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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自由与限制

2014-12-20龙笑笑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限制微博自由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以其便捷性、交互性等优势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交流工具,人们可以在微博上无所顾忌的发表观点或个人评价。没错,微博是自由的,但微博的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自由。本文在分析微博自由与限制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微博发展的现状,以期对实现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平衡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微博 自由 限制 政府审查

作者简介:龙笑笑,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83-02

微博,微博(Weibo),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即一句话博客,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是指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微博具有及时性、交互性及全球性等新特点,微博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你既可以作为观众,在微博上浏览你感兴趣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发布者,在微博上发布内容供别人浏览。但是,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各种真假不明的信息包围当中。特别是一些煽动性和恶性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微博这个平台上其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是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也更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在保障微博自由的同时,更明确其自由限度,这对于微博自身和其他新兴媒体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一、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法理依据

在许多场合,权利的内容直接表现为自由,比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微博自由也可视为一项权利,而一项权利能否被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在保障了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再者,根据天赋人权理论,言论自由并非需要法律来赋予,而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然享有的,即使法无明文规定也应当承认,以上就是微博自由的法理依据。

然而,微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同理,微博的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或公序良俗之内的自由。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在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媒体不得传播的内容。

二、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现状——从政府网络审查在微博管制中的角色出发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微博是自由的,但也是有限制的自由。那么,微博的自由与限制在我国的现状是什么样的,下面将从政府审查中微博管制中的角色为切入点,分析微博发展的现状。

(一)政府对微博进行网络审查的原因分析

政府可以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媒介进行审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微博的自由权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所以法律上为其设置了边界和制约;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对微博自由的限制本身也会被滥用;人们担心过分的自由远甚于过分的限制,限制总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制,造成对自由的戕害。 基于这一理由,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网络审查的理由,才能更好的避免政府对微博网络审查权的滥用,以期更好的保障微博的自由。

1.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荣誉。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享有的荣誉和隐私,当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和荣誉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应当根据公平正义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平衡这两种相冲突的利益。西方国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法律严格保护普通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在公共官员和社会名人因这两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他们满足比普通人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甚至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这非常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2.国家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我国法律一方面禁止个人或媒体发布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意味着,微博自由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将国家秘密随便向公众披露,以免对中国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造成伤害。但不应对公民权利过分限制,这既是对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因为“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道德取舍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

(二)我国的微博审查之现状

微博审查属于网络审查之下的一个子集,目前我国的微博审查手段多样化,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两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行政手段,具体有网络监控、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政府及网评员引导网上舆论、实名制与备案、约束IDC与虚拟主机业者及客户、要求国内外公司合作、谴责与处罚海外公司网吧管理与网络举报等,这些网络审查收到具有隐蔽性、程序不透明及缺少救济性的特点。

另外,关于审查对象,基于已经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主要是群体性运动而非批评性言论;审查程序包括了事前审查即设置涉及历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敏感关键词,和事后审查即对引起广泛热议的话题进行审查。

(三)各国微博审查之对比

目前世界上约有20多个国家实行了互联网审查制度,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考虑启用网络审查制度。鉴于不同的文化与价值观背景,各国对于违法和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在此前提下,各个国家的互联网审查制度也呈现出不同景象。

一些国家主要就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恐怖主义、种族主义,以及儿童保护和网络色情等民众广泛认同的价值观作为互联网内容审查的切入点。比如,美国于“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法》以及布什总统签署的《国土安全法》都包含有监控互联网的相关条款,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德国政府机构对网络信息进行24小时跟踪、监控和分析,并成立了“网上巡警”调查机构。

三、微博的自由与限制之平衡——法律监管与政府审查之博弈

从我国和其他各国的政治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微博管制主要有法律监管和政府审查两种手段,由于各国法制传统和价值观念的不同,二者在微博管制中的角色分配也有所不同。这里我们要重点讨论的是,如何在法律监管与政府审查的双重限制之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微博的自由,从而保障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天赋言论自由权。

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内容规制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法律, 这些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微博的规制。但是,分析这些法律,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对于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有关发条只是采取简单列举的方式指出了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的种类,而没有给出各类禁载内容的具体标准。这种不太确定的规定,不仅微博表达者在发表言论时难以掌握表达的界限,有关部门实施这些规定的时候,也容易无所适从。更为重要的是,在保护微博自由时,对自由的保护应当是常态,限制或禁止是例外。根据这一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内容外,人们应当有权传播其他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传播的内容。但是,在有关互联网内容规制的的法条中,常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禁止性兜底条款,明显与这种原则精神不符。这种开放式的禁止,扩大了禁止的范围,实践中容易被相关部门或官员滥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审查范围的无限扩大以至于限制了公民微博自由权的行使。

对微博言论自由的保护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个严肃的问题,即政府如何对之审查以及审查范围的问题。若是政府对于微博的审查可以无限制扩大的话,那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无从谈起。在三权分立的国家,通常由法院或司法机关在言论自由权和其他紧迫、重大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诸如当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其他需要考虑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发生冲突时,是否许可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当表达自由的权利危及个人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时,如何在两种相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适当的平和。在这种场合,法院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否合法,或者许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的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并没有为这种权利的行使规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这种过于笼统的法律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审查的扩大以至于压榨微博甚至是网络用户的自由空间的局面。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即便是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也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救济,纵观近几年因政府审查被网民起诉的案件来看,结果几乎全部以网民的失败或法院的不受理而告终。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网络审查的隐蔽性,我们也根本不知道是哪个部门作出了这样的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起诉对象,法院也自然不会受理。西方有一句重要的法律谚语“无救济即无权利”,若是权利受侵害时无法获得救济,那这种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总之,政府在对微博用户的言论进行网络审查时,既需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内,不可随便越权,也要遵守一定的准则,只要这种言论没有构成明显而即刻的现实危险,政府就不必风声鹤唳,以公权力的不理性来对待私权利的非理性。要知道,网民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或恶心损害他人名誉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微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的混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反而会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微博的言论自由不仅保护思想传播,也要保护感情宣泄;言论自由不仅是为了发现真理,也要让不同的利益、立场、价值观甚至偏见,都有平等表达的平台。微博的言论自由本身就有重要的价值。

注释:

尹晋华主编.法律的真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候键.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2).第114页.

[英]约翰·密尔著.程译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2页.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

如杜冬劲2007年以宽带用户身份起诉电信公司要求解释其网站不能被访问的原因,一审二审均告败诉;刘晓原律师2008年6月起诉新浪屏蔽其博客文章,法院拒绝受理。

参考文献:

[1][美] 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彤译.大众传媒法.中国人大出版社.2005年版.

[2]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4][美] 小哈里·卡尔文著.李忠,韩君译.美国的言论自由.三联书店.2009年版.

[5]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评议.2000(4).

[6]维基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http://zh.wikipedia.org/zh-cn/.访问日期2014年1月17日.

[7]百度百科:《微博》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访问日期2013您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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