选择,服刑者如果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犯下的罪行,以行动忏悔与改过,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社会必定会接纳;如果选择不思悔改,破罐破摔,或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则必须为这种选择付出代价——撤销社区矫正,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在社区矫正中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现代社会条件下社区矫正的需要,实现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最终目标。
二、构建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平台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有了法律的保障,不仅可以使社会工作者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且可以使其在更有效的保障中发挥自己的能量,形成开展社区矫正的合力,更有效地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仍然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职能机关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还非常微弱,社区矫正开放化、社会化的效果,还难以显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介入缺乏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立法亟须完善。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明确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与义务,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替代的功能。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司法工作者如何彼此协作、相互配合;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地位需要在立法中体现;社会工作者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在矫正行为中的法定职责、工作方式需要在立法中具体规范;社会工作者风险保障机制亦应明确,如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侵权免责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等诸多问题都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化、规范化。
(二)搭建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平台
1.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借鉴国外经验以及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经验,非政府组织可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形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心理辅导、咨询服务,就业指导等;政府职能部门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建立人员聘用制度。首先,要成立由多方参与的招聘机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由司法局人事部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民政部门协助。
其次,要订立严格的录用条件,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法律水平、文化素质,以及相关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资质。
最后,程序要公开透明,按事先规定的录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并向社会公示。一经聘用,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完善保障机制,解决社会工作者后顾之忧。(1)经费保障。各地应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可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岗位进行补贴,应保证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奖金,统一交纳社会保险金。以政府购买的方式解决社会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主动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并能够安心本职,乐于奉献。(2)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起一套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绩效考评机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整合资源,成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会由从事和关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其工作范围应当包括: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数据库,开展学术探讨与经验交流等等。
三、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在英国,社区矫正者要求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刑法学、心理学学位,而一些资格证书的获得,如缓刑研究资格证书,至少通过两年的专业学习才能取得,没有相应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关矫正工作。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位要求一般是大学本科,有些州还要求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一般为刑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方向。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人员不仅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以及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而且需要通过严格的考核方能取得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格。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不够成熟,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更是一种新的尝试,社会工作人才数量不足,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正处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专业矫正人员极其缺乏,这些因素大大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因此,发展社会工作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应当重视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发挥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完善学位体系;应注重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实务人才;应重视研究生教育,培养较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应顺应社会需求,加大社会工作的教学科研投入,支持和帮助社会工作专业的顺利、良性发展。
(二)对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入职培训:社会工作人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价值观的培养,包括人权观念、法律意识、平等、尊重、真诚等观念的培养。二是社会工作基本理论、社会工作方法的培养。三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培养,如了解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了解管制、缓刑、假释的基本内容等等。第四,了解社区环境,熟悉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在职培训:要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会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社区矫正的新动向;业务学习与交流应作为日常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座谈研讨、现场会、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交流各自的成功经验和体会,商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式方法,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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